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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的思想形态十分驳杂,缺乏理论上的系统性和一贯性。虽然他第一次脱党后与自由派知识分子有过一些接触,但他本质上并不是一个自由主义者。他对自由主义观念的接纳至多限于一般个人道德伦理的范畴,而与国家政治方面的内容无涉。他在延安发表的论文和杂文也谈不上深刻的理论性。他的《文艺民族形式上的旧错误与新偏向》一文,因立场偏激而独树一帜,然而他的那些文艺观点能否站得住脚还有待进一步商榷。他在《野百合花》等杂文中所表达的理想诉求,归结起来无非是“平等”、“民主”和“人道主义”。而且,他对这些理想诉求的理解也是十分质朴和大众化的,它们主要建筑在对具体事实表象观察的基础上,而非建筑在对制度框架的理性分析的基础上。这似乎是从事文学创作和文学评论的一类激进知识分子的共性思想特征。而自由主义的“自由”、“平等”、“民主”、“正义”等概念,只有被放置到自由主义的国家政治理论建构中,才能得到合乎其本意的理解和诠释,否则,关于“自由”的理解,就会带有无政府主义的倾向,关于“民主”的理解,就会带有民粹主义的倾向。因此,如果真要从思想属性上进行分类,我倒宁愿将王实味归类于原教旨马列主义者的行列。毕竟,他在上海时就曾经为托派翻译过一些苏共中央政治文献,而在延安马列学院和中央研究院担任特别研究员的不到四年的时间里,他所翻译的马列主义文献达到两百万字以上。从这个意义上讲,延安最高当局将他定性为“托派分子”似乎也勉强可以成立(至于“托派”概念是否可以与“国民党探子、特务”和“反革命”之间划等号,是否应该被从精神上和肉体上彻底消灭,那是另一个问题,在此不赘)。
王实味的可爱与可敬之处,在于当他觉察到边区的特权现象和官僚主义等问题时,没有像绝大多数人那样保持缄默,而是诚实、率性地将自己的不满公开地表达出来。不过,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指出那些问题,人们需要的并不是什么超凡的智慧,而是仗义直言的勇气。因此,就其杂文批判现实的思想深度而言,我以为实在与安徒生童话《皇帝的新装》中那个一语道破真相的小男孩难分高下。
基于上述事实与分析,我想,如果不是有关方面后来的过激反应,王实味原本不会产生如此重大的历史影响。他的为人并不足称道(当然,这并不意味着人们可以以此为借口剥夺其自由乃至生命),尤其缺乏感召他人的“克瑞斯玛”;他的那些言论也缺乏深刻的、革命性的思想内涵,并不足以在近代中国思想史上占据一席之地。
我这样说,并非不同情王实味的个人遭遇,也并非不钦佩他的批评勇气,不过,古今中外的历史反复表明,一个历史人物批判现实的勇气与其对思想史发展的贡献,并不一定总是呈现正态分布的比例关系。因此,我们在把王实味当作思想人物进行分析和评价时,应该彻底摒弃个人的主观情感好恶,既不因他的人格缺陷而漠视其批判现实的勇气,也不因他的悲惨遭遇而夸大其思想的贡献。
冷静客观地界定王实味的思想属性和思想水平,对于我们加深理解“王实味事件”的政治学含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认为“王实味事件”中最令人震撼的悲剧性因素集中表现在:他提出那些尖锐的批评,主观上完全出于响应上级号召的动机,他所揭露的问题也都有客观的事实依据,结果却被定性为“别有用心的”“反革命托派奸细分子、暗藏的国民党探子、特务、反党集团成员”,受到批判、监禁和杀害;他用原教旨马克思主义的“异化”理论和“人道主义”观点批评边区的等级特权制度和官僚主义现象,结果却被冠以“小资产阶级意识”和“自由化”的罪名。我们看到,正是在批判王实味、丁玲等人的“小资产阶级意识”和“极端民主化”主张的同时,一种新的革命伦理被悄然建构起来。这种革命伦理与我们所熟知的那些长期以来受到人们广泛认同的道理价值判断之间存在着某种莫名其妙的张力。“爱憎分明的阶级立场”斩断了世俗伦常的亲情和友情,“党性”与“人性”似乎变得水火不相兼容,来自上级的批判斗争不论对错与否,都被视为对革命者革命意志的一种考验。结果,革命队伍中固然涌现出一批像张思德、白求恩、雷锋等人那样的理想人格典范,但同时等级制度、特权思想、集权主义、个人崇拜等消极因素也不断发展蔓延。
如此看来,“王实味事件”难道仅仅是王实味一个人的悲剧吗?
刘大杰和曹聚仁:失去勇气之后
? 魏邦良
鲁迅在《骂杀与捧杀》一文中,讽刺了某些文人不通古文,乱点古书,结果闹出了笑话。在文中,鲁迅所举的例子出自刘大杰标点、林语堂校阅的《袁中郎全集》。在这本书中,刘大杰把“色,借日月、借烛、借青黄、借眼,色无常。声,借钟鼓、借枯竹窍、借……”点作“色借,日月借,烛借,青黄借,眼色无常。声借,钟鼓借,枯竹窍借……”鲁迅说:“借得他一塌糊涂,正如在中郎脸上,画上花脸。”
刘大杰这个错误确实犯得很低级。而鲁迅的文章又流传甚广,所以很多人(包括刘大杰的一些学生)都知道刘大杰的这个笑话。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初,复旦大学的几个中文系学生,曾做过几首《教授杂咏》的打油诗,其中“色借青黄借,中郎遂借光”就是讽刺其时正在复旦大学任教的刘大杰的。
读过刘大杰《中国文学发展史》的,应该知道刘大杰的学问其实相当扎实,做学问的态度也相当严谨,那么,古文底子好旧学根底深的刘大杰,难道连袁中郎的书都看不懂,难道会犯断句不当的错误?
近日读陈四益先生的《臆说前辈》,方知个中原委:“……一位明白底里的朋友告诉我,那本由时代图书公司印行的《袁中郎全集》的标点,其实并非出自大杰先生之手,而是一位从事革命活动的朋友(也是一位文化界名人),因生活无着,借大杰先生之名,标点此书,弄几文稿费谋生的。”〔1〕虽然,陈四益先生上面这番话乃“道听途说”,且是孤证,但对这种说法,我是宁可信其有,也不信其无。因为像刘大杰这样的饱学之士,基本不可能犯这样常识性的错误。那么,这位“从事革命活动的朋友”、“文化界名人”又是谁呢?为什么刘大杰甘愿为他背黑锅背骂名呢?在《臆说前辈》另外一篇文章中,陈四益为我们揭开了谜底。此人原来是阿英:“我听友人告知的情况恰恰相反:刘大杰先生曾说过,标点是阿英搞的,他那时从事革命工作,经济上比较拮据,需要找点事换点稿费,但他不好公开露面,所以名字用的是刘大杰。至于标点的疏漏,可能是因为革命工作繁忙,无法静下心来的缘故吧。解放后,此事已成过去,刘先生从不愿谈及此事,只对几位非常熟悉的朋友谈过内情。”〔2〕
我想,很多读者会和我一样好奇:为什么“刘先生从不愿谈及此事”?当时不谈,是阿英“不好公开露面”?那么解放后,刘大杰还有必要背这个黑锅吗?对这个问题,陈四益以刘大杰学生的身份为我们作了揣测:“大杰先生当时既不能道破,后来又不愿使朋友难堪,宁可自己背着这骂名。这样,我才看到了大杰先生可敬的一面……”这样的解释在我看来十分苍白与勉强,如果是一般的黑锅,背了也就背了,但考虑到被鲁迅点了名,考虑到鲁迅文章的不朽性,那么,如果刘大杰不出面澄清这个问题,他活着,背这个黑锅;死了,还要背这个黑锅。也就是说,鲁迅的文章流传多久,他的这个黑锅就要背多久。如此一来,刘大杰的不澄清,是不是“亏大发了”?再说,这个错误太低级,低级到了足以让一个学者名誉扫地;低级到了让学生也敢肆无忌惮地讽刺他,在这种情况下,刘大杰先生仍坚守“沉默是金”的古训,太令人费解了。
被鲁迅讽刺,遭学生嘲笑,刘大杰却能安之若素,将黑锅背到底,陈四益从中“看到了大杰先生可敬的一面”——虚怀若谷、坦荡豁达;而我却从中看到了大杰先生可悲的一面——胆怯懦弱、委琐窝囊。我认为,对于此事的真相,刘大杰不是不愿说,而是不敢说。既然对方是“从事革命活动的朋友”,是“文化界名人”,是来头不小背景显赫的角色,刘大杰哪敢说破?如果冒名顶替者是个身份卑微的无名小卒,而刘大杰仍然这样坚持将黑锅一背到底,我当然会像陈四益先生那样从中“看到了大杰先生可敬的一面”,而现在,冒名顶替者是个很有背景的角色(名望与身份均不在刘大杰之下),愚钝如我者就很难断定,刘大杰是出于大度主动去背这个黑锅,还是出于胆怯被动去背这个骂名的。考虑到冒名顶替者的显赫身份,考虑到刘大杰的生性软弱,我认为后者的可能性远远大于前者。
说刘大杰先生生性软弱,不是笔者的轻率之语,而是陈四益先生对老师的精彩剖析:“大杰先生是有他的弱点的。一个是软弱,经不起风波。五十年代初的思想改造运动时,他便因一段历史一时讲不清楚而去跳黄浦江……软弱,使他不能抗争……”〔3〕在这里,我不妨加一句,软弱,使他不敢说清事实真相,背了一辈子黑锅,将来还要背下去(陈四益文章中所提供的仅仅是一个孤证,虽然笔者认为这更接近事实真相,但要说服更多人,仅凭这个孤证远远不够)。
有了陈四益先生以上的分析,我下面的结论应该不算武断:刘大杰在被鲁迅辛辣讽刺之后,绝口不谈自己被冒名顶替,是出于怯懦而不是什么大度。所谓“大度”,所谓“豁达”,不过是冠冕堂皇的借口,不过是掩盖怯懦的“遮羞布”而已。
有人因为怯懦,不敢说真话,结果背了一辈子的黑锅;有人则因为怯懦,不敢直面自己的错误或丑行,挖空心思为自己辩解。前者有刘大杰为例,后者有曹聚仁为证。
关于曹聚仁,有人曾做过这样的评介:“曹聚仁先生即使谈不上多么伟大,却至少属于‘走一个少一个’的类型。我们可以说他是报人、记者、行者,或别的什么,如统战人士,但他首先是一位不辱没职业担当的作家,一位边走边读、边读边写的路上文士。”〔4〕诚哉斯言,曹先生是大名鼎鼎的学者,也是成绩斐然的报人,更是一位勤勉用功、笔耕不缀的作家,平生著述逾四千万字,结集行世的有:《中国学术思想史随笔》、《上海春秋》、《文坛五十年》、《文坛三忆》、《书林新话》等,凡数十种。学问渊博、著作等身的曹先生,理应得到世人的尊重乃至敬仰。不过,人无完人,金无足赤,曹先生这样令人敬重的人也难免会犯错。曹先生在“边走边读、边读边写的路上”也做了一桩让人羞于启齿的事,在我看来,这件发生在曹先生身上的事,某种程度上辱没了“作家”的头衔。
抗日战争时期,曹聚仁曾做过战地记者。南京陷落那年,他因追赶队伍,途径皖南小镇深渡。当时,小镇没有旅馆,只有饭铺。曹聚仁想找一个房间,店伙说楼上有一个房间,不过,要和别的房客伙住,因住房紧张,曹聚仁只能将就。“哪知房中有两张床,右边那张床,住着中年妇女,带着一位十六岁少女……到了半夜,那妇人一定要她女儿睡到我的床上。那少女一声不响,真的睡到我的身边来了。也就胡里胡涂成其好事了。后来,我才知道他们欠了饭店六块大洋,身边又没一文钱,只好听店伙的安排,走这么一条路了……第二天早晨,我便替她俩付了房钱,还叫了一辆独轮车,送她俩上路,还送了十块钱。她俩就那么谢了又谢,把我看作是恩人似的”〔5〕。
首先,必须说清的是,曹聚仁的这次“艳遇”,决非如他说是什么“好事”,而是一次真正意义上的嫖,因为那一夜,少女出卖了肉体,曹聚仁则支付了现金,如果花钱买性交不算嫖,那么什么才算得上嫖呢?虽然曹聚仁事后既支付房费又额外送了母女十块钱,但并不能改变这件事的性质,只能说曹聚仁支付的嫖资较别的嫖客丰厚罢了。
不可思议的是,曹聚仁做了这件事后,竟十分心安理得,仿佛他做这件事是于人有利于己有益,堪成“双赢”——对方有了回家的路费,自己有了一夜的缠绵。多年之后,回忆这件事,曹聚仁无半点悔意,甚至还有一丝不易察觉的得意:“我说了上面第三个事例,希望读者不必用道学家的尺度来衡量这一类的课题;在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