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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声明,我们这种理解妇女平等的方式是跟近来为此目的而出现的理论大不相同的,它同样得出其它许多结果。犹太—基督教神学,原来诞生于东方,那时妇女普遍受奴役,它找不到更好的解释办法,只得解释说妇女是从亚当的肋骨下生出来的,并从亚当创造的这一观念出发,使妇女从属于男人。就这样运用创世教义奠定了两性的不平等和妇女的奴役地位。最近,那些主宰妇女事业的人,那些向夏娃①宣传叛逆的人,提出了根本区别两性的神学观点,把两性平等化,并使双方处于同等地位。事实上,关于上帝,他们不是提过一个看来十分离奇的公式么:“上帝,他好;上帝,她好。”提出这一公式是向婆罗门教湿婆派②倒退。但是,他们是否真正懂得湿婆和杜尔卡③的古代崇信习俗,才这样如法泡制起来?湿婆教是否把两项原则分开了呢?不,恰恰相反,它把两项原则连结在不可分裂的象征之中。安凡丹④先生的公式适用于神圣的表示,肯定要高于希伯来人的神话;这个公式没有把夏娃作为次要的创造物从亚当肋骨底下生出来,也不把夏娃当作男人的依附者,或男人的附属品;它让夏娃在男人身边才智绽放,与男人平起平坐。但是在我们看来,这有一个很大的缺点,就是把根本不应该加以区分的东西错误地区分开来。是的,上帝确实代表两项原则,它把这些原则封闭在神秘的本质之中;但是上帝在这里既不是他,也不是她:它··通过第三者把他和她结合在一起。为什么要从上帝本身去阐明不应该加以说明的东西,或只能用取消上帝观念本身可以说明的东西呢?上帝并不存在于你们所看见的两张脸的这一张脸,或那一张脸上,它存在于由爱情连在一起的两张脸上,这是他的第三张脸。因此,从你们公式中得出的结果是错误的:在神圣本质的人性体现即人类之中,并不存在着他和她,这种情况只存在于上帝本质的其他表现之中。只有当他和她潜在于上帝身上,并被第三项原则即爱情联系到一起的时候,这才是上帝的意旨的体现;这个时候,而只是在这个时候,你们识别的两项原则才会显示出来。同样,也只有当爱情把男女联系在一起的时候,男人和女人才作为两性显示出来。在有爱情和配偶之前,妇女可以说是不存在的;因为作为妇女,她是不存在的,她只是作为人类的个体而存在。
①夏娃,亚当的妻子,人类之母。因偷食禁食,上帝让她永远受孕和遭受生儿育女之痛苦。——译者
②湿婆,婆罗门教和印度教主神之一,即毁灭之神,苦行之神,舞蹈之神。湿婆教与梵天教、毗湿奴教并列为印度教和婆罗门教中的三大教派之一。内有很多分支,有的反对婆罗门特权,有的主张男女平等。——译者
③杜尔卡,是梵文Durgā的音译。印度教雪山神女的化身之一,她既是湿婆的妻子,又是一个相对的独立女神——降魔女神。——译者
④安凡丹(Enfantin,1796—1864),法国工程师,空想社会主义者,奉行圣西门的学说和政治主张。——译者
再则,我已经说过,这种毫无哲学性的区分会造成象我刚才列举的天才名义所犯下的其他类似的错误。因为如果把学者、艺术家、企业家作为不同的三种气质加以区别,并认为他们之间只有通过神权政治统治者或教士才有可能进行联系的话,人们就更有理由把男人和女人作为不同实质的两种秉性加以区别,并认为本性之间也由两性畸形的教士作为联系。归根结底,整个这一体系,大约可以归结为对上帝本性的类似区分,诸项原则的双重性以及湿婆教错误的再现。
我要再一次表示,我并不否认这两项原则实际存在于上帝本身,可是我要问是谁使这两项原则在上帝身上统一起来的。你们不得不回答我说是爱情。正是爱情,唯有爱情能在上帝身上体现这两项原则。也正是爱情,唯有爱情,才能把两项原则体现到人类身上。因此妇女不必要求作为妇女的平等,(如同你们教给她的那样,)而应要求作为妻子的平等,也就是说要求真正的爱情,同时把自己提高到爱情的最高概念上,与男人共同分享这种平等。除此之外,妇女只能要求作为人的平等。
从这个学说中可以引出我们反对的体系所带来的完全不同的推理。这一体系认为,妇女既然在择偶前作为妇女享有自由,因此就可把她们的爱和她们的性都归还给她们自己,这等于是说让她们去卖弄自由。这样来宣告她们是自由的,是如此自由的,她们所以自由,是因为她们是女性,这就等于宣告她们不仅有使用爱情的自由,而且还有滥用爱情的自由。
但是,与此相反,宣告妇女在择偶前具有作为一个人的自由,就决不会带来同样的后果。自由,承认这样的自由,但并不以妇女的特殊身分,而是以人的身分提出来的,妇女就无可辩驳地享受她们爱情的自由以及她们所有的官能的自由,但决不是滥用爱情的自由。滥用爱情不可成为一种特权,也不可成为她们自由的标志本身。看一看由此造成的巨大差异吧。在爱别人,或在被人爱之前,妇女作为女人来说,是不自由的,而作为一个人来说却是自由的;这时她们不存在性别问题,就是说妇女的性尚未表现出来;这是一种潜在的官能,正象儿童身上蕴藏着理智一样。她们爱他人,她们被人爱,于是成了妇女,这一下她们显露出来了;是爱情把她们揭示出来,也是爱情使得她们一直在神秘的面纱掩盖下的性显现出来。但同时,她们成为妻子;爱情既然表现出来,配偶就在神圣的平等律令下存在了;妇女之所以为妇女乃是因为在这种律令下,她们所爱的男人也同样爱着她们;正当妇女享受爱情自由的时候,自由却从她们身边离去;这种自由被爱情平等和配偶平等取代了。这样,婚姻、爱情取得了它们的全部权利。通过婚姻,妇女的地位得到改善;通过婚姻和爱情平等,妇女的解放将会真正实现。
站在我们的观点上,我们要对妇女们说:你们既有权享有作为人的平等,也有权享有作为妻子的平等。作为妻子,你们和我们是平等的;因为爱情本身意味着平等。作为人,你们的事业也是大家的事业,它跟人民的事业是一致的;它跟伟大的革命事业,也就是说跟人类的普遍进步是联系在一起的。你们和我们平等,并不因为你们是妇女,而是因为奴隶和农奴已不复存在。
这就是要对男人们和妇女们阐述的真理;可是如果对妇女们这样说:你们是特殊的性别,是具有爱情的女性,你们解放自己吧,就是说,你们去运用爱情,乃至滥用爱情吧,那就曲解了这个真理,使之变为谬误。这样的妇女,蜕变为不知羞耻的维纳斯,既丧失了作为人的尊严,也丧失了作为女人的尊严,这就是说,丧失了在爱情的神圣律令下作为能够组成配偶的女人的尊严。
看来我们还根本谈不上赞同关于妇女解放的学说体系。近几年内,人们对此众说纷纭,而且对这种妇女解放作了一种我们认为是十分有害的解释。但是我们仍然诚心诚意采纳启示这种体系的真理,即两性的平等。事实上,今天还有谁感受不到和不赞成这种平等呢?今天还有谁相信夏娃是在亚当肋骨下出生的神话呢?今天有谁还敢作出密尔顿①在不到两个世纪以前那样大胆地作出的决定呢?他认为妇女是一种自己无法到达上帝那里的下等人;夏娃只有通过亚当才能认识上帝;在他们共同奔向上帝的进程中,他们两人中间唯有亚当是向导和明灯;只有亚当才属于上帝,而夏娃直接属于亚当,并通过亚当属于上帝:
“他只向着上帝,她通过他向着上帝。”
不对,犹太老人摩西的《创世纪》在这一点上,跟新教徒密尔顿的出自同一渊源的神学是一样虚假的,今天同样地被人们抛弃了。夏娃与亚当是平等的,起源优先说是一种空想。上帝的两张面孔在创造万物时是并列永存的。爱情就要有两个人,那么爱情只能跟两个人一起存在,用爱情联结起来的两者,在永恒的时间和空间中,才产生出神圣的三位一体。如果说他们是由神创造的,那么,作为爱情之子的亚当和夏娃,他们两人在诞生之前就早已事先存在;在他们的事业中,他们平等地事先生存着。他们在神秘的雌雄一体上各自只是其中的一半。这样,大自然再一次表现出统一的两种原则,它在几乎全部植物界以及动物界的最后级别中,形成了一个单一的生命体。但是不仅仅在上帝的事业中,夏娃与亚当是平等的。而且从事物的神圣意义来看,他们之间的平等是一直持续下去的。夏娃被创造时就是亚当的平等配偶,她永远也是他的平等配偶,这神圣的意旨经过几个连续阶段,产生了人类世界。当然,直至现在,人们把她放在表面的不平等的位置上,但夏娃仍然真正地得到了天赋的平等;因为她不仅平等地分担了痛苦,而且具有与男人同样的实际潜在能力。她和男人一道分担了人类世世代代的教育的全部痛苦的危机;因而她配得上他,做得也跟他一样多。我要重复说,在很大程度上,是爱情使我们经过千百次革命,才从奴隶制的法律过渡到了平等的法律,事实上这难道还不明显吗?妇女为了共同的事业付出了她们的一份辛劳:如果说我们今天获得自由,部分地是由于妇女的力量;那么祝愿妇女也由于我们的力量而获得自由。
①密尔顿(Milton,1608—1674),地位仅次于莎士比亚的英国诗人,著有《失乐园》,《复乐园》等长诗,他的散文多半是年青时代的政治见解,如《论教育》,《国王与官吏的职权》,《建立共和国的简单办法》等——译者
但是妇女自由了吗?我们是否平等地对待妇女呢?作为妻子,妇女是否得到了爱情和婚姻的平等呢?作为人,妇女在城镇中是否获得了平等,问题就在这里。
然而我不会对你们说:你们看看事实,看看发生了什么事情;我要对你们说:你们只要翻开法典,看看这本来应该代表正义和道德的理想,表面上反映我们最高尚、最崇高的观念的法典,它是否首先就用最粗暴的方式蹂躏了妇女作为妻子的平等呢?
我们的民法在妇女问题上是荒谬矛盾的典范。根据罗马法,妇女永远过着受监护的生活:至少在立法方面,一切都是一致的;过去妇女总是被归入“妇孺”之列。而我们现在却宣告:妇女在很多情况下应与男人同样自由。对妇女来说,不应再受什么一般监护,或假想监护:她们的法律成年年龄已经确定;她们本身能够继承遗产;她们所继承的份额也应当是一样的;她们应该掌握并支配自己的财产,在夫妻的共同生活中,我们主张实行财产分有制。但是在事关婚姻关系的问题上,涉及的范围已不再是财产问题,而是牵涉到我们和母亲,我们和姐妹,我们和女儿等等的关系问题;嘿!这时我们在法律上就不肯让步了,我们不再承认平等了;我们要妇女自己承认低人一等,做我们的奴仆,我们要妇女发誓百依百顺。真的,我们看待金钱要比爱情重要;我们看待那装满埃居①的钱包,要比看待人类的尊严更重:因为我们要解放妇女,让她们有权做财产的主人;可是,我们的法律宣布妇女作为妻子却低人一等。
①埃居,是法文écu的音译,法国古代的一种钱币,种类繁多,价值不一。——译者
所以问题仍然在于最明显的男女平等关系,可以说这个平等就是从这一关系里产生的。在这种关系中,平等是必须宣布的,因为没有平等,这种关系也就不存在了。但是,由于荒谬的矛盾,我们的民法却选择了这个时刻来宣布妇女地位卑贱;强制妇女逆来顺受,责令她们违心地发誓,并放纵情欲糟蹋自己的爱情。
我毫不怀疑,我们的法律中明确规定出这种爱情上的不平等,在未来的世纪中,这将会被看作我们这个时代道德、风尚的特征。人们将会说我们很少懂得正义,乃至不懂得爱情,因为爱情是正义的最神圣的部分;会说我们很少懂得爱情,乃至我们的司法对此毫无反映,在我们的法典这样一本体现正义的书籍里,对于神圣的婚姻所持有的概念,不是平等,而是不平等;不是和睦,而是不和;说我们不要平等的和地位一致的爱情,而提倡建立在妇女既具有同等身分,但又是低人一等.受奴役的基础上的莫明奇妙的古怪关系。是的,这就像今天我们列举十二铜表法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