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情提示:如果本网页打开太慢或显示不完整,请尝试鼠标右键“刷新”本网页!阅读过程发现任何错误请告诉我们,谢谢!! 报告错误
九色书籍 返回本书目录 我的书架 我的书签 TXT全本下载 进入书吧 加入书签

劝学篇〔日〕福泽谕吉-第5章

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33

    03第五篇

    我国独立的决心,并对外进行竞争。不仅如此,即令偶然有机会得知西方情况的人,也是在尚未了解以前就害怕起来,既然抱着害怕的心理,那么即使我们略有所得,也不能对外运用。可见人民若是没有独立的精神,那些文明的形式也就终于会成为无用的长物了。

    我国人民没有独立精神的原因,是由于数千年来国家的政权完全由政府一手掌握,从文事武备到工商各业,以至于民间的生活细节,都要归政府管辖。人民只知在政府指使下奔走效劳,国家好象是政府的私有物,人民不过是国家的食客。人民既成了流浪的食客,仅得寄食于国中,便把国家看成旅馆一般,从来没有加以深切的关怀,也得不到表现独立精神的机会,久之就酿成全国的风气,到了现在,更是变本加厉了。大凡世间事物,不进则退,不退则进,决无不进不退停滞不动之理。试观现在日本的情形,纵然文明的形式虽似有所进步,而作为文明精神的人民独立精神却日益退步。

    兹就这点来讨论一下:在以前的足利①和德川时代,政府只凭强力来役使人民,人民服从政府是由于力量不足。力量不足并不是衷心悦服,只是害怕政府的强力而表面服从罢了。现在的政府则不仅有力量,还有敏锐的智慧,向来作事不失时机,所以维新不到十年,就有了学校和兵备的改革、铁道电报的敷设,还建筑了隧道、铁桥等,其决断的神速,成绩的辉煌,实足令人耳目一新。

    然而这些学校、兵备乃是政府的学校、兵

    ①足利时代(1378—1565)亦称室町时代,初代将军为足利尊氏。——译者

 34

    明治七年元旦献词13

    备,铁道、电信也是政府的铁道、电信,隧道、铁桥自然也是政府的隧道、铁桥。至于人民究竟是如何看法呢?人们都说:政府不仅有能力,而且有智慧,实在远非我等所及;政府是在上面掌管着国家,而我们仅在下面依赖着国家,忧国之事是上面政府的责任,和下面的百姓无关。总的说来,就是古时的政府使用威力,现在的政府力智兼用;古时的政府缺乏治民的方法,现在的政府富于智术;古时的政府是锉抑民力,现在的政府是收揽民心;古时的政府是从外面侵犯人民,现在的政府是从内部控制人民;古时的人民把政府看做是鬼,现在的人民却把政府看做是神;古时的人民畏惧政府,现在的人民则崇拜政府。若不乘这种情势来改弦更张,则政府今后举办事业,纵然越来越具备文明形式,人民却会越来越丧失独立精神,从而文明的精神也会逐渐衰退。例如现在政府建立了常备军,人民本应视为护国的军队,兴高彩烈地祝其壮大,然而事实上却反而把它看成是威吓人民的工具,只有心怀恐怖。又如现在政府开办了学校和敷设了铁道,人民本应把它当作一国文明的象征,加以夸耀,但实际上却把它视为政府的恩惠,在这种恩赐之下越发增加依赖心理。人民既然对本国政府抱有畏缩恐惧的心理,又哪里谈得到在文明上和外国竞争呢?所以说如果人民没有独立精神,则徒具形式的文明,不仅是无用的废物,而且反而会使民心萎靡。

    由此可见,一国的文明,既不可由上面的政府发起,又不能自下面的一般人民产生,而须由居于二者之间的人来兴办,一面向人民群众指出方向,一面与政府共同协力,才能期望其成功。考察西洋各国历史,经营工商业的办法没有一

 35

    23第五篇

    件是政府创造的。它的基本技术,都是居社会中等地位的学者们研究出来的。例如蒸汽机是瓦特发明的,铁道是斯蒂芬荪研制的,首论经济规律和改变经商方法的是亚当。斯密的功劳。这些大专家(即所谓“中产阶级”)既不是国家的执政者,也不是干体力活的小民,而是居于国内的中等地位,用智力来领导社会的人们。他们的研究发明,先是一个人在心里有所领悟,然后公开发表,在实际施行中广结私人同志,使其日益发展壮大,把造福人民的事业留传万世。

    在这个时候,政府只须不加妨碍,适当的予以鼓励,并考察人心所向,尽量加以保护就行了。所以兴办文明事业的是个别人民,而保护文明事业的则系政府,这样一国人民就能把增进文明引为己任,互相比赛竞争,互相羡慕夸耀。国内有一件好事,全国人民都拍手称快,惟恐别国捷足先登,所以文明的事业就都成为增长人民志气的工具,一事一物无不有助于国家独立的。然而我国的现况却与上述情形相反。

    今天在我国居于那种“中产阶级”地位,可以首倡文明、维持国家独立的只是一些学者。可是这些学者观察时事的眼光不高,或者忧国不如忧己那样深切,或者溺于世风,以为只有倚仗政府才能成事,几乎都不安于其学者的地位,而走上了宦途,奔走于微末的俗务,徒劳身心。他们的举动虽多可笑之处,但却甘心而为之,别人也就不以为怪;甚至有人认为这种现象是“野无遗贤”

    ,而感到高兴。这固然是时势使然,其罪不在某个人的身上,但是为了国家的文明前途着想,却可以说是一大灾难。学者身当增进文明的大任,坐视文明精神日渐衰退而不以为忧,真足令人长叹息和痛哭了。惟独

 36

    论尊重国法33

    我们庆应义塾的同仁,尚能免此灾祸,几年来还没有丧失独立,在独立的义塾中培养独立的精神,并期进而维护全国的独立。但是社会潮流的力量有如急流狂飙,要在这种激流中屹立不动确非易事。如果没有非常的勇气毅力,便会不知不觉地随波逐流,往往有失足的危险。原来人的勇气不能仅凭读书而得,读书是求学的方法,学问是作事的方法,若不经常接触实际熟悉事务,决不会产生勇气。我们同仁中已经掌握方法的人,就应当忍受贫苦,克服困难,把获得的知识应用到文明事业上去。至于可办的事业则不胜枚举,如振兴商业,研究法律,兴办工厂,开发农业和从事著作翻译及新闻出版事业等。我们应当把一切文明事业都引为己任,为民前驱,协助政府,使公私的力量平衡,以增进全国的实力,而将脆弱的独立奠定在不可动摇的基础上,与外国实行竞赛而毫不退让。如果从现在起过了几十个新年以后,再回想今天的光景,不但不觉得今天的独立可喜,反而觉得可怜可笑的话,岂不是一件很大的快事吗?因此我希望学者们认定正确的方向,并努力求其实现。

    第 六 篇

    论尊重国法

    政府是代表国民,按照国民的意志执行事务的。它的职责不外乎是制裁罪人和保护无罪的人。这就是执行国民的意

 37

    43第 六 篇

    志。如能达到这种目的,对于国家是有益处的。本来有罪的人就是恶人,无罪的人就是善人,如有恶人想来妨害善人,善人就须自行预防;有想杀害自己父母妻子的人就捕而杀之;有想盗窃自己财产的人就捕而鞭笞之,这是没有什么不合理的。

    但是要用个人有限的力量来对付和防止多数的恶人却是很费力的。即令有相当准备,也要花很大的费用,并且不会有什么效果。所以就如上述那样,订下了这样的约束:建立代表全体国民的政府,以尽其保护善人的职责,而官吏的薪俸和其他政府的各项费用,都由国民来负担。既然政府代表全体国民而行使政权,那么政府所做的就是国民的事,国民也就必须服从政府的法令,这也是国民和政府间的约束。因此国民服从政府,并不是服从政府制定的法令,而是服从自己所制定的法令;国民破坏法令,并不是破坏政府制定的法令,而是破坏自己所制定的法令;国民因违法而受到刑罚,也并不是被政府处罚,而是由自己所制定的法令处罚。换言之,这就是意味着国民一个人做两个人的事:第一是建立代表自己的政府,来制裁国内的恶人和保护善人,第二是严守同政府的约束,服从国法,并接受保护。

    如上所述,国民既已与政府约定,把执行政令的权力委交政府,那就丝毫不能破坏这种约束和违背法令。比方逮捕杀人犯和处以死刑是政府的权力;逮捕和监禁盗贼是政府的权力;提起公诉是政府的权力;取缔流氓斗殴是政府的权力,人民是丝毫不能干涉这些权力的。如果违背这项原则,私杀罪人,或捕擒盗贼私加体罚等等,那就成为触犯国法而私自裁判他人罪行的人,叫做私设公堂,是不能免于罪责的。对

 38

    论尊重国法53

    于这种罪行,文明各国所定的制裁法律都很严格,真可以说是威而不猛。

    但是在我们日本,政府的权威虽然好象很大,可是有些人民只畏惧政府之尊,而不知法之可贵。兹将私自裁判的弊害和国法之可贵缕述如下:譬如有强盗进入我们的家里,威胁家人,想要掠夺金钱,此时作为家长的职责应当是将事件的经过报告政府,听候政府处理。但如事出火急,已经来不及报告政府,而盗贼已在纷扰中进入贮藏室,就要把金钱抢走。若是想在这种情势下加以制止,就连家长的生命也有危险,因此全家被迫要进行私人防御,作为一时权宜之计而擒拿这个强盗,然后诉诸政府。擒拿时可能使用棍棒利刃,还可能伤害盗贼或打断盗贼的腿,万分紧急时甚至可能枪杀之。尽管如此,主人毕竟只是为了保护自己的生命财产,才采取上述一时权宜之计,其目的决不是追究盗贼的违法、处罚盗贼的罪行。因为处罚罪人只是政府的权限,而不是私人的职责。所以用私人的力量拿住盗贼以后,作为一个平民,就不许伤害他,殴打他,也不许对他稍加侵犯,只有诉诸政府,听候政府的审判。假如拿住盗贼以后乘怒杀伤和殴打他,其罪行就等于杀害和殴打无罪的人。譬如有个国家的法律规定,盗窃现款十元者处笞刑一百,用脚踢他的脸的人也处笞刑一百。在这里如有盗贼侵入他人住宅,盗窃了十元钱以后想要逃走,却被主人拿住,并将其捆绑起来,甚至乘怒用脚踢了他的脸,那么按照这个国家的法律来办,犯窃款十元之罪的贼固应处以笞刑一百,而主人犯了平民私自制裁盗贼和用脚踢他的脸之罪,也须处以笞刑一百。国法之严如此,所以人们不可不有所畏惧。

 39

    63第 六 篇

    从上述道理来考虑,可以理解报仇是不妥的。

    ①杀我父母的人是在国内杀人的公众的罪人,逮捕处刑只是政府的职责,而非平民所能干予,纵因自己是被杀者的儿子,也没有私自代替政府杀害这个公众的罪人的道理。那不仅是冒失大胆的举动,也可说是不顾人民的职责、违背与政府订立的约束。

    假如政府对此处理不当或偏袒罪人,也只能根据不公正的情形对政府提出控诉。无论发生什么事故,都不能自己动手;即使杀亲的仇人在眼前徘徊,也没有私自杀害他的道理。

    在从前德川时代,浅野②的家臣们为了给主人报仇,杀了吉良上野介,世间称之为赤穗义士,那岂不是大错而特错吗!

    当时日本的政府就是德川幕府,浅野内匠头、吉良上野介③和浅野的家臣们都是日本的国民,即都是约定服从政府法律,受政府保护的人。但因一时错误,上野介对内匠头有了无礼行为,内匠头竟不知诉诸政府,而在盛怒之下想私自杀害上野介,遂至引起双方争斗。

    德川政府裁判责令内匠头切腹自杀,上野介免刑。这一裁判实在是不公正的。可是浅野的家臣们如果认为这个裁判不公正的话,为什么不诉诸政府呢?兹假设四十七位义士于计议以后,据理依法诉诸政府,也许政府暴虐,初时对这个诉讼置之不理,也可能把他们逮捕处死。

    尽管如此,假如他们有一个被杀,仍不畏惧,又代之上诉,前

    ①作者写此文的前一年,即明治六年二月,政府公布了禁止报仇的法令。——校者②浅野,播州诸侯。其封地名赤穗,今属广岛县。——译者③内匠头是浅野长矩的职名,司理土木工程事务,相当于清朝的营造司郎中;上野(州名)介是吉良义央的官职。介是次官。——译者

 40

    论尊重国法73

    仆后继地向政府控诉,一直到四十七名家臣诉尽了理、丧尽了命为止,那么不管它是怎样坏的政府,总会终于为理所屈,对上野介加以刑罚,从而改正其判决,只有这样才可以叫做真正的义士。但是他们过去不明白这种道理,身为人民而不知尊重国法,妄自杀害上野介,真可以
返回目录 上一页 下一页 回到顶部 0 0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温馨提示: 温看小说的同时发表评论,说出自己的看法和其它小伙伴们分享也不错哦!发表书评还可以获得积分和经验奖励,认真写原创书评 被采纳为精评可以获得大量金币、积分和经验奖励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