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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拜济阴郡丞,太守刘育甚重之,任以郡职,上书荐平。会平遭父丧去官,
服阕,拜全椒长。”《后汉书·江革传》:“建武末年,与母归乡里。母终,
至性殆灭。尝寝伏■庐,服竟不忍除,郡守遣丞掾释服,因请以为吏。”以
①
上这些事例,据杨树达先生考证均发生在光武帝时期 。
由此可见,儒家的三年之丧制度经封建最高统治者和儒家的反复倡导、
宣扬,至此已深入民心,以致光武帝不许大臣“告宁”及“如孝文皇帝制度”
的短丧遗诏也变成了一纸空文。光武帝以后,儒家的三年之丧制度更是大行
于世。不仅孝子贤孙们多行此制,而且女子亦行之。如《后汉书·和熹邓皇
后纪》:“永元四年,当以选入。会(父)训卒,后昼夜号泣,终三年不食
盐菜。憔悴毁容,亲人不识之。”如果大臣不服三年之丧,便为天子所讥。
到明帝时,天子本人也自行三年之丧。安帝永初三年 (109年),邓太后临
朝执政时,又提倡三年之丧。《后汉书·刘恺传》说:“旧制,公卿二千石
刺史不得行三年丧,由是内外众职并废丧礼。元初中,邓太后诏:长吏以下,
不以亲行服者,不得典城选举。”这一诏令,后又被列入《汉律》之中。此
后,行三年之丧成为选举仕进的一种资格。久而久之,儒家的三年之丧制度
终于成为“天下之通丧”。
至于三年之丧的履行,也有某些特殊情况,如按规定,军人可以“遭丧
① 杨树达: 《汉代婚丧礼俗考》,商务印书馆1933 年版,第242—24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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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皇帝也可专门下诏,令臣下释服,后代称此为夺情起复之制。还有
某些人利用丧期弄虚作假,欺世盗名,如 《后汉书·陈蕃传》所记载的赵宣,
葬亲后在墓道中居丧二十多年,被当地人称为大孝之子,但后来太守陈蕃发
现赵宣的五个孩子皆在所谓居丧期间所生,真相由此才大白于天下。
按照汉代的居丧之礼,死者的某些亲属主要是子女在死者未葬时应居服
舍,葬后应居住在墓旁的草屋中,并不饮酒吃肉,不近妇人,不作乐,不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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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不访友。杨树达先生曾援引大量史料对此做过认真的考证 。
居丧之礼对于贵族的规范尤其严格,例如汉武帝元鼎元年 (公元前116
年),隆虑侯陈融、堂邑侯陈季须都因在为母居丧期间奸淫、兄弟争财而服
罪自杀。元鼎三年,常山王刘勃也因在父服丧期间奸淫、饮酒作乐而被其庶
兄刘悦告发,结果削去爵位,徒徙房陵。刘贺则因居丧违礼被废去帝位。《汉
书·霍光传》载:汉昭帝死后无子,大将军霍光等文武大臣迎立昌邑王刘贺
继承皇位。但刘贺在居丧期间,毫无“悲哀之心”,当昭帝的灵柩还停放在
前殿时,他居然让随从的昌邑乐人击鼓、吹箫、唱歌、演戏。而且还经常派
人去买猪肉、狗肉,私下偷偷吃掉。他还与随从的昌邑官员一道偷吃祭灵用
的供牲食品和美酒。刚即位二十七天,他就开始与宫女淫乱。由于刘贺居丧
作乐、饮酒食肉及淫乐等丑行违背了居丧制度,引起了朝廷上下的一致不满,
于是即位不到一月的刘贺被废去了皇位。又据《后汉书·赵孝王良传》,赵
惠王刘乾因居父丧私下纳妾淫乐而获罪,被汉安帝削去王位。
汉朝对于遵守居丧之礼的贵族一般都给以赞美和奖励。如《后汉书·东
平王苍传》:“敞丧母至孝,国相陈珍上其状。永宁元年,邓太皇增邑五千
户。”《后汉书·济北惠王传》:“次九岁丧父,至孝。建和元年,梁太后
下诏曰: ‘济北王次以幼年守藩,躬履孝道,父没哀恸,焦毁过礼,草庐,
土席,衰杖在身,头不枇沐,体生疮肿。谅暗已来,二十八月。自诸国有忧,
未之闻也。朝廷甚嘉焉。今增次封五千户,广其土宇,以慰孝子侧隐之劳。’”
《后汉书·任城孝王尚传》记载:任城王尚也“博有孝行,丧母服制如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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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此曾受到桓帝嘉奖,增封三千户 。
① 杨树达: 《汉代婚丧礼俗考》,商务印书馆1933 年版,第268—273 页。
① 徐吉军等:《中国丧葬礼俗》,浙江人民出版社1991 年版,第358—361、382—383 页;林剑鸣等:《秦
汉社会文明》,西北大学出版社1985 年版,第347—348 页;丁凌华:《中国古代守丧之制述论》,《史
林》1990 年第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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