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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知识学的基础-第3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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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命论的唯一方式。
——总而言之,通过这个体系,在整个人类里就出现了统一和联系,而在许多体系里是没有这种统一和联系的。

  Ⅲ.在这种对自己本身的反思里,自我并不能作为自我而进入意识,因为它并不直接意识到它的行为。但是,它从现在起,作为自我毕竟已经存在在那里了。这对于任何一位可能的旁观者来说都是不言而喻的。而这里正就是自我区别自己这个活生生的物体与无生命的物体的界限,当然无生命的物体也能有一种冲动。——存在着这样的东西,对它来说,某物可能是存在在那里的,虽然对其自己本身来说该物还没有具体存在在那里。〔或者说,虽然某物还没有自己意识到自己存在在那里,却可以有别的存在在那里的东西意识到它已存在在那里。〕但是,对于这个某物来说,必然有一种内在的驱动力量存在,不过由于根本没有自我意识,从而也不可能与自我意识发生关系。这种内在驱动力量只能被感觉到。这样一种状态虽然是不可描绘的,却是完全可以感觉的,而且在它这种状态中,每一个人都必须依靠自己的自我感觉。(哲学家只可以在“这种状态是个什么东西”的问题上让每一个人去依靠自己的自我感觉,而不可以在“有没有这种状态”的问题上让每一个人去依靠自己的自我感觉。因为“有没有这种状态”这一问题是必须以自我为前提条件予以严格证明的。

  〔我们〕假设有现成存在着的某一种感觉,这就意味着〔问题〕并没有得到彻底的处理。这种感觉当然将来也会成为可知的的东西,但它之成为可知的,不是靠它自身,而是靠它种种的推论的后果。)我们前面曾说过,有生命的东西就是在这个地方同无生命的东西区别开来的。力的感觉是一切生命的原则,是由死到生的过渡。如果只有力的感觉,当然生命还是极不完满的,但它虽不完满,毕竟已经从死的物质中分离出来了。
  Ⅳ.
  a.这种力量被感觉为某种有驱动作用的东西:自我感觉到自己被驱动,这是已经说过了的,特别是它感觉到自己被驱动到自己本身以外去。(这个到自身以外去,我们现在还看不出是从哪里来的,但不久就会看清楚。)
  b.这种冲动必定如上所述其它能起的那种作用。它并不规定实在性的活动,就是说,并不发生与非我的因果性。但它却能够规定观念性的、完全依存于自我本身的活动,并且只要它是一个冲动,它就必须规定观念性的活动。
——因此,观念性的活动是超越出去的,是设定某种东西以之为冲动的客体的。所谓冲动的客体,乃是冲动在有了因果性时就会产生制造出来的那种东西。——关于这种东西之必定由于观念性的活动而产生出来,这是证明了的。至于它是怎么可能由于观念性的活动而产生出来的,在这里还一点也看不出来,〔因为〕这要以许多别的分析研究为前提。

  c.这种产生〔过程〕,以及产生过程中的行为者,现在还丝毫没有进入意识。因此,无论是对冲动的对象(客体)的感觉(这种感觉是根本不可能的),还是对冲动对象的直观,都还没有出现。在这里,什么东西都还没有出现。这里只不过借此说明自我怎么能够对自己有所感觉,怎么感觉到自己是被驱使着向某种未知的东西冲动,并且敞开了向下一步过渡的大门。
  Ⅴ.
  冲动应该被感觉为冲动,就是说,被感觉为某种不具备因果性的东西。但是,至少,只要它力求通过观念性活动以产生它的对象(客体),那它就当然具有因果性,并且因此而不被感觉为冲动。

  只要冲动企图进行实在的活动,它就不是可认识的东西,可感觉的东西,因为它不具有因果性。因此它也就不被感觉为一个冲动。

  〔如果〕我们把上述两者结合起来,那就出现这种情况:如果观念性活动不涉及冲动的对象,则冲动就不能被感觉;而如果实在性活动没有受限制,则观念性活动就不会涉及冲动的对象。

  两者结合起来〔以后〕,就产生出自我对自己的反思,就使自我成为一种有限制的自我。但是,由于自我在这种反思中并没有意识到它自己,所以反思只是一种单纯的感觉。

  这样一来,感觉就完全被演绎出来了。它属于力的一种至今没有表现出来的感觉,是本身同样没有表现的东西的一种对象,是一种强迫感、不能感。而这就是演绎出来的感觉表现。

A9.第六定理感觉必须进一步被规定和被限制。
  Ⅰ.
  1.自我现在感觉到自己受了限制,这就是说,对于它自己来说,它是受了限制的。它之受限制,并不象它从前那样,也不象无生命的弹性物体那样,它受限制仅仅是对于在它之外的一个旁观者来说的。它的活动,对它自己来说,已被扬弃了。而我们所以说对它自己来说,乃是因为我们从我们的更高的观点当然看得出这一点而言的。它已通过绝对活动产生出一个在它之外的冲动对象,但是,它已经不是那个作为我们研究对象的自我。

  这样把活动完全取消掉,是与自我的性质相矛盾的。因此,只要它确实是一个自我,它就必须把活动重新建立起来,而且是自为地使之重新建立起来,也就是说,至少它必须使自己处于这样的状态:它能够设定自己是自由的和不受限制的,即使要等到下一个反思才能这样。〔也必须如此。〕按照我们的演绎来看,自我的活动之所以能够这样重新建立起来,并不是依靠任何特殊的推动力,而仅仅是由于自我的本质,通过绝对自发性而重新建立起来的。当前这种行动立即表明自己是对于反思着的自我所进行的一种反思,是为了代之以另一种行动而对这种行动所进行的一种中断(既然自我象上面所说的那样有感觉,它就也有行动,不过还没有意识而已。代替这种行动出现的至少是会使意识成为可能的另一种行动)。这种对反思者的反思,这种对行动的中断,完全出于绝对的自发性。自我在这种绝对自发性中无条件地行动着,因为它在行动着。
  (这里划定的是单纯生命与理智之间的界限,正如上文划定的是无生命与生命之间的界限那样。自我的意识仅仅是由这种绝对自发性产生出来的。
——我们把我们提高到理性的高度,并不是通过自然规律,也不是通过由自然规律引申出来的推论,而是通过绝对自由;并不是通过过渡,而是通过一种飞跃。——因此,在哲学里,人们必须从自我出发,因为自我是不能加以演绎的。并且正因为这样,唯物主义者企图以自然规律来说明理性的现象,是永远办不到的。)
  2.显而易见,单纯由绝对自发性产生的行动,不可能是其他的什么,只是一种通过观念性活动的行动。但是,任何行动,只要它确实是一种行动,它就有一个客体。目前这个行动,既然完全以自我为根据,既然就其一切条件来说是依存于自我的,它就只能以某种现实存在于自我之中的东西为客体。可是在自我之中除了感觉之外不存在任何东西,所以它现在这种行动必然地和感觉发生关系。

  行动发生于绝对自发性,因而对于可能的旁观者来说,它就是自我的行动。它关系到感觉,这首先是说,它关系到那在先前产生感觉的反思中进行着反思的东西。——活动关系到活动,因此,那在上述反思中进行反思的东西,或者说,进行着感觉的东西,就被设定为自我。在目前的反思作用中进行反思的东西,其本身根本达不到意识,自我性则被转移到意识上去。

  根据刚才的论证,自我乃是自己规定自己的那个东西。因此,进行着感觉的东西之所以被设定为自我,只是因为它是由于冲动,从而由于自我,从而由于自己本身,而被规定去进行感觉的,这就是说,只是因为它感觉到自己本身,它感觉到在其自己本身中的它自己固有的力量。——只有进行着感觉的东西才是自我,并且只有冲动才属于自我,如果是冲动引出感觉或反思的话。超出这个界限和居于这个界限之外的东西(这是说,如果有某种东西存在于这个界限之外,而且我们当然知道有某种东西存在于这个界限之外,这种东西实际上就是向外的冲动),就被排除于〔自我〕之外。而这一点是应该认真注意的,因为被排除出去的东西,到一定时候将被重新接收进来。

  因此,被感觉的东西,在现在的反思中,并且对于这个反思来说,也变成为自我。因为进行着感觉的东西,只当它是被自己本身所规定的时候,亦即感觉着自己本身时,才是自我。

  Ⅱ.在目前的反思中,自我所以被设定为自我,只是由于它同时既是感觉者又是被感觉者。由于它自己与自己发生相互关系,它应该被规定为自我,因此它必须按照已经说过的方式被设定。

  1.进行感觉的感觉者被设定为在感觉中活动着的,因为它是进行反思的东西。而且因此被感觉者在这同一个感觉中是被动着的,它是反思的客体。——同时,感觉者被设定为在感觉中被动着的,因为它感觉到自己是被驱动的,而且因此被感觉者或冲动是活动着的,它是驱动者。
  2.这是一个矛盾,它必须被结合起来,而且只能以下述方式结合起来。
——感觉者就其与被感觉者的关系而言是活动的,而且在这个意义上,它仅仅是活动的。(它之被驱动去进行反思,是它在反思时没有意识到的。对于反思冲动,在我们的哲学探讨中根本没有加以考虑,但这并不是说在原始的意识中没有考虑。反思冲动陷入于成为感觉者的对象的那种东西之中,它在对感觉所作的反思中,〔混为一体〕,无所区别。)但是,现在感觉者就其与一个冲动的关系而言又应该是被动的。这种冲动是向外的冲动,感觉者受这向外的冲动所驱使,通过观念性的活动产生一个非我。(可是,感觉者在这种作用中,当然是活动的,不过正象以前它对于它的被动那样,现在对于它的这种活动并没有反思。当它反思其自身时,对于〔它〕自己本身来说〔即就它的自觉的情况来说〕,它是被迫而行动的。虽然这一点看来好象是一个矛盾,但这个矛盾到了一定时候就会消除。因此,被感觉的强迫〔或者说,强迫感〕,就是感到被迫要把某种东西设定为现实地现成存在着的。)
  3.被感觉者由于对反思者进行反思的冲动而是活动的,它又由于对反思者的这同一关系而是被动的,因为它是反思的客体。但是,对于反思者并不进行反思,因为自我是被设定为同一个东西,是被设定为感觉着自己的,而且对于反思本身不再进行反思。因此,在另一种关系中,自我则被设定为被动的,就是说,只要自我是受了限制的,那么,限制者就是一个非我。(反思的任何对象,都必然是受了限制的,任何反思对象都有一定的量。但是,在反思者身上,这种限制却绝对不是从反思本身推论出来的,因为在这个情况下,对于反思是不反思的。)4.两种自我应该是同一个自我,并且应该被设定为同一个自我。不过,其中之一被认为在其与非我的关系中是活动的,另一个则被认为在其与非我的这同一个关系中是被动的。在前一情况下,自我通过观念性活动产生出一个非我;在后一种情况下,自我则被非我所限制。

  5.矛盾是容易结合起来的。能生产的自我本身曾经被设定为被动的,同样,被感觉的自我在反思中也是这样被设定为被动的。因此,自我在其与非我的关系上总是意识到自己是被动的,一点也意识不到它自己的活动,更不对它自己的活动进行反思。——因此,自我所感觉的好象是事物的实在,殊不知感觉的其实只是自我本身。

  (这种情况就是一切实在的根据。仅仅由于我们现在所论证的这种感觉对自我的关系,自我才有可能意识到实在,无论是自我的实在,还是非我的实在。——既然自我之所以可能意识到某种东西,完全是由于一种感觉关系,而自我既没有意识到,也不可能意识到它自己对这种感觉的直观,从而只是好象感觉到了这种东西,那么,自我只是相信有这个东西而已。
  无论自我的实在,还是非我的实在,总而言之,实在性实际上只不过是一种相信,或者说只不过是一种信仰。)
  A
10.第七定理冲动本身必须被设定和被规定。

  正如我们上面对感觉加以规定和说明的那样,我们也必须对冲动进行规定。因为冲动是与感觉联系在一起的。通过这种说明,我们将更加进一步在实践能力的范围内赢得地盘。

  1.众所周知,冲动之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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