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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所有权-第1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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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绝对权时,他是错误的。法律和规章所禁止的使用方法愈来愈多,在限制那种以最绝对的方式享受和使用物件的权利的问题上,判例的作用也已经和法律一样重要了。——原编者    
  所有权可以区别为:1.单纯的所有权,就是对一件东西的领主式的支配权,或者像人们所说的没有任何负担的所有权;2.占有。“占有,”杜兰东②说,“是一种事实上的而不是法律上的现象。”杜利埃③则说:“所有权是一种权利,一种法定的权力;占有是一个事实。”房屋承租人、土地租用人、无偿借用人、用益权人都是占有人;出租和出借的主人以及只有在用益权人死亡时才能享受的继承人都是所有人。如果我敢于采用这种比喻的话,那么情人就是占有人,丈夫就是所有人。    
  ②亚历山大·杜兰东(1782—1866),法学家,在1819年发表过《契约和债概论》,共四册,8开本,并从1825至1837年发表了《以民法为根据的法国法律教程》,共二十一册,8开本。——原编者    
  ③见第58页脚注'3'。——原编者    
  所有权的这个双重定义——一方面是支配,一方面是占有——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如果要理解我们将来论述的内容,就有必要对这个定义作深入的了解。    
  从占有与所有权的区别中产生了两种权利:及物权(jusinre),根据这个权利,我可以要求归还我既得的财产,无论我发见它是在谁的手中;还有对物请求权(jusadrem),根据这个权利,我可以要求成为所有人。所以配偶之间对于人身的权利是及物权;而在未婚夫妇之间的权利还只能是对物请求权。在第一种场合,占有与所有权是结合在一起的;而第二种场合只含有没有任何负担的所有权。我以劳动者的资格,有权去占有自然界和我自己勤劳的产物,然而由于我的无产阶级的地位,我什么也享受不到,所以我要根据对物请求权要求恢复我的及物权。    
  及物权和对物请求权的这个区别,就是请求占有之诉和确认所有之诉的著名的划分的基础;这两种起诉权是法学上两个实有的范畴,在它们广大的适用范围内,它们涉及到整个的法律学。确认所有之诉是指与所有权有关的一切事项说的;请求占有之诉则指与占有有关的一切事项说的。在写作这篇反对所有权的论文的时候,我是对整个社会提起确认所有之诉的;我证明今天一无所有的人是和占有财产的人具有同样名义的所有人;但我并不由此推论说财产应归所有的人共享,而是要求彻底废除所有权,作为一项普遍安全的措施。如果我的起诉失败,那么我们无产阶级和我自己就只有自刎了:我们没有别的事情可以向各国的司法机关提出要求的了;因为像《诉讼法法典》第26条以它的那种有力的笔调所规定的那样,原告在确认所有之诉中的请求被驳回后,不得再提起请求占有之诉。相反地,如果我的起诉得到胜利,我们就必须重新开始一个要求占有的诉讼行为,以便恢复我们已被所有权所剥夺的对于财富的享受权。我希望我们不致被迫趋于极端;但是这两种起诉是不能同时进行的,因为同样根据那本《诉讼法法典》来说,请求占有之诉和确认所有之诉永远不得同时提起。    
  在进入到问题的实质部分以前,在这里先提出几点初步的观察结果不是没有用处的。           
《什么是所有权》 
蒲鲁东著 孙署冰译        
第一节 作为天然权利的所有权    
   《人权宣言》把所有权列为人们的天然的和不因时效而消灭的权利之一,这类权利共有四种:自由权、平等权、所有权、安全权。1793年的立法者在列举这些项目时所采取的是什么方法呢?什么方法都没有。他们正像讨论主权和法律条文那样,以一种概括的看法并按照他们的见解提出了一些原则。一切都是他们胡乱地或匆忙地制订的。    
  假定我们可以相信杜利埃所说的话:“绝对的权利可以归结为三种:安全权、自由权、所有权。”平等权被这位雷纳城的教授取消了;为什么呢?是不是因为自由权包含平等权,还是因为有所有权就不能有平等权呢?这位《民法释义》的作者对此只字不提:他甚至没有想到这里存在着须加讨论的问题。    
  但是,如果我们把这三种或四种权利互相比较一下,我们就可以看出,所有权和其他几种权利是毫不相像的;对于大部分的公民来说,它只是一种潜在的东西,好像是一种处于睡眠状态的、未经行使的权能;对于享有所有权的人来说,所有权是一种可以进行某种交易和改变的权利,这是与天然权利的观念相矛盾的;实际上,政府、法院和法律并不尊重它;最后,大家自发地和异口同声地认为它是虚妄的。    
  自由是不可侵犯的,我既不能出卖又不能出让我的自由;一切旨在出让或停止行使自由权的契约或条款是无效的;当奴隶一旦踏上自由的国土,他就立刻成为自由人。当社会逮捕一个坏人并剥夺他的自由时,这是正当防卫的问题:凡是以犯罪的行为破坏社会契约的人都是公敌;在侵犯别人的自由时,他迫使被害人剥夺他的自由。自由是人的地位的首要条件:如果没有自由,我们怎么能够完成人的行为呢?    
  同样,在法律面前的平等既不能受限制,也不能有例外。所有的法国人都有平等地担任职位的资格:因此,面对着这种平等,在许多场合下是由抽签和资历来解决优先任用的问题的。最穷的公民可以向司法机关控告最有地位的人物,并从那里得到公正的裁判。如果百万富翁亚哈在拿伯①的葡萄园里盖上一座别墅,法院有权根据情况命令那位富翁把别墅拆掉,虽然他已经花费了一笔巨款;命令他恢复葡萄园的原状并赔偿损失。法律要使合法地得到的财产不分价值,不管是谁,都得到尊重。    
  ①《旧约列王纪略上》第21章。——原编者    
  固然宪章要求人们具有财产上和资格上的某些条件②,才能行使某些政治权利;但是所有的政论家都知道,立法者的意图并不是要建立一种特权,而是要得到一种保障。只要具备了法律所规定的条件,一切公民都可以取得选举人的资格,并且全部有选举权的人都可以当被选举人,权利一经获得,对于所有的人都是不分轩轾的:法律既不比较人,也不比较选票。我现在并不来考究这个制度是不是最好的;对我来说,只要在宪章的精神中和大家的心目中,法律面前的平等是绝对的,并且像自由那样,平等不能作为任何交易的对象,那也就够了。    
  ②在1831年4月19日的法律所规定的选举制度之下,要取得被选举权和选举权,必须至少分别缴纳五百法郎和二百法郎的直接税。对退休军官和学院院士酌减为一百法郎。——原编者    
  关于安全的权利,情形也是如此。社会所答应给予它的成员的,不是不彻底的保障或虚伪的保卫;而是整个地对他们负责,如同他们对它负责那样。它并不对他们说:“如果不用我花费什么,我就给你们保障;如果我不必冒险,我就保护你们。”它是说:“我决定保卫你们不受任何人的侵害;我决定救护你们并给你们报仇,否则我就自行毁灭。”国家拿出它全部的力量来为每一个公民服务;把它们双方联系起来的义务是绝对的。    
  在所有权问题上,情形就多么不同!大家都羡慕所有权,却没有一个人是承认它的:法律、风俗、习惯、公众的或个人的良心,都在策划着它的死亡和崩溃。    
  政府必须维持它的军队、进行一些建筑工程、支付公务员的薪金;为了偿付这些费用,它就必须征收捐税。但愿大家都来负担这些费用,没有比这更好的了。但是为什么有钱的人要比穷人负担较多呢?据说,这是合乎正义的,因为他们有更多的财富。坦白地说,这样的正义不是我所能了解的。①    
  ①在蒲鲁东的《捐税的理论》(1861)中,他对于累进税制保持着反对的态度:“那种所谓累进税率至多也只能使慈善家饶舌不休并使民众煽动家夸夸其谈而已,它缺乏诚意和科学上的价值”(第5章第1节)。——原编者    
  为什么要缴纳捐税呢?为了要保证每一个人能够行使他的天然权利——自由权、平等权、安全权和所有权;为了要在国内维持秩序;为了要建设一些有关公共利益的和福利的事业。    
  可是,保卫富人的生命和自由,是不是比保卫穷人的生命和自由要花费更多呢?在外寇侵略、饥荒和疫疠的时期,谁造成更多的困难呢?是那不必由国家帮助就能避开危险的豪富的所有人呢,还是那呆在挡不住任何灾难的茅屋中的农民呢?    
  予秩序以更大的威胁的,是善良的资产阶级分子呢,还是工匠和技工呢?事实是警察对几百个失业工人所费的力量,比用来应付二十万个选民的更大。    
  最后,对于国家的节日、清洁的街道、美丽的古迹……享受得较多的,是拥有巨额存款的存户呢,还是穷人呢?当然,对前者来说,他喜欢乡间的别墅,而不喜欢一切群众性的娱乐;当他需要娱乐时,他是不必等待五月柱的。    
  所以,比例税或者是对较大的纳税人的特权提供更多的保障,或者本身就是一个不公正的现象,两者必居其一。因为,如果所有权像1793年的宣言所宣布的那样,是一种天然的权利,那么根据这个权利而属于我的一切东西就应该和我的人身一样是神圣的;这是我的血,我的生命,我自己:谁触犯它,谁就等于是伤害我的眼珠。我的十万法郎的收入和女工每天的七十五生丁工资同样是不可侵犯的,我的公寓房间和她的阁楼同样是不可侵犯的。税额既不是按照体力、高矮,也不是按照才干分摊的:它就更不应该按照财产的多寡来分摊。    
  所以,如果国家向我征收得多一些,那就让它多偿还我一些,否则它就不必再来对我说什么权利平等了;因为,不然的话,社会的建立就不是为了保护所有权而是为了摧毁所有权了。国家通过比例税,变成匪帮的首领;它树立了有组织的劫掠的榜样;应当把它列为那些可恶的强盗、那些下流的匪徒之首而带到刑事法庭的被告席上去,而这些强盗匪徒正是它由于同行嫉妒而命令执行死刑的。    
  可是,有人说,法院和军队正就是为了对付这种匪徒而设立的:政府是一个公司,确切地说,不是一个保险公司,因为它是不保险的,而是一个报复和镇压的公司。这个公司课税所得的税金是按照财产的多寡而分派的,即按照每份财产使那些由政府出资雇来的复仇者和镇压者所费辛劳的多寡而分派的。    
  这决不是绝对的、不可出让的所有权。在这种制度下,穷人和富人互不信任,彼此斗争!他们为什么要互相斗争呢?为了财产;因此财产就必然伴有对财产的斗争!……富人的自由和安全是不受穷人的自由和安全的妨害的:相反地,它们互相巩固,互相支持:另一方面,富人的所有权却必须不断地采取防卫措施来对付穷人对于财产的本能上的爱好。多么矛盾啊!    
  在英国,存在着一种济贫税:有人要我去缴纳这种税。但是,在我那自然的、不因时效而消灭的所有权与一千万可怜虫的饥饿之间存在着什么样的关系呢?当宗教告诫我们要帮助我们的弟兄时,它规定的是一种慈善的戒律而不是一个立法的原则。慈善是基督教使我负担的一种道德义务,但不能为了任何人的利益而成为一种可以强加于我的政治负担,更不能把它当作一种求乞制度的根据。如果我乐意,如果我同情别人的痛苦,我就可以去施舍;那就是哲学家所谈起的而我对它信心不大的同情心:我不愿意人家来勉强我。不能强制任何人比下列格言所说的更公正:在不侵犯别人权利的限度内可以尽量享受自己的的权利,这是关于自由的一个真正的定义。要知道,我的财物是属于我的,谁也不能对它有丝毫的要求:我反对把神学上的第三种道德提到议事日程上来。①    
  ①在《关于星期日的讲话》(第2章)中,人们就已经可以读到:“慈善、人道、施舍等名词在希伯来文中是没有的;所有这一切都是用正义这个名称来代表的。”——原编者    
  在法国,大家都要求发行利率较低的新公债券去倒换利率百分之五的公债券;人们所要求的是完全牺牲一种财产。如果国家有急迫的需要,人们是有权这样做的;但是宪章所答应的公平的预付的补偿金在哪里呢?不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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