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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剧院类建筑,宜设在观众厅部。
2 体育场、馆类建筑,宜设在主席台侧。
3 会议厅、报告厅类建筑,宜设在厅的后部。
若采用视频监视系统时,均不受上述限制。
16。8。8 扩声控制室内的设备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控制台宜与观察窗垂直布置。
2 功能设备布置:功放设备较少时,宜布置在控制台的操作人员能直接监视到的部位;功放设备较多时,应设置功放设备室,并将有关信号送到控制台或其他便于监视的部位。
16。8。9 同声传译系统宜设专用的译音室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译音室的位置应靠近会议厅(或观众厅),并能通过观察窗清楚的看到主席台(或观众厅)的主要部分。观察窗应采用中间有空气层的双层玻璃隔音窗。
2 译音室的室内面积应能并坐两个译员,其最小尺寸不宜小于2。5m×2。4m×2。3m(长×宽×高)。为减少房间共振,房间的三个尺寸要互不相同。
3 译音室与机房(控制室)间设联络信号,室外设译音工作指示信号。
4 译音室需吸声隔音,宜设置隔音间并设置带有声锁的双层隔音门,室内本底噪声不应高于NR20,室内应设空调并做好消声处理。
16。8。10 广播、扩声及会议系统用房的土建及设施要求见本规范第23。3节的相关规定。
16。9 电源与接地
16。9。1 广播、扩声系统的交流电源宜符合下列规定:
1 交流电源供电级别应与建筑物供电级别相适应。对重要的广播、扩声系统要求两路供电,末端配电箱处互投。
2 交流电源的电压偏移值一般不宜大于10%,当电压偏移不能满足设备的限制要求时,应加装自动稳压装置,其功率不应小于使用功率的1。5倍。
16。9。2 广播、扩声系统宜由专路供电,当功放设备的容量在250W及以上时,应在广播、扩声控制室设电源配电箱。广播、扩声设备的功放机柜由单相三线式系统,放射式供电。
16。9。3 广播、扩声系统的交流电源容量一般为终期广播、扩声设备容量的1。5~2倍。
16。9。4 广播、 扩声设备的供电电源应由不带可控硅调光负荷的变压器供电。当无法避免时,应对扩声设备的电源采取下列防干扰措施:
1 可控硅调光设备自身具备抑制干扰波的输出措施,使干扰程度限制在扩声设备允许范围内。
2 引至扩声控制室的供电电源干线不应穿越可控硅调光设备室。
3 引至调音台或前级控制台的电源,应采用单相隔离变压器供电。
16。9。5 控制室和邻近的房间或走廊,应安装无闪烁效应的照明灯具。
16。9。6 广播、扩声系统应设置保护接地和工作接地,并应符合本规范第23。3。17条的有关规定。
17。 呼应信号及信息显示
17。1 一般规定
17。1。1 呼应信号,仅指以寻人为目的的声光提示装置。
信号显示,仅指在公共场所,以信息传播为目的的大型计时记分及动态文字、图形、图像显示装置。
17。1。2 呼应信号及信息显示装置的设计,应在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便于管理、维护。
17。2 呼应信号的系统组成及设计原则
17。2。1 呼应信号系统由呼叫分机、呼叫主机、信号传输、辅助提示等单元组成。
17。2。2 医院病房护理呼应信号系统
1 根据医院的规模、医护标准的要求,在医院病房区宜设置护理呼应信号系统。
2 护理呼应信号系统,应按护理区及医护责任体系划分成若干信号管理单元,各管理单元的呼叫主机应设在护士站。
3 护理呼应信号系统的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1)随时接受患者呼叫,准确显示呼叫患者床位号或房间号;
2)患者呼叫时,护士站应有明显的声、光提示,病房门口应有光提示,走廊宜设置提示显示屏;
3)允许多路同时呼叫,对呼叫者逐一记忆、显示,检索可查;
4)特护患者有优先呼叫权;
5)病房浴室、卫生间或公共卫生间的厕位的呼叫,应有紧急呼叫提示;
6)医护人员未作临床处置的患者呼叫,其提示信号应持续保留;
7)具有医护人员与患者双向通话功能的系统,可限定最长通话时间、对通话内容录音、回放;
8)危险禁区病房或隔离病房可具备现场图像显示功能,并可对分机呼叫任意复位、清除;
9)宜具有护理信息自动记录;
10)宜具备故障自检功能。
17。2。3 医院候诊呼应信号
1 医院门诊区的候诊室、检验室(CT、MR)、放射科、中草药局或药局、出入院手续办理处,宜设置候诊呼应信号。
2 具有计算机医疗管理网络的医院,候诊呼应信号系统应与其联网,实现挂号、候诊、就诊一体化管理和信息统计及数据分析。
3 候诊呼应信号的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1)就诊排队应以一般就诊、复诊、指定医生就诊等分类录入,自动排序;
2)随时接受医生呼叫,准确显示候诊者诊号及就诊诊室号;
3)多路同时呼叫时,能逐一记忆、记录,并按录入排序,分类自动分诊;
4)呼叫方式的选取,应保证有效提示和医疗环境的肃静;
5)诊室分机与分诊台主机可双向通话;分诊台可对候诊厅语音提示,音量可调;
6)有特殊医疗工艺要求科室的候诊,可具备图像显示功能。
17。2。4 大型医院、中心医院宜设置医护人员寻叫呼应信号。寻叫呼应信号的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1 简单明了地显示被寻者代号及寻叫者地址;
2 固定寻叫显示装置应设在门诊区、病房区、后勤区等场所的易见处;
3 寻叫呼应信号的控制台宜设在电话站、广播站内,由值班人员统一管理。
17。2。5 大型医院、宾馆、博展馆、会展中心、体育馆(场)、演出中心及水、陆、空交通枢纽港站等公共建筑,可根据指挥调度及服务需要,设置专用(自用)无线呼应系统。系统的组成及功能,应视具体业务要求确定。
17。2。6 无线呼应系统的发射功率、通信频率及呼叫覆盖区域等设计指标,应向当地无线通信管理机构申报,经审批后方可实施设计。
17。2。7 光荣院、福利院、养老院、老年人公寓内和公共建筑内专供残肢人使用的设施处,宜设呼应信号。其呼应信号的系统组成及功能,应视具体要求确定或参照第17。2。2条护理呼应信号系统的规定设计。
17。2。8 营业量较大的电话、邮政及银行营业厅、仓库货场提货处等场所,宜设呼应信号。其呼应信号的系统组成及功能,应视具体业务要求确定或参照第17。2。3条候诊呼应信号的规定设计。
17。3 信息显示装置设计原则
17。3。1 信息显示系统一般由显示、驱动、信号传输、计算机控制、输入输出及记录等单元组成。
17。3。2 信息显示的屏面显示设计,应根据使用要求,在充分衡量各类显示器件及显示方案的光、电技术指标、环境条件等因素的基础上确定。
17。3。3 显示单元的屏面规格,应根据显示装置的文字、画面功能确定。
1 兼顾有效视距内最小可鉴别细节识别无误和最近视距像素点识认模糊原则,确定基本像素间距;
2 满足满屏最大文字容量要求,且最小文字规格由最远视距确定;
3 满足图像级别对像素数的规定;
4 兼顾文字显示和画面显示的要求,确定显示屏规格。当文字显示和画面显示对显示屏面尺寸要求矛盾时,应首先满足文字显示要求。多功能显示屏的长高比宜为16:9或4:3。
17。3。4 当显示屏以小显示幅面完成大篇幅文字(文本)显示时,应采用文字单行左移或多行上移的显示方式。
17。3。5 设计应对已确定的显示方案提出下列技术要求:
1 光学性能:分辨率、亮度、对比度、白场色温、闪烁、视角、亮度鉴别等级、组字、均匀性。
2 电性能:最大换帧频率、刷新频率、驱动占空比、亮度变化率、灰度等级、信噪比、像素失控率、伴音功率、耗电指标。
3 环境条件:照度(主动光方案指照度上限,被动光方案指照度下限)、温度、相对湿度、气体腐蚀性。
4 机械结构:外壳防护等级、模组拼接精度(平整度、像素中心距精度、水平错位精度、垂直错位精度)。
5 其他:平均无故障时间等。
17。3。6 体育馆(场)信息显示装置的类型,应根据其接待的比赛级别及使用功能要求确定,宜满足下列要求:
1 接待大型国际重要比赛的主体育馆(场),应设置全彩色视频屏和计时记分矩阵屏(双屏)或全彩色多功能矩阵显示屏(单屏)。
2 接待国内重要比赛的体育馆(场),应设置计时记分多功能矩阵显示屏。有条件时可设置全彩屏。
3 接待球类比赛的体育馆,宜设置双面同步显示屏。
4 接待一般比赛的体育馆(场),宜设置条块式计时记分显示屏。
17。3。7 体育用信息显示装置的成绩公布格式及内容,应依照裁判规则确定。
体育公告内容一般包括:国名、队名、姓名、运动员号码、比赛项目、道次、名次、成绩、纪录成绩等。
公告每幅显示容量,一般应为八个名次(道次),最低不应少于三个。
不同级别的体育馆(场),可根据使用要求确定显示装置的显示内容及显示容量。
17。3。8 体育用显示装置必须具有计时显示功能。计时显示可分为:
1 径赛实时计时显示;
2 球类专项比赛计时显示;
3 自然时钟计时显示。
17。3。9 实时计时数字钟显示的精确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径赛实时计时数字显示钟应为六位数字(精确到0。01s);
2 游泳比赛实时计时数字显示钟应为七位数字(精确到0。001s);
3 各球类比赛计时钟的钟形及计时精确度,应符合裁判规则。
17。3。10 计时钟在显示屏面上的位置,应按裁判规则设置,一般设在屏面左侧。
17。3。11 体育馆(场)显示装置的安装位置,应符合裁判规则,其安装高度,底边距地不宜低于2m。
17。3。12 体育场田赛场地和体育馆体操比赛场地,可按单项比赛设置移动式小型记分显示装置,并设置与计算机信息网络联网的接口和设备工作电源接线点,设置数量由使用要求确定。
17。3。13 大型体育馆(场)设置的信息显示装置,应接入体育信息计算机网络体系。当不具备接入条件时,应预留接口。
17。3。14 大型体育场、游泳馆的信息显示装置,应设置实时计时外部设备接口,供电子发令枪系统、游泳触板系统等计时设备接入。
17。3。15 对大型媒体使用的信息显示装置,应设置图文、动画、视频播放等接口,并宜设置现场实况转播、慢镜解析、回放、插播等节目编辑、制作的多通道输入、输出接口及有专业要求的数字、模拟设备的接口。
17。3。16 民用水、陆、空交通枢纽港站,应设置营运班次动态显示屏和旅客引导显示屏。
17。3。17 金融、证券、期货营业厅,应设置动态交易信息显示屏。
17。3。18 对具有信息发布、公共传媒、广告宣传等需求的场所,宜设置全彩色动态矩阵显示屏或伪彩色动态矩阵显示屏。
17。3。19 重要场所使用的信息显示装置,计算机应按容错运行配置。
17。3。20 信息显示装置的屏面及防尘、防腐蚀外罩均须做无反光处理。
17。4 信息显示装置的控制
17。4。1 各类信息显示装置,宜实行计算机控制。
17。4。2 信息显示装置,应具有可靠的清屏功能。
17。4。3 室外设置的主动光信息显示装置,应具有昼场、夜场亮度调节功能。
17。4。4 民用水、陆、空交通枢纽港站及证券交易厅等场所的动态信息显示屏,根据其发布信息的查询特点,可采用列表方式以一页或数页显示信息内容。当采用数页翻屏显示信息内容时,应保证每页所发布的信息有足够的停留时间且循环周期不致过长。
17。4。5 体育馆(场)信息显示装置成绩发布控制程序,应符合比赛裁判规则。显示装置的计算机控制网络,应以计权控制方式与有关裁判席接通。
17。4。6 显示装置的比赛时钟在0~59min内应能预置。
17。4。7 大型作重要媒体显示装置的屏幕构造腔或屏后附属用房内应设置工作人员值班室,并应保证值班室与主控室、主席台的通信联络畅通。意外情况下,屏内可手动关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