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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第32号金融工具:披露和列报-第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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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2.第56(2)段的要求,适用于涉及到本来付款的债券、票据和类似的货币性金融工具;而这种未来付款会对持有人和发行人产生反映货币时间价值的报酬和成本。但是,此要求并不适用于诸如不产生可确定实际利率的非货币性和衍生工具之类的金融工具。例如,当诸如利率衍生之类的工具(包括掉期、远期利率协议和期权等)随着市场利率的变化而暴露出价格和现金流量风险时,对实际利率的揭示是无关紧要的。然而,在提供实际利率的信息时,企业应揭示对诸如利率掉期之类的套期保值或〃转换〃交易的利率风险暴露的影响。
  63.当金融资产由于诸如证券化之类的交易的原因从资产负债表中被剔除时,企业可能还保留着与它们有关的利率风险暴露。类似地,不在资产负债表中确认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交易也可能导致利率风险暴露,例如,按固定利率借出资金的承诺等。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揭示有助于财务报表使用者理解其风险暴露的性质和范围的信息。在证券化或类似转移金融资产的情况下,这种信息通常包括转移的资产的性质、它们的设定本金、利率和到期的期限,以及产生剩余的利率风险暴露的交易的条款。在承诺借出资金的情况下,所作的揭示通常包括需要借出资金的设定本金。利率和到期期限,以及导致风险暴露产生的交易的重要条款。
  64.企业经营业务的性质及其金融工具活动的范围,决定了利率风险方面的信息是以文字的形式呈报,还是用表格方式呈报,或者是将这两种方法结合使用。当一家企业具有许多存在着利率价格风险或现金流量风险的金融工具时,它应采用如下的一种或一种以上的方法呈报信息:
  (1)可以将暴露利率价格风险的金融工具的帐面金额以表格的形式呈报,在呈报时,应将由合同规定在以下期限内到期或重新定价的那些金融工具作出分类:
  ①在资产负债表日以后的一年内;
  ②从资产负债表日开始的一年以上但木到五年的期限内; 
  ③从资产负债表日开始的五年以上的期限内。
  (2)当企业的业绩受到利率价格风险暴露的水平或该风险暴露的变化的严重影响时;需要揭示更详细的信息。例如,诸如银行之类的企业可能需要分类单独揭示由合同规定在以下期限内到期或重新定价的金融工具的帐面金额:
  ①在资产负债表日以后的一个月内;
  ②在资产负债表日以后的一个月到三个月的期限内;
  ③在资产负债表日以后的三个月到十二个月的期限内。
  (3)类似地,企业可以通过表格指出其利率现金流量的风险暴露;该表格应指出在未来不同的时期内到期的,各类浮动利率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帐面总金额。 
  (4)可以为个别金融工具揭示利率方面的信息,或者为一类金融工具呈报加权平均利率或利率的范围。企业应将以不同货币计价的工具或实际上具有不同信用风险的工具分成单独的类别。
  65.在某些情况下,企业可能可以通过指出市场利率现行水平的假定性变化对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未来收益和现金流量的影响,来提供关于利率风险暴露方面的有用信息。这类利率敏感性的信息,以在资产负债表日假定市场利率发生l%的变动作为依据。利率变动的影响包括与浮动利率金融工具有关的利息收入和利息费用的变化,以及由于固定利率的工具的公允价值的变化所产生的利得或损失等。予以报告的利率敏感性可能仅限于利率的变动对在资产负债表日手头的生息金融工具的直接影响,因为利率的变动对金融市场或个别企业的间接影响通常不能进行可靠的预测。当揭示关于利率敏感性的信息时,企业应指出编制该信息的基础,包括任何重要的假定。
揭示…信用风险
66.对于每一类金融资产,无论已经确认或未经确认,企业均应揭示关于其信用风险暴露方面的信息,包括:
  (1)最能代表在资产负债表日其最大信用风险暴露的金额(不考虑在其他方不能履行金融工具的义务的情况下任何抵押品的公允价值);
  (2)重要的信用风险的采集。
  67.企业应提供关于信用风险方面的信息,以便使财务报表的使用者能够评价由于对应方不能履行其义务,而导致从资产负债表日手头的金融资产中所获得的未来现金流入的减少程度。这类不能履行义务的情况,导致了在企业收益表中确认财务损失。第66段没有要求企业揭示关于对将来产生亏损的可能性所作的评估。
  68.在不考虑从抵押品的变现中可能收回一部分金额的情况下揭示信用风险暴露的金额(〃企业最大的信用风险暴露〃),其目的是:
  (1)向财务报表的使用者提供对已经确认和未经确认的金融资产的信用风险暴露金额加以一致计量的基础;
  (2)考虑最大的损失风险与已经确定的金融资产的帐面金额;或以其他方式在财务报表中揭示的、未经确认的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不同的可能性。
  69.在已经确认的金融资产具有信用风险暴露的情况下,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帐面金额在扣除了适当的损失准备金后,通常已反映了信用风险暴露的金额。例如,在以公允价值计价的利率掉期的情况下,在资产负债表日的最大损失风险通常就是帐面金额,因为它反映了在违约的情况下按现行市场利率更换掉期的成本。在这些情况下,除了资产负债表所必须提供的信息之外,不需要提供额外的揭示。另一方面,如第70和第71段的例子所表明的那样,企业从某些已经确认的金融资产中产生的最大潜在损失可能与其帐面金额,以及诸如其公允价值或本金金额之类的其他揭示金额存在很大差别。在这种情况下,提供额外的揭示是必要的,以便满足第66(1)段的要求。
  70.具备抵销金融负债的法律强制权的金融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中不应以扣除负债后的净额加以反映,除非打算以净额为基础进行结算或打算同时进行结算。然而,当企业根据第66段的要求在提供信息时,应揭示法定抵销权的存在。例如,如果企业对于某项金融负债具有法定的抵销权,当企业在以同等的金额或更大的金额结算该金融负债之前,由于有一笔应收变卖金融资产的收入,企业就有能力行使该抵销权,以避免在对应方违约的情况下发生损失。然而,当企业通过延长金融资产期限的方式对付或者极可能对付违约情况时,如果修订的条款使得收入回收的时间推迟到需要结算负债的日期以后,就可能存在信用风险的暴露。为了使财务报表的使用者了解在某一特定时点信用风险暴露已降低的程度,当金融资产根据其条款预计可收回款项时,企业应揭示抵销权的存在和影响。当存在抵销权的金融负债在金融资产之前结算时,如果在该负债结算之后对应方发生违约情况,企业就暴露了相当于该资产全部帐面金额的信用风险。 
  71.企业可能签订一份或一份以上的旨在降低信用损失的风险,但不能满足抵销标准的〃总抵销协议〃。当一份总抵销协议可以显著地降低与未能抵销同一对应方金融负债的金融资产有关的信用风险时,企业应提供关于该协议的影响方面的信息。这类揭示应指出:
  (1)只有当金融资产变现后应付给同一对应方的金融负债将得到结算时;根据总抵销协议与该金融资产有关的信用风险才能消除;
  (2)由于信用风险受到根据协议进行的每一项交易的影响;因此需指出在资产负债表日以后的短期内,通过总抵销协议降低企业总体信用风险暴露的程度发生显著变化的情况。企业还需要揭示总抵销协议中决定降低其信用风险程度的条款。 
  72.当不存在着与未经确认的金融资产有关的信用风险,或者当最大的风险暴露等于根据第47段揭示的工具的本金金额、设定金额、面额或其他类似合同金额或根据第77段揭示的公允价值时;不需要按照第66(1)段的要求作出额外的揭示。然而,就某些未经确认的金融资产来说,由于其他方对基本工具的违约而确认的最大损失可能与根据第47和第77段揭示的金额有显著的不同。例如,企业可能有权通过将未经确认的金融资产与未经确认的金融负债相抵销的方式来降低用其他方式将会产生的损失。在这种情况下,除了提供根据第47和第77段所作的揭示外,还应根据第66(l)段的要求作出揭示。
  73.对另一方债务的担保,使得担保人暴露了信用风险,在作出第66段所要求的揭示时应考虑到这一点。例如,这种情况可能会由于证券化交易而产生,在证券化交易中,企业依然面临着与已在资产负债表中剔除的金融资产有关的信用风险。根据交易的可追索性条款,如果企业对资产的购买者负有赔偿信用损失的义务,应揭示从资产负债表中剔除的资产的性质、根据合同应向该资产收取的未来现金流量的金额和时间、追索性债务的条款以及在这一债务下可能产生的最大损失(还需参照《国际会计准则第10号或有事项和资产负债表日以后发生的事项》)。
  74.如果信用风险的聚集在关于企业的性质和财务状况的其他揭示中显示不明显,并且在其他方违约的事项中会导致重大的损失风险,应对信用风险的聚集加以揭示。找出重要的聚集,是管理当局考虑了企业及其债务人的情况以后行使判断的事情。《国际会计准则第14号按分部报告财务信息》,对找出信用风险聚集可能会产生的所处行业分部和地区分部,提供了有效的指导。
  75.信用风险的聚集可能会因为对个别债务人或一组债务人(他们具有类似的特征,以致他们履行债务的能力预计会受到经济或其他状况的变化的影响)的风险暴露而产生。可能产生风险聚集的特征包括债务人所从事的活动的性质,例如他们所经营的行业,所从事活动的地理区域以及各组借款人信誉的程度等。例如,石油和煤气行业的设备制造商,通常具有销售其产品应收取的商业应收帐款,而这些应收帐款得不到支付的风险会受到石油和煤气行业的经济变化的影响。通常接国际规模贷款的银行可能具有贷给不发达国家而尚未收回的大额贷款,银行收回这些贷款的能力可能会受到当地经济状况的影响。
  76.对信用风险聚集的揭示,应包括对认定每一次聚集所分担的特征的描述,以及对与分担这一特征的所有已经确认和未经确认的金融资产有关的最大信用风险暴露金额的描述。
揭示…公允价值
77.对于每一类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无论是已经确认还是未经确认,企业均应揭示有关公允价值的信息。当受到及时性或兼用的限制,而不能以足够的可靠性确定金融资产或全因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连同揭示与其公允价值有关的基本金融工具的主要特征方面的信息来揭示这一事实。
  78.公允价值方面的信息在确定企业总体的财务状况和制定与各个金融工具有关的决策时,被广泛地应用于商业目的。它还与财务报表使用者所作的许多决策有关,因为在许多情况下它反映了金融市场对与金融工具有关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的判断。公允价值方面的信息允许对实际上具有相同经济特征的金融工具作出比较,不管这些金融工具的目的如何以及它们是何时,并且是由何人发行或购买的。公允价值通过指出购买、出售或持有金融资产以及发生、保持或解脱金融负债的决策的影响,为评价管理当局的管理责任提供了一项客观的基础。当企业没有按公允价值将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记载在资产负债表中时,应通过补充的揭示来提供公允价值方面的信息。
  79.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可以通过几种公认方法中的其中一种加以确认。对公允价值信息的揭示,应包括揭示所采用的方法以及在其应用中所作的任何重要假定。
  80.公允价值的定义所依据的是,假定企业是一个持续经营的实体,没有计划或没有需要进行清盘,显著减少其营业规模,或按不利条件从事交易。因此,公允价值不是企业在一项被迫交易、非自愿清盘或被扣压货物的销售中将收取或支付的金额。然而,企业在确定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考虑其当前的情况。例如,企业决定在最近出售套现的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应由预计可从销售中收取的金额来加以确定。从立即销售能够变现的现金金额,将受到诸如该资产在市场当前的流动性和深度等因素的影响。
  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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