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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请注意,仁慈是立法者的美德,而不是执法者的美
德;它应该闪耀在法典中,而不是表现在单个的审判中。如果
让人们看到他们的犯罪可能受到宽恕,或者刑罚并不一定是
犯罪的必然结果,那么就会煽惑起犯罪不受处罚的幻想。既
然罪犯可以受到宽恕,那么人们就认为:无情的刑罚不是正义
的伸张,反而是强力的凌暴。如果君主把恩赦即公共安全赐
给某个人,并且这种不明智的私人仁慈行为成了不一子处罚
的公共法令,那么,我能说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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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犯罪与刑罚 '意' 切萨雷·贝卡里亚
法律应当是铁面无私的,每一具体案件中的执法者也应
当是铁面无私的。但是,立法者应当是温和的、宽大的和人
道的。他们是一些明达的建筑师,使自己的大厦以自爱为基
础平地而起,使普遍利益集中地体现个人利益。他们任何时
候都不会被迫用片而的法律和混乱的措施将普遍利益同个人
利益割裂开来,以恐惧和猜疑为基础建立起公共幸福的虚伪
形象。他们是深沉而敏感的哲学家,让作为自己兄弟的人们
安宁地享受那一小份幸福; 自在的第一动因所创立的无限体
系,安排人们在宇宙的这一角落领略这种享受。
二十一、庇护
我再谈谈另外两个需要探讨的间题。第一,庇护是否正
义,国家之间达成相互遣返罪犯的协约是否有益?
在一个国家的疆界以内,不应当有任何一块土地独立于
法律之外。法律的力量应该形影不离地跟踪着每一个公民。
不予处罚和庇护没有多少差别。既然刑罚的印象主要在于肯
定躲避不了它,而不在于它的强度,那么,庇护往往是提倡
犯罪,它使刑罚赶不走犯罪。庇护权的泛滥造成了小君权的
泛滥,因为在那些公共法律失去权威的地方,人们就可能制
定另一些违背公共利益的法律,形成同社会整体精神相抵触
的精神。整个历史表明:庇护在国家和舆论当中造成过巨大的
动乱。
有人主张:无论人们在哪里犯了罪,即实施触犯法律的行
为,他都可以受到刑罚。似乎臣民的属性是一成不变的,也
就是说,无异于奴隶的属性,甚至比它更糟糕。似乎居住在
某国度的公民可以是另一国度统治的臣民,他的行为可以毫
无矛盾地受到两个往往互相矛盾的君主和法典的支配。
有人认为:在君士坦丁堡犯下的凶残行为,可以在巴黎受
到惩罚。其抽象理由是;谁侵犯了人类,谁就应受到整个人类
的敌视和普遍的痛恨。似乎法官是凭借着人的感觉复仇,而
不是依据约束着他们的契约来复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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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的地点就是犯罪的地点。因为,人们仅仅是为了那
个地点的公共安全才被迫去侵犯某个人。如果某个罪犯对于
其他社会的契约并没有造成破坏,那么他可以受到该社会最
高力量的威吓、驱逐和排斥,却不能受到以法律手续做出的
惩罚。法律只是社会契约的复仇者,而不是行为内在恶意的
复仇者。
无论怎么劝说,我相信:不让真正的犯罪找到任何安身之
地,这是防范犯罪的极有效的借施。然而,只要最符合人类
要求的法律以及最为宽和的刑罚在摆脱了擅断和见解之后还
未使受压迫的无辜者和受鄙薄的美德获得保护,只要那种将
君主利益同臣民利益日益联系在一起的一般理性还没有将暴
政完全隔绝在广阔的亚洲平原,那么,对于国家之间互相遣
返罪犯是否有益这一问题,我可不敢做出结论。
二十二、悬赏
需要探讨的另一个间题是:以悬赏的方式买取被认为是罪
犯的人的头颅,并使每个公民都成为高挽袖口的刽子手,这
是否有益呢?
罪犯有时逃离国界以外,有时留在国界以内。在第一种
情况下,君主悬赏就是在鼓励公民犯罪,把他们送上刑场,
因为,这样做损害并潜越了他人的统治,并以此种方式认可
其他国家对他采取同样的做法。在第二种情况下,悬赏暴露
了君主自身的软弱。有力量保卫自己的人是不寻求这种交易
的。
此外,这种法令裹读了一切稍有风吹草动就会从人心灵
中销声匿迹的道德观念。有些法律时而倡导背叛,时而惩罚
背叛。立法者用一只手束紧家庭、亲戚和朋友间的关系,另
一只手却悬赏破坏和扯断这些关系的人。一向自相矛盾的立
法者,一方面把人猜疑的心灵引向信任,另一方面却在大家
心中挑拨离间。它不是在预防犯罪,相反,倒是在增加犯罪。
这是软弱国家的招术,在那里,法律只不过是对一座分崩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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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的大厦所做的临时修补。
随着一个国家日益走向光明,忠实和相互信任也变得日
益必要,并日益趋向于同真正的政治结合在一起。阴谋、诡
计、阴暗间接的手段往往被法律所禁止,大家的敏感性抵消
了个人的敏感性。在蒙昧世纪中,公共道德要求人们屈从于
私人道德,文明世纪应以此为鉴。然而,那些奖赏背叛、煽
动地下战争,并在公民中制造相互猜疑的法律,同这种政治
与道德的必然结合是背道而驰的,而只有依靠这种结合,人
民才能享受幸福,国家才能获得和平,世界才能摆脱笼罩着
它的不幸,进人长期的安宁和休憩。
二十三、刑罚与犯罪相对称
公众所关心的不仅是不要发生犯罪,而且还关心犯罪对
社会造成的危害尽量少些。因而,犯罪对公共利益的危害越
大,促使人们犯罪的力量越强,制止人们犯罪的手段就应该
越强有力。这就需要刑罚与犯罪相对称。
如果说欢乐和痛苦是支配感知物的两种动机,如果说无
形的立法者在推动人们从事最卓越事业的动力中安排了奖赏
和刑罚,那么,赏罚上的分配不当就会引起一种越普遍反而
越被人忽略的矛盾,即:刑罚的对象正是它自己造成的犯罪。
如果对两种不同程度地侵犯社会的犯罪处以同等的刑罚,那
么人们就找不到更有力的手段去制止实施能带来较大好处的
较大犯罪了。无论谁一旦看到,对打死一只山鸡、杀死一个
人或者伪造一份重要文件的行为同样适用死刑,将不再对这
些罪行作任何区分;道德情感就这样遭到破坏。这种情感是无
数世纪和鲜血的成果,它们极为艰难地、缓慢地在人类心灵
中形成;为培养这种感情,人们认为还必须借助最高尚的动力
和大量威严的程式。
在同人类欲望的普遍斗争中,防止一切越轨行为的产生
是不可能的。随着人口的增长,随着个人利益日益交织在一
起,很难按照几何公式将不断增加的越轨行为引向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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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政治算术中,需要以可能性的计算代替数学中计算的精确
性。浏览一下历史将会发现:越轨行为是随着帝国疆土的扩大
而增长的。由于民族感情被随之削弱,个人能从自己的越轨
行为中捞到好处,增强了犯罪的推动力。因此,加重刑罚也
就变得越来越必需了。
促使我们追求安乐的力量类似重心力,它仅仅受限于它
所遇到的阻力。这种力量的结果就是各种各样的人类行为的
混合;如果它们互相冲突、互相侵犯,那么我称之为“政治约
束”的刑罚就出来阻止恶果的产生,但它并不消灭冲突的原
因,因为它是人的不可分割的感觉。立法者像一位灵巧的建
筑师,他的责任就在于纠正有害的偏重方向,使形成建筑物
强度的那些方向完全协调一致。
既然存在着人们联合起来的必要性,既然存在着作为私
人利益相互斗争的必然产物的契约,人们就能找到一个由一
系列越轨行为构成的阶梯,它的最高一级就是那些直接毁灭
社会的行为,最低一级就是对于作为社会成员的个人所可能
犯下的、最轻微的非正义行为。在这两极之间,包括了所有
侵害公共利益的、我们称之为犯罪的行为,这些行为都沿着
这无形的阶梯,从高到低顺序排列。
如果说,对于无穷无尽、暗淡模糊的人类行为组合可以
应用几何学的话,那么也很需要有一个相应的、由最强到最
弱的刑罚阶梯。有了这种精确的、普遍的犯罪与刑罚的阶梯,
我们就有了一把衡量自由和暴政程度的潜在的共同标尺,它
显示着各个国家的人道程度和败坏程度。然而,对于明智的
立法者来说,只要标出这一尺度的基本点,不打乱其次序,
不使最高一级的犯罪受到最低一级的刑罚,就足够了。
二十四、衡量犯罪的标尺
我们已经看到,什么是衡量犯罪的真正标尺,即犯罪对
社会的危害。这是一条显而易见的真理,尽管认识这类明了
的真理并不需要借助于象限仪和放大镜,而且它们的深浅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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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都不超出任何中等智力水平的认识范围,但是,由于环境
惊人地复杂,能够有把握认识这些真理的人,仅仅是各国和
各世纪的少数思想家。
亚洲式的见解和披着权势外衣的欲望,往往采取无形的
冲击,或者在个别时候通过对人们懦弱的轻信心来施加强暴
的影响,抹杀一些通俗的概念。也许正是这些概念构成了初
生社会的哲学,本世纪的光明似乎就是这些哲学思想的冉现,
然而在接受了严格的检验、痛苦的经历和磨难之后,它们被
进一步发扬光大了。
有人认为:犯罪时所怀有的意图是衡量犯罪的真正标尺,
看来他们错了。因为,这种标尺所依据的只是对客观对象的
一时印象和头脑中的事先意念,而这些东西随着思想、欲望
和环境的迅速发展,在大家和每个人身上都各不相同。如果
那样的话,就不仅需要为每个公民制定一部特殊的法典,而
且需要为每次犯罪制定一条新的法律。有时候会出现这样的
情况,最好的意图却对社会造成了最坏的恶果,或者,最坏
的意图却给社会带来了最大的好处。
有些人在衡量犯罪时,考虑更多的是被害者的地位,而
不是犯罪对公共利益的影响。如果说这是衡量犯罪的真正标
尺,那么,同谋杀帝王的行为相比,对大自然的失敬行为就
应该受到更为严厉的惩罚,因为自然的至高无上性完全足以
弥补罪行间的差别。
最后,还有些人认为:罪孽①的轻重程度是衡量犯罪的标
尺。冷静地研究一下人与人之间以及人与上帝之间的关系,
就将清楚地发现这种看法的荒谬。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平等
的,只是为了解决欲望的冲突和私利的对立,才产生共同利
益的观念,以作为人类公正的基础。人与上帝之间的关系是
依赖于上夭和造物主的,只有造物主才同时拥有立法者和审
判者的权利,因为惟独它这样做不会造成任何麻烦。如果说
上帝已经为违抗它那无上权威的人规定了永恒的刑罚,那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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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犯罪与刑罚 '意' 切萨雷·贝卡里亚
谁胆敢去充当一个取代神明公正的爬虫呢?谁想去为这位不
能从周围接受任何欢乐和痛苦、自我作古、独往独来的存在
物复仇呢?
①罪孽(peccato)是指一种宗教罪恶,它被认为是对上帝旨意的违反。在中世纪,
对犯有严重罪孽的人也按犯罪论处。—译者注
罪孽的轻重取决于厄测的内心堕落的程度,除了借助启
迪之外,凡胎俗人是不可能了解它的,因而,怎么能以此作
为惩罚犯罪的依据呢?如若这样做,就可能出现这种情况:当上
帝宽恕的时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