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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教材-第5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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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条第2款规定,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3)对不依票据文义而提出请求的抗辩。如票据所记载的到期日未至所生的抗辩、持票人请求付款地点与票载付款地或者票据法规定的付款地不符的抗辩等;(4)票据债权已消灭或失效的抗辩。如票据债权因付款而消灭的抗辩、票据金额因提存而导致票据权利消灭的抗辩、票据已经法院除权判决而丧失效力的抗辩、票据时效经过致使票据权利消灭的抗辩等。
   2.特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一切持票人的抗辩。这类抗辩主要包括:(1)票据债务人欠缺行为能力的抗辩;(2)无权代理或越权代理的抗辩;(3)票据伪造的抗辩;(4)票据变造的抗辩;(5)保全手续欠缺的抗辩;(6)承兑撤销的抗辩。
   (二)人的抗辩。人的抗辩,又称相对抗辩或主观抗辩,是指一切票据债务人或特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特定债权人的抗辩。人的抗辩只能对抗特定的持票人,如果持票人有所变更,则此种抗辩就会受到影响。换言之,在人的抗辩中,票据债务人对抗某一个持票人的抗辩事由不能同时用来对抗其他持票人。这是因为此种抗辩系基于当事人间的特别关系而产生或者基于债权人方面的原因而产生。人的抗辩可分为下列两种:
   1.一切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特定票据债权人的抗辩。此种抗辩主要有:(1)以欺诈、胁迫、偷盗等方式恶意取得票据的抗辩;(2)持票人欠缺或丧失受领能力的抗辩。如持票人被宣告破产、票据债权被法院扣押禁止付款等;(3)持票人欠缺形式上的受领票据金额的资格。如背书不连续所产生的抗辩。
   2.特定的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特定持票人的抗辩。此种抗辩发生在特定的票据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主要是基于直接当事人之间的原因关系。其主要表现有:(1)基于原因关系的抗辩。在直接当事人之间,票据债务人可以原因关系非法、不存在或无效,来对抗票据债权人的付款请求;(2)欠缺对价的抗辩。我国票据法第10条第2款规定,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这就是说,持票人必须通过支付对价方能取得票据权利,如若欠缺对价,与持票人有直接交易关系的票据债务人便可以此为由行使抗辩权。但是,又根据票据法第11条的规定,因税收、继承、赠与而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即在此情况下取得的票据,虽未支付相对应的代价,但持票人的权利仍是合法有效的。对于其他票据债务人而言,只能以“持票人取得票据欠缺对价不能享有优于前手的权利”为由进行抗辩;(3)欠缺交付的抗辩。出票、背书等票据行为均以票据的交付为成立要件,如未经交付,出票人、背书人可以此为由对抗持票人,但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4)禁止背书所引起的抗辩。出票人禁止背书的,该票据即失去流通性,如有收款人以外的人向出票人主张票据权利,出票人可以记载了“禁止背书”为由进行抗辩。背书人禁止背书的,由于其仅对直接后手负票据责任,所以,如有间接后手向其追索,该背书人可以禁止背书为由进行抗辩。
   三、票据抗辩的限制
   在票据抗辩中,物的抗辩是基于票据本身的原因而发生的,是客观的、绝对的,可以对抗任何票据债权人,因此,物的抗辩不存在限制。所谓票据抗辩的限制,主要针对人的抗辩而言,是指票据债务人与出票人或持票人前手之间存在的抗辩事由,不能用于对抗持票人的票据权利请求,又称票据抗辩切断制度。实际上,就是将票据抗辩中人的抗辩限制于直接当事人之间,不允许特定人之间的抗辩扩大到其他人之间的票据法律关系中去,即票据流转至直接当事人以外的人后,直接当事人之间的抗辩原则上切断,不能用以对抗任何非直接当事人。票据法之所以对人的抗辩进行限制,目的在于保护正当持票人或善意取得人的票据权利,保障票据的流通。
   对票据抗辩进行限制为各国票据法所共同遵循。我国票据法采日内瓦统一票据法系消极限制主义,于第13条第1款对票据债务人不得抗辩的事由进行了列举。具体来说,主要包含以下两方面的内容:
   (一)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票据债务人与出票人之间存在抗辩事由,大多是因为票据资金关系欠缺或者存在某种瑕疵,也可能是基于票据原因关系或票据预约关系存在可抗辩情形。如汇票的承兑人与出票人之间基于票据基础关系欠缺、无效或存在瑕疵的抗辩,只能限于他们之间进行,承兑人不得以与出票人之间的事由对抗其他持票人。
   (二)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存在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如甲签发本票一张与乙,当乙请求甲付款时,甲可以乙欠自己之款主张抵销抗辩而拒绝现实付款。但如果该本票已转让与丙,丙向甲请求付款时,甲不得以自己与乙之间存在的抗辩事由对抗丙的付款请求。
   各国票据法在对票据抗辩进行限制的同时,为维护票据债务人的利益,又作出了例外规定,即允许票据债务人在此例外情形下,以自己与出票人或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来对抗持票人。此种例外有二:一是恶意抗辩,即持票人出于恶意而取得票据时,票据债务人便不再受票据抗辩限制的规定的限制,可以其与出票人或持票人的前手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二是对无对价取得票据者,票据债务人亦不受票据抗辩限制的规定的限制。
   
   第五节  票据时效与利益偿还请求权
   
   一、票据时效
   票据时效,也称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是指票据权利人在一定时间内不行使其权利,票据债务人就可以以票据权利已超过时效为由拒绝履行票据义务。票据时效是一种消灭时效,而且票据法实行短期时效制度,其规定的消灭时效期间比民法中的诉讼时效更为短促。
   按照我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时效期间分别为: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不行使而消灭;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内不行使而消灭;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内不行使而消灭;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内不行使而消灭。
   二、票据利益偿还请求权
   (一) 利益偿还请求权的概念。利益偿还请求权,又称利益返还请求权,是指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因一定原因而丧失时,该持票人向一定利益获得者请求返还利益的权利。
   (二)利益偿还请求权的成立要件。利益偿还请求权是在特殊情况下的一种救济权利,因此,行使这一权利,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一般认为,票据利益偿还请求权的成立应具备以下要件:
   1.当事人合格。在利益偿还请求权关系中,权利人为持票人,义务人为各种票据的出票人或汇票的承兑人,不包括背书人,也不包括出票人或承兑人的保证人。
   2.票据上的权利必须曾经有效存在。即持票人所持有的票据必须是合法拥有的、形式上有效成立的、产生过票据权利的票据。
   3.票据上的权利丧失的原因符合法律规定。一般地说,可以享有利益偿还请求权的失权原因有两种:一是因票据时效经过而丧失票据权利;二是因欠缺保全权利的手续而丧失票据权利。
   4.必须是偿还义务人因权利丧失而享有利益。只有当票据上的权利因时效经过或欠缺保全权利的手续而消灭,且出票人或承兑人实际上因此受有额外利益时,持票人才可以向其行使利益偿还请求权。
   (三)利益偿还请求权的效力。利益偿还请求权不是票据上的权利,而是票据法上的一项特殊权利。票据法设置这一权利的目的是给持票人一个最后的补救机会。因此,利益偿还请求权的求偿范围应是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即以返还义务人所受到的利益为限。另外,由于此项权利不是票据上的权利,因此不受票据法上关于权利消灭时效规定的限制。
   
   法律适用问题
   1.票据行为无因性的作用,主要表现为对票据义务人抗辩的限制,也就是发生抗辩切断。票据行为无因性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票据行为的效力独立存在;二是持票人不负证明给付原因的责任;三是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原因关系对抗善意第三人。但是,票据行为的无因性并非绝对,只具有相对性,不应作机械的理解。票据行为的无因性只适用于票据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在授受票据的直接当事人之间,可以票据原因作为抗辩理由;票据行为的无因性是相对于正当持票人而言,对于恶意持票人,票据原因可以作为对其进行抗辩的理由;票据权利因时效届满而丧失,可以行使利益偿还请求权,此时票据原因可成为债务人抗辩的重要事由。
   2.票据的伪造与变造是一种危害大又常见的违法行为。二者都是无权利人伪为票据行为,其区别仅在于行为的对象与内容不同上。变造票据的行为对象是合法有效的票据,伪造票据的行为对象可以是合法有效的票据,也可以是出票前的空白票据。变造行为的内容是签名以外的其他记载事项,伪造行为的内容是出票或者签名。票据的伪造人虽然不承担票据责任,但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变造人如果在票据上有签章,应承担票据责任,当然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如果伪造人获得非法利益后,逃之夭夭、死亡或破产、无力偿还,就会发生风险负担问题。此时,根据实际情况不同,持票人、付款人、被伪造人和票据上的真正签章人都有可能负担风险。票据伪造的举证责任实行“谁举张,谁举证”的原则。而对于票据变造,如果从外观上难以看出,需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才能发现,此时应由票据义务人负举证责任;如果凭一般人的正常识别能力就可确认,则持票人对票据义务人在票据变造之后签章负举证责任。
   
   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2条至第18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至第46条。
   3.《支付结算办法》第二章第一节。
   
   复习思考试题
   1.票据作为有价证券证券的一种,有哪些特征?
   思考提示:与其他有价证券相比,票据主要有以下特征:(1)设权证券;(2)金钱债权证券;(3)完全有价证券;(4)文义证券;(5)要式证券;(6)无因证券;(7)流通证券。
   2.试比较票据关系与非票据关系的区别。
   思考提示:从权利的角度看,二者的区别主要有三个方面:(1)权利产生的原因不同;(2)权利内容不同;(3)权利行使的依据不同。
   3.简述票据行为的独立性。
   思考提示:票据上多个票据行为各自独立产生效力,除受基本票据行为的影响外,不受其他票据行为的影响,这种性质称为票据行为的独立性。
   4.票据无权代理的构成应具备哪些要件?
   思考提示:(1)票据无权的行为须被记载在票据上:(2)须是票据无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并以代理人身份签章;(3)票据代理人无代理权;(4)票据无权代理行为无瑕疵。
   5.简述票据权利消灭的情形。
   思考提示:(1)正确付款;(2)清偿追索;(3)时效期间届满;(4)保全手续欠缺;(5)除权判决;(6)善意取得。
   6.试述票据伪造与票据变造的区别。
   思考提示:(1)二所针对的票据上的记载事项不同;(2)法律后果不同。
   7.票据抗辩限制的意义在于(    ):A。保障票据的公信力;B。保障票据关系的独立性;C。保障票据关系的整体安全;D。保护债权人利益;E。保护债务人利益。
   思考提示:ABCD
   8.利益偿还请求权中的偿还义务人包括(    ):A。出票人;B。背书人;C。承兑人;D。付款人;E。保证人。
   思考提示:AC
   
   
   
   第十九章   汇票
   重点问题提示

   1.汇票的概念和特征
   2.汇票出票、背书、承兑、保证的款式及其效力
   3.汇票付款的程序
   4.汇票追索权行使的要件

   
   第一节  汇票制度概述

   一、汇票的概念
   汇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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