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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本年利润”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本年利润”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相同。由于“本年利润”科目年末无余额,不需要进行调账处理。
(十九)“利润分配”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利润分配”科目,其核算内容较原制度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有所增加。调账时,应将“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的金额在冲减有关损失后的余额转至新账,也可沿用旧账。
(二十)“产品销售收入”、“产品销售成本”、“产品销售费用”和“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营业费用”和“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产品销售收入通过“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核算,产品销售成本通过“主营业务成本”科目核算,产品销售费用通过“营业费用”科目核算,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通过“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由于上述科目年末无余额,不需要进行调账处理。小企业也可继续沿用“产品销售收入”、“产品销售成本”、“产品销售费用”和“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科目进行核算。
(二十一)“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支出”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支出”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相同。由于上述科目年末无余额,不需要进行调账处理。
(二十二)“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投资收益”、“补贴收入”、“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所得税”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所得税”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相同。新制度没有设置“补贴收入”科目,相关的补贴收入作为“营业外收入”核算。由于上述科目年末无余额,不需要进行调账处理。
(二十三)“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
新制度“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制度有所不同,仅核算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期间涉及的报告年度或以前年度的销售退回等事项,并且该科目余额直接转入利润分配的有关明细科目,不再作为利润表项目列示。由于该科目年末无余额,不需要进行调账处理。
三、会计报表
(一)资产负债表
小企业执行新制度当年年末“资产负债表”的“年初数”栏内各项目数字,应根据上年末“资产负债表”的“年末数”栏内所列数字按照新制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后填列。调整方法根据上述有关调账规定处理。执行新制度当年的“资产负债表”应按新制度的规定编制。
(二)利润表
小企业执行新制度当年“利润表”的“上年数”栏内各项目数字,应根据上年“利润表”的“本年累计数”栏内各项目数字经调整后填列,即原制度下“利润表”项目与新制度规定的“利润表”项目如有不同,应将原制度下“利润表”各项目数字按照新制度规定的项目进行调整后填列。执行新制度当年的“利润表”应按新制度的规定编制。
四、其他有关问题
工业企业以外的其他各类企业,在首次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时的调账处理,应比照本规定执行。
《小企业会计制度》学习问答
财政部于2004年4月27日以财会'2004'2号文发布了《小企业会计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并要求2005年1月1日起在小企业范围内执行。本制度的实施,对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规范小企业会计行为,促进小企业健康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为便于广大会计人员更快地理解小企业会计制度,本文拟对小企业会计制度相关问题进行解答,并与《企业会计制度》的主要差别做一比较,望对读者有所帮助。
问:本制度中的“小企业”是如何界定的?
答:如何界定小企业,是执行本制度必须解决的最基本的问题。本制度规定的适用范围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
其中“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是指不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符合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2003年制定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中界定的小企业,不包括以个人独资及合伙形式设立的小企业。
由此,我们需要了解该暂行规定,该暂行规定结合行业特点并根据企业的职工人数、销售额、资产总额等指标,对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等领域的中小企业进行了界定。具体见下表:
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
类型小企业(条件之一)中型企业
人数销售额资产总额人数销售额资产总额
工业300以下3000以下4000以下300…20003000…300004000…40000
建筑业600以下3000以下4000以下600…30003000…300014000…40001
批发业100以下3000以下100…200100…2003000…30002
零售业100以下1000以下100…500100…5001000…15000
交通运输业500以下3000以下500…3000500…30003000…30000
住宿业400以下3000以下400…1000400…10003000…30000
餐饮业400以下3000以下400…800400…8003000…15000
从上表可以看出,在我国,小企业规模小、数量多。据不完全统计,在全国工业企业法人中,按新的中小企业标准,小企业占工业企业法人总数近95%;小企业的最终产品和服务的价值占全国国内生产总值的近50%。但在实际工作中,相当部分小企业会计机构不很健全、会计人员素质相对较低,各项管理制度不够规范。本制度的出台就是结合我国小企业的实际情况,以《企业会计制度》为基础制定的,充分体现了我国小企业自身的特点及其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求。
问:我国小企业目前执行的是什么会计制度?符合本制度规定的小企业是否必须执行本制度?具体应怎样执行?
答:我国目前的小企业中,除个人独资及合伙形式设立的企业以外,以及选择执行了《企业会计制度》的小企业以外,执行的是原行业会计制度和所有企业都必须执行的7项具体会计准则。
不是符合本制度规定的所有小企业都必须执行本制度。本制度明确规定:符合本制度规定的小企业可以按照本制度进行核算,也可以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具体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1.按照本制度进行核算的小企业,不能在执行本制度的同时,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小企业,不能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同时,选择执行本制度的有关规定。也就是说,符合《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条件的小企业,要么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要么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以及相关的配套核算办法,不应该再把原来执行的会计制度作为选择性制度。
2.集团公司内部母子公司分属不同规模的情况下,为统一会计政策及合并报表等目的,集团内小企业应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3.按照本制度进行核算的小企业,如果需要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等,应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如果因经营规模的变化导致连续三年不符合小企业标准的,应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4.已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小企业,不得转为执行本制度。
执行本制度的小企业,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时,应按会计政策及其变更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问:本制度规定的会计核算基本原则和《企业会计制度》有什么不同?
答:尽管本制度对小企业的会计核算进行了简化,但其会计核算基本原则与《企业会计制度》是一致的,本制度规定了小企业会计核算的如下基本原则:客观性原则、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相关性原则、一致性原则、可比性原则、及时性原则、明晰性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配比原则、实际成本原则、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原则、谨慎性原则、重要性原则。
问:本制度会计科目的设置和《企业会计制度》相比,有哪些变化?
答:针对小企业会计核算的特点,本制度的会计科目设置和《企业会计制度》相比,做了一些删减、合并或调整。具体列示如下:
1. 删减的会计科目
(1)“预付账款”科目;
(2)“应收补贴款”科目;
(3)“包装物”科目;
(4)“材料成本差异”科目;
(5)“自制半成品”科目;
(6)“受托代销商品”科目;
(7)“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
(8)“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
(9)“委托贷款”科目;
(10)“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
(11)“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科目;
(12)“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
(13)“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
(14)“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15)“预收账款”科目;
(16)“代销商品款”科目;
(17)“预计负债”科目;
(18)“应付债券”科目;
(19)“专项应付款”科目;
(20)“递延税款”科目;
(21)“已归还投资”科目;
(22)“劳务成本”科目;
(23)“补贴收入”科目;
2. 调整的会计科目
(1) 将“应收股利”和“应收利息”科目合并为“应收股息”科目;
(2) 将“原材料”科目改为“材料”科目;
(3) 将“应付股利”科目改为“应付利润”科目;
3. 调整的二级明细科目
(1)“资本公积”科目下删减了“股权投资准备”、“拨款转入”明细科目;
(2)“盈余公积”科目下删减了“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利润归还投资”明细科目;
(3)“利润分配”科目下删减了“提取储备基金”、“提取企业发展基金”、“提取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利润归还投资”、“应付优先股股利”、“应付普通股股利”明细科目;增加了“应付利润”明细科目;将“转作资本的普通股股利”明细科目改为“转作资本的利润”明细科目。
但是,如上列示并不是绝对的,本制度同时规定,在不影响对外提供统一财务会计报告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或减少某些会计科目:
(1)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的小企业,可以增设“物资采购”和“材料成本差异”科目。
(2)预收款项和预付款项较多的小企业,可设置“预收账款”和“预付账款”科目。
(3)低值易耗品较少的小企业,可以将其并入“材料”科目。
(4)小企业内部各部门周转使用的备用金,可以增设“备用金”科目。
(5)小企业接受其他单位委托代销商品,可以增设“受托代销商品”、“代销商品款”科目。
(6)小企业根据自身的规模和管理等要求,可以将“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科目合并为“生产费用”科目,并设置相关的明细科目。
(7)对外提供劳务较多的小企业,可以增设“劳务成本”科目核算所提供劳务的成本。
《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实施范围
2004年4月27日,财政部发布了《小企业会计制度》,要求从2005年1月1日起在全国小企业范围内实施。笔者就实施范围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建议:
一、尚未确定企业划型标准行业的处理建议
原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等四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 号),对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和邮政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的中小企业标准予以了明确规定,但对房地产业、服务业等的标准未作出规定。建议国家有关部门于今年底前明确规定所有行业的中小企业标准,以便《小企业会计制度》能够于明年1月1日起顺利实施。
二、已经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小企业处理建议
财政部以财会(2000)25号《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要求股份公司从2001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1)62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