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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3 仅在比赛期间才使用的大型用电设备,宜设单独变压器供电。当电源电压偏差不能满足要求时,宜采用有载调压变压器。
9。8。4 对体育工艺的一些房间,如终点电子摄影计时器、计时记分、仲裁录放、数据处理、竞赛指挥、计算机及网络机房、安全防范及控制中心、消防控制室等,除专用双电源在末端互投供电外,还应采用不间断电源(UPS)供电。
9。8。5 体育馆(场)的竞赛场地用电点,宜设置电源井或配电箱,其位置不得有碍于竞赛,设置数量及位置应根据体育工艺来确定。
9。8。6 对电源井的供电方式宜采用环形系统供电,电源井内不同用途的电气线路,相互之间应保持一定距离或采取隔离措施。为保证维护人员的安全,井内电气设备为单侧布置时,其维护距离不应小于0。6m,电力装置和信号装置分别布置井壁两侧时,其维护距离不应小于0。8m。井内应有防水排水措施。
9。8。7 体育场内竞赛场地的电气线路敷设,宜采用塑料护套电缆穿管埋地或电缆沟敷设方式。
9。8。8 终点电子摄像计时器的专用信号盘应在100m、200m、300m及终点各设一个,终点线跑道内、外侧各设两个。信号线通过管路与终点电子摄像计时机房相连。
9。8。9 体育馆比赛场四周墙壁应设一定数量的配电箱和安全型插座,其插座安装高度不应低于0。3m。
9。8。10 游泳、跳水馆等潮湿场所配电及水下照明,参照本规范第12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10 电气照明
10。1 一般规定
10。1。1 在进行照明设计时,应根据视觉要求、作业性质和环境条件,通过对光源和灯具的选择和配置,使工作区或空间具备合理的照度和显色性,适宜的亮度分布以及舒适的视觉环境。
10。1。2 在确定照明方案时,应考虑不同类型建筑对照明的特殊要求,处理好电气照明与天然采光的关系;采用高光效光源、灯具与追求照明效果的关系;合理使用建设资金与采用高性能标准光源灯具等技术经济效益的关系。
10。1。3 电气照明设计应考虑下列要素:
1 有利于对人的活动安全、舒适和正确识别周围环境,避免人与光环境之间失去协调性。
2 重视空间的视场清晰度,消除不必要的阴影,控制光热和紫外线辐射对人和物产生的不利影响。
3 创造适宜的亮度分布和照度水平,限制眩光对人的不舒适影响。
4 处理好光源色温与显色性的关系;一般显色指数与特殊显色指数的色差关系,避免产生视觉心理上的不和谐。
5 有效利用自然光,合理选择照明方式和控制照明区域,降低电能消耗。
10。1。4 在进行电气照明设计时,除符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XXXX以及其他各类相关规范的规定。
10。2 照明质量
10。2。1 普通工作场所内一般照明的照度均匀度(参考平面上最低照度与平均照度之比)不应小于0。7。
10。2。2 局部照明与一般照明共用时,工作面上一般照明的照度值宜为工作面总照度值的1/3~1/5。且不宜低于50lx。交通区照度不宜低于工作区照度1/5。
10。2。3 照明光源的颜色质量取决于光源本身的表观颜色及其显色性能。一般照明光源根据其相关色温分为三类,其适用场所可按表10。2。3选取:
表10。2。3 光源的颜色分类
光源颜色分类
相关色温(K)
颜色特征
适用场所示例
Ⅰ
5300
冷
设计室﹑计算机房、高照度场所
10。2。4 照明设计应满足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中对不同工作场所光源显色性的规定,并协调显色性要求与设计照度的关系。
10。2。5 照明光源的颜色特征与室内表面的配色宜互相协调,以形成相应于房间功能的色彩环境。
10。2。6 在设计一般照明时,应根据视觉工作环境特点和眩光程度,合理确定对直接眩光限制的质量等级UGR。眩光限制的质量等级见表10。2。6。
表10。2。6 眩光程度与UGR指数对照表
UGR的数值
对应眩光程度的描述
视觉要求和场所示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