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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登记程序。外国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获得批准后,应当由该外国公司指定在中国境内负责该分支机构的代表或者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其登记程序原则上与中国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登记相同。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办理登记时,应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审批机关签发的批准证书;验资报告;报审批机关批准时的全部文件。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或驳回登记申请。登记颁发营业执照日期为分支机构成立的日期。
(二)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撤销。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撤销,是指业已成立的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因发生法律或章程规定的撤销事由,而停止其积极的业务活动并着手处理其未了事务的行为。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撤销主要有以下情形:
1.外国公司自行撤销其分支机构。其主要原因是:(1)该分支机构完成了在我国从事投资和经营的预定目标;(2)外国公司无意在我国继续投资经营;(3)其分支机构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4)其分支机构在我国遭受不可抗力,无法继续经营;(5)因其分支机构经营期限届满等原因,该外国公司可以自行决定向我国政府主管部门申请撤销其分支机构,经获准后予以撤销。
2.外国公司被依法解散。当外国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其本国以行政命令或法院判决强制解散时,或者因出现合并、分立、经营期限届满、经营目的实现、股东决议解散、因不可抗力遭受损失等原因无法存续而解散时,外国公司所属的分支机构也必须随之解散并进行清算。
3.外国公司向我国主管机关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批准证书被撤销。当外国公司向我国主管机关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批准证书被撤销时,依据该批准证书设立的分支机构随之丧失存在的法律根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审批机关的通知,吊销该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在中国取得的营业执照,并责令其撤销。
4.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无故歇业。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5.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因违法经营被撤销。这是指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违反中国的海关、工商行政管理、金融、财税、外汇、环境保护等法律、行政法规,情节严重,被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关闭而予以撤销的情形。
(三)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清算。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因其撤销,便丧失了在我国境内继续营业的能力,为保护债权人、雇员和我国国家利益,按照《公司法》第198条的规定,必须依法进入清算程序。
所谓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清算,是指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撤销后,为终结其现存的各种法律关系,了结分支机构的债权债务关系,而对其债权债务所为的清理处分行为。
按照公司法关于公司清算的规定,外国公司分支机构被撤销或获准撤销后,应成立清算组,清理其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制订清算方案,报中国主管机关确认。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在清算期间,不得基于非清算目的处分其财产,在偿还债务之前不得将分支机构的财产以任何方式转移至中国境外。
分支机构的财产能够清偿债务的,按顺序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其债务。其财产不能清偿所欠债务时,应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外国公司承担全部责任。
如果该外国公司在其本国被宣告破产,则对其分支机构享有债权的我国债权人和其他债权人,有权申报债权,参加对该外国公司的清算。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依法清算完毕后,应在法定期限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由登记机关发布公告,缴销营业执照。此后方可将其剩余财产转移到中国境外。
【法律适用问题】
1.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在实务中,可以从公司法第23条的规定入手。该条规定,涉及到了公司设立时的股东人数,股东出资的法定资本最低限额,公司章程,公司名称,公司住所,以及符合公司法要求的组织机构等问题。
然后,再根据公司法第24条之规定,确定股东人数;根据公司法第26、27、28、29、30、31条等规定,明确对于公司资本的具体要求;根据公司名称登记的有关规定,确定公司名称并办理预先核准手续;根据公司法第10条之规定确定公司住所;根据公司法第2章第2节的相关规定,确定公司的组织机构。
2.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公司对股东承担一定的义务,具体的义务可参考公司法第32、33条的规定。
3.解决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权转让问题,首先要了解公司法第72条第1款的原则性规定,即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再通过对公司法第72条第2、3款,第73、74、75、76条,进一步了解股权转让的相关规定。
4公司转投资,应受到一定的限制,解决实务中的问题时,应重点了解公司法第15条的规定。
5.关于一人公司,首先要了解它是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种特殊形式,一人公司的设立,必须符合法律对于一人公司的具体要求,可参见公司法第58、59、60、61、62、63、64条的相关规定。
6.国有独资公司的组织机构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同类机构的设置有所不同。关于董事会、监事会的设立及职权,可参见公司法第2章第4节的相关规定,其中比较重要的内容是其董事会及监事会成员中都应当有职工代表,其他董事会成员应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
7.关于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从事经营活动的问题,实务中,必须依照公司法第11章的有关规定执行。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申请通常由其代表董事或执行业务的股东负责,或者授权委托驻中国的代表人、经理或代理人办理。
【相关法律条文】
1.关于有限责任公司,参见《公司法》第2章第23…57、72…76条。
2.关于一人公司,参见《公司法》第2章第58…64条。
3.关于国有独资公司,参见《公司法》第2章第65…71条。
【复习思考试题】
1.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及设立条件。
2.试述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3.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组成及职权
4.简述国有独资公司
第九章 股份有限公司5.简述一人公司
6.比较国有独资公司与一人公司的异同
7.简述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的设立及其法律地位。
8.某经营塑料制品的有限责任公司,总资产为1200万元,总负债200万元,现公司股东大会作出了以下决定:(1)投资300万元,与甲公司组成普通合伙企业;(2)向乙电脑有限责任公司投资350万元;(3)发行100万元的公司债券;(4)减少注册资本50万元。
请判断:公司股东大会的上述决定哪些是错误的?
思考要点:
(1)公司可否转投资?应否受限制?
(2)合伙企业法对于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是如何规定的?各合伙人应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什么责任?
(3)根据公司法及证券法的相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什么条件?
9.甲股份有限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变更公司章程,在其营业范围中增加“制售成衣”一项,但尚未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董事长刘某未经授权与乙纺织厂签订一项定购布料的合同,并代表公司签发以某银行为付款人、乙为收款人的汇票一张给乙,作为定金。乙因欠丙货款,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丙,丙又背书转让给了丁。请判断:该公司的董事会能否就变更公司章程事宜作出决议?为什么?
思考要点:
(1)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修改,是股东大会还是董事会的权力?
(2)如果是股东大会的权力,该权力应如何行使?
(3)该公司若发生了错误,应如何纠正?
【重点问题】
1.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2.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
3.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和程序
4.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
5.股份的发行与转让
6.股份发行的类型及程序
第一节 股份有限公司概述
一、 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与特征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股份有限公司是指由两个以上的发起人发起,并由一定数量的股东出资设立的,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承担责任的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征。与其他类型的公司相比,股份有限公司具有以下特征:
1。 股东人数的限制性。公司法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最低限额。
2。 公司资本募集和财务状况的公开性。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筹集资本,公司的重大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必须向社会公示。
3。 典型的资合性。股份有限公司的信用基础是公司的资本,作为股东其最主要的义务是出资义务,公司与股东的信誉、社会地位和声望没有必然联系。
4。资本的等额性。股份公司的资本必须被划分为若干均等的份额,其目的主要是为了便于股票发行和证券交易的需要。
5。设立程序的严格性。由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可以向社会公众公开募集,为了保障交易安全,保护股东利益,法律严格规定了其设立的条件和程序。
二、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
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的相似之处在于,公司的股东均承担有限责任。但作为公司法规范的两种不同类型的公司,二者的区别也是十分明显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公司设立时对股东人数的要求不同。股份有限公司对股东人数没有上限要求,目的是使股份有限公司能够面向社会公众,广泛地筹集社会闲散资金,扩大公司资本规模。有限责任公司由于其人合性特点,对股东人数一般有上限要求。各国公司法规定的股东人数上限通常不尽一致,如法国、日本规定为50人,中国规定为50人,中国台湾地区规定为21人。
(二)公司筹集资本的方式和公示程度不同。有限责任公司因其只能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因此,不能向社会公开募集资本、发行股票,只能由全体股东认缴公司资本,股东出资的转让受到一定的限制,公司的经营和财务会计情况也无须向社会公示。股份有限公司则与之相反,不仅公司设立的方式可以选择,可以向社会公众募集股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及重大事由必须向社会公众公开。
(三)公司机关的完善程度不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是必设机构,公司的机关健全,以保证公司正常经营活动的有序开展。而有限责任公司的机关设置较为灵活,一般只有董事会与经理是必设机构和职位。
(四)公司的信用基础不同。股份有限公司的信用基础在于公司的资本,与公司股东的个人信用无关,是典型的资合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虽然本质上为资本联合的公司,但因股东人数的上限规定、募集资本的非公开化,使股东之间必然具有人身信任特性,有强烈的人合性,是人合兼资合的公司。
三、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一)设立的条件。公司法第79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所谓发起人,是指承担公司筹办事务,通过发起人之间订立的协议,明确各发起人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对公司设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可以是中国法人,也可以是外国法人。
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发起人可以以现金、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方式出资。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法律规定,公司股份的发行、筹办事项等事务性工作,通常是由发起人承担的。其中,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