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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科]中国官僚政治研究 作者:王亚楠-第8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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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面的记载,特别是埃及,尼罗河早被视为它的生命线,它的政治经济组织,与集体人工灌溉有极密切的关系;其二,中国夸大宣扬的大禹治水业绩,早成为国外接触中国历史的人最感兴趣的故事,所以,研究中国问题的权威学者魏特夫也就不自觉的发生这样的联想了:“黄河与扬子江……自古即促成河道工程官僚政治……支配中国的自然力,是大河巨川,所以,随着农业的发达,河道工程官吏的势力不能不增加起来。名声啧啧的禹,其最大功绩,即在于调制河流,整顿山川。”(转引自钱亦石著《中国政治史讲话》,第九八页)然而中国“政治的一统”是在大禹以后很久的秦代才开始实现的,秦代专制官僚政治,据历史所载,与水并无“渊源”。水的理论的系统说明者马扎亚尔又相并地提到另一个因素——“外敌”。 
  第二,以“外敌”来说明。“拉狄克(Radeck)否认水的作用和意义,……否认韦伯(M.Weber)关于中国国家的起源是由于治水的必要的解说。代替这个理论,拉狄克提出自己的理论,说中国是在和游牧人的争斗中产生。可是,聪明免不了错误,中国的官僚制度不仅在和游牧人的争斗中产生,而且也在和水斗争。并且也不仅在和水(洪水)争斗,如拉狄克之了解韦伯,也是为着水的取得。”(马扎亚尔:《中国农村经济研究》,陈彭合译本,第六九页)“这个官僚制度,是因为实行密度灌溉经济的必要,指导这经济的必要,和一方面组织抵抗游牧人的侵入,一方面化游牧人为农夫的必要而产生的”。(同上,第七零页)秦代在统一过程中,曾有过“用注填阏之水,灌溉泽卤之地”“四万余顷”的郑国渠;而在灭亡六国以后,又“使将军蒙恬发兵三十万人,北击胡,筑长城”以及其他对外战争,仿佛用治水再加上对外敌斗争来说明专制官僚政治的产生,真是言之有据了;而且,秦以后的任一朝代,皆有水患,也皆有外患,自然也都需要专制官僚型的统治。然而,有一件史实被持这种主张的学者看漏了,即治水要求与对外战争要求,在中国历代专制王朝及与其相配合的官僚系统的建立上,都不是怎样重要的敦促因素,反而是到了这种政治支配形态已经成立起来以后,才有余力讲求水利,讲求“四征弗庭”;而且,在另一方面,专制官僚的统一到了每一王朝后期差不多都成了招致水患与招致外患的直接诱因。这又将如何解释呢? 
  第三,以士的创造力量来说明。现在先看吴景超先生所特别推奖的吴保安君的意见。那是说,“君主集权的工作,不是一个人可以完成的,必定需要一些人来帮助他,这些人便是士”。这是不错的。“这种新的人物,或为沦落的贵族,或为不得志于本国的贵族,或为自耕农的子弟,总名为士”。这也是不错的。但往后他就想得有些飘飘然了,以为士想做官,又看不惯贵族的骄横,于是就“想抑制贵族,故主尊君,由尊君而联想到一统,由一统而想到政权不应该由某阶级独占,应依照机会平等的原则,交给有才有知的人去掌理。他们这种理想,正合当时集权君主的需要,所以士在政治社会上逐渐取得领导的地位。”接着他还举了“战国时的七雄,没有不用士的”许多例子,仿佛集权政治是依照士的理想,而又为士所实现出来的。吴先生在这样介绍过了吴保安君那篇《士与古代封建制度之解体》以后,就提出他附和的见解:“士对于创造君主集权国家及打破封建社会的贡献,由作者所举的例证看来,是无可怀疑的。因为打破中国封建社会的人物,与欧美打破封建社会的人物不同,所以中外历史的演变也异其趣向。作者说:在西欧国家统一运动历史里,我们但见许多城市商人派代表,开国会,加重君主之权,以裁抑贵族的封建势力。可是在中国统一运动历史里,却出现这许多称为士的人来,既不作买卖,也不甘于作地主,终日地哄嚷着要改革社会,要从贵族手里取得政权,为未来历史创一崭新的局面。”(以上参见《新经济》半月刊,第九期)然则由士创造的崭新局面,究是称为什么局面呢?两位吴先生都没有说得明白,只含糊的表示:“在西洋史上,封建社会以后,是工商阶级所开辟的资本主义社会,中国史上的封建社会以后,则未尝有此。”(同上书) 
  总之,水利也好,外敌也好,士的创造力也好,也许分别在某种限度对促成中国专制官僚政治有所帮助,但中国初期封建的解体,或官僚政治的实现,不但不能由这任一动因解释,且也不能由它们三方面连同得到解释。极而言之,它们不过是在更基本的动因上演着副次作用罢了。   
  三 
  我同意上述两位吴先生所说的,“中国历史演变,也异其趣向”的说法,但其趣向之异,不在西欧封建社会以后出现了资本主义社会,中国封建社会以后“则未尝有此”,而在中国古代或初期封建社会以后,又出现了中古的或集权的官僚的封建社会。 
  这里存在着对于封建制本身的认识问题 
  单纯从形式上、从政治观点上考察,说中国封建社会在周末解体了,那是不无理由的,即作者在中国社会史论战开始时,亦是如此主张(见《读书杂志》“论战”第一辑拙作《中国封建制度论》),但后来对封建制作更深一层的论究,始觉得错了。 
  说封建制度是把自然经济作为它的基础,那比之过去的纯粹政治观,无疑是进步了。但“自然经济”云云,毕竟是太有相对性的名称,就是以“小农经济”来范围它,亦还不曾把握住问题的核心。对封建制有全面决定作用的因素,乃是主要由农业劳动力与土地这种自然力相结合的生产方式。当土地这种自然力,这种在当时的基本生产手段,以任何方式被把握在另一部分人手中的时候,需要利用土地来从事劳动的农奴或农民,就得依照其对土地要求的程度,与土地所有者——领主或地主——结成一种隶属的关系,把他们全部的剩余劳动,乃至一部分必要劳动,或其劳动生产物,用贡纳、地租、赋税或用其他名义提供给土地占有者。并且,为了保障这种财产关系的安稳与榨取的顺利推行,在这种社会经济基础允许或要求的范围内,相率成立了各种与其相适应的政治、法律、道德的关系。因此,封建制度并不像我们过去乃至晚近尚为许多历史学家、社会学家所想象的那样狭义的东西。如果在自然经济形式上的封建制度,以政权的非集中化为特征,但只要生产关系仍旧是封建的,这个特征虽有了重要的变化,或甚至消失了,封建制度的本质仍没有变更。例如,欧洲在封建时代的个别时期中形成了集中化的国家,然而它在基本上并没有变更农民与站在农民之上的私有者或土地使用者之间的生产关系,也就是说,没有变更存在于封建制度里的生产关系。 
  从这里我们知道,中国古代的或初期的封建形态,即完全建立在自然经济形式上的那种非集中化的封建政治关系,虽然经过春秋战国时代的商业资本与高利贷资本活动、军事的交通、带有拓殖性的战争,逐渐把那种非集中化的特点消除了,以致出现了秦代的统一。但那种变化,至多不过是在政治上把非集中的贵族统治的封建形态,转变为集中的专制官僚统治的封建形态;在经济上把分田制禄的领主经济(Landlord economy)封建形态,转变为“履亩而税”,佃田而租的地主经济(Landowner economy)封建形态。封建的形态是改变了,其本质还存在着。这就是说,中国周代封建天子,把他治下的领土与领民,除自己直接支配外,其余都分归其子弟或功臣;其子弟或功臣,又按照其阶位,把它由封建得来的领土与领民,除了自己直接支配外,再分封其属下。就是自天子以至于卿大夫,即所有属于支配阶级的人,都依着土地的占有形式,而寄生于农奴的劳动生产剩余上面。秦代的土地制度不同,从而它对于领土领民的支配方式也不一样。秦始皇及其以后的许多专制王朝,不把领土领民交于其诸子功臣治理(汉代在初期亦曾分封诸子功臣,但不仅所行范围甚狭,且在景武之世已逐渐消除了),而是大权独揽,对诸子功臣“以公赋税重赏赐之”,此似与周代大有区别。但问题不在于对领土领民以何种方式支配,而在于支配领土领民的所谓支配阶级究是寄生于哪种形态的生产上面。周代对其领内可以榨取的农奴劳动剩余,直接让诸子功臣分别自己处理;而秦代及其以后王朝的帝王,则把那些形式上较自由的农奴或农民的劳动剩余主要以赋税形式收归己有,然后再由俸给的形式,“以公赋税重赏赐之”。可见秦及其以后的官僚主义的专制机构,与周代的封建机构,同是寄生于农奴生产形态上面(以上参见拙著《中国社会经济史纲》,第一零七——一零八页)。 
  可是,同为封建制,为什么一由领主型转向地主型,离心的非集中的局面就要转移到向心的集中的局面,而成为专制的官僚的统治形态呢?这是不难说明的。在“封土而治”、“分地而食”的条件下,每个封建贵族都把他支配下的领民领土看作自给自足的单位,这虽与初期较不发展的自然经济形态相关联,但每个自给体,都不免带有离心的独立的倾向。一旦这类大小自给体被逐渐发达起来的交换与交通所分解,被与此相伴发生的争城夺地的战争所破坏,它们要末就是被消灭,要末就是扩大,化前此的大小独立自给体为一包容的通有于无的整体。前述“士的创进力”云云,不过是在这种客观变动情形下,因利乘便地尽了一点促进作用。等到统一局面完成,大规模的官僚政治机构以及与其相应的消费的扩大,都需要增大税收,需要讲求水利。统一的专制局面,也要求在某种限度内破除政治割据,使治水事业便于推行。治水事业的推行,确能在某些场合加强专制官僚统治。但决不是专制官僚统治由治水要求而产生,而是它的反面,大规模的讲求水利,只有在专制统一局面下才特别有可能与必要。 
  要之,中国的专制官僚政体是随中国的封建的地主经济的产生而出现的,它主要是建立在那种经济基础上的,而我们也是容易由秦代专制官僚政治实现的过程来明确予以证实的。   
  四 
  史载“秦则用商鞅之法,改帝王之制”。“废井田,开阡陌,任其所耕,不限多寡。”(《通典》)仿佛旧来的社会经济体制,即基本的对贵族颁田制禄,对农奴分等配田,因而,田地不许买卖(所谓“田里不粥”——《礼记》),农奴不许转业(所谓“农之子恒为农”——《管子》),不许迁移(所谓“农不移——《左昭》)的世卿、世禄、世业的固定化的领主经济制度是由秦孝公用商鞅变法来破坏的。其实,像上述这种用土地束缚农奴,而实际也连带束缚贵族的所谓“帝王之制”,就在周代极盛时期,在其领内究竟推行到多大的范围,实施到什么程度,迄今还成为尚待研究的问题。到了比较有信史可征的春秋战国之世,特别是在战国,由于铁器的普遍应用,社会生产力的一般增长,包括商业活动与高利贷活动在内的交换经济的发达,致使旧来某些地域、某种程度确实施行了的领主经济封建制一般都无法继续维持。 
  在连续“兼弱攻昧,取乱侮亡”的战乱过程中,一切有固定性的制度都相率解体。而成为领主封建制之基石的“世禄”,在战国时代孟轲的口中早已表明,已由于“暴君污吏漫其经界”,在小国寡民的滕国,亦不复能保持。世禄是世官、世卿的存在基础,同时又是农民世守其业的依据。故秦代商鞅变法与此有关的几点是: 
  (一)“宗室非有功论,不得为属藉。”即无功不及爵秩。 
  (二)“有军功者各以率受上爵。”“秦爵二十等,起于孝公之时,商鞅立之法以赏战功。”(《文献通考》) 
  (三)“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又“秦孝公用商鞅,以三晋地狭人贫,秦地广人寡,故草不尽垦,地利不尽出,于是诱三晋之人,利其田宅。”(《通典》) 
  (四)“訾粟而税,上一而民平。” 
  所有这几项改革措施都在破坏世禄、世官、世业的秩序:凡有功者可以获得爵位与土地;凡耕作努力者可以获得私有土地或更多土地;土地收入以赋税方式归于上。这些措施都为私有土地的地主经济奠立根基。可是,所有这些措施并非由秦国君臣所独创。那在当时已经成为一般的变动趋势,秦孝公和商鞅不过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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