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1/2,日本规定为1/4),在首期股份认足、缴足后,公司即告成立。其余股份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如德国规定为五年)内随时发行完成。我国现行公司法也采用折衷资本制度。
总之,公司资本的立法原则既是股份有限公司法律制度的核心,又是公司法的重要内容。而从法定资本制、授权资本制到折衷资本制的发展,也体现了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典型的商事组织,在追求盈利最大化的公司资本制度设置上,秉持了安全与效率兼顾的立法价值取向。
四、公司资本的变动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固然要遵守“资本三原则”。但由于公司成立后各种客观情况的变化,公司的资本不可能是一成不变的,它始终是一个变量。随着市场的变化以及公司生产经营情况的变动,公司的资本自然要发生变动,即:公司资本的增加或减少。公司法据此规定了相关的资本变动制度。
(一)增加资本。
1.增加资本的概念。增加资本,简称增资,是指公司成立后在存续期间内,为筹集资金、扩大营业,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增加公司的资本总额的行为。
由于增加资本能够增强公司的实力,不会对债权人的利益造成威胁,所以,各国公司法对此限制较少。
2.增加资本的方式。股份有限公司增加资本的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增加股份的数额,发行新股,即公司在原定股份总数之外发行新的股份。这种方式既可以采取向原有股东配股、送股的形式,也可以向社会公开募集,吸收新股东加入公司,还可以将可转换公司债转换成公司的股份。此种发行新股的方式由于不受公司原股本总额的限制,因此与授权资本制下的发行新股不同。二是增加股份金额,即公司在不改变原定股份总数的情况下增加每股的金额。此种方式的增资,实际上是增加了原有股东的股份出资数额。因此,只能在原有股东内部进行,不能向社会发行。三是既增加股份的数额,又增加每股的金额,即同时采用前两种方法进行。
我国股份有限公司增资常采用第一种方法。同时公司法还规定,可以将公司的公积金转增为公司资本,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25%。
(二)减少资本。
1.减少资本的概念。减少资本,简称减资,是指公司成立后在存续期间内,资本过剩或经营亏损严重,基于公司营业的实际需要,依法定条件和程序减少公司资本总额的行为。
依资本不变原则,公司成立后一般不允许减少资本,但当资本过剩或经营亏损而致使公司的资本额与实际资产相差悬殊时,如果机械地恪守资本不变原则,不但会造成资本在公司中的停滞,不利于发挥资产的经济效用,而且也使资本丧失了作为公司运营的物质基础和昭示公司信用状况的作用。因此,依法减少公司资本,不仅不是对资本不变原则的违背,而且是资本维持原则的体现。
2.减少资本的方式。与增资方式相对应,股份有限公司的减资方法也有三种:一是减少股份数额,即每股金额不减少,只是减少股份总数。具体又分为销除股份和合并股份两种。销除股份如实践中的股份有限公司依法购回其发行在外的股份的方式。《公司法》第143条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二是减少股份金额,即不改变股份总数,只减少每股的金额。具体又分为免除股东未缴足的股款、发还股东已缴的部分股款和注销每股部分金额。三是既减少股份数额,又减少股份金额,即同时采用前两种方法进行。股份有限公司资本的变动必须履行法定的程序,即由股东大会作出资本增减的决议(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增减资本,须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和公告手续。
为了维护债权人的利益,公司法还规定,公司减资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自作出减资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资后的资本不得低于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自登记之日起,公司的资本变动发生法律效力。
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一、股份的概念与特征
(一)股份的概念。股份通常有广义、狭义之分。狭义的股份,是指股份有限公司资本构成的基本单位,也是股权的基础和计量单位。股权的大小与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额成正比。很多大陆法系国家采用狭义股份的概念。广义的股份,是指各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的出资,是公司资本的构成部分。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多采用广义概念。
综上所述,可以将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归纳如下:首先,它是公司资本的基本计量单位;其次,它是股东权利与义务的基本计量单位。
(二)股份的特征。与其他类型公司股东的出资相比,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具有以下特征:
1。股份的平等性。每一股份所代表的资本额是相等的,同类股份代表同质同量的股东权。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2。股份的不可分性。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分为股份,作为最基本的计量单位,股份不可再分,因此,它也是资本构成的最小单位。但是,股份的不可分性并不排除某一股份可以为数人“共同共有”。当股份为数人共有时,股权一般应由共有人推选一人行使。
3。股份的证券特性及可转让性。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以股票为表现形式,而股票又是有价证券的一种形式,故其具有证券性。股份可以在法定的场所自由地流通和转让,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股票与股份
股票与股份具有密切的联系,两者形同表里,股份是股票的实质内容,股票是股份的表现形式。由于股票是由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权利的书面凭证,因此,有关股份的种类、发行及转让等问题实际上就是股票的种类、发行及转让问题。但作为股份的表现形式,股票还具有不同于股份的法律特征:
(一)股票是有价证券。有价证券是设定并证明持券人享有取得一定金额的权利的凭证,体现的是一种财产权利。股票所代表的股东权含有财产权的内容,加之股票可以流通、质押,使之具有投资价值和市场价格,故其为一种有价证券。
(二)股票是证权证券。股票是证明股东权利的凭证,是证权证券而非设权证券。股东权是基于股东向公司出资而获得的权利,它不是由股票设定的,股票仅是对股东权存在的一种证明。因此,股票具有权利证书的效力,而不具有创设权利的效力。
3。股票是要式证券。作为要式证券,股票的形式、制作程序、记载的事项和方式,均须符合法律规定,各国公司法对股票的记载事项均有明确规定。我国公司法规定,股票采用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
4。股票是风险证券。除非公司终止,股票没有到期日。在公司存续期间,股东可以转让股票,但不能要求公司还本付息或者退股。由此,股票投资具有高风险性,是典型的风险证券。
我国公司法规定,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时,股东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在人民法院依照公示催告程序宣告该股票失效后,股东可以向公司申请补发股票。而无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时,不能采取公示催告程序宣告该股票失效并由公司补发,股东的损失将无法挽救。
三、股份的分类
依据不同的划分标准,可以将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划分为不同的种类。
(一)依股份所代表的股东权的内容不同,可以将其分为普通股和优先股。普通股是指股东权利平等而无差别待遇的股份。是公司资本构成中最基本的、也是风险最大的股份。特别股是股东权利由法律和章程作出有别于普通股股权的股份。在行使股息红利分配、剩余财产分配和表决权等权利时,若股东的权利优于普通股,称为优先股;若股东的权利劣于普通股,则称为劣后股。普通股具有股息不固定、红利股息及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次于优先股之后、股东享有表决权等特点。而优先股则具有股息红利及剩余财产的分配优先于普通股、股东一般不享有表决权的特点。我国公司法对特别股未作出明确规定。
(二)依股份是否表明金额,可以将其分为额面股和无额面股。额面股,是指在股票票面表示一定金额的股份。无额面股,也称比例股或部分股,是指股票票面不表示一定金额,而只表示其占公司资本总额一定比例的股份。无额面股的价值随公司财产的增减而增减,其价值是一个变量。无额面股的优点在于公司增资时,无须再发行或增加新的股份,只须增加每股代表的资本额即可。其弊端在于股份所代表的金额常处于不确定状态,增加了股份转让及交易的难度。允许发行无额面股的国家现已为数不多,如美国、日本等国家,且大都对其发行加以限制。我国公司法禁止发行无额面股。
(三)依是否在股票上记载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可以将其分为记名股和无记名股。记名股,是指将股东的姓名或名称记载于股票上的股份。无记名股,是股票上不记载股东姓名或名称的股份。记名股的权利只能由股东本人享有,非股东持有股票也不享有股权。记名股东的姓名或名称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中。记名股的转让须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并将受让人的姓名或名称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之中。否则,转让不产生对抗效力。
无记名股的股份与股票不可分离,凡持有股票者始为公司股东,享有股东权。无记名股的转让十分方便,交付即可发生转让的效力。
(四)依投资主体的不同,分为国有股、法人股、个人股与外资股。(1)国有股是指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部门或机构以国有资产向公司投资形成的股份,包括以公司现有国有资产折算而成的股份。(2)法人股是指企业法人或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其依法占用或可经营的资产向公司投资所形成的股份。如果是国有企业、国有控股公司等国家直接投资设立的企事业团体法人,以其依法占用的法人资产向公司投资形成的股份,也叫国有法人股。另外,法人股还可分为境内发起人法人股、外资法人股和募集法人股。(3)个人股包括两种,一种是社会公众以个人合法财产投入公司形成的股份;另一种是本公司内部职工以个人合法财产投入公司形成的股份,即内部职工股(其股权凭证为股权证,而非股票,只限于在公司内部职工之间转让,不得向本公司以外的人转让,不得上市流通)。上述社会公众个人股和法人股作为人民币普通股,依法在证券交易所交易和流通、限于境内自然人和法人买卖的,称为A股。(4)外资股是指外国和港澳台地区的企业、其他组织或个人向准许外商投资的公司投资而形成的股份。其中又分为人民币特种股和境外上市外资股两种。人民币特种股又称B股,是指以人民币标明股票面值,在境内发行和上市,供外国和港澳台地区的投资者、境内居民个人和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以外币认购和进行交易的股份或股票。境外上市外资股是指经批准可向境外特定或非特定的投资者募股的公司,在境外发行并可在境外上市,以人民币标明面值,外币认购和买卖的股份或股票,包括但不限于H(Hong Kong)股。H股是指香港上市股,N(New York)股是指纽约上市股。还有一些公司的B股在海外二次上市,如在新加坡上市,称为S(Singapore)股。
此外,还可以按照股份在股票市场上的表现和特定的发行背景而被分为蓝筹股和红筹股。蓝筹股中的“蓝筹”二字缘于西方的赌场,因蓝色的筹码最为值钱,因而投资者将那些股票市场上在其所属的行业内占有重要支配地位,业绩优良并成交活跃,红利优厚的大公司股票称为蓝筹股。红筹股的概念产生于上世纪90年代初期的香港股市。由于中国在国际上有时被称为“红色中国”,因而,香港和国际投资者往往把在境外注册、香港上市的那些带有中国大陆概念的股票称为红筹股。
四、股份的发行和转让
股份发行是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本为目的,出售或配送自己股份的行为。依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