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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第60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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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级
使 用 场 所
特级
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超高层住宅除外)
一级
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住宅

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
一类建筑(一类建筑的住宅除外)

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民用建筑及建筑高度超过20m的单层公共建筑
1、200床及以上的病房楼,每层建筑面积1000m2及以上的门诊楼;
2、每层建筑面积超过3000m2及以上的百货楼、展览楼、高级旅馆、财贸金融楼、电信楼、高级办公楼;
3、藏书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书库;
4、超过3000座位的体育馆;
5、重要的科研楼、资料档案楼;
6、市级的邮政楼、广播电视楼、电力调度楼、防灾指挥调度楼、车站旅客候车室、民用机场候机楼;
7、重点文物保护场所;
8、大型以上的影剧院、会堂、礼堂;
9、建筑面积在200m2及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

地下民用建筑
1、地下铁道及地下铁道车站;
2、地下影剧院、礼堂、娱乐场所;
3、使用面积超过500m2的地下商场、医院、旅馆、展览厅及其他商业或公共活动场所。
二级
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
一类建筑的住宅
二类建筑(二类建筑的住宅除外)

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民用建筑
1、每层建筑面积超过2000m2但不超过3000m2的商业楼、财贸金融楼、电信楼、展览楼、旅馆、办公楼、车站、海河客运站、航空港等公共建筑及其他商业或公共活动场所;
2、区县级的邮政楼、广播电视楼、电力调度楼、防灾指挥调度楼;
3、中型以下的影剧院;
4、图书馆、书库、档案楼;
5、建筑面积在200m2以下的公共娱乐场所。

地下民用建筑
使用面积不超过500m2的地下商场、医院、旅馆、展览厅及其他商业或公共活动场所。
三级
不属于特级、一级、二级的其他民用建筑。
注:1、一类建筑、二类建筑的划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的规定。
  2、本表未列出的建筑的等级可按同类建筑的类比原则确定。



综合布线系统
   
一、术语
1、综合布线系统  Generic Cabling System
     综合布线系统是建筑物或建筑群内部之间的信息传输网络。它能使建筑物或建筑群内部的语音、数据通讯设备、信息交换设备和信息管理系统彼此相联,也能使建筑物内通信网络设备与外部的通信网络相联。
       2、配线子系统  Horizontal Subsystem
          配线子系统由信息插座、配线电缆或光缆、配线设备和跳线等组成。
       3、干线子系统  Backbone  Subsystem
          干线子系统由配线设备、干线电缆或光缆、跳线等组成。
       4、建筑群子系统 Campus  Subsystem  
          建筑群子系统由配线设备、建筑物之间的干线电缆或光缆、跳线等组成。
       5、设备间  Equipment Room
          安装电信设备、应用设备和交接设备的房间。
       6、交接间  Cross Connections Closet
          安装楼层配线设备的专用空间。
       7、工作区  Work Area
   建筑物内需要设置终端设备的独立区域。
二、符号:
符号             英文名                    中文名或解释
FD          Floor  Distributor              楼层配线设备
BD          Building  Distributor           建筑物配线设备
CD          Campus  Distributor            建筑群配线设备
HUB         HUB                        集线器
FTTD        Fiber To The Desk              光纤到桌面




22  电磁兼容

22。1  一般规定

22。1。1  本章仅适用于民用建筑范围的电磁兼容设计。
22。1。2  建筑群及建筑物内35、10kV线路引起的无线电干扰应参照国家标准《高压交流电无线电干扰限值》GB15707的规定执行。
22。1。3  对于大功率的射频干扰源应采取屏蔽措施。
22。1。4  移动通信室内覆盖系统在建筑物墙外的场强应低于室外移动基站在该处的场强。
22。1。5  用户专用无线通讯设备所需频段应经当地政府的无线电管理部门批准方可占用。
22。1。6  易受辐射干扰的电子设备不应与潜在的电磁干扰源贴近布置。
22。1。7  设备选型的一般原则:
  1  建筑物内固定安装的国产电气和电子设备应具有3C认证标志。
  2  建筑物内固定安装的进口电气和电子设备应具有3C认证标志或CE认证标志。
  3  建筑物内非固定安装的国产电气和电子设备宜具有3C认证标志。
  4  建筑物内非固定安装的进口电气和电子设备宜具有3C认证标志或CE认证标志。

22。2  电磁环境卫生

22。2。1  民用建筑的电磁环境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民用建筑物与高压、超高压架空输电线路和雷达站等辐射源之间应保持安全距离。
  2  民用建筑物、建筑群内不得设置大型电磁辐射发射装置、核辐射装置或电磁辐射较严重的高频电子设备,但医技楼、专业实验室等特殊建筑除外。
  3  医技楼、专业实验室等特殊建筑内必须设置大型电磁辐射发射装置、核辐射装置或电磁辐射较严重的高频电子设备时,应采取屏蔽措施,使其放射或辐射强度在许可范围内。
  4  科研与医疗专用核辐射设备和电磁辐射设备须经国家有关部门认证。 
22。2。2  民用建筑物电磁环境标准
  1  电场强度限值应符合表22。2。2…1的规定。
表22。2。2…1  电场强度限值
  频率
   单位
     容许场强最大值


     一级
     二级
01—30MHz
   V/m
       10
   25
30—300MHZ
   V/m
       5
   12
300MH—300GHZ
     μW/cm2
       10
   40
  混合波长
       V/m
按主要波段的场强来确定。若各波段场强分布较广,则按复合场强加权值确定。
    注:1  一级:在该电磁环境下长期居住或工作,人员的健康不会受到损害。
      2  二级:在该电磁环境下长期居住或工作,人员的健康可能受到损害。
      
  2  磁场强度限值应符合表22。2。2…2的规定。
表22。2。2…2  磁场强度限值
频率范围 (MHz)
单位
磁场强度最大值
0。1~3
A/m
0。1
3~30
A/m
0。17/
30~3000
A/m
0。032
3000~15000
A/m
0。001
15000~30000
A/m
0。073

  3  幼儿园、学校、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中的人员密集场所宜按一级电磁环境设计。当不符合规定时,应采取有效措施。
  4  公共建筑中的非人员密集场所,宜按二级电磁环境设计,当不符合规定时,应采取有效措施。但无人值守的各类机房、车库除外。
  
22。3  供配电系统的谐波防治
 
22。3。1  公共电网的电能质量
 1  公用电网谐波电压(相电压)限值应符合表22。3。1…1的规定。
 
表22。3。1…1  公用电网谐波电压限值
   电网标称电压
kV
电压总谐波畸变率

各次谐波电压含有率%


奇次
偶次
0。38
5。0
4。0
2。0
6;10
4。0
3。2
1。6
35
3。0
2。4
1。2
  
  2  公共连接点的全部用户向该点注入的谐波电流分量(方均根值)不应超过表22。3。1…2规定的允许值。当公共连接点处的最小值短路容量与基准短路容量不同时,谐波电流允许值应进行换算。
表22。3。1…2  公共连接点谐波电流允许值
标准电压kV
基准短路容量MVA
谐波次数及谐波电流允许值(A)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0。38
10
78
62
39
62
26
44
19
21
16
28
13
24
11
12
9。7
18
8。6
16
7。8
8。9
7。1
14
6。5
12
6
100
43
34
21
34
14
24
11
11
8。5
16
7。1
13
6。1
6。8
5。3
10
4。7
9
4。3
4。9
3。9
7。4
3。6
6。8
10
1000
26
20
13
20
8。5
15
6。4
6。8
5。1
9。3
4。3
7。9
3。7
4。1
3。2
6。0
2。8
5。4
2。6
2。9
2。3
4。5
2。1
4。1
35
250
15
12
7。7
12
5。1
8。8
3。8
4。1
3。1
5。6
2。6
4。7
2。2
2。5
1。9
3。6
1。7
3。2
1。5
1。8
1。4
2。7
1。3
2。5

  3  同一公共连接点的每个用户向电网注入的谐波电流允许值按此用户在该点的协议容量与其公共连接点的供电设备容量之比进行分配。
22。3。2  供配电系统的谐波限值
  1  当设备的输入电流小于16A时,其电流总谐波畸变率THDi应满足国家标准《低压电气及电子设备发出的谐波电流限值》GB17625。1的要求;
  2  当设备的输入电流大于16A且小于75A时,其THDi应满足《低压电气及电子设备发出的谐波电流限值》的要求;
  3  当设备的输入电流大于75A时,其THDi 不得超过40%。
22。3。3  供配电系统的谐波治理
  当建筑物中所用电气与电子设备不符合22。3。2之规定时,应对供配电系统进行谐波治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省级及以上政府机关、银行总行、分行及同等金融机构的办公大楼、省级及以上医院医技楼、大型计算机中心建筑物,应在办公设施、医疗设备、计算机网络电源等电力干线上设置有源滤波装置。
  2  其他重要的公共建筑物,宜在其办公设施、计算机网络电源等电力干线上设有源滤波装置。
  3  谐波源较多的商业办公建筑,宜在办公设施、计算机网络电源等电力干线上设置有源滤波装置或无源滤波装置。
  4  一般建筑物应在大功率谐波干扰源所在馈线上设置有源或无源滤波装置,或在其输入端设置隔离变压器,且中性线截面积应为相线截面的两倍。当线路中有四极开关时,须考虑中性线的最大接线截面。
  5  无调光装置的照明干线可设置无源三次谐波滤波装置。
  6  谐波源较多的建筑物中,功率因数补偿电容器应串接电抗器,以避免发生电网谐振,除非经计算证实不会出现谐振现象。
  7  当配电系统中设有适当的有源滤波装置时,相应回路的中性线截面不必增大。
  8  当配电系统中设有适当的无源滤波装置时,相应回路的中性线宜与相线等截面。
  9  为X光机、CT机、核磁共振机等设备供电的变压器及馈线,应尽可能降低其电源阻抗。
  10  谐波源较多的建筑物供配电系统中,应选用D,ynll结线的配电变压器。
  11  对于谐波干扰特别严重的建筑物,供配电系统中涉及主要谐波源设备的配电变压器宜选用K额定值变压器,其K值应根据治理后的谐波水平来确定,且绕组结线型式为D,ynll。
    12  由晶闸管控制的负荷或设备宜采用对称控制。

22。4  电子信息系统的电磁兼容设计

22。4。1  电子信息系统的电磁兼容设计应符合以下规定:
  1  电子信息系统的设计应考虑建筑物内部的电磁环境,系统的电磁敏感度,系统的电磁干扰与周边其他系统的电磁敏感度等因素,达到较好的电磁兼容性。
  2  民用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可能产生足以危及人员健康的电磁辐射的电子信息系统设备,当必须设置这类设备时,应采取有效的隔离或屏蔽措施。
  3  电子信息系统所处的建筑物应按本规范第11章及国标《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雷措施。
  4  电子信息系统应按国标《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雷措施。
22。4。2  机房设计
  1  机房位置的选择及设备布置应符合本规范第23章的有关规定。
  2  电子信息设备宜远离建筑物防雷引下线等主要的雷击散流通道。
  3  当机房的电磁环境不符合电子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标准,且系统故障可能造成严重的 政治或经济后果时,应采取屏蔽措施。
  4  音响控制室等模拟信号较集中的机房应远离可控硅调光控制室等较强烈的辐射干扰源。对于小型会议室等 难以分开布置的合用机房,设备之间应保持安全距离。
  5  机房内应做等电位联结,并设置等电位联结端子排。对于工作频率较低的,设备数量较少的机房,可采用S型接地方式;对于工作频率高且设备数量较多的机房,宜采用M型接地方式。
  
22。5  电源干扰的防护

22。5。1  由用户变电站引出的配电系统应采用TN…S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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