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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银行存款 306700
(2)领用本公司原材料,支付安装工人工资等费用合计为33114元
借:在建工程 33114
贷:原材料 242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4114
应付工资 4800
(3)设备安装完毕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借:固定资产 339814
贷:在建工程 339814
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为:306700+33114=339814(元)
企业基于产品价格等因素的考虑,可能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如果这些资产均符合固定资产的定义,并满足固定资产的确认条件,则应将各项资产单独确认为固定资产,并按各项固定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如果以一笔款项购入的多项资产中还包括固定资产以外的其他资产,则应按类似的方法予以处理。
例3:甲公司为一家制造性企业。20×2年4月1日,为降低采购成本,向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一次购进了三套不同型号且具有不同生产能力的设备A、B和C。甲公司为该批设备共支付货款7800000元,增值税进项税额1326000元,包装费42000元,全部以银行存款支付;假定设备A、B和C分别满足固定资产的定义及其确认条件,公允价值分别为:2926000元、3594800元、1839200元;甲公司实际支付的货款等于计税价格,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
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确定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金额,包括买价、包装费及增值税进项税额等,即:
7800000+1326000+42000=9168000(元)
(2)确定设备A、B和C的价值分配比例
A设备应分配的固定资产价值比例为:
2926000/(292600+3594800+1839200)=35%
B设备应分配的固定资产价值比例为:
3594800/(926000+3594800+1839200)=43%
C设备应分配的固定资产价值比例为:
1839200/(292600+3594800+1839200)=22%
(3)确定A、B和C设备各自的入账价值
A设备入账价值为:9168000×35%=3208800(元)
B设备入账价值为:9168000×43%=3942240(元)
C设备入账价值为:9168000×22%=2016960(元)
(4)作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A3208800
——B3942240
——C2016960
贷:银行存款 9168000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
本准则第9条规定,企业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作为入账价值。这里所讲的“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包括工程用物资成本、人工成本、应予以资本化的固定资产借款费用、交纳的相关税金以及应分摊的其他间接费用等。
企业自行建造固定资产包括自营建造和出包建造两种方式。
1.自营方式建造固定资产
企业自营方式建造固定资产,其入账价值应当按照建造该项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确定。工程项目较多且工程支出较大的企业,应当按照工程项目的性质分别核算各工程项目的成本。
工程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应将该项工程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结转,作为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剩余的工程物资,如转作库存材料,按其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转作企业的库存材料;若材料存在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应按减去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后的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转作企业的库存材料。盘盈、盘亏、报废、毁损的工程物资,减去保险公司、过失人赔偿部分后的余额,分别情况处理:如果工程项目尚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计入或冲减所建工程项目的成本;如果工程项目已经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工程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因必须进行试运转而形成的、能够对外销售的产品,其发生的成本,计入在建工程成本,销售或转为库存商品时,按实际销售收入或按预计售价冲减工程成本。所建造的固定资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应当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日起,根据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实际成本等,按暂估价值转入固定资产成本,待办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作调整。
由于正常原因造成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报废或毁损,减去残料价值和过失人或保险公司等赔款后的净损失,计入继续施工的工程成本。如为非正常原因造成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报废或毁损,或在建工程项目全部报废或毁损,减去残料价值和过失人或保险公司等赔款后的净损失,属于筹建期间的,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月一次性转入营业外支出;不属于筹建期间的,直接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
企业自营方式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原材料”、“应付工资”等科目。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
例4:20×2年1月,丙股份有限公司准备自行建造一座厂房,为此发生以下业务:
(l)购入工程物资一批,价款为250000元,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42500元,款项以银行存款支付;
(2)对月至6月,工程先后领用工程物资272500元(含增值税进项税额);剩余工程物资转为该公司的存货,其所含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3)领用生产用原材料一批,价值为32000元,购进该批原材料时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5440元;
(4)辅助生产车间为工程提供有关的劳务支出为35000元;
(5)支付工程人员工资为65800元;
(6)6月底,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工程按暂估价值结转固定资产成本;
(7)7月中旬,该项工程决算实际成本为425000元,经查其与暂估成本的差额为应付职工工资;
(8)假定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
丙股份有限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l)购入为工程准备的物资
借:工程物资 292500
贷:银行存款 292500
(2)工程领用物资
借:在建工程——厂房272500
贷:工程物资 272500
(3)工程领用原材料
借:在建工程——厂房37440
贷:原材料 32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5440
(4)辅助生产车间为工程提供劳务支出
借:在建工程——厂房 35000
贷:生产成本——辅助生产成本 35000
(5)支付工程人员工资
借:在建工程——厂房 65800
贷:应付工资的 65800
(6)6月底,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尚未办理结算手续,固定资产成本按暂估价值入账
借:固定资产——厂房 410740
贷:在建工程——厂房 410740
(7)剩余工程物资转作存货
借:原材料 17094.02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905.98
贷:工程物资 20000
(8)7月中旬,按竣工决算实际成本调整固定资产成本
借:固定资产——厂房 14260
贷:应付工资 14260
2.出包方式建造固定资产
企业通过出包工程方式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应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工程价款作为该固定资产的成本。支付工程价款时,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交付使用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
例5:20×2年3月2日,甲公司将一幢新建厂房工程出包给乙公司承建,按规定先向承包单位预付工程价款400000元,以银行存款转账支付;20×2年7月2日,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收到承包单位的有关工程结算单据,补付工程款172000元,以银行存款转账支付220×2年7月3日,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经验收后交付使用。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20×2年3月2日,甲公司预付工程款400000元
借:在建工程 400000
贷:银行存款 400000
(2)20×Z年7月2日,甲公司补付工程款172000元
借:在建工程 172000
贷:银行存款 172000
(3)20×2年7月3日,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经验收交付使用
借:固定资产 572000
贷:在建工程 572000
(三)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
本准则第10条规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其入账价值按《企业会计准则——租赁》的规定确定。
(四)非货币性交易中取得的固定资产
企业通过非货币性交易取得的固定资产,包括以投资换入固定资产、以存货换入固定资产、以固定资产换入固定资产、以无形资产换入固定资产等。
本准则第11条规定,非货币性交易中取得的固定资产,其入账价值应按《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的规定确定。
(五)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
本准则第12条规定,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对于接受固定资产投资的企业,在办理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之后,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在其注册资本中所占的份额,确认为实收资本或股本;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与确认为实收资本或股本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确认为银行存款或应交税金。
例6:甲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000000元。20×2年6月5日,甲公司接受乙公司以一台设备进行投资。该台设备的原价为560000元,已计提折旧166200元,双方经协商确认的价值为423800元,占甲公司注册资本的30%。假定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甲公司的账务处理为:
借:固定资产 423800
贷:股本——乙公司 300000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123800
(六)债务重组取得的固定资产
企业通过债务重组取得的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作为债权人取得的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偿还债务,且企业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资产。
本准则第13条规定,债务重组中取得的固定资产,其入账价值按《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的规定确定。
(七)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
企业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可能是新的固定资产,也可能是旧的固定资产;有的有购货发票账单,有的没有购货发票账单。为此,本准则第14条规定,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以下规定确定其入账价值:
1.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的,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当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2.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按以下顺序确定其入账价值:
(l)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加上应当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2)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该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入账价值。如接受捐赠的系旧的固定资产,按依据上述方法确定的新固定资产价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
上述所称的“同类或类似”是指具有相同或相近的规格、型号、性能、质量等级等特征。对于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企业在确认为固定资产的同时,还应当确认相应的资本公积。根据我国现行税法规定,企业(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接受捐赠的实物资产,在接受捐赠时不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但规定在出售或清算时,需要缴纳所得税。为了避免虚增企业的净资产,公允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特别是负债状况,将接受捐赠的非现金资产计入资本公积时,需要从其价值中扣除未来应交的所得税。
例7:20×2年6月8日,甲公司接受乙公司捐赠的一台八成新机器设备,乙公司提供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