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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死和医生协助自杀-第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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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    
    设想一下(事实上我们很可能认为这样)因这种选择而情况变好的病人比情况更糟的病人多得多。再设想一下(我们很可能认为这样)这些病人受益 - 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摆脱巨大的疼痛和痛苦 - 的大小超过了对情况变得更糟的那些人的损失的大小,例如继续活着的人就会感到内疚,处于压力下他们就会比他们愿意的更早结束不幸的存在(记住我们在谈患有临终疾病或不可治愈疾病的人)。    
    不管根据福利的标尺或自主性标尺来衡量,如果受益以这种方式分布,那么人们如何达到应该对所有人都拒绝允许医学协助死亡的结论呢?    
    然而,设想一下这样的情况:事实上因没有医学协助死亡这种选项而受苦的人比较少,而因此受益的人很多。对于效用主义者来说,这个问题就解决了。于是,这个问题变成了:对于受益和代价应该如何分配,公平的解决办法是什么。16  由于我们不能设计出一种体制,这种体制不会使其他人受到种种压力,其他人也不会滥用这种允许,从而使少数人遭受巨大痛苦,这是否公正?    
    这将我们引导到最后一组我们要考虑的事情:在一些人因某种许可的体制化而得益的人而其他人会受到伤害的情况下,受益和负担的合适分布是什么。    
    让我们提醒读者我们在何处。为了便于论证,我们从提出这样的假定开始,即在某些情况下个别病人有权要求愿意协助病人死亡的医生不干预,并且没有真心诚意反对的医生也许应该在这种情况下提供协助。于是我们考虑一系列的理由反对将这种允许或要求体制化,并且论证说这些理由不是具有说服力的。不管这种论证具有符号意义,还是因为有滥用的可能,还是难以立法,还是因为存在滑坡,我们坚持认为,这种论证并没有提供反对合法化的充分论证。我们考虑的最后论证指出,允许医生协助自杀要付出代价,尤其是某些人可因为有这样一种选项而情况更糟。为了便于论证,我们要承认,立法化的政策有一些危险。对于这种危险有多险恶或有多大可能,我们并没有任何可靠的证据,但否认这种危险是可能的,这就过分乐观了。那么,对于改革的建议,一个合情合理的立法者应该采取什么态度呢?    
    


第二部分第12节:公共政策与医生协助自杀(7)

    一种可能的态度是“犯不冒任何风险的错误”。17 但是这个格言有许多可能的解释。它可提示一种最大-最小政策:选择这样一种方针,其最坏的结局比其他可供选择办法的最坏结局要好。然而,这种原则仅当我们对种种结局的可能性没有可靠的信息时才是合适的。当我们对于现在的境况有一些证据,对未来的种种可能性有一些证据时,这就不是一个合理的政策。无论如何,它要求我们将最坏的可供选择办法加以分级,并且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是否能够这样做尚不清楚。也许,在目前情况下最坏的可能性是,一些病人将在受尽折磨的疼痛中或在丧失尊严和不近人情的状态中死去。如果沿着所建议的这些思路去进行改革,那么最坏的结局是,那些本来会在合理时间内度过合理生活的人会受到压力去请求自杀。18    
    要求我们去做的事是,根据实际事实对哪一种情况更糟做出判断,例如病人年龄,病人对各种伤害的态度,病人与朋友和家庭的关系,等等。这里我们同意范因伯格?(Feinberg)的意见,“抽象地说,或者当我们尽可能地接近现实时,将任何一种考虑评判为总比另一种考虑更严重,这是起误导作用的。”19 抽象地说,认为失去生命的另一天总是比严重疼痛的另一天更糟,这根本不是正确的。当然,在特定情况下,我们也许能够做出判断,而这种判断可以朝向不同的方向。但是如果我们不能抽象地做出判断,那么即使我们全然不顾这样的事实:这仅在对概率和结局一无所知的情况下才是合适的,我们也不能使用最大-最小政策。    
    “犯不冒任何风险的错误”的另一种可能的解释是,我们应该为了避免有所失而不求有所得。根据这种观点,冒比现状更糟的状况的风险,要比冒不改善现状的风险更糟。首先,不要伤害人。然而,这是极端保守的立场。即使现状极端糟,即使改进可能很大,它建议反对任何改革。因为改革有可能使现状更糟。虽然我们可以设想这种情况,但这并不是一般应该采取的合理态度。。    
    我们没有仔细考查“犯不冒任何风险的错误”的一切可能的解释,因为我们要指出任何解释要以如下论点为前提:潜在的得主和失主处于相同的地位。得主和失主在一开始并没有任何特殊的地位,因此我们可以自由地设法使风险最小化,而不管这样做了以后谁得谁失。但是我们是在假定那些因改革而有所得的人,那些想要结束他们生命的患有临终或不可治愈的疾病的病人,有权要求得到这种协助。如果因改革而有所失的那些人没有那种要求,那么任何计算必须给那些有所得的人以更大的权重。对他们的选择面临越来越大的压力的那些人有权要求不面临这些压力,同样(比方说)面临不自愿安乐死的那些人,肯定也有权要求得到保护而不对他们采取不自愿安乐死。    
    如果是这样,那么反对改革的论证会采取这样的形式:因为其他人可从这种允许中有所失,这样要求不能体制化。这类似于论证我们不能允许用梦游来为谋杀的指控辩护,因为有些人可以此进行非法辩护,“侥幸逃脱谋杀罪名”。这种权衡有时可能是合法的,但条件必须包括以下事实:所说的伤害非常严重,而且非常可能发生,被拒绝的要求不是一个迫切的要求,而设计可避免这些伤害的系统的代价很大。    
    在医生协助自杀的情况下,这些条件并不合适。这里的要求是一种迫切的要求 - 避免不必要的疼痛和痛苦,以及按照自己的基本价值决定自己的生命如何终结的能力。所说的伤害是严重的,这是对的 - 人们受到违背他们的意志要他们结束生命的压力 - 但这种压力的可能和程度却不清楚。人们可以做许多事来防范这些伤害。至少,人们应该将举证责任赋予那些根据可预见的滥用建议拒绝将这样一种符合道德的要求合法化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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