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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第2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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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1  在选择照度时,应符合下列分级:0。1、0。2、0。5、1、2、3、5、10、15、20、30、50、75、100、150、200、300、500、750、1000、1500、2000、3000、5000lx。
10。5。2  视觉工作对应的照度分级范围,见表10。5。2。
表10。5。2  视觉工作对应的照度范围值
视觉工作性质
照度范围(lx)
区域或活动类型
适用场所示例
简单视觉工作
≤20
室外交通区,判别方向和巡视
室外道路

30~75
室外工作区、室内交通区,简单识别物体表征
客房、卧室、走廊、库房
一般视觉工作
100~200
非连续工作的场所
(大对比大尺寸的视觉作业)
病房、起居室、候机厅

200~500
连续视觉工作的场所
(大对比小尺寸和小对比大尺寸的视觉作业)
办公室、教室、商场

300~750
需集中注意力的视觉工作
(小对比小尺寸的视觉作业)
营业厅、阅览室、绘图室
特殊视觉工作
750~1500
较困难的远距离视觉工作
一般体育场馆

1000~2000
精细的视觉工作、快速移动的视觉对象
乒乓球、羽毛球

≥2000
精密的视觉工作、快速移动的小尺寸视觉对象
手术台、拳击台、赛道终点区

10。5。3  在民用建筑照明设计中,应根据建筑性质、建筑规模、等级标准、功能要求和使用条件等确定照度标准值,并应符合《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的规定。若设计未加指明时,以距地0。75m的参考水平面作为工作面。
10。5。4  用于备用照明,其工作面上的照度不应低于一般照明照度的10%,当仅作为事故情况下短时使用时可为5%。
10。5。5  对颜色识别有要求的工作场所,当使用照度在500lx及以下、采用光源的显色指数较低时,宜提高其照度标准值,系数见表10。5。5。

表10。5。5  相对照度系数表
一般显色指数
使用照度 E (lx)

300≤E≤500
E<300
80>Ra≥60
1。20
1。25
60>Ra≥40
1。30
1。40

10。5。6  设有较多装饰照明的场所,照明标准值可有一个级差的上、下调整。
10。5。7  由于光源的光通衰减、灯具积尘和房间表面污染而引起的照度降低,在计算照度时应计入表10。5。7所列的维护系数。
表10。5。7  照度维护系数表
环境维护特征
工作房间或场所
灯具最少擦洗次数
(次/年)
维 护 系 数



白炽灯﹑荧光灯﹑金属卤化物灯
卤钨灯
清  洁
 住宅卧室﹑办公室﹑餐厅﹑阅览室﹑绘图室
2
0。80
0。80
一  般
 商店营业厅﹑候车室﹑影剧院观众厅
2
0。70
0。75
污染严重
 厨 房
3
0。60
0。65

10。5。8  一般情况下,设计照度值与照度标准值相比较允许不超过±10%幅度的偏差。
  
10。6  绿色照明与节能

10。6。1  根据视觉工作要求,应考虑照明装置的技术特性及其最初投资与长期运行的综合经济效益。
10。6。2  一般房间优先采用细管径直管荧光灯和紧凑型荧光灯。高大房间和室外场所的一般照明宜采用金属卤化物灯、高压钠灯等高光强气体放电光源。
10。6。3  一般情况下,室内外照明不宜采用普通白炽灯。当有特殊需要时,宜选用双螺旋白炽灯或带有热反射罩的小功率高效卤钨灯。
10。6。4  除有装饰需要外,应选用直射光通比例高、控光性能合理的高效灯具。室内用灯具效率不宜低于70%(装有遮光隔栅时不低于60%),室外用灯具效率不宜低于50%。
10。6。5  灯具的结构和材质应易于维护清洁和更换光源。
10。6。6  采用功率损耗低、性能稳定的灯用附件。直管形荧光灯使用电感式镇流器时能耗不应高于灯的标称功率的20%;高光强气体放电灯的电感式触发器能耗不应高于灯的标称功率的15%。
10。6。7  照明与室内装修设计应有机结合,避免片面追求形式和不适当选取照度标准以及照明方式,在不降低照明质量的前提下,应有效控制单位面积的安装功率。
10。6。8  应根据照明场所的功能要求和使用条件等确定照明功率密度值,并应严格执行《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的规定。
10。6。9  在有集中空调而且照明容量大的场所,宜采用照明灯具与空调回风口结合的形式。
10。6。10  正确选择照明方案;优先采用分区一般照明方式。
10。6。11  室内表面宜采用高反射率的饰面材料。
10。6。12  对于气体放电光源,宜采取分散方式进行无功功率补偿。
10。6。13  合理选择照明控制方式。
1  充分利用天然光并根据天然光的照度变化控制电气照明的分区。
2  根据照明使用特点,采取分区控制灯光或适当增加照明开关点。
3  公共场所照明、室外照明宜采用集中遥控管理的方式或采用自动光控装置。
10。6。14  采用各种类型的节电开关和管理措施,如定时开关、调光开关、光电自动控制器以及照明智能控制系统等。
10。6。15  低压照明配电系统设计,应便于按经济核算单位装表计量。

10。7  照明供电

10。7。1  应根据照明负荷中断供电可能造成的影响及损失,合理地确定负荷等级,并应正确的选择供电方案。
10。7。2  当电压偏差或波动不能保证照明质量或光源寿命时;在技术经济合理的条件下;可采用有载自动调压电力变压器、调压器或专用变压器供电。
10。7。3  照明负荷的计算功率因数可按照表10。7。3选取:
表10。7。3  常用光源功率因数
光源种类
用于负荷计算的功率因数

带有无功功率补偿装置时
不带无功功率补偿装置时
   管形荧光灯
0。95
0。5
   紧凑型荧光灯
0。90

   金属卤化物灯
0。90
0。5
   白炽灯
1。0
   卤钨灯
1。0

10。7。4  三相照明线路各相负荷的分配宜保持平衡,最大相与最小相的负荷电流差不宜超过30%。
10。7。5  特别重要的照明负荷,宜在负荷末级配电盘采用自动切换电源的方式,负荷较大时可采用由两个专用回路各带约50%的照明灯具的配电方式。
10。7。6  备用照明应由两路电源或两回路线路供电。当供电条件不具备两个电源或两回线路时,备用电源宜采用蓄电池组或带有蓄电池的应急照明装置。
10。7。7  备用照明作为正常照明的一部分同时使用时,其配电线路及控制开关应分开装设。备用照明仅在事故情况下使用时,则当正常照明因故断电,备用照明应自动投入工作。
10。7。8  在照明分支回路中应避免采用三相低压断路器对三个单相分支回路进行控制和保护。
10。7。9  照明系统中的每一单相回路,不宜超过16A,灯具为单独回路时数量不宜超过25个。大型建筑组合灯具每一单相回路不宜超过25A,光源数量不宜超过60个。建筑物轮廓灯每一单相回路不宜超过100个。
    当插座为单独回路时,数量不宜超过10个(组),用于计算机电源的插座数量不宜超过5个(组)。
10。7。10  当照明回路采用遥控方式时,应同时具有解除遥控的可能性。
10。7。11  备用照明、疏散照明的回路上不应设置插座。
10。7。12  重要场所和负载为气体放电灯的照明线路,其中性线截面应与相线规格相同(舞台照明见本规范第9章规定)。
10。7。13  为改善气体放电光源的频闪效应,宜将其同一或不同灯具的相邻灯管(光源)分接在不同相别的线路上。
10。7。14  不应将线路敷设在高温灯具的上部。接入高温灯具的线路应采用耐热导线配线或采取其他隔热措施。
10。7。15  观众厅、比赛场地等的照明灯具,当顶棚内设有人行检修通道以及室外照明场所,宜在每盏灯具处设置单独的保护。
  
10。8  各类公共建筑照明设计要求

10。8。1  学校电气照明
  1  高等学校普通教室的照度值宜略高于中小学教室,照度均匀度不应低于0。7。
  2  教室照明宜采用蝙蝠翼式和非对称配光灯具,并且布灯原则应采取与学生主视线相平行、安装在课桌间的通道上方,与课桌面的垂直距离不宜小于1。7m。
  3  当装设黑板照明时,黑板上的垂直照度宜高于水平照度值。
  4  光学实验桌上、生物实验室的显微镜实验桌上,以及设有简易天象仪的地理教室的课桌上,宜设置局部照明。
  5  教室照明的控制应平行外窗方向顺序设置开关(黑板照明开关应单独装设)。走廊照明宜在上课后可关掉其中部分灯具。
  6  在有电视教学的报告厅、大教室等场所,宜设置供记录笔记用的照明(如设置局部照明)和非电视教学室使用的一般照明。但一般照明宜采用调光方式。
  7  演播室的演播区,推荐垂直照度宜在2000~3000lx(文艺演播室可为1000~1500lx)。演播用照明的用电功率,初步设计时可按0。6~0。8kW/m2估算。当演播室高度在7m及以下时宜采用轨道式布灯,高于7m时则可采用固定式布灯形式。
  演播室的面积超过200m2时应设有应急照明。
  8  大阅览室照明当有吊顶时宜采用暗装的荧光灯具。其一般照明宜沿外窗平行方向控制或分区控制。供长时间阅览的阅览室宜设置局部照明。
   9  书库照明宜采用窄配光或蝠翼式配光的荧光灯具。灯具与图书等易燃物的距离应大于0。5m。地面宜采用反射系数较高的建筑材料,以确保书架下层的必要照度。对于珍贵图书和文物书库应选用有过滤紫外线的灯具。
   10  书库照明用电源配电箱应有电源指示灯并设于书库之外,书库通道照明应独立设置开关(在通道两端设置可两地控制的开关),书库照明的控制宜用可调整延时时间的开关。
   11  重要图书馆应设应急照明、值班照明和警卫照明。
   12  图书馆内的公用照明与工作(办公)区照明宜分开配电和控制。
10。8。2  办公楼电气照明
  1  办公室、打字室、设计绘图室、计算机室等宜采用荧光灯,室内饰面及地面材料的反射系数宜满足:顶棚70%;墙面50%;地面30%。若不能达到上述要求时,宜采用上半球光通量不少于总光通量15%的荧光灯灯具。
  2  办公房间的一般照明宜设计在工作区的两侧,采用荧光灯时宜使灯具纵轴与水平视线相平行。不宜将灯具布置在工作位置的正前方。大开间办公室宜采用与外窗平行的布灯形式。
  3  出租办公室的照明和插座,宜按建筑的开间或根据智能大楼办公室基本单元进行布置,以不影响分隔出租使用。
  4  在有计算机终端设备的办公用房,应避免在屏幕上出现人和什物(如灯具、家具、窗等)的映象,通常应限制灯具下垂线50°角以上的亮度不大于200cd/m2。
  5  为了适应幻灯或电子演示的需要,宜在会议室、洽谈室照明设计时考虑调光控制或设置集中控制系统,并设定几种不同照明方案。
  6  设有专用主席台或某一侧有明显背景墙的大型会议厅,宜采用顶灯配以台前安装的辅助照明,并使台板上1。5m处平均垂直照度不小于300lx。
10。8。3  商业电气照明
  1  商业照明应选用显色性高、光束温度低、寿命长的光源,如荧光灯、高显色钠灯、金属卤化物灯、卤钨灯等;同时宜采用可吸收光源辐射热的灯具。
  2  营业厅照明宜由一般照明、功能性(专用)照明(与柜台布置相协调)和重点照明组合而成。不宜把装饰商品用照明兼作一般照明。
  3  在营业厅照明设计中,一般照明可按水平照度设计,但对布匹、服装以及货架上的商品则应考虑垂直面上的照度。
  4  对于营业厅光环境设计,应充分使照明起到功能作用。当显示在天然光下使用的商品时,应采用高显色性(Ra》80)光源、高照度水平为宜;而显示在室内照明下使用的商品时,则可采用一般光源照明。
  5  对于玻璃器皿、宝石、贵金属等类陈列柜台,应采用高亮度光源;对于布匹、服装、化妆品等柜台,宜采用高显色性光源;由一般照明和局部照明所产生的照度不宜低于500lx。对于肉类及水果等柜台,则宜采用红色光谱较多的光源。
  6  重点照明的照度应为一般照明照度的3~5倍,柜台内照明的照度宜为一般照明照度的2~3倍。
  8  对于导轨灯的容量确定,在无确切资料时,可每延长米按100W计算。
  9  橱窗照明宜采用带有遮光隔栅或漫射型灯具。当采用带有遮光隔栅的灯具安装在橱窗顶部距地高度大于3m时,灯具的遮光角不宜小于30°;如安装高度低于3m,则灯具遮光角宜为45°以上。
  10  室外橱窗照明的设置应避免出现镜像,陈列品的亮度应大于室外景物亮度的10%。展览橱窗的照度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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