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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a——保证保护电器切断故障回路的动作电流(A)。当采用过电流保护电器时,反时限特性过电流保护电器的Ia为保证在5s内切断的电流;采用瞬时动作特性过电流保护电器的Ia为保证瞬时动作的最小电流。当采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时;Ia为其额定动作电流I△n。
2 TT系统配电线路内由同一接地故障保护电器保护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用PE线连接至共用的接地极上。当有多级保护时,各级宜有各自的接地极。
7。6。7 IT系统的接地故障保护
1 在IT系统的配电线路中,当发生第一次接地故障时,应由绝缘监视电器发出音响或灯光信号,其动作电流应符合下式要求:
RA·Id≤50V (7。6。7…1)
式中 RA——外露可导电部分的接地极电阻(Ω);
Id——相线和外露可导电部分间第一次短路故障的故障电流(A),它计及泄漏电流和电气装置全部接地阻抗值的影响。
2 IT系统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可用共同的接地极接地,亦可个别地或成组地用单独的接地极接地。
当外露可导电部分为单独接地,发生第二次异相接地故障时,故障回路的切断应符合TT系统接地故障保护的要求。
当外露可导电部分为共用接地,则发生第二次异相接地故障时,故障回路的切断应符合TN系统接地故障保护的要求。
3 IT系统的配电线路,当发生第二次异相接地故障时,应由过电流保护电器或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切断故障电路,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IT系统不引出N线,线路标称电压为220/380V时,保护电器应在0。4s内切断故障回路,并符合下式要求:
Zs·Ia≤U0 (7。6。7…2)
式中 Zs——包括相线和PE线在内的故障回路阻抗(Ω);
Ia——保护电器切断故障回路的动作电流(A)。
2)当IT系统引出N线,线路标称电压为220/380V时,保护电器应在0。8s内切断故障回路,并应符合下式要求:
≤ U0 (7。6。7…3)
式中 ——包括相线、N线和PE线在内的故障回路阻抗(Ω)。
4 IT系统不宜引出N线。
7。6。8 接地故障采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
1 PE或PEN线严禁穿过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中电流互感器的磁回路。
2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所保护的线路及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应接地。
3 TN系统配电线路采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时,可选用下列接线方式之一:
1)将被保护的外露可导电部分与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电源侧的PE线相连接,并应符合公式7。6。5的要求。
2)剩余电流保护器保护的线路和设备的接地型式如按局部TT系统处理,则将被保护线路及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接至专用的接地极上,并应符合公式7。6。6的要求。
4 IT系统中采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切断第二次异相接地故障时,保护器额定不动作电流
I△no,应大于第一次接地故障时的相线内流过的接地故障电流。
5 为减少接地故障引起的电气火灾危险而装设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其额定动作电流不应超过0。5A。
6 多级装设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应在时限上有选择性配合。
7。6。9 保护电器的装设位置
1 保护电器应装设在操作维护方便,不易受机械损伤,不靠近可燃物的地方,并应采取避免保护电器运行时意外损坏对周围人员造成伤害的措施。
2 保护电器应装设在被保护线路与电源线路的连接处,但为了操作与维护方便可设置在离开连接点的地方,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线路长度不超过3m;
2)采取将短路危险减至最小的措施;
3)不靠近可燃物。
3 当将从高处的干线向下引接分支线路的保护电器装设在距连接点的线路长度大于3m的地方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1)在分支线装设保护电器前的那一段线路发生短路或接地故障时,离短路点最近的上一级保护电器应能保证符合本规范规定的要求动作;
2)该段分支线应敷设于不燃或难燃材料的管、槽内。
4 短路保护电器应装设在低压配电线路不接地的各相(或极)上,但对于中性点不接地且N线不引出的三相三线配电系统,可只在二相(或极)上装设保护电器。
5 在TT或TN…S系统中,当N线的截面与相线相同,或虽小于相线但已能为相线上的保护电器所保护,N线上可不装设保护,当N线不能被相线保护电器所保护时,应另在N线上装设保护电器保护,将相应相线电路断开,但不必断开N线。
6 在TT或TN…S系统中,N线上不宜装设电器将N线断开,当需要断开N线时,应装设相线和N线一起切断的保护电器。
当装设剩余电流动作的保护电器时,应能将其所保护的回路所有带电导线断开。在TN系统中,当能可靠地保持N线为地电位时,N 线可不需断开。
在TN…C系统中,严禁断开PEN线,不得装设断开PEN线的任何电器。当需要在PEN线装设电器时,只能相应断开相线回路。
8 配电线路布线系统
8。1 一般规定
8。1。1 本章适用于建筑群和民用建筑物的35kV及以下室外电缆线路及室内(包括与建筑物、构筑物相关联的外部位)绝缘电线、电缆和封闭式母线等配电线路布线系统的选择和敷设。
当本章条款无具体规定时,其适用电压范围为0。6/1kV及以下。
8。1。2 选择和敷设布线系统应根据建筑物的环境特征、使用要求、用电设备的分布、敷设条件及所选用电线或电缆的类型等因素确定。
8。1。3 布线系统的敷设,应避免因环境温度、外部热源、浸水、灰尘聚集及腐蚀性或污染物质存在对布线系统带来的影响和损害,并应防止在敷设和使用过程中因受冲击、振动、电线或电缆自重和建筑物的变形等各种机械应力作用而带来的损害。
8。1。4 金属导管、可挠金属电线保护套管、刚性塑料导管(槽)及金属线槽等布线,应采用绝缘电线和电缆。在同一根导管或线槽内有几个回路时,所有绝缘电线和电缆都应具有与最高标称电压回路绝缘相同的绝缘等级。
8。1。5 布线用塑料导管、线槽及附件应采用燃烧性能为B1级的难燃产品,其氧指数不应低于32。
8。1。6 敷设在钢筋混凝土现浇楼板内的电线导管的最大外径不宜大于板厚的1/3。
8。1。7 布线系统中,所有金属套管、构架的接地规定及可用做接地保护线的条件,应符合本规范第12章的有关规定。
8。1。8 布线用各种电缆、电缆桥架、金属线槽及封闭式母线在穿越防火分区楼板、墙体时,洞口等处应采取防火封堵措施。
8。2 瓷(塑料)线夹、鼓形绝缘子和针式绝缘子布线
8。2。1 瓷(塑料)线夹布线宜用于正常环境的室内场所和挑檐下室外场所。鼓形绝缘子和针式绝缘子布线宜用于室内、外场所。
在建筑物顶棚内,严禁采用瓷(塑料)线夹、鼓形绝缘子和针式绝缘子布线。
8。2。2 采用瓷(塑料)线夹、鼓形绝缘子、针式绝缘子在室内、外布线时,应采用绝缘电线。电线至地面的距离应不小于表8。2。2所列数值。
表8。2。2 绝缘电线至地面的最小距离
布线方式
最小距离(m)
电线水平敷设:室内
室外
2。5
2。7
电线垂直敷设:室内
室外
1。8
2。7
8。2。3 采用瓷(塑料)线夹、鼓形绝缘子在室内沿墙体、顶棚布线时,电线固定点的间距不应大于表8。2。3所列数值;跨越柱子、桁架布线时,应符合本规范第7。4。1条4款4)项所规定的机械强度要求。
表8。2。3 室内沿墙及顶棚布线的绝缘电线固定点最大间距
布线方式
电线截面(mm2)
固定点最大间距(m)
瓷(塑料)线夹布线
1~4
6~10
0。6
0。8
鼓形绝缘子布线
1~4
6~10
16~25
1。5
2。0
3。0
8。2。4 采用鼓形绝缘子、针式绝缘子在室内、外布线时,绝缘电线的间距不应小于表8。2。4所列数值。
表8。2。4 室内及室外布线的绝缘电线最小间距
固定点间距L(m)
电线最小间距(mm)
室内布线
室外布线
L≤1。5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