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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离船,船长自己应当最后离船。在离船之前,船长应当指挥船员尽力抢救航海日志、机舱日志、油类记录簿、无线电台日志、本航次使用过的海图和文件,以及其他贵重物品、邮件和现金等。
在平时,船长应当恪尽职守,监督全船的日常工作,经常检查船舶,使其达到适航的标准;完善、置备所需的各类船舶文书证件;按时申请船舶检验;按预定的航线和港口及时开航或停靠;在航海中得知他船遇难时,有义务给予救助;在船舶发生碰撞时应当相互救助并相互通报船名及船籍港;发生海上事故应当及时向主管机关提交海事报告,同时报告船东;等等。
(二)船长对船方和货方的代理权。船方,包括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和船舶经营人。在没有船方和货方代表的航行中,船长可以作为船方和货方的代表,处理有关船舶和货物的事宜:(1)船长可以代船方签发提单,向收货人交付货物;(2)船长可以代船方签订引水、拖带、救助和必需的修船合同;(3)在航海途中,为航海的需要,船长可以决定将货方的货物作借贷或出卖的处理,甚至可以将货物作为船上的燃料和食品使用;(4)在特殊情况下,还允许船长代船方雇用或解雇船员;(5)为了支付修船和救助等为继续航海所必需的费用,还允许船长将船舶代为抵押;(6)在船舶遇难,其沉没或毁灭不可避免的情况下,船长可以作出弃船的决定。
(三)船长在行政和司法方面的职责职权。主要包括:(1)船长在其职权范围内发布的命令,船员、旅客和其他在船人员都必须执行,不得违抗或者自行修改;凡由船长作出的决定,其责任由船长承担。(2)为保障在船人员和船舶的安全,船长有权对在船上进行违法或犯罪活动的人采取禁闭或其他必要措施,并防止其隐匿、毁灭、伪造证据;采取措施时,应当制作案情报告书,并由船长本人及两个以上在船人员签字;待船靠岸时,移交有关当局处理。(3)船长应当将在船上发生的出生事件或死亡事件记入航海日志,并制作出生证明书或死亡证明书,该证明书须有2名在船人员作为证人签字。(4)在船人员发生死亡,死者有遗嘱的,船长应当对该遗嘱的内容和形式予以证明,遗嘱应由船长亲自负责保管,待船舶靠岸之后,送交死者家属或者其他有关方面。
法律适用问题
1.虽然船舶在性质上属于动产的范畴,但是船舶物权却主要适用不动产的有关规则,如船舶登记制度。
2.船舶国籍的取得以登记为条件,非经登记不能取得船舶国籍。但是,对于船舶登记的条件,各国规定宽严不一。
3.由于海上航行的特殊性,船长在船舶上具有绝对的权威性。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9条、第12条、第13条、第14条、第22条、第23条、第25条、第34条、第35条、第36条、第38条。
复习思考试题
1.简述船舶的法律地位。
思考提示:海商法上的船舶具有类似于自然人或法人的法律地位,甚至可以作为某些法律关系的主体直接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
2.简述船舶优先权的特征。
思考提示:(1)法定性,即只有法律规定的海事请求,才具有船舶优先权;(2)优先性,即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不但优先于一般债权,而且优先于船舶抵押权和船舶留置权。
第二十九章 海事合同
重点问题提示
1.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承运人的责任
2.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托运人的责任
3.航次租船合同
4.多式联运合同
5.海上旅客运输合同承运人的责任
6.提单
7.定期租船合同的内容
8.光船租船合同的内容
9.海上拖航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10.海上拖航中的损害赔偿
第一节 海上运输合同
一、海上运输合同的概念
海上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有偿地将货物或者旅客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合同。海上运输合同可以分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海上旅客运输合同。
二、海上运输合同的种类
(一)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1.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概念。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合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运送的货物包括一般货物、活动物和由托运人提供的用于集装货物的集装箱、货盘或者类似的装运器具。
2.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订立和解除。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订立包括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承运人或者托运人可以要求书面确认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成立。电报、电传和传真具有书面效力。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解除规则主要包括:(1)船舶在装货港开航前,托运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约定运费的一半;货物已经装船的,应当负担装货、卸货和其他与此有关的费用。(2)船舶在装货港开航前,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承运人和托运人的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双方均可以解除合同,并互相不负赔偿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费已经支付的,承运人应当将运费退还给托运人;货物已经装船的,托运人应当承担装卸费用;已经签发提单的,托运人应当将提单退还承运人。(3)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承运人和托运人的原因致使船舶不能在合同约定的目的港卸货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船长有权将货物在目的港邻近的安全港口或者地点卸载,视为已经履行合同;但应及时通知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并考虑托运人或者收货人的利益。
3.承运人。承运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接受承运人委托,从事货物运输或者部分运输的人,包括接受转委托从事此项运输的其他人是实际承运人。
第一,承运人的义务。承运人的义务主要包括:(1)承运人对货物的责任期间。首先,承运人对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装货港接收货物时起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其次,承运人对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在承运人的责任期间,货物发生灭失或者损坏,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承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承运人可以就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在装船前和卸船后所承担的责任,与托运人达成任何协议。(2)承运人在船舶开航前和开航当时,应当谨慎处理,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妥善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并使货舱、冷藏舱、冷气和其他载货处所适于并能安全收受、载运和保管货物。(3)承运人应当妥善地、谨慎地装载、搬移、积载、运输、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4)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习惯的、地理上的航线将货物运往卸货港。船舶在海上为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者财产而发生的绕航或者其他合理绕航,不属于违反该义务的行为。(5)迟延交付的责任。货物未能在明确约定的时间内,在约定的卸货港交付的,为迟延交付;承运人未能在该约定的时间届满60日内交付货物的,有权对货物灭失提出赔偿请求的人可以认为货物已经灭失。除法律规定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的情形外,由于承运人的过失,致使货物因迟延交付而灭失或者损坏的,承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除法律规定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的情形外,由于承运人的过失,致使货物因迟延交付而遭受经济损失的,即使货物没有灭失或者损坏,承运人仍然应当负赔偿责任。(6)货物的灭失、损坏或者迟延交付是由于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不能免除赔偿责任的原因和其他原因共同造成的,承运人仅在不能免除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负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对其他原因造成的灭失、损坏或者迟延交付应当负举证责任。(7)承运人将货物运输或者部分运输委托给实际承运人履行的,承运人仍然应当依法对全部运输负责。对实际承运人承担的运输,承运人应当对实际承运人的行为或者实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在受雇或者受委托的范围内的行为负责。如果在海上运输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所包括的特定的部分运输由承运人以外的指定的实际承运人履行的,合同可以同时约定,货物在指定的实际承运人掌管期间发生的灭失、损坏或者迟延交付,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该约定有效。
第二,承运人的一般免责情形。在责任期间货物发生的灭失或者损坏是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1)船长、船员、引航员或者承运人的其他受雇人在驾驶船舶或者管理船舶中的过失;(2)火灾,但是由于承运人本人的过失所造成的除外;(3)天灾,海上或者其他可航水域的危险或者意外事故;(4)战争或者武装冲突;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行为、检疫限制或者司法扣押;罢工、停工或者劳动受到限制;(5)在海上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者财产;(6)托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的行为;(7)货物的自然特性或者固有缺陷,货物包装不良或者标志欠缺、不清;(8)经谨慎处理仍未发现的船舶潜在缺陷;(9)非由于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造成的其他原因。除以上第(2)项规定的原因外,承运人主张免除赔偿责任的,应当负举证责任。
第三,承运人的特殊免责情形。(1)因运输活动物的固有的特殊风险造成活动物灭失或者损害的,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应当证明业已履行托运人关于运输活动物特别要求,并证明根据实际情况,灭失或者损害是由于此种固有的特殊风险造成的。(2)承运人在舱面上装载货物,应当同托运人达成协议,或者符合航运惯例,或者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运人依约将货物装载在舱面上,对由于此种装载的特殊风险造成的货物灭失或者损坏,不负赔偿责任。承运人违约将货物装载在舱面上,致使货物遭受灭失或者损坏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第四,承运人赔偿额的确定。(1)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坏的赔偿额。货物灭失的赔偿额,按照货物的实际价值计算;货物损坏的赔偿额,按照货物受损前后实际价值的差额或者货物的修复费用计算。货物的实际价值,按照货物装船时的价值加保险费加运费计算,具体确定赔偿额时应当减去因货物灭失或者损坏而少付或者免付的有关费用。(2)限制赔偿责任的规定。包括:一是货物灭失或者损坏的赔偿限额。赔偿限额按照货物件数或者其他货运单位数计算,每件或者每个其他货运单位为66667计算单位,或者按照货物毛重计算,每公斤为2计算单位,以两者中赔偿限额较高的为准。二是承运人对货物因迟延交付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限额,为所迟延交付的货物的运费数额。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坏和迟延交付同时发生的,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适用货物灭失或者损坏的赔偿限额。三是限制赔偿责任规定的适用。就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所涉及的货物灭失、损坏或者迟延交付对承运人(包括对承运人的受雇人或者代理人在其受雇或者受委托的范围之内的行为)提起的任何诉讼,不论海事请求人是否为合同的一方,也不论是根据合同或者是根据侵权行为提起的,均可以援用承运人对货物灭失或者损坏的赔偿限额以及货物因迟延交付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限额。四是限制赔偿责任的规定的排除。经证明,货物的灭失、损坏或者迟延交付是由于承运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的,承运人不得援用对货物灭失或者损坏的赔偿限额以及货物因迟延交付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限额。经证明,货物的灭失、损坏或者迟延交付是由于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的,承运人的受雇人或者代理人不得援用限制赔偿责任的规定。
4.托运人。托运人包括两类: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与承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将货物交给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关的承运人的人。收货人,是指有权提取货物的人。(1)托运人应当妥善包装托运的货物,并向承运人保证,货物装船时所提供的货物的品名、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