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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纳税-第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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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共享税的内容有:增值税,资源税,证券交易税。其中,增值税中央分享75%,地方分享25%;证券交易税中央、地方五五分成;资源税按品种分享,其中海洋石油资源税归中央,其他资源税归地方。

    十三、涉外税收和国际税收

    涉外税收,是指国家直接以外商投资企业、外国的企业单位及个人为纳税人的各种税收,是国家税收制度的组成部分。 各国的涉外税收,一般都以所得税和财产税为主。 各国对涉外税收问题的处理方法不尽一致。 大多数国家没有单独设立税种,而是同国内税收统一执行一套税法,只是另外增加一些特殊的规定,如税率的适用,税收优惠待遇的规定,税收抵免的规定等。 目前,美国、英国、日本等发达国家都是这样处理的。 但也有一些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

    ,根据本国的特点、政治经济形势和税收政策的需要,单独设立税种,单独立法,单独征收,从而形成与国内税收有别的涉外税收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涉外税收制度,是随着外商到中国投资兴办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外国企业和在中国工作的外籍人员不断增多而出现和发展的。为适应对外开放政策的需要,在维护国家主权和经济利益的前提下,我国从1980年开始,先后制定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从而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涉外税收制度。1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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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同时废止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进一步完善了涉外税收制度。我国的涉外税收单独立法,是由具体国情决定的:(1)

    由于历史的原因过去长期处于被封锁的状态,涉外经济没有开展起来,因而涉外税收制度基本上是空白。(2)外商投资企业在经营管理和财务会计制度等方面,都与国内企业有很大差别。(3)对外商投资企业采取的税收政策与内资企业也有很大差别。 因此,我国的涉外税收,在实行对外开放政策的初期,只能单独立法征收。涉外税收,在维护国家主权和经济利益的前提下,贯彻了税负从轻、优惠从宽、手续从简的政策精神。 这对促进对外开放政策的实施,促进吸引利用外资、引进国外先进技术,推动生产力的发展,加快“四化”建设,将发挥重要的作用。税制改革,涉外税收制度除两个主要的涉外所得税外,还包括对外商投资企业征收的工商统一税、城市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等。 实行新税制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统一实施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国际税收,是国与国之间在经济交往中因行使各自国家的税收管辖权而发生的税收分配关系,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国际税收指对所得、财产、流转(主要是关税)征税等引起的国家间的税收分配关系。 狭义的国际税收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纳税人的跨国所得或财产等同时征税而形成的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 国际税收是由于各相关国家税收活动而形成的相关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 它是涉及两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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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或两个以上国家财权利益的税收活动,而不是一个独立的税种。国际税收是国际经济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 随着国际经济的发展,纳税人的所得来源,没有固定的地域界限,可能仅来源于一国,也可能来源多个国家。 当某一纳税人的收入所得来源于多个国家时,由于不同国家同时采取居民和地域两种税收管辖权,其结果必然导致多个国家对同一笔跨国所得行使征税权的交叉。 因而,一个国家如何征税,征多少,必然会影响其他国家的财权利益,形成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即国际税收。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由于殖民地和半殖民地国家在政治上纷纷独立,有了独立的征税权;资本的国际流向发生变化,发达国家之间互相投资,超过了对发展中国家的投资;跨国公司的发展,收入国际化越来越突出;各国所得税制度日益完善,税收国际化问题不仅被各国所重视,而且许多国家还单方面采取措施处理有关国际税收问题。为了公正合理地解决国际税收问题,世界各国在实践中逐渐形成了一系列处理双边或多边税收关系的准则和惯例。国际税收作为国与国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它涉及的内容主要包括:(1)如何消除或缓解国际双重征税。(2)如何协调国家之间的税收关系和消除对外国纳税人的税收歧视。(3)如何鼓励国际投资。 (4)如何防止国际逃税与避税。(5)国际税收协定。国际税收与国家税收有密切的联系,通过国际税收关系的各种准则和规范来指导、约束各国的税制,并且使之在各国税制中得以体现,国际税收才有意义。 可见,国际税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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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种准则、规范,制约着各国税制,而各国税制又是国际税收赖以存在的基础。

    十四、税收管理体制

    税收管理体制,划分中央与地方税收管理权限的制度,它是国家税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财政管理体制的重要内容,按照国家各个时期政治经济形势的需要进行调整。税收管理权内容包括:(1)税收立法权。 即制订和颁布税法的权限,如税收法律、条例、税则等基本法律、法规的制订和颁布、实施。(2)税收法律、法规的解释权。 即对税法、法规内容的解释和制订实施细则的权限。(3)税种的开征或停征权。(4)税目和税率的调整权。 即税目的增减和税率的调整权限。(5)税收的加征和减免权。 即对税收的加征和减免税的规定;对纳税人依法加征和申请减免税的审批权限。按照集权与分权关系的不同处理方式,税收管理体制可划分为三种类型:(1)中央集权型。 主要特征为:国家的税收管理权限集中于中央政府,地方政府的税收管理权限很小;地方政府的收入主要靠中央拨给。(2)地方分权型。 主要特征为:国家的税收管理权限集中于地方政府,中央政府的税收管理权限很小;中央政府主要依靠地方政府上缴取得收入。(3)集权分权兼顾型。 主要特征为:中央政府集中掌握主要的税收管理权限和税种收入,我国的税收管理体制经过多次调整变化,基本属中央集权型。税收管理体制的中心问题,是如何划分中央和地方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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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管理方面的权限。 它依据国家的经济状况、法制和财政管理体制来制定。 从我国及其他国家的实践看,税收管理体制建立的基本原则为:(1)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我国宪法规定:“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制定,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这条原则也是确定税收管理体制的原则。 贯彻执行这个原则,既能调动中央部门和地方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又能把税收管理的统一性和灵活性结合起来,保证国家各项税收法规的正确实施和各项税收任务的顺利完成。(2)符合国情。 税收管理体制的制定,要符合国家的政治、经济和历史传统。(3)责、权统一。 这是制定税收管理体制须格外重视的原则。 只规定国家机构或地方机构应负的责任,而不规定相应的权力,必然挫伤其积极性、主动性;只规定享有的权力,而不规定应负的责任,必然导致权力的滥用。(4)有利于财政平衡。 税收管理体制的制定,既要有利于调动中央和地方的积极性,也要有利于财政收支平衡和国民经济的综合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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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流转税类

    第一节 增值税

    一、增值税简述

    增值税自创立以来,以其特有的征收方法,迅速为世界各国所普遍接受,至今已有60多个国家和地区实行了增值税。 其中有经济发达国家,也有发展中国家。 从国际上一些成功的经验可以看出,一个规范的增值税有其独特的优点:1。

    增值税具有中性和公平性。所谓中性是指增值税对经济活动、对消费行为不产生扭曲的影响。 由于规范化的增值税对一切货物及一切劳务都征税,而且实行单一税率,对所有应税货物和劳务是平等的课税。 因此,从纳税人来说,在经营时可以不用考虑税率的高低,只要考虑市场或者产品的价格,而且对消费者也不会产生误导。2。

    增值税有利于保证财政收入。由于增值税的计税依据,就整个社会而言,大体相当于企业创造的国民收入。 当税率确定后,就把国家从国民收入中收取的比例固定下来,随着国民收入的增长,增值税收入也相应增长。 而且增值税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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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款抵扣制,环环相扣,不能断裂,这样就能有效地控制减免税,从而保证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3。

    增值税公平合理,适应性强。 增值税就同一货物的整体税负来说是一致的。 不论生产经营结构如何变化,只要最终实现销售时的销售额不变,该货物的整体税额也不会变,从而克服了其他流转税所具有的税上加税、企业的联合的程度不同而税负不同的弊病。4。

    增值税有利于保护本国生产,有利于参与国际市场竞争。 由于增值税对同一货物的进出口,其征税、退税的税率是完全一致的。 对进口货物的征税能达到国内货物的整体税负水平,对出口货物也能彻底退税,使其能以不含税价格进入国际市场,从而与国外产品的税负相一致。我国是从1980年开始试行增值税的。通过十多年来的试行,积累了许多实践经验,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由于受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制约,我国的增值税还不完善和不规范。 主要表现在征收范围狭窄,税率档次多,计税方法复杂等等,使得增值税的优点没能得到充分发挥。 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有必要对原来的增值税制度进行改革。这次增值税改革的主要内容是:扩大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对货物的生产、批发、零售和进口普遍征收增值税,实行价外税征收的方法,体现增值税的转嫁性质,最大限度地简并税率,同时实行凭发货票注明税款进行抵扣的制度,规范计算方法,实现内外资企业流转税收制度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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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征收范围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货物或者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的货物。1。销售货物所谓销售货物是指转让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的所有权,而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税法同时还对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的部分非有偿转让货物的行为也要视同销售货物征税,如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到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2。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所谓加工,是指委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所谓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提供的上述劳务是指有偿的,包括从委托方取得货币、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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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或其他经济利益。 但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3。征收范围中的一些特殊规定(1)混合销售行为。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劳务)

    ,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属增值税征税范围;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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