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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塔心理学原理 作者:[德]库尔特·考夫卡黎炜译-第70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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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

    因果关系所涉及的认知问题的双重性

    单单把因果关系视作我们行为环境的一个特征,则我们仍未解决所涉及的认知问题。确实,这个问题有两个方面,也即地理环境和行为环境,或者更确切地说,涉及到心物环境。关于前者,我们已毋须赘言。由于在许多情形里,行为运动是地理运动的真正指标,因此没有理由认为为什么行为的因果关系在某些条件下不该是地理的因果关系。这可能意味着下述两种情况中的任何一种情况:即便我们被迫放弃这种主张,即因果关系是描述现实世界的适当类别,并用单纯的有规律的序列来取代,行为的因果关系仍可能表明我们正面临这种有规律序列的情形。但是,还存在着其他一些更为重要的可能性,也就是说,行为的因果关系为我们提供了关于实际世界之构成的真实线索。那将意味着,实证主义在选择行为资料以便建立实际世界的理论的过程中是坚持不可知论的。我们把运动视作实际世界的一种真正特征来加以接受,而且,在这样做的时候,我们或多或少按照我们在自己的行为世界中所了解的运动来考虑运动,而不是把运动仅仅视作一种距离一时间的函数(distance-time
  function)来加以考虑;与此相似的是,我们的速度慨念仍深深地札根于我们关于行为速度的经验之中,而不局限于ds/dt这种抽象的表述。再者,也没有理由认为为什么行为力量不该为我们提供关于实际力量是什么东西的直接暗示,即便我们把它界定为m(d2s/dt2)。我们不能继续追踪这条思路,因为我们不是在与认识论(epistemology)打交道。然而,我们的评论已足以使下列问题得以再现,即我们可以合理地使用哪种材料来构成我们关于世界的景像。我们也并不认为,依据我们的批判态度,我们可能射偏了靶子。我只需提及一下哲学家兼数学家怀特海(Whitehead),他也支持这一观点。

    然而,因果关系的认知问题的另一面也涉及行为世界,或者更确切地说,涉及心物场本身。我们必须提出这样的问题:如果在我们的行为世界中,物体A对物体B施予一种力,使之开始运动,或以某种其他方式对它施加影响,那么我们能否提出这样的假设,即A作为心物场内的一个过程实际上对心物过程B产生了影响呢?当我们想起台球的例子时,可能表明这样一种假设是不必要的。因为第二个行为的台球将保持静止状态,不管第一个行为台球撞击它时所用之力何等强大,除非第二个实际的台球实际上在运动。这样一来,实际台球的运动便成为行为台球运动的必要条件,看来,似乎没有必要为这种独特的原因再补充另外一种纯粹假设性的原因了。另一方面,我们从前述报告的威德海默实验中了解到(见边码p.371),一种行为运动可能会产生另一种行为运动,而毋须一种相应的实际运动'或者它的相等物——电影摄影的相位转换(kinematographic
  shift ofPhase)'。由此可见,我们关于正在运动着的行为台球对静止台球的直接影响的假说并非完全假设性的,并非完全没有事实支持的。如果我们的假设正确的话,那么,第二个台球的运动在其起始阶段应当稍稍有点不同,不论它是否经历了另一个台球的影响;若要通过实验来检验这一结论,也不是不可能的。

    在谈论实验之前,还存在着三种可能性,A和B之间因果联结的经验可能成为:

    (a)一种符号,即在两种心物过程的组织A’和B’之间存在着一种实际的因果动力关系;

    (b)它们之间某种其他的相互关系的一种符号;

    (c)在A’和B’之间并不存在这种关系,这种因果关系的经验导源于第二个原因。

    在这一划分中,第二点就其本身而言是不可能的,致使我们把它从进一步的考虑中排斥出去。那么,我们该不该在(a)和(c)之间作出选择,或者把问题完全搁置起来不予解决呢?(c)是传统观点,与联想主义(associationism)密切相关,对此我们将在后面予以充分驳斥。(a)与我们的整个场组织理论完全一致,而且,与此同时它也是心物同型论(isomorphism)的一个清晰例证。此外,我们还将讨论一些事例,在这些事例中,经验的联结和实际的联结确实一致起来了。由于充分意识到实验将提供最终的定论,因此我们接受了(a)。事实上,我们已经在上一章里这样做了,也就是说,我们在行为环境内引入了外显的组织(manifest
  organization)。让我们回忆一下曾经讨论过的一个例子,我们感到雷诺阿(Renoir)的图画对丢勒(Durer)的图画起了干扰影响,毫无疑问,这种感觉是有充分基础的,因为当我们将两幅图画充分分离时,这种相互干扰便消失了。

外显组织的认知价值

    外显组织具有一种认知价值,它超越了内隐组织(silent organization)的认知价值;它为我们提供了有关地理世界中一个部分(也就是说,我们称作自己大脑的那个部分)的若干事件的直接信息;而内隐组织则仅仅为我们提供了有关世界同一部分的间接信息。

    这种直接的信息是不完整的。它极少告诉我们实际上动力的相互影响,而且它往往只提供一部分有效的力量;换言之,这种组织通常是部分地外显的和部分地内隐的。它可以像轻易地被低估一样而被轻易地高估。但是,知道了这种信息源可能被误用并不一定妨碍我们正确地使用它。
  现象行为中的外显组织——它的认知价值,顿悟

    现在,让我们转向场和自我之间的外显力量上来,在上一章里,我们已经充分讨论过自我。这个讨论必须明确这样一个观点,即这里的行为力量和心物力量之间存在着一致性,不论前者是以一种需要特征出现,还是以一种符号特征出现,或以一种需求特征出现,或以一种相貌特征出现。外显的组织具有一种特别重要的认知价值,因为它向我们呈现了我们行为动力学的一幅图景。我们不仅活动,而且还知道为什么活动。苛勒曾以一种十分相似的方式说过(1929年,P.371),“不论在什么地方,只要属于这种情形,我们便应用‘顿悟’(insight)这个术语”。因此,在这个术语中,外显的自我…场组织的存在相当于顿悟的行为。然而,我们需要再次对这种顿悟的认知价值考察一番。那么,对于构成实际行为之基础的力量来说,其指征(indication)达到多大的程度呢?如果读者还记得本书的开头部分,则他将会想起,我们并没有把它作为充分的指征而接受下来。在第二章里(见边码P.50),我们讨论了活动的类型,其中外显的力量充其量只是实际力量的一小部分而已,在这实际力量的一小部分中,顿悟就其表面价值而言,是具有欺骗性的。遗憾的是,我们无法保证说所有的有效力量都会变得外显。但是,顿悟可能被错误地使用的这个事实并不一定妨碍我们正确地使用它,而且将它具有的那种重要性归属于它。通过顿悟,现象的行为(在边码p.40曾对此作过界定)变得有意义起来,正如实际的行为通过有机体的守恒倾向而变得有意义一样,这是在汉弗莱(Humphrey)的原理中系统阐述过的。不论是实际的行为还是现象的行为,我们在任何一个方面都不会遇到事件的任意序列
  (haphazard  se-quence),我们在这两个方面的任何一个方面都发现事件具有明确的指向。这难道不会给心物同型论提供支持吗?

    没有顿悟的意识

    我有没有成功地留给读者这样的印象,即对我们的现象行为来说外显组织所拥有的那种重要性呢?让读者来描绘这样一个人,他被赋予意识,但却没有任何一种外显组织,使他能把这种意识与他自己的意识作比较。这个人处于物体的包围之中,感到他本人正在接近一个物体,同时又正在避开另一个物体,在有些条件下感到喜悦,而在另一些条件下则感到愤怒。仅此而已。譬如说,这个人感到口渴,因此喝了一杯水,接着他感到他的口渴平息了,但是他却不知道他饮水是由于口渴,同样,他也不知道他的口渴之所以消失是由于他饮了水。又譬如说,他见到一位美丽的女子,他趋近她,听到他自己说了最为动听的言辞,并发现自己身处一家花店之中,于是订购一束长梗的红玫瑰送给那位女士,他甚至听到他自己在向该女子求婚,他的求婚被接受,然后结婚,但是,用高尔基(Gorki)的作品《浅洼》(LowerDepths)中那位男爵的话来说,“为什么?没有任何概念。”当然,他实际上不能说这些话,因为他不知道这个“为什么?”宪竟意味着什么,一个“为什么’响成了外显组织的先决条件。假设这样的一个人有可能成为科学家和哲学家——尽管我看不到他怎样才能成为科学家和哲学家——他的哲学将会成为什么样子?毫无疑问,他的哲学将会成为休谟式的极端实证主义。但是,与这个想像中的人相比,我们的经验与其经验如此不同,比他丰富得多,我们为什么要发展一种与这个想像中的人相似的哲学呢?

    这种意识的图景清楚地向我们表明,拥有意识本身并非一件有价值的事情。这个想像中的人倘若没有意识的话,同样会过得很好,如果不是更好的话。于是,我们便回到了第二章结束时曾提出的那个论点上来,我们在那里讨论了所谓“心物同型论”的唯物主义偏见(见边码p.64)。

    用于行为环境的顿悟

    在我们想像中的那个人的世界里不存在任何力量。一个台球会滚动,与另一个台球相接触,停止下来,然后另一个台球开始滚动。这纯粹是一种事件序列。有两列火车相撞,引起火车出轨,车厢翻个朝天,并被彻底撞坏,这是另一种事件序列。我们已毋须赘言。就这个想像中的人的现象行为而言,他的行为世界要比我们的行为世界更差些。我们也在我们自己的行为环境中体验到外显的组织,“不仅其结果被体验到了,而且它的许多‘为什么’和‘怎么样’也一起被感觉到了……”。总之,苛勒关于顿悟的定义既符合现象行为这个方面,又符合行为环境这个方面。我们的行为世界始终比那个想像中的人的行为世界更充满顿悟,而且更具意义。

    当我们讨论记忆和思维时,认知问题将会再次提及。现在,我们继续本章的讨论,也即处理内隐组织和外显组织问题的另一方面。我们已经看到,至少大多数外显组织包括自我。但是,如果就此从这一事实中得出推论说,自我参与的一切组织都是外显的,那便是错误的了。实际上,我们曾在第六章里(见边码p.216和219)讨论过自我在其空间格局中的定位(localization),这便是一种内隐组织的情况。

    行为中的自我和格局

    现在,我们将把这种自我格局的定位与活动联系起来讨论。我们已经看到,格局如条件允许的那样是恒常的。当我们活动时,我们改变我们实际身体的位置,从而也改变了视网膜的分布。在整个行为世界中,一种变化必须与我们行为世界中的条件之变化相一致,但是并不是行为世界的这个部分也一定会变化。正如我们在第五章里所指出的那样,变化是不变因素(in-variant),行为世界中的运动或变化来自有效条件的特定变化,但是不一定是行为环境中的一种变化。事实上,在正常的身体运动情况下,格局将保持恒定,而自我则将成为运动的载体。例如,我们走过一间间房间,我们的视网膜意像不断地发生改变,但是行为的房间却保持静止状态,而行为的自我被体验为处在运动之中。邓克尔(Duncker)关于诱导运动(induced
  motion)的研究已经表明为什么情形必须是这样的。如果实际的相对运动发生在两个物体S和E之间,那么,在其余条件保持不变的情况下,E这个闭合物体而不是S这个包围物体将显现出运动状态。我们也可以用下面的说法来表述:我们的活动改变了我们与地理环境的关系,从而也改变了我们从地理环境中接受的近刺激(proximal
  stimulation);可是,从这种变化着的刺激中产生的行为世界是这样的,即格局保持恒定,而自我和其他一些物体则处于运动之中。
  动眼定位的特殊问题

当我们通过与距离
FL相一致的角度将我们的眼睛转向右边时,原前投射于L上面的物体现在便被投射到了F上面,而原先投射于F上面的物体现在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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