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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的错误只能由纯粹理性本身去发现,但也十分困难,因为就连理性本身都由于它的理念而自然地成为辩证的,而且这种不可避免的假象,不能由对事物的客观的、教条式的探讨①,而只能由理性本身(它是理念的源泉)对事物的主观的探讨②,才能对它加以限制。
①即把事物看成是“自在之物”。——译者
②即把事物看成是“现象”。——译者
第四十三节
我在《批判》里的最大目的决不仅仅在于能够把几种知识小心地区别开来,同时也在于从它们共同源泉里把所属各种的概念推演出来。这样,我就不仅①可以知道了它们的来源,以便妥善地规定它们的使用,而且也可以有预想不到的、然而是不可估价的便利,使我得以先天,也就是从原则上,去认识我对概念的列举、归类和区分。不这样做,形而上学就只能是零零碎碎的东西,人们永远不知道所掌握的东西是否已经够了,或者还缺不缺点什么,什么地方缺。我们固然只有在纯粹哲学里才能有这种便利,不过,这种便利是构成纯粹哲学的实质的东西。
①德文埃德曼版、舒尔茨版和施密特版是“nichtallein”(不仅),格里洛的《康德先生著作校勘记》中是“nichtalle”(不完全)。——译者
既然我在一切理智判断的四种逻辑功能里找到了范畴的来源,因此十分自然,我也在三种推理功能里去找理念的来源。因为,象这样的一些理性概念(先验的理念)既然是既定的,那么,如果不是把它们视为天赋的话,它们就只能存在于理性的活动里,不能存在于其他任何地方。理性活动,如果仅就其形式来说,是构成推理的逻辑元素的;但是,如果就其把理智判断表现为被这样的或那样的一种先天的形式所规定的来说,它就构成纯粹理性的先验概念。
推理的形式上的区别,必然使推理分为直言推理、假言推理和选言推理。因此,这些推理所根据的理性概念就有:第一,完整的主体理念(实体性的东西);第二,完整的条件系列理念;第三,一切概念在可能的东西的一个完整的总和的理念中之规定①⑥。第一种理念是心理学的③理念,第二种是宇宙学的理念,第三种是神学的理念;而且由于三者都产生辩证法,尽管各自按其不同的样式,因此全部纯粹理性辩证法就由之而分为纯粹理性的错误推论、纯粹理性的互相冲突④和纯粹理性的设想⑤。这样一来,就使我们完全放心,纯粹理性的一切要求已经完全表现在这里了,而且一个都不缺少,因为作为这些要求的全部来源的理性能力本身已经由此全面探察到了。
①在《纯粹理性批判》里是这样说的:“全部先验理念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包含思维主体之绝对的(无条件的)统一;第二类包含现象的诸条件系列之绝对的统一;第三类包含一般思维的全部对象的条件之绝对的统一。”(德文第一版第334页,第二版第391页;参见商务印书馆1960年中译本第264—265页)。——译者
⑥在选言判断里,我们把全部可能性都看做是按照某一个别概念来分的。把一般物加以全部规定(把一切可能的、互相矛盾的属性加给任何一个物)的本体论原理,它同时也是一切选言判断的原理,是以全部可能性的总和为基础的,在这个总和里,每个一般物的可能性都被看做是已经规定了的。这就差不多可以解释上述的命题:即在选言推理中的理性活动,在形式上和做成全部实在性的一个总和(它里面包含一切互相矛盾的属性的肯定的东西)的理念的那种理性活动是一个东西。
③德文埃德曼版和舒尔茨版是“psychologisch”(心理学的),施密特版是“physiologisch”(生理学的,形而下的)。——译者
④异译:“二律背反”、“二律背驰”。——译者
⑤异译:“理想”。——译者
第四十四节
在上面的一般观察中,值得注意的还有:和范畴不同,理性理念对我们的理智在经验上的使用毫无用处,我们在这方面甚至可以完全抛开它不管。不仅如此,理性理念同关于自然界的理性知识的公理相矛盾。然而尽管如此,我们对另外的一个有待于规定的方面却是必要的。灵魂究竟是不是一个单一的实体,这在解释灵魂的现象上,对我们来说是无关紧要的,因为我们不能通过任何可能经验使一个单一的存在体的概念成为可感觉的,从而成为具体可理解的。因此,如果想要深入考察现象的原因,那么这个概念是非常空洞的,决不能拿它作为原则来说明内经验或外经验提供我们的东西。同样,关于世界的有始或世界永恒(aparteante)的宇宙学的理念,在说明世界本身的任何一个事件上,对我们也没有什么用处。最后,自然哲学的一个正确的公理告诉我们,自然界的安排是出于一个至上存在体的意志的,我们对这种安排必须避免加以任何解释;因为,如果加以解释,那就不是自然哲学,而是宣告自然哲学的破产。因此理念的使用和范畴的使用完全不同。范畴和建筑在范畴之上的原则是使经验本身首先成为可能的东西。虽然如此,我们给理智所做的十分辛苦的分析,如果其目的只在于能够在经验之内提供出自然界知识来,那么这种分析就完全是多余的了;因为理性在数学和自然科学上的工作做得非常妥善、非常好,用不着这种琐细的演绎。因此,我们对理智的批判同纯粹理性的理念结合起来,其目的是为了超出理智在经验上的使用;不过,我们前面曾经说过,在这方面,这是完全不可能的,它既没有对象,也没有意义。虽然如此,属于理性的性质的东西一定要和属于理智的性质的东西一致起来,前者必须有助于使后者完满起来,而不能反而干扰后者。
这个问题的解决如下:纯粹理性在它的理念里并没有存在于经验范围以外的特殊对象,它所要求的只是理智使用在经验的总和里的完整性。但是这种完整性只能是原则的完整性,不能是直观和对象的完整性。虽然如此,为了把前者确定地表现出来,理性把它设想成为对一个客体的认识,这个认识,就那些规则来说,是完整地规定了,然而这个客体不过是一个理念,仅用以使理智认识得以尽可能接近那个理念所指的完整性而已。
第四十五节
纯粹理性的辩证法序言
我们在上面第三十三节和第三十四节里已经指出:范畴从一切感性规定的混杂中超脱出来的纯洁性可以引导理性把范畴的使用超出一切经验之外,扩展到自在之物上去;这些范畴找不到能够给它们具体提供意义的直观,因此它们,作为单纯的逻辑功能,虽然可以表象一个一般的物,但本身不能给任何物提供什么确定的概念。这样的一些夸大了的客体,人们就称之为本体,或纯粹理智存在体(称之为思维存在体比较好)。例如被设想为在时间里没有常住性的实体或者被设想为在时间里不起作用的原因,等等,人们给它们加上一些属性,用来仅仅使经验的合乎法则性成为可能,同时却从它们身上去掉了唯一使经验成为可能的一切直观条件。这样一来,这些概念又重新失掉了全部意义。
然而我们并不怕理智不经外来法则的驱使而自动地任意越过它的界线跑到纯粹思维存在体的领域里去。不过,理性不能完全满足于理智规则的任何经验使用(因为经验使用永远受制约),因此,当理性要求完结这种条件连锁时,理智就被推出它的领域,以便一方面把经验的对象表现在一个如此广大以致任何经验都捉摸不到的系列里,另一方面(为了完结这个系列起见),理性甚至完全在这个系列之外寻找它可以把连锁加于其上的本体,并且一经最后摆脱了经验条件,理性就终于功德圆满了。这些就是先验的理念,虽然按照我们理性的自然规定的真正的、然而是隐蔽的目的来说,这些先验的理念不是为了过分夸大概念,而仅仅是为了无止境地扩大这些概念的经验使用;但是它们通过一种不可避免的假象,却诱使理智去做超验的使用,这种超验的使用虽然带有欺骗的性质,但是下决心把它限制在经验的界线之内是办不到的,只有通过科学的训练才能使它勉强地留在限度以内。
《导 论》
康德著
一、心理学的理念
(《批判》〔德文第一版〕第341页起①)
①德文第二版第399页起,参见商务印书馆1960年中文译本第242页起。——译者
第四十六节
大家很久以来就注意到,在一切物体上,真正的主体,即当一切偶性(作为属性)都被抽掉以后所剩下来的东西,也就是实体性的东西本身,对我们来说是不知道的,而且关于我们智慧的有限,曾经有过各种各样的感伤。然而,在这里最好指出,如果人类理智对事物的实体性的东西不能认识,即不能从它本身上加以规定,而是希望把它这个仅仅是理念的东西当做一个规定了的对象那样去认识的话,那也不应该对它加以指责。纯粹理性要求我们给一个事物的每一个属性寻找属于它的主体,而这个主体本身也必然仅仅是一个属性,然后再给它寻找它的主体,这样进行到无穷(或者能进行到哪里就进行到哪里)。但是,这样一来,其结果是:我们所能达到的任何东西都不应该被视为最终的主体,而实体性的东西本身永远不能被我们的理智所思维,不管深入到什么程度,即使把全部自然界都给它揭露无遗也不行。因为我们的理智的特性在于论证地,即通过概念,也就是单纯通过属性,来思考一切;而这些属性必然永远缺少绝对的主体。因此,我们在认识物体时所通过的一切实在的特性,都不过是一些偶性,就连不可人性都是这样,我们只能把不可人性表象为一种力量的结果,而力量的主体,对我们来说是付诸缺如的。
现在,在我们对我们自己的意识(能思的主体)里似乎是有这种实体性的东西,当然是在一种直接的直观里;因为内感官的一切属性都涉及自我作为主体,而且我不能把我自己想成是任何别的主体的属性。因此在这里,在既定的概念作为属性,对一个主体的关系中的完整性似乎是已经在经验里提供出来了。这个主体不仅仅是一个理念,而且是一个对象,即绝对的主体本身。然而这种希望是白费的。因为自我决不是一个概念①,它仅仅是内感官的对象的标记,因为我们没有任何属性用来进一步认识它,所以它本身当然不能是任何别的东西的属性;不过它也并不是一个绝对主体的一个确定概念,而是,如同在别的情况下一样,仅仅是内部现象对它的不知道的主体的关系而已。同时,这个理念(它对于彻底摧毁有关我们的灵魂的内部现象的一切唯物主义的解释,是很可以用做一种制约原则的)经过一种完全自然的误解而产生了一种非常不象样的论证,这种论证从我们的能思的存在体的实体性的东西这一假想的认识中,推论出这个实体性的东西的性质,这样一来,对于这个实体性的东西的认识就完全落在经验总和之外去了。
①假如统觉'1'的表象(自我)是任何东西必须由之而被思维的一个概念,那么它就能够被用做别的东西的一个属性,或者本身能够包含这样的属性。然而它不过是对一种存在的感觉,没有一点点概念,并且仅仅是一切思维与之发生关系(relationeoccidentis)的那种东西的表象。
'1'“统觉“是把表象联系到“自我”上去的行动。“纯粹统觉”,就是“自我意识”或“我思”。在《批判》里是这样解释的:“自我意识在产生‘我思’表象时,本身不能再由其他表象伴随,这种自我意识就是纯粹统觉。‘我思’表象是一种必须能够伴随其他一切表象,而在全部意识中又是一个、同一的表象。”(德文第二版第132页,参见商务印书馆1960年中文译本第101页)。——译者
第四十七节
人们虽然可以把这个能思的自我(灵魂)称为实体,当做思维的最终主体,本身不能再被表现为另一东西的属性,但是,只要不能证明能思的自我有常住性,那么能思的自我就仍然非常空洞、毫无意义。因为,常住性是使实体概念在经验中丰富多彩的东西。
但是常住性决不能由一个当作自在之物的实体概念中,而只有在经验中,才能得到证明。这一点在“经验的类比第一”里已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