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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第12号所得税-第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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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②在平均实际税率与适用税率之间进行数字调节,并披露计算适用税率的基础。
  (4)与以前的会计期间相比,适用税率发生改变的说明。
  (5)在资产负债表未确认其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未利用可抵扣应税收益额的亏损和未利用税款抵减的金额(以及满期日,如果有的话)。
  (6)与对子公司、分支机构及联营企业的投资和在合营企业中的权益相联系的暂时性差异的总额;对此,并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参见第39段)。 
  (7)就每一类暂时性差异以及每一类未利用可抵扣亏损和未利用税款抵减而言:
  ①在每一个报告期的资产负债表内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的金额;
  ②在收益表内确认的递延所得税收益或费用的金额(如果从资产负债表内确认的金额的变化看不明显的话)。
  (8)就已终止经营而言,与以下①和②相关的所得税费用:
  ①终止经营的利得或损失;
  ②已终止经营当期的正常经营活动形成的损益,以及每一个列报前期的对应金额。
  82.企业应披露递延所得税资产的金额和支持其确认的证据的性质,当: 
  (1)该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利用取决于未来应税利润超过因转回现存应税暂时性差异所形成的利润的部分;
  (2)在递延所得税资产相关的税收管辖区内,该企业在当期或前期发生了亏损。
  83.企业应在收益表内或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每个非常项目的性质和金额。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作这种披露时,所有非常项目的总金额减去相关所得税费用(收益)的总额,应在收益表内披露。虽然财务报表使用者可能认为披露与每一个非常项目相关的所得税费用(收益)是有用的,但有时却难以将所得税费用(收益)在这些项目之间分摊。在这些情况下,与非常项目相关的所得税费用(收益)可以用总额披露。 
  84.第81段(3)要求的披露使财务报表使用者能了解所得税费用(收益)和会计利润之间的关系是否正常,同时也能了解在未来可能影响这种关系的重要因素。所得税费用(收益)和会计利润之间的关系可能受到诸如免税收入、在确定应税利润(亏损)时不能抵扣的费用、可抵扣亏损和国外税率等因素的影响。
  85.在说明所得税费用(收益)和会讨利润之间的关系时,企业应使用能给财务报表使用者提供最有意义的信息的适用税率。通常,最有意义的税率是企业居住地所在国的国内税率,它是适用的国家所得税税率和按基本相同的应税利润(可抵扣亏损)计算的地方所得税税率合在一起的税率。但是,对在几个税收管辖区内经营的企业来说,把在各别税收管辖区内使用国内税率所作的分别调节汇总起未,可能更有意义。下面的示例说明了适用税率的选择如何影响数字调节的列报。
 说明第85段的示例
  19×2年,某企业在其自己的税收管辖区内(国家甲)的会计利润是1500(19×1年为2000),在国家乙的会计利润是1500(19×1年为500)。国家甲的税率是30%;国家乙的税率是20%。在国家甲计税时,费用100(19×1年为200)是不可抵扣的。 
  下面是调节为国内税率的示例:
            19×1    19×2
   会计利润     2500    3000
   按国内税率30%计算的所得税   750     900
   计税时不可抵扣的费用的纳税影响   60      30
   国家乙低税率的影响  (50)   (150)
   所得税费用      760     780
  下面是按每个国家的税收管辖区的分别调节汇总编制调节表的例子。根据这种方法,报告企业自己的国内税率与其他税收管辖区的国内税率之间的差额,其影响并不作为一个单独的调节项目。企业可能需要论述税率或是不同税收管辖区内赚得的利润的汇总数的重大变化,以说明适用税率的改变,如第81段(4)所要求的那样。
  会计利润         2500    3000
  按适用于有关国家的利润
  的国内税率计算的所得税       700     750
  计税时不可抵扣的费用的纳税影响    60      30 
  所得税费用             700     780

86.平均实际税率是用会计利润除所得税费用(收益)的商。
  87.要计算对子公司、分支机构及联营企业的投资和在合营企业中的权益(参见第39段)所产生的未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的金额,通常不是切实可行的。因此,本准则要求披露潜在的暂时性差异的总金额,而不要求披露递延所得税负债。但是,如果可行的话,应鼓励企业披露未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金额,因为财务报表使用者可能发现这种信息有用。
  88.企业应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37号准备、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国际会计准则第10号或有事项与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事项》,披露任何与纳税有关的或有负债利得和或有资产损失。或有负债利得和或有资产损失可能产生于诸如与税务部门之间未解决的争端。类似地,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后扫许或宣布税率或税法的改变时,企业应披露这些改变对其当期和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的重大影响。(参见《国际会计准则第10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生效日期
89.本准则对报告期自1998年1月1日或以后日期开始的财务报表有效。如果企业对报告期自1998年1月1日以前开始的财务报表运用本准则,那么该企业应披露其运用本准则而不是1979年批准的《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所得税会计》这一事实。
  90.本准则取代1979年批准的《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所得税会计》。
 
老土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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