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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的片面的没有得到承认的判断;而且就象前者已显示精神力量是在它的现实之上那样,它也必须显示精神力量是在它的特定概念之上。
但是后者,对方,其所以抛弃它的分解剖析的思想并且抛弃这种思想中的自为存在的坚固性质,乃是因为事实上它在前者之中直观地认识了它自己。这后一意识,既然抛弃了它的现实,并使自己成为扬弃了的这个特殊物,它事实上就已经把自己呈现为一个普遍物;它已从它的外在现实返回于自身,返回于本质;因为这样,所以普遍意识就能在它那里认识到其自己。——它对前一意识所表示的宽恕,实际上就是它对它自己的放弃,对它的非现实的本质的放弃;因为它把当初曾是现实的行为的那一意识同它的非现实的本质等同起来,并把那曾被称为恶的东西——行为在思想中曾取得恶的东西这一规定——当作好的东西予以承认,或者说得更明确些,因为它就象作为它的对方的那另一意识之放弃其对行为所作的自为着的规定活动那样,放弃了它在被规定的思想与它的起规定作用的自为着的判断活动之间所作的区别。——和解这个词就是这样一种实际存在着的精神,这种精神在它的对方中,亦即在作为绝对存在于其本身的个别性的那种纯粹自身知识中,直观地认识到作为普遍本质的那种纯粹自身知识,——这种精神就是一种相互承认,也就是绝对的精神。
绝对精神只在最高点上才进入实际存在,即是说,只当它的纯粹自身知识即是它与它自身的相互对立和相互交替时才进入实际存在。绝对精神,对于它的纯粹知识之是抽象本质是有所认知的,因而它是这样一种认知着的义务,它与另一种知识绝对对立,而这另一种知识乃是知道它自己这个自我的绝对个别性即是本质的知识。前一种知识是普遍物的纯粹连续性,它知道那知道自己是一本质的个体性自在地说来是无物,是罪恶。
但后一种知识则是绝对间断性,它知道它自己在它的纯粹单一中是绝对的,并且知道上述普遍物是非现实的东西,只是为他而存在的东西。双方都净化到了这样的纯粹地步,以至它们都不复含有无自我的实际存在,都不复含有意识的否定物,而勿宁说,在这种纯粹状态下,前者,认知着的义务,乃是精神的自身知识的自身等同性格,而后者,恶的意识,也同样以它的自身存在(Insichsein,内心意图)当作它的目的,以它的话语当作它的现实;这种话语的内容乃是精神赖以存在下去的实体;话语本身乃是精神之相信自己在其本身之中这一确定性的保证。——这两种对其自身具有确定性的精神,除它们的纯粹自我外别无目的,同样,除它们的这个纯粹自我外别无实在性和实际存在。但是它们毕竟还是互有差别,而且它们的差别是绝对的,因为它们的差别是包含于这种纯粹概念的元素之中的。并且,它们的差别不仅是对我们(考察此处精神现象的人)而言的差别,而且也是对这样对立着的概念本身而言的差别。因为,这两个概念固然是彼此对立的特定概念,但同时又自在地是普遍的概念,所以它们两者构成着全部范围的自我,而这个自我除了它的这种既不多于其自己也不少于其自己的规定性而外别无任何内容;因为,一个规定性、绝对普遍性,正如另一规定性、个别性的绝对间断性一样,也是纯粹自身知识,而且两者都仅仅是这种纯粹的自身知识。因此两种规定性都是这样的认知着的纯粹概念:这纯粹概念,其规定性本身就是直接知识,换句话说,其联系和对立就是我(Ich)。这样,它们彼此看来都是这种绝对对立的东西;这样同自己对立并进入实际存在的东西,乃是完全内在的东西;它们所构成的纯粹知识,由于有这种对立,就被设立为意识。但意识还不是自我意识。它要在这种对立所经历的对立中才实现为自我意识。
因为这种对立倒不如说本身就是“我=我”的无间断的连续性和同一性;而且,每个我恰恰由于它的纯粹普遍性的矛盾而自为地在其本身中把自己扬弃掉了,至于我的纯粹普遍性所以有矛盾,那是因为这纯粹普遍性虽然一方面意味着它与对方的同一性而另一方面却还违抗它与对方的同一性而从对方分离出来。通过这个外化运动,这种在其实际存在中一分为二的知识就复归于自我的统一;它就是现实的我,就是在其绝对对方中、在自身存在着的知识中的普遍的自身知识,而自身存在着的知识,由于其分离出来的孤立的自身存在所具有的纯粹性的缘故,本身乃是完全普遍的东西。两个我都是在和解性的“是的”(Ja)中抛弃它们互相对立着的实际存在的,这个“是的”就是发展到了一分为二的那个我的实际存在,而这一分为二的我在它的这个实际存在中则保持着自身同一并在它的完全外化和它的对方中取得它对其自身的确定性;——这个我,就是出现于知道自己是纯粹知识的那些自我之间的上帝。
《精神现象学》
黑格尔著 贺麟等译
第七章 宗教 导言
在前此所讨论过的诸形态里(这些形态我们大略区别为意识、自我意识、理性和精神),无疑地,宗教也曾经作为对绝对本质一般的意识出现过,不过,那是从以绝对本质为认识对象的那种意识的观点出发而言;自在自为的绝对本质本身、精神的自我意识,却没有出现在那些形式里。
即在意识阶段,就意识作为知性而言,已经有了关于对象性定在的超感官或内在本质的意识。但是超感官的东西、永恒的东西或者无论人们对它如何称谓,总是没有自我性的。它仅只是普遍,这普遍距那自己知道自己是精神的精神还很远。——其次,那在苦恼意识的形态中得到它的完成的自我意识,也只是精神再次努力企求客观化其自身但又未能达到自身的客观化而感到的痛苦。个别自我意识在这阶段与其不变的本质的统一,因此对它来说仍然是达不到的彼岸。——那在我们看来从痛苦的形态中产生出来的理性之直接的特定存在和理性所特有的形态是没有宗教的,因为理性的自我意识是在直接的现在中认识或寻求它自身的。
反之在伦理世界中我们看见了一种宗教,一种阴间的宗教。这种宗教是一种相信命运之恐怖的、不熟悉的黑夜和相信死去的精神能够复仇的信仰;——前者是具有普遍性形式的纯粹否定性,后者则是在个别性形式中的纯粹否定性。因此绝对本质在后面这一形式里无疑地就是自我'或主体',并且就是现存的东西,因为自我除了是现存的之外并不会是别的东西。不过个别的自我就是把它自己同普遍性,亦即命运,分离开了的这一个个别阴影。这一个个别阴影既然是一个阴影,一个被扬弃了的这一个,因而即是普遍的自我;但是前一种否定的意义还没有转化成后一种肯定的意义,因此那被扬弃了的自我同时还直接意味着这一个特殊的东西和无本质的东西。而那没有自我的命运仍然是没有意识的、没有达到自身内的差别、也是没有达到自己认识自己的明晰性的黑夜。
这种关于毫无内容的必然性和阴间的信仰就会变成对于天的信仰,因为那死去了的自我必须和它的普遍性相结合,必须在普遍性中把它所包含的东西展开出来,并因而明白了解它自身。但是我们曾看见这个信仰的王国仅只在'抽象'思维的要素中,而不是在概念中展开了它的内容,因此,它就在它的命运中,亦即在启蒙的宗教中消逝了。在这种启蒙的宗教里,知性的超感官的彼岸又恢复了,不过,是在这样一种情况下而恢复的,即自我意识却满足于现世世界,并且既不把那超感官世界,那空虚的、不可知的、也无可怕的彼岸世界认作自我,也不认作力量。
在道德的宗教里,最后,绝对本质重新恢复了作为一个肯定的内容;不过这个内容既是一个回复到自我,并被包括在自我之中的存在,同样也是一个具有差别性的内容,这个内容的诸部分在它们的差别一建立起来时,立即就被否定了。
但是这种矛盾的运动所陷入于其中的命运,乃是一个意识到它自身是本质性和现实性的命运的自我。
自己知道自身的精神在宗教里直接就是它自己的纯粹的自我意识。我们所已经考察过的精神的那些形态,如真实的精神、自身异化的精神和自身确信的精神,一起构成精神自己的意识,精神的这种意识与它自己的世界对立着,不能在这对立着的世界中认识它自己。但是在良心里,精神使它的对象性世界,以及它的表象和它的特定的概念服从它自己,而它现在就是存在于自身内的自我意识了。在这种自我意识里,精神,作为被表象的对象,对自己说来,具有普遍精神的意义,这个普遍精神包含着一切本质和一切现实在自身内,不过自己却不是采取自由的现实性或独立外在的自然界的形式。普遍精神诚然具有存在的形态或形式,因为它是它自己的意识的对象,但是因为它自己的意识在宗教里是被设定具有自我意识这一本质规定的,所以这种意识所采取的形态完全是自身透明的;而精神所包含的现实性是被包括在精神里面的,并且被扬弃在精神里面的,犹如我们说精神是“一切现实性”那样;而一切现实性就意味着被思维的普遍的现实性。
因此既然在宗教里,精神的真正意识的特性不具有自由独立的异在的形式,所以精神的特定存在是与它的自我意识有差别的,而它的真正的现实性是落在宗教之外的。当然这乃是一个精神的两个方面,不过精神的意识并不一下就包括两个方面,宗教表现精神的特定存在、行动、努力那一方面,而精神的另一方面则是在它的现实世界中所经历的生活。就我们现在所知道,在它自己的世界中的精神,和作为意识到它自身作为精神的精神或者在宗教中的精神,乃是同样的东西,所以宗教的完成在于这两个形式彼此是同一的,即不仅精神的现实性为宗教所把握,而且与此相反,精神作为意识到它自身的精神成为现实的精神,成为它自己的意识的对象。——就在宗教中精神把自己表象给自己而言,它无疑地是意识,而那包括在宗教中的现实性就是精神自己的表象的形态和外衣。不过现在性在这个表象里并没有享受到充分的权利,这就是说,它不只是精神的外衣,而应是独立自由的存在。反之,因为现在性在表象中没有得到完成,所以它只是一个特定的形态,这个形态没有达到它应该表现那样,亦即没有达到意识到自身的精神。
由于精神的形态应是表达精神自身的,则这形态本身除了是精神外将不会是别的东西,而精神将表现它自身,象它在它的本质中那样。不过这样一来它就会达到——似乎与所要求的相反——这样的情况,即它的意识的对象同时会具有自由独立的现实性的形式;但是只有那以自身为对象的作为绝对精神的精神才既意识到自己是一个自由独立的现实性,又能在现实性中意识到它自身。
首先由于自我意识与实际的意识,宗教与存在于世界中的精神或精神的特定存在是有差别的,所以后者包含在精神的全体之内,因为精神的诸环节是各个分离的和每一个环节各自表现其自身的。但是精神的诸环节:意识、自我意识、理性和精神,——末一环节(精神)作为直接的精神,还不是对于精神的意识。精神诸环节合在一起来看的全体构成精神在世界中总的现实的存在;精神这一阶段本身包含着前此各形态的一般规定,即刚才所提到的各个环节。宗教以这些环节的经历过程为前提,并且是这些环节之单纯的全体或绝对的自我或灵魂。——其次,这些环节所经历的过程与宗教的关系是不可以被认作在时间中的。只有整个精神才是在时间中,而且那些作为整个精神本身的诸形态才表现出一个接一个的次序。因为只有全体才真正具有现实性,因而也只有全体对其他东西来说,才具有纯粹自由的形式,这形式就被表述为时间。但是全体的各个环节:意识、自我意识、理性和精神,因为它们仅只是环节,相互间却没有分离的存在。——正如精神与它的环节是区别开的,所以第三,我们还必须把这些环节本身和它们的特殊的个别的规定区别开。我们看见,这些环节中的每一个环节本身在它自己的发展过程里又可区分为若干环节和不同的形态:例如,在意识阶段,就可区分为感性确定性和知觉两个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