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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第6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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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本年煤代油专用基金拨款:核算本年内由主管部门拨入用于完成压油任务而进行能源交通建设支出的煤代油基金拨款。 
  (6)本年自筹资金拨款:核算经批准从预存银行的自筹基建资金中转入本年使用的自筹基建资金拨款。 
  (7)待转自筹资金拨款:核算按规定预存银行待转使用的自筹基建资金拨款。 
  (8)本年器材转账拨款:核算本年内通过上级单位从本系统其他单位转账无偿拨入的设备、材料价款。通过上级单位转账无偿拨给本系统其他单位的设备、材料价款,也在本科目核算。 
  系统内有偿调入、调出的设备、材料价款不在本科目核算。 
  (9)本年财政贴息资金拨款:核算本年由财政拨入的贴息资金拨款。 
  (10)本年其他拨款:核算本年内除以上各项拨款外的其他各种基本建设拨款,如其他单位、团体或个人无偿捐赠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或物资等。 
  (11)预收下年度预算拨款:核算建设单位本年内收到预算拨入的下年度基本建设拨款。 
  (12)本年交回结余资金:核算本年内按投资隶属关系上交财政或主管部门、企业单位的基本建设结余资金。 
  3。收到以限额方式拨入的各种预算拨款,借记“限额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收到以货币资金拨入的各种基建拨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收到进口设备转账拨款,借记“器材采购”科目,贷记本科目;收到器材转账拨款,借记“库存设备”、“库存材料”科目,贷记本科目,采用计划成本核算材料的建设单位,同时还应结转材料成本差异。 
  通过上级转账拨出的设备、材料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设备”、“库存材料”科目,采用计划成本核算材料的建设单位,同时还应结转材料成本差异。 
  交回财政、上级主管部门或企业单位的拨款结余资金,借记本科目(“本年交回结余资金”明细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4。下年年初建立新账时,各明细科目应做下列结转: 
  (1) 应将本科目所属“本年预算拨款”、“本年基建基金拨款”、“本年进口设备转账拨款”、“本年煤代油专用基金拨款”、“本年自筹资金拨款”、“本年器材转账拨款”、“本年财政贴息资金拨款”、“本年其他拨款”各明细科目的上年贷方余额全部转入“以前年度拨款”明细科目的贷方:上年结转的“本年器材转账拨款”明细科目如为借方余额,应转入“以前年度拨款”明细科目的借方。 
  (2)将本科目所属“待转自筹资金拨款”明细科目的上年贷方余额按批准数转入“本年自筹资金拨款”明细科目的贷方,未批准转入本年使用的部分仍保留在“待转自筹资金拨款”明细科目。 
  (3)将“预收下年度预算拨款”明细科目的贷方余额转入“本年预算拨款”明细科目的贷方。 
  (4)将“本年交回结余资金”明细科目的上年借方余额转入“以前年度拨款”明细科目的借方。 
  (5)在作上述转账后,还应将“交付使用资产”科目的上年借方余额(基建拨款部分),转入本科目所属“以前年度拨款”明细科目的借方。 
  年度决算经财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批准数与冲销数如有差额,应按批准数进行调整。批准数大于冲销数的差额,借记本科目,贷记“交付使用资产”科目;批准数小于冲销数的差额,用红字登记。 
  5。本科目应按规定的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第302号科目 联营拨款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收到投资单位以参股等投资形式直接拨入的基本建设投资。 
  2。收到投资单位拨入的参股基建资金拨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支用时,借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建设单位用参股基建资金拨款完成的交付使用资产移交结转生产单位后,应于下年初建立新账时,进行相应的账务结转,借记本科目,贷记“交付使用资产”科目。 
  工程竣工,将参股基建资金拨款形成的结余资金移交生产单位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库存材料”等有关科目。项目全部竣工,有关账务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3。本科目应按参股资金拨款单位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第303号科目 企业债券资金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收到生产企业拨入的用于基本建设的企业债券资金以及应付的债券利息。 
  2。建设单位收到生产企业拨入的企业债券资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支用企业债券资金时,借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其他投资”、“待摊投资”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建设单位使用的企业债券资金属于计付利息的,其建设期利息应在工程竣工时分摊计入工程成本,具体分摊办法可由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的建设特点和债券还本付息要求自行规定。按规定应计入工程成本的利息,借记“待摊投资——企业债券利息”科目,贷记本科目。 
  4。建设单位将企业债券资金存入银行所取得的存款利息收入,按规定应冲减工程成本,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待摊投资——企业债券利息”科目。 
  5。建设单位使用企业债券资金进行的工程竣工后,应根据“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其他投资”和“待摊投资”等科目的明细记录,计算交付使用资产的实际成本,编制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等竣工决算资料,经交接双方签证后,一份由生产使用单位(即拨出债券资金的生产企业),作为资产入账的依据,一份作为建设单位交付使用资产的记账依据,借记“交付使用资产”科目,贷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其他投资”、“待摊投资”科目。 
  6。下年初建立新账时,应将上年度用企业债券资金完成的交付使用资产冲减企业债券资金,借记本科目,贷记“交付使用资产”科目,并通知生产单位转账。 
  7。工程全部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对企业债券资金形成的结余物资及时进行清理,收回的资金交回拨出债券资金的生产企业,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8。本科目应分别设置“债券本金”和“债券利息”两个明细科目。
 
  第304号科目 基建投资借款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为完成基建计划按规定借入的各种基本建设投资借款,包括由国家预算安排的投资借款、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入的投资借款、向国外政府、国际金融组织等借入的国外借款以及其他投资借款。 
  建设单位按规定从银行借入的国内储备借款和周转借款,不在本科目核算。 
  基本建设投资借款指标的核定数和一定期间的支用合计数,应另设备查簿进行登记。 
  2。本科目应设置下列明细科目: 
  (1)拨改贷投资借款:核算建设单位借入的由地方预算安排的拨改贷投资借款。1988年以前借入的、尚未归还的中央预算安排的拨改贷投资借款也在本科目反映。 
  (2)国家开发银行投资借款:核算建设单位从国家开发银行借入的基本建设投资借款。国家开发银行用软贷款安排的投资借款和用硬贷款安排的投资借款,还应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3)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委托借款:核算建设单位从原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借入的基本建设投资借款,包括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安排的基建基金委托借款和其他委托借款。 
  (4)部门统借基建基金借款:核算建设单位向主管部门借入的由主管部门从财政统借的基建基金借款。 
  (5)部门基建基金借款:核算建设单位借入的由部门管理和安排的基建基金投资借款。 
  (6)特种拨改贷投资借款:核算建设单位为完成基本建设计划按规定从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借入的特种拨改贷投资借款。 
  (7)建设银行投资借款:核算建设单位从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借入的用存款发放的基本建设投资借款。 
  (8)煤代油投资借款:核算建设单位借入的煤代油投资借款。 
  (9)国外借款:核算建设单位从国外政府、国际金融组织以及国外金融机构借入的用于基本建设的投资借款。 
  (10)其他投资借款:核算建设单位借入的除上述投资借款以外的其他投资借款。 
  3。使用国外借款的建设单位,发生的国外借款业务,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为人民币记账,并登记外国货币金额和折合率。所有外币账户的增加、减少,均采用业务发生时的市场汇价作为折合率,也可以采用业务发生当期期初的市场汇价作为折合率,由建设单位自行选定。 
  年度终了或在办理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时,建设单位应将各种外币账户的外币期末余额,按照期末市场汇价折合为人民币金额。按照期末市场汇价折合人民币金额与原账面人民币之间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记入“待摊投资——汇兑损益”科目。 
  4。用投资借款支付的各项基本建设支出,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如果建设单位的基建投资借款实行贷转存办法,收到借入的投资借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按规定应支付的建设期投资借款利息,借记“待摊投资——借款利息”科目,贷记本科目;建成投产后的利息,借记“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建设单位支用的基建投资借款未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挤占挪用部分的罚息支出以及不按期归还借款而应付的利息,按规定应由单位留成收入支付,借记“留成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归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5。建设单位在建设期间用基建收入偿还的基建投资借款,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科目;同时,借记“应交基建收入”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并通知生产单位转账。 
  建设单位按规定用实现的包干节余偿还的基建投资借款,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科目,同时,借记“应交基建包干节余”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并通知生产单位转账。 
  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用处理借款形成的结余物资回收的资金归还基建投资借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根据生产单位的还款通知结转偿还的基建投资借款,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科目。 
  6。经批准豁免归还部分或全部基建投资借款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财政部和国家计委豁免通知中豁免的借款数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科目。 
  7。本科目应按规定的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第305号科目 上级拨入投资借款 
  1。本科目核算实行“统借统还”基建投资借款(不包括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借款)的建设单位收到上级主管部门拨入的基建投资借款和分摊的基建投资借款利息。 
  2。建设单位收到上级主管部门拨入的基建投资借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收到主管部门分配来的基建投资借款利息,借记“待摊投资”科目,贷记本科目。 
  建设单位用上级主管部门拨入的“统借统还”基建投资借款支付的各项基建支出,借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等有关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工程竣工交付使用时,应将主管部门分配的基建借款利息,随同其他待摊投资费用一起,按交付使用资产和在建工程的比例进行分配,借记“交付使用资产”科目,贷记“待摊投资”科目。 
  3。建设单位将用于归还基建投资借款的基建收入和包干节余上交主管部门时,借记“应交基建包干节余”、“应交基建收入”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科目,并通知生产单位相应转账。 
  4。建设单位将上级拨入的投资借款存入银行获得的存款利息,应按规定上交上级主管部门用于归还投资借款并相应冲减待摊投资(借款利息)。接到银行转来的存款利息通知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待摊投资——借款利息”科目;将存款利息上交主管部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5。下年初建立新账时,建设单位除应将“交付使用资产”科目余额与“待冲基建支出”科目余额相互冲销外,还应将本年发生的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余额转给上级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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