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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寺丞。行,二十二贯;守,二十贯。
秘书郎。行,二十二贯;守,二十贯;试,一十八贯。
太常博士。同七寺丞。
著作佐郎。同秘书郎。
国子监丞。同七寺丞。
大理司直、评事。同著作郎。
少府、将作、都水监丞。行,二十贯;守,十八贯。
秘书省校书郎;行,十八贯;守,十六贯;试,十四贯。
正官。行,十六贯;守,十五贯;试,十四贯。
御史台检法、主簿,九寺簿,行,二十贯;守,十八贯。
诸王宫大小学教授,太学、武学博士。行,二十贯;守,十八贯;试,十六贯。今诸王府翊善、赞读、直讲、记室料钱,并支见钱。
律学博士。行,十八贯;守,十七贯;试,十六贯。
太常寺奉礼郎。十六贯。
太常寺太祝、郊社令。行,十八贯、守,十六贯。
太官令。十六贯。五监主簿。行,十八贯;守,十六贯。
太学正、录,武学谕。行,十八贯;守,十七贯;试,十六贯。
律学正。行,十六贯;守,十五贯;试,十四贯。
枢密院官属:都承旨,承旨。料钱四十贯,职钱三十贯,承旨二十五贯。春服罗一匹,小绫三匹,绢十五匹,冬服小绫五匹,绢十五匹,绵五十两。
副都承旨。料钱三十贯,职钱二十贯,副承旨、诸房副承旨十五贯,若诸房副承旨同主管承旨司公事,加五贯。春衣罗一匹,绢十五匹,冬绢同,绵三十两。
检详诸房文字。职钱三十五贯,厨食钱每日五百。
计议、编修官。添支钱十贯,第三等折食钱二十五贯,厨食钱每日五百。
凡诸职事官职钱不言「行」、「守」、「试」者,准「行」给。职事官衣,如寄禄官例,及无立定则例者,随寄禄官给。职料钱、米麦计实数给,两应给者,从多给。谓职钱、米麦。
诸承直以下充职事官,谓大理司直、评事。秘书省正字,太学博士、正、录,武学博士、谕,律学博士、正。
听支阶官请受、添给。诸称请受者,谓衣粮、料钱,馀并为添给。
旧制,观文殿大学士,三十贯。米三石,面五石。
观文殿学士,资政、保和殿大学士,二十贯。米三石,面五石。
资政、保和殿学士,十五贯。米三石,面五石,同上。春、冬小绫各五匹,绢各十七匹,春罗一匹,冬绵五十两。龙图、天章、宝文、显谟、徽猷、敷文阁学士、直学士,十五贯。春、冬小绫各三匹,绢各十五匹,春罗一匹,冬绵五十两。
保和殿,龙图、天章、宝文、显谟、徽猷、敷文阁待制同。
先是,大观,或言添支厚薄不均,其后,自学士而下改名贴职钱:观文殿大学士;贴职钱一百贯文,米麦各二十五石,添支米三石,面五石,万字茶二斤。观文殿学士,资政、保和殿大学士;贴职钱八十贯,米麦同,添支钱十贯,添支米面同。
资政、保和殿学士;贴职钱七十贯,米麦同,添支米面同,万字茶二斤,春、冬绫五匹,绢一十七匹,绵五十两。罗一匹,
端明殿学士;贴职钱五十贯,米麦二十石,添支米三石,面五石,万字茶二斤,春、冬绫五匹,绢一十七匹。罗一匹,冬绵五十两。
龙图、天章、宝文、显谟、徽猷、敷文阁学士,枢密直学士;正三品,贴职钱四十贯,米麦各一十石,添支米二石,面五石,万字茶二斤,春、冬绫五匹,绢一十七匹,春罗一匹,冬绵五十两。
龙图、天章、宝文、徽奠、敷文阁直学士,保和殿待制;贴职钱三十贯,米麦各一十七石五斗,春、冬绫各三匹,绢一十五匹,春罗一匹,冬绵五十两。龙图、天章、宝文、显谟、徽猷、敷文阁待制;贴职钱二十贯,米麦各一十二石五斗,春、冬绫各三匹,绢一十五匹,春罗一匹,冬绵五十两。
集英殿修撰,右文殿修撰,秘阁修撰;以上贴职钱各一十五贯。
直龙图、天章、宝文阁,直显谟、徽猷、敷文阁,直秘阁。以上贴职钱各一十贯。
宣和间,罢支贴职钱,仍旧制添支。绍兴因之,令诸观文殿大学士至保和殿大学士料钱、春冬服随本官;资政殿学士至待制料钱随本官,春、冬服从一多给。又诸学士添支钱,曾任执政官以上者,在京、外任并支;其馀在京支,外任不支。米、面、茶、炭、奉马、傔人衣粮,内外任并给。酒、添支、马草料,外任勿给。外依祖例添支,如六部尚书而下职事官,分等第支厨食钱,自十五贯至九贯,凡四等,并依宣和指挥。修书官折食钱,监修国史四十千,史馆修撰、直史馆、本省长贰三十七贯五百,检讨、著作三十五贯,并依自来体例。
有特旨添支。如绍兴元年指挥:馆职,寺监丞、簿、评事,台法、主簿,寺正、司直,博士,添职钱一十贯。六年指挥:五寺、三监、秘书、大宗正丞,太常博士,著作、秘书、校书郎,著作佐郎,正字,大理寺正、司直、评事,台簿,删定官,检、鼓、奏告院,特支米三石计议、编修官二石。
禄粟及随身、兼人:宰相,一百石,绍兴:三公,侍中,中书、尚书令,左、右仆射同平章事,并为宰相。随身七十人。知枢密院事,参知政事,枢密副使,同知枢密院事,一百石,随身五十人。太师、太傅,太保,少师,少傅,少保,一百石,旧制百五十石。随身一百人。太尉,一百石,随身五十人。节度使,禄粟已具奉禄类。随五十人,承宣使,元随五十人。观察使,防御使,元随三十人。团练使,已上并具奉禄类。元随三十人。诸州刺史,同上。元随二十人,通侍大夫,正侍大夫,宣正大夫,履正、协忠、中侍、中亮大夫,禄粟、傔人并具奉禄类。捧日、天武左右厢都旨挥使遥郡团练使,五十石,傔十人。龙、神卫右厢都指挥使带遥郡团练使同。殿前诸班直都虞候,诸军都指挥使遥郡刺史,二十五石,傔五人。龙、神卫诸军都指挥使带遥郡刺史同。
诸学士添支米已附于前,今载:观文殿大学士,傔二十人。观文殿学士,资政、保和殿大学士,傔十人。资政、保和殿学士,龙图、天章、宝文、显谟、徽猷、敷文阁学士,傔七人。枢密都承旨,傔十人;副都承旨、诸房副承旨,七人。其馀京畿守令、幕职曹官,自十石、七石、五石至于二石各有等。中书堂后官提点五房公事,逐房副承旨,自七人、五人至于一人各有数。因仍前制,旧史已书。凡任宰相、执政有随身,太尉至刺史有元随,馀止傔人。
绍兴折色:凡禄粟每石细色六斗米麦中支。管军给米六分,麦四公。随身、元随、傔人粮,每斗折钱三十文,衣䌷绢每匹一贯。布每匹三百五十文,绵每两四十文。
公用钱
自节度使兼使相,有给二万贯者。其次万贯至七千贯,凡四等。节度使,万贯至三千贯,凡四等。节度观察留后,五千贯至二千贯,凡四等。观察使,三千贯至二千五百贯,凡二等。防御使,三千贯至千五百贯,凡四等。团练使,二千贯至千贯,凡三等。刺史,千五百贯至五百贯,凡三等。亦有不给者。观察使以下在禁军校者,皆不给。
京守在边要或加钱给者,罢者如故,皆随月给受,如禄奉焉。咸平五年,令河北、河东、陕西诸州,皆逐季给。
京师月给者:玉清昭应宫使,百千。景灵宫使,崇文院,七十千。会灵观使,六十千。祥源观都大管勾,五十千。御史台,三百千。大理寺,二百五十三千。刑部,九十六千。舍人院,二十千。太常寺,二十五千,秘阁,二十千。宗正寺,十五千。太常礼院,起居院,十千。门下省,登闻检院、鼓院,官诰院,三班院,各五十千。
岁给者:尚书都省,银台司,审刑院,提举诸司库务司,每给三十千,用尽续给,不限年月;馀文武常参官内职知州者,岁给王千至百千,凡十三等,皆长吏与通判署籍连署以给用;少卿监以上,有增十千至百千者。淳化元年九月,诏诸州、军、监、县无公使处,遇诞降节给茶宴钱,节度州百千,防、团、刺史州五十千,监、三泉县三十千,岭南州、军以幕府州县官权知州十千。
给券
文武君臣奉使于外,藩郡入朝,皆往来备饔饩,又有宾幕、军将、随身、牙官,马驴、橐驼之差:节、察俱有宾幕以下;中书、枢密、三司使有随身而无牙官、军将随;诸司使以上有军将、橐驼。馀皆有牙官、马卢
,惟节、察有宾幕。诸州及四夷贡奉使,诸司职掌祗事者,亦有给焉。四夷有译语、通事、书状、换医、十券头、首领、部署、子弟之名,贡奉使有厅头、子将、推船、防授之名,职掌有傔。
京朝官、三班外任无添给者,止续给之。京府按事畿内,幕职、州县出境比较钱谷,覆按刑狱,并给券。其赴任川峡者,给驿券,赴福建、广南者,所过给仓券,入本路给驿券,皆至任则止。车驾巡幸,群臣扈从者,中书、枢密、三司使给馆券,馀官给仓券。
职田
周自卿以下有圭田不税,晋有刍田,后魏宰人之官有公田,北齐一品以下公田有差,唐制内外官各给职田,五代以来遂废。咸平中,令馆阁检校故事。申定其制,以官庄及远年逃亡田充。悉免租税,佃户以浮客充,所得课租均分,如乡原例。州县长吏给十之五。自馀差给。其两京、大藩府四十顷,次藩镇三十五顷,防御、团练州三十顷,中、上刺史州二十顷,下州及军、监十五顷,边远小州、上县十顷,中县八顷,下县七顷,转运使、副十顷,兵马都监押、砦主、厘务官、录事参军、判司等,比通判、幕职之数而均给之。
景德二年七月,诏诸州职田如有灾伤,准例蠲课。大中祥符九年,殿中侍御史王奇上言,请天下纳职田以助振货。帝曰:「奇未晓给纳之理。然朕每览法寺奏款,外官占田多窬往制,不能自备牛种,水旱之际又不蠲省,致民无告。」遂罢奇奏,因下诏戒饬之。
天圣中,上患职田有无不均,吏或多取以病民;诏罢天下职田,悉以岁入租课送官,具数上三司,计直而均给之。朝廷方议措置未下,仁宗阅具狱,见吏以贿败者多,恻然伤之;诏复给职田,毋多占佃户,及无田而配出所租,违者以枉法论。
又十馀年,至庆历中,诏限职田,有司始申定其数。凡大藩长吏二十顷,通判八顷,判官五顷,幕职官四顷。凡节镇长吏十五顷,通判七顷,判官四顷,幕职官三顷五十亩。凡防、团以下州军长吏十顷,通判六顷,判官三顷五十亩,幕职官三顷。其馀军、监长吏七顷,判官、幕官,并同防、团以下州军。凡县令,万户以上六顷,五千户以上五顷,不满五千户并四顷。凡簿、尉,万户以上三顷,五千户以上二顷五十亩,不满五千户二顷。录事参军比本判官。曹官比倚郭簿、尉。发运制置、转运使副,武臣总管,比节镇长吏。发运制置判官,比大藩府通判。安抚都监,路分都监,比节镇通判。大藩府都监,比本府判官。黄汴河、许汝石塘河都大催纲,比节镇判官。节镇以下至军监,诸路走马承受并砦主,都同巡检,提举捉贼,提点马监,都大巡河,不得过节镇判官。在州监当及催纲、拨发,巡捉私茶盐贼盗,驻泊捉贼,不得过簿、尉。自此人有定制,士有定限,吏以职田抵罪者,视昔为庶几焉。
至熙宁间,复诏详定:
凡知大藩府三京、京兆、成都、太原、荆南、江宁府,延、秦、扬、杭、潭、广州。二十顷,节镇十五顷,馀州及军淮阳、无为、临江、广德、兴国、南康、南安、建昌、邵武、兴化。并十顷,馀小军、监七顷。通判、藩府八顷,节镇七顷,馀州六顷。留守、节度、观察判官,藩府五顷,节镇四顷。掌书记以下幕职官三顷五十亩。防御、团练军事推官,军、监判官三顷。令、丞、簿、尉。万户以上,县令六顷,丞四顷;不满万户,令五顷,丞三顷;不满五千户,令四顷,丞二顷五十亩。簿、尉减令之半。藩府、节镇录参,视本州判官,馀视幕职官。藩府、节镇曹官,视万户县簿、尉,馀视不满万户者。
发运、转运使、副,视节镇知州。开封府界提点,视馀州。发运、转运判官,常平仓司提举官,视藩府通判。同提举,视万户县令。发运司干当公事,视节镇通判。转运司管干文字,提刑司检法官,提举常平仓司干当公事,视不满万户县令。蔡河、许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