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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第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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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9  装配式电压为10kV电容器组在室内安装时,下层电容器的底部距离地面不应小于0。2m,上层电容器的底部距离地面不宜大于2。5m,电容器装置顶部至屋顶净距不应小于1m,电容器布置不宜超过三层。
    装配式电容器组当单列布置时,网门与墙距离不应小于1。3m,当双列布置时网门之间距离不应小于1。5m。
4。8。10  电容器外壳之间(宽面)的净距不宜小于0。1m,但成套电容器装置除外。
4。8。11  成套电容器柜单列布置时,柜与墙面距离不应小于1。5m;双列布置时,电压为10kV电容器柜面之间距离,不应小于2m;电压为0。4m电容器柜面之间距离,不应小于1。5m。
4。8。12  设置在民用主体建筑中的低压电容器应采用非可燃性油浸式电容器或干式电容器。

4。9  对有关专业的要求
4。9。1  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非燃(或难燃)介质的电力变压器室、电压为35kV、l0kV配电装置室和电压为l0kV电容器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电压为0。4kV配电装置和电压为0。4kV电容器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4。9。2  配变电所的门,应为防火门,并应符合以下要求:
    1  配变电所位于高层主体建筑(或裙房)内,通向其他相邻房间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通向过道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2  配变电所位于建筑物的二层或更高层通向其他相邻房间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通向走道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3  配变电所位于地下层时,通向相邻房间或走道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4  配变电所位于普通多层民用建筑内,通向相邻房间或走道的门应为丙级防火门,
    5  配变电所附近堆有易燃物品或通向汽车库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6  可燃性油浸变压器室通向配电装置室或变压器室之间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7  配变电所直接通向室外的门,应为丙级防火门。
4。9。3  配变电所的通风窗,应采用非燃烧材料。
4。9。4  配电装置室及变压器室门的宽度宜按最大不可拆卸部件宽度加0。3m高度宜按不可拆卸部件最大高度加0。3m。
4。9。5  设置在地下层、楼层的配变电所应向结构专业提出荷载要求,向建筑专业提出通道要求。
4。9。6  当配变电所与居住、办公的房间,上下及贴邻仅有一层楼板或墙体相隔时,配变电所内应采取屏蔽措施。
4。9。7  当配电装置室设在楼上或地下时,应设吊装设备的吊装孔或吊装平台。吊装平台、门或吊装孔的尺寸,应满足吊装最大设备的需要,吊钩与吊装孔的垂直距离应满足吊装最高设备的需要。
4。9。8  电压为35kV、10kV配电室和电容器室,宜设不能开启的自然采光窗,窗户下沿距室外地面高度不宜小于1。8m。临街的一面不宜开窗。
4。9。9  变压器室、配电装置室、电容器室的门应向外开,并应装锁。装有电气设备的相邻房间之间有门时,此门应向较低电压方向开启。
4。9。10  配变电所各房间经常开启的门窗,不应直通相邻含有酸、碱、蒸汽、粉尘和噪声严重的建筑。
4。9。11 当变压器室、电容器室采用机械通风且周围环境污秽时,宜加空气过滤器。
4。9。12 变压器室、配电装置室、电容器室等应有防止雨、雪和小动物从采光窗、通风窗、门、电缆沟等进入屋内的措施.
4。9。13 长度大于7m的配电装置室应设两个出口,并宜布置在配电室的两端。若两个出口之间的距离超过60m时,尚应增加出口。
    楼上、楼下均为配电室时,位于楼上的配电装置室至少应设一个出口通向室外的平台或通道。
4。9。14  配变电所的电缆沟和电缆室,应采取防水、排水措施。当配变电所设置在地下层时,其进出地下层的电缆口必须采取有效的防水措施。
4。9。15  变压器室宜采用自然通风,夏季的排风温度不宜高于45°C,进风和排风的温差不宜大于15°C。
4。9。16  电容器室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通风量应根据电容器温度类别按夏季排风温度不超过电容器所允许的最高环境空气温度计算。当自然通风不满足排热要求时,可采用自然进风和机械排风方式。
    电容器室内应有反映室内温度的指示装置。
4。9。17  变压器室、电容器室当采用机械通风或配变电所位于地下层时,其专用通风管道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制作。如周围环境污秽时,宜加空气过滤器(进风口处)。
4。9。18  有条件时配电装置室宜采用自然通风。
4。9。19  在采暖地区,控制室(值班室)应采暖,采暖计算温度为18℃。在特别严寒地区的配电装置室装有电度表时应设采暖。采暖计算温度为5℃。
    控制室和配电装置室内的采暖装置,宜采用钢管焊接,且不应有法兰、螺纹接头和阀门等。
4。9。20  位于炎热地区的配变电所,屋面应有隔热措施。控制室(值班室)宜考虑通风,有条件时可接入空调系统。
4。9。21  位于地下层的配变电所,其控制室(值班室)应保证运行和卫生条件,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装设通风系统或空调装置。
4。9。22  变压器室、电容器室、配电装置室、控制室内不应有与其无关的管道、明敷线路通过。
4。9。23  装有六氟化硫(SF6)的配电装置的房间,其排风系统要考虑有底部排风口。
4。9。24  有人值班的配变电所,宜设有上、下水设施。
4。9。25  干式变压器室、配电装置室、控制室、电容器室当设置在地下层时,在高潮湿场所,宜设置吸湿机或在装置内加装去湿电加热器,在地下层内并应有排水设施。

5  继电保护及电气测量
5。1  一般规定

5。1。1  本章适用于民用建筑中10~35kV电力设备和线路的继电保护及电气测量。
5。1。2  继电保护装置应满足可靠性、选择性、灵敏性和速动性的要求。
5。1。3  重要民用建筑的配变电所可根据需求采用综合自动化系统或设置与BA系统的接口。
5。1。4  继电保护及电气测量的设计尚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技术规程》GB14285的有关规定。
5。2  继电保护
5。2。1  继电保护设计的一般原则
  1  民用建筑的电力设备和线路,应装设短路故障和异常运行保护装置。电力设备和线路短路故障的保护应有主保护和后备保护,必要时可再增设辅助保护。
  2  为保证继电保护装置的可靠性,宜选用可能的最简单的保护方式,应采用由可靠的元件和尽可能简单的回路构成的性能良好的装置,并应具有必要的检测、闭锁和双重化等措施。保护装置应便于整定、调试和运行维护。
  3  为保证继电保护装置的选择性,对相邻设备和线路有配合要求的保护和同一保护内有配合要求的两元件,其上下两级之间的灵敏性及动作时间应相互配合。             
  在某些条件下必须加速切除短路时,可使保护装置无选择性动作。但必须采取补救措施(例如采用备用电源自动投入来补救)。
  4  为保证继电保护装置的灵敏性,保护装置应具有必要的灵敏系数,各类短路保护装置的灵敏系数,不宜低于表5。2。1所列数值。
表5。2。1  短路保护的最小灵敏系数                    
保护分类
保护类型
组成元件
最小灵敏系数
备  注
主保护
变压器、线路和电动机的电流速断保护
电流元件
2。0
按保护安装处短路计算

电流保护、电压保护
电流、电压元件
1。5
按保护区末端计算

10kV电力网中单相接地保护
电流元件
1。5

后备保护
远后备保护
电流、电压元件
1。2
按相邻电力设备和线路末端短路计算

近后备保护
电流、电压元件
1。3
按线路末端短路计算
辅助保护
电流速断保护

1。2
按正常运行方式下保护安装处短路计算
     注:灵敏系数应根据不利正常(含正常检修)运行方式和不利的故障类型计算。
????5  制定保护配置方案时,对稀有故障,根据对电网影响程度和后果应采取相应措施,使保护装置能按要求切除故障。对两种故障同时出现的稀有情况仅保证切除故障。
????6  在各类保护装置接用电流互感器二次线圈时,应考虑到既要消除保护死区,同时又要尽可能减轻电流互感器本身故障时所产生的影响。
????7  当采用远后备方式时,在变压器后面发生短路,由于短路电流水平低,而且对电网不致造成影响,可以缩小后备作用的范围。
????8  如由于短路电流衰减、系统振荡和电弧电阻的影响,可能使带时限的保护装置拒绝动作时,应根据具体情况,设置按短路电流或阻抗初始值动作的瞬时测定回路或采取其他措施。但无论采用哪种措施,都不应引起保护装置误动作。
????9  保护用电流互感器(包括中间电流互感器)的稳态比误差不应大于10%,必要时还应考虑暂态误差。当技术上难以满足要求,且不致使保护装置不正确动作时,才允许较大的误差。
  保护装置与测量仪表原则上不共用电流互感器的二次线圈。当必须共用一组二次线圈时,则仪表回路应通过中间电流互感器或试验部件连接,当采用中间电流互感器时,其二次开路情况下,保护用电流互感器的比误差仍不应大于10%。
????10  在正常运行情况下,当电压互感器二次回路断线或其他故障能使保护装置误动作时,应装设断线闭锁或采取其它措施,将保护装置解除工作并发出信号,当保护装置不致误动作时,应设有电压回路断线信号。
  11  为了分析和统计断电保护工作情况,保护装置设置指示信号,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在直流电压消失时不能自动复归,或在直流电源恢复时,仍能重现原来的动作状态。
   2)能分别显示各保护装置的动作情况。
   3)在由若干部分组成的保护装置中,能分别显示各部分及各段的动作情况。
   4)对复杂的保护装置,宜设置反应装置内部异常的信号。
   5)用于起动顺序记录或微机监控的信号接点应为瞬时重复动作接点。
   6)宜在保护出口至断路器跳闸的回路内装设信号指示装置。
  12  为了便于分别校验保护装置和提高可靠性,主保护和后备保护宜做到回路彼此独立。
  13  采用静态保护装置时,对工作环境、电缆、直流电源和二次回路应采取相应的措施,以满足静态保护装置的特殊技术要求。
  14  当电力用户10kV或35kV断路器台数较多、负荷级别较高时,宜采用直流操作。
  15  当采用蓄电池组作直流电源时,由浮充电设备引起的波纹系数不应大于5%。电压波动范围不应大于±5%。放电末期直流母线电压下限不低于85%。充电后期直流母线电压上限不高于115%额定电压。
????16  采用交流操作的保护装置时,短路保护可由被保护电力设备或线路的电流互感器取得操作电源,变压器的瓦斯保护,绕组为Y,yn0连接的变压器低压侧中性线上的零序电流保护和中性点非直接接地电力网的接地保护,可由电压互感器或变电所所用变压器取得操作电源。当有困难时,零序电流保护的操作电源也可取自本变压器低压侧线电压。电动机延时低电压保护、过负荷保护跳闸等应采用直流蓄电池或电容储能装置作为跳闸的后备电源。
  17  交流操作继电保护应采用电流互感器二次侧去分流跳闸间接动作方式。
18 10kV系统采用中性点经小电阻接地方式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1)设置零序保护;
 2)保护装置动作于跳闸,其信号接入事故信号回路。
5。2。2  电力变压器的保护
  1  对电力变压器的下列故障及异常运行方式,应按第5。2节的规定装设相应的保护装置。
   1)绕组及其引出线的相间短路和在中性点直接接地侧的单相接地短路;
   2)绕组的匝间短路;
   3)外部相间短路引起的过电流;
   4)中性点直接接地网络中外部接地短路引起的过电流及中性点过电压;
   5)过负荷;
   6)变压器温度升高;
   7)油浸式变压器油面降低;
   8)气体绝缘变压器气体压力升高;
   9)气体绝缘变压器气体密度降低。
????2  800kVA及以上的油浸式变压器和400kVA及以上的建筑物室内油浸式变压器,均应装设瓦斯保护。当壳内故障产生轻微瓦斯或油面下降时应瞬时动作于信号;当产生大量瓦斯时,应动作于断开变压器各侧断路器,如变压器电源侧无断路器时,可作用于信号。
????带负荷调压的油浸式变压器的调压装置亦应装设瓦斯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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