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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第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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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科学事业单位的经营收入结余应当单独反映。经营收支结余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弥补以前年度经营收入发生的亏损,按照规定提取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其余部分并入单位的结余中进行分配。
第六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专用基金是科学事业单位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包括:
  (一)修购基金,即单位按照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修缮费和设备购置费中列支(各列50%),以及按照其他规定转入,用于固定资产维修和购置的资金。 
  (二)职工福利基金,即按照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单位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的资金。
  (三)医疗基金,即未纳入国家公费医疗经费开支范围的单位,按规定提取并参照公费医疗有关规定直接用于职工公费医疗开支的资金。
  (四)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即单位按照事业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业务费中列支,以及在经营收支结余中提取转入,用于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
  (五)其它基金,即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资金。
    第二十八条  专用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财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
第七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资产是科学事业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财产、债权和其它权利。
  第三十条  科学事业单位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十一条  流动资产是指科学事业单位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在研项目和在制产品等。
  存货是指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中为销售或者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产成品和各类材料、燃料、包装物及低值易耗品等。
  单位应当加强流动资产的管理,建立健全对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对应收及预付款项及时清理;对存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清查盘点,保证帐实相符。发生的盘亏、报废和毁损,应当及时查明原因,按照规定处理。对在研项目和在制产品按照合同要求或者完成进度情况及时结算或结转。
  第三十二条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的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标本、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它固定资产。财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系统的具体情况制定各类固定资产明细目录。
  第三十三条  科学事业单位应当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专人对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全面清查盘点,做到帐、物、卡相符,对于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当按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第三十四条  科学事业单位报废和转让的固定资产,一般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核销。报废和转让大型的、精密或者贵重的设备,应当经过有关部门鉴定,报财务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
  第三十五条  无形资产是指科学事业单位拥有的、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单位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和其他财产权利。
  单位应当加强无形资产的保护。单位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计入事业收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单位取得无形资产发生的支出,计入事业支出。
  第三十六条  对外投资是指科学事业单位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其他单位的投资。单位对外投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报经财务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对外投资必须进行充分的技术和经济论证,坚持投资回报原则,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单位利用实物、无形资产等对外投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第三十七条  科学事业单位对外单位投入的要求回报的投资,应当用于兴办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签订投资协议或者合同,明确投资者、受资者与经营者之间的责任、权利和利益。
第八章 负债管理
第三十八条  负债是科学事业单位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还的债务。包括:
  (一)借入款项,即单位开展各项活动向财政部门、上级单位、金融机构以及其它单位借入的款项。
  (二)合同预收款项,即单位与国家有关部门及外单位签订研究和试制合同以及其他经济合同后,按合同规定预收的款项。包括政府专项合同款项和委托合同款项及其他合同款项等。
  (三)应付款项,即单位按照规定和要求,应付而暂时未付的各种款项。
  (四)暂存款项,即单位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收到的代为保管或者暂时尚未确定性质的款项。
  (五)应缴款项,即单位按照规定应当上缴而未缴的款项。包括应当上缴财政预算的资金和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应缴税金以及其他应缴款项。
  第三十九条  科学事业单位应当对不同性质和不同期限的负债进行分类管理。对借入款项应当按时清偿;对合同预收款项在合同完成或者阶段性完成后及时结转为收入;对应付款项,要按时清付;对各项应缴税费,应当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计缴。
第九章 财务清算
第四十条  科学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划转撤并时,应当对单位的财产、债权和债务进行清算。
  第四十一条  科学事业单位财务清算期间,应当在财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成立财务清算机构。财务清算机构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对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意见,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和划转的准备工作。
  第四十二条  财务清算意见报经财务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后,由财务清算机构妥善处理单位各项遗留问题。
  第四十三条  科学事业单位财务清算结束后,经财务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其资产分别按照下列办法进行处理:
  (一)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单位,全部资产无偿移交,并相应划转事业经费指标。
  (二)转为企业管理的单位,其全部资产扣除负债后,转作国家资本金。
  (三)撤销的单位,全部资产由财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四)合并的单位,全部资产移交接收单位或者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国有资产由财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第十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四十四条  财务报告是科学事业单位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财务报告集中、总括反映单位预算的执行、调整以及执行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等的问题,是国家制定科技政策的重要依据。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向财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四十五条  科学事业单位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情况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单位收入及其支出、结余及其分配情况、资产负债变动的情况,财务收支变动对科研事业发展的影响,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财务收支计划执行情况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等。
  单位应当定期按照财政部门和财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统一格式和要求编制财务报告。
  第四十六条  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预算执行、资产使用、支出状况等。
  财务分析的指标包括:经费自给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资产负债率、收入计划完成率、总收入增长率、事业收入增长率、经营收入增长率、支出计划完成率、专用基金增长率等。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的业务特点增加财务分析指标。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学事业单位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八条 国科协和地方科协所属事业单位执行本制度;非国有科学事业单位可以参照执行本制度。
  第四十九条 列科学事业单位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同行业或者相近行业企业财务制度,不执行本制度:
  (一)经财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的具备条件的科学事业单位。
  (二)科学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的生产经营单位。
  第五十条  军工科研单位财务制度另行制定,不执行本制度。
  第五十一条  学事业单位可按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本制度的规定,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由财政部和国家科委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以前规定凡与本制度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关于执行《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97)财文字第256号
颁布日期:1997。06。17 实施日期:1997。01。0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委,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以下简称《制度》),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财政补助收入问题
  《制度》第十三条规定的“财政补助收入”是指科学事业单位从财政部门取得的科学事业费,包括正常经费和专项经费。科学事业单位取得的由财政部门通过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转拨的科学事业费,以及由财政部门拨给的上级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以科研课题和项目形式下达的科学事业费,均属于财政补助收入。
   二、关于非独立核算单位问题
  《制度》第十三条规定的“经营收入”是指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单位内部非独立核算的部门或所属非独立核算的单位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非独立核算的部门或所属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2)没有完整的会计工作组织体系;(3)所有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上级(主办)单位预算,由上级(主办)单位财务部门统一核算和管理。
   三、关于成本费用开支范围问题
  《制度》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科学事业单位成本费用,其具体开支范围为:
  (一)直接费用,即单位在科研和生产过程中耗用的直接工资、直接材料和其他直接支出。
   1、直接工资包括直接从事科研和生产人员的工资、津贴和补贴等。
   2、直接材料包括科研和生产过程中实际耗用的原材料、辅助材料、外购件、备品备件、低值易耗品、燃料及动力等。
   3、其他直接支出包括直接从事科研和生产人员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劳动保护费,以及科研和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学术交流费、外事活动费、计算测试费、资料费、学术著作刊物印刷费、技术引进费、样品样机购置费、专用仪器购置费、项目评审费、咨询费、设计费、外协费和劳务酬金等。
  劳务酬金是指科研课题、项目(不含科研产品)完成后或阶段完成后,按实现的收入扣除尚未含劳务酬金的成本后剩余部分的20—60%计算提取发放的劳务酬金,以及按照《技术合同法》规定计提发放的奖励费。
  (二)间接费用,即单位的研究室、业务部、车间等部门为组织管理科研和生产活动发生的工资、津贴、补贴、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劳动保护费、低值易耗品、水电气燃料费、会议费、差旅费、学术交流费以及按比例提取的修购基金等。
  (三)期间费用,即单位行政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科研、生产和经营活动所发生的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及财务费用。
  1。管理费用包括管理人员的工资、津贴、补贴、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离退休人员费用、研究生经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费、办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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