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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小企业会计制度-第9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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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退回的税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
    9。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作为投资、集体福利消费、赠送他人等,应视同销售物资计算应交增值税,借记“在建工程”、“长期股权投资”、“应付福利费”、“营业外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随同商品出售单独计价的包装物,按规定收取的增值税,借记“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1。购进的物资、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购进物资改变用途等原因,其进项税额应相应转入有关科目,借记“管理费用”、“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2。本月上交本月的应交增值税,借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13。月度终了,将本月应交未交或多交的增值税额自本科目(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或转出多交增值税)转入本科目(未交增值税)。结转后,本科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抵扣的增值税。
    (二) 未交增值税
    月度终了,将本月应交未交增值税自本科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转入本科目(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贷记本科目(未交增值税)。如本月为多交增值税的,应将本月多交的增值税自本科目(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转入本科目(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记本科目(未交增值税),贷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科目。本月上交上期应交未交的增值税,借记本科目(未交增值税),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 应交消费税
    1。小企业销售需要交纳消费税的物资应交的消费税,借记“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消费税)。退货时作相反会计分录。
    2。随同商品出售单独计价的包装物,按规定应交纳的消费税,借记“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消费税)。
    3。需要交纳消费税的委托加工物资,由受托方代收代交税款(除受托加工或翻新改制金银首饰按规定由受托方交纳消费税外)。委托加工物资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的,将代收代交的消费税计入委托加工物资的成本,借记“委托加工物资”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委托加工物资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按规定准予抵扣的,对于代收代交准予抵扣的消费税,借记本科目(应交消费税),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4。需要交纳消费税的进口物资,其交纳的消费税应计入该项物资的成本,借记“固定资产”、“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5。免征消费税的出口物资应分别不同情况进行会计处理:生产性小企业直接出口或通过外贸企业出口的物资,按规定直接予以免税的,可不计算应交消费税。通过外贸企业出口物资时,如按规定实行先征后退办法的,按下列方法进行会计处理: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物资的生产性小企业,应在计算消费税时,按应交消费税,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消费税)。收到退回的税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发生退关、退货而补交已退的消费税,作相反会计分录。
    6。小企业将物资销售给外贸企业,由外贸企业自营出口的,其交纳的消费税应记入“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借记“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消费税)。
    7。交纳的消费税,借记本科目(应交消费税),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四) 应交营业税
    1。小企业发生应交纳营业税的经济业务,按其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交纳的营业税,借记“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营业税)。
    2。销售不动产,按销售额计算的营业税记入“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营业税)。
    3。交纳的营业税,借记本科目(应交营业税),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五) 应交资源税
    1。小企业销售物资按规定应交纳的资源税,借记“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资源税)。
    2。自产自用的物资应交纳的资源税,借记“生产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资源税)。
    3。小企业收购未税矿产品,按实际支付的收购款和代扣代交的资源税,借记“材料”等科目,按实际支付的收购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代扣代交的资源税,贷记本科目(应交资源税)。
    4。外购液体盐加工固体盐,在购入液体盐时,按允许抵扣的资源税,借记本科目(应交资源税),按外购价款减去允许抵扣资源税后的金额,借记“材料”等科目,按应支付的全部价款,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加工成固体盐后,在销售时,按计算出的销售固体盐应交的资源税,借记“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资源税);将销售固体盐应交纳资源税扣抵液体盐已纳资源税后的差额上交时,借记本科目(应交资源税),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5。交纳的资源税,借记本科目(应交资源税),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六)应交所得税
    1。小企业计算出当期应交的所得税,借记“所得税”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所得税)。
    2。交纳的所得税,借记本科目(应交所得税),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七)应交土地增值税
    1。转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一并在“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等科目核算的,转让时应交纳的土地增值税,借记“固定资产清理”、“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土地增值税)。
    2。交纳的土地增值税,借记本科目(应交土地增值税),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八)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1。小企业按规定计算出应交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借记“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2。交纳的城市统护建设现,借记本科目(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九) 应交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
    1。 小企业按规定计算应交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时;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房产税、应交土地使用税、应交车船使用税)。
    2。交纳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借记本科目(应交房产税、应交土地使用税、应交车船使用税),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十) 应交个人所得税
    1。小企业按规定计算应代扣代交的职工个人所得税,借记“应付工资”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个人所得税)。
    2。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借记本科目(应交个人所得税),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小企业因多计等原因退回的所得税,应当在实际收到时,冲减收到当期的所得税费用。小企业收到退还的所得税,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所得税”科目。
小企业因多计等原因退回的消费税、营业税等,应于实际收到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等科目;属于增值税的,应于实际收到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2176其他应交款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除应交税金、应付利润等以外的其他各种应交的款项,包括应交的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住房公积金等。
    二、按规定计算出应交纳的各种款项,借记“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交纳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其他应交款的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小企业尚未交纳的其他应交款项;期末如为借方余额,反映小企业多交的其他应交款项。

    2181其他应付款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应付、暂收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如应付租入固定资产和包装物的租金、存入保证金等,具体包括:
    (一) 应付经营租入固定资产和包装物的租金;
    (二) 职工未按期领取的工资;
    (三) 存入保证金(如收入包装物押金等);
    (四) 其他应付、暂收款项。
    二、发生的各种应付、暂收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应付和暂收款项的类别和单位或个人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小企业尚未支付的其他应付款。

    2191预提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按照规定从成本费用中预先提取但尚未支付的费用,如预提的租金、保险费、短期借款利息等。
    二、按规定预提计入本期成本费用的各项支出,借记“制造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实际发生的支出大于已经预提的数额,应当计入当期费用。
    三、本科目应按费用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小企业已预提但尚未支付的各项费用。

    2201待转资产价值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接受捐赠待转的资产价值。
    二、本科目应当设置以下明细科目:
    (一) 接受捐赠货币性资产价值;
    (二) 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
    三、接受捐赠资产的账务处理:
    (一)取得的货币性资产捐赠,应按实际取得的金额,借记,“现金”或“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接受捐赠货币性资产价值)。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捐赠,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的,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及相关税费作为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的入账价值;捐赠方未提供有关凭据的,按其市价或同类、类似非货币性资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及相关税费作为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的入账价值,借记“库存商品”、“固定资产”等科目,一般纳税入按规定如涉及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应按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接受捐赠待转的资产价值,贷记本科目(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按因接受捐赠资产支付或应付的除所得税以外的其他相关税费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小企业库存商品采用售价核算的,库存商品应按售价入账,售价与确定的进价之间的差额,作为商品进销差价处理。
    (二)本科目的期末结转:
    1。 如果接受捐赠待转的资产价值全部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应按本科目的账面余额,借记本科目(接受捐赠货币性资产价值或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按接受捐赠待转的资产价值与现行所得税税率计算的应交所得税,或接受捐赠待转的资产价值在抵减当期亏损后的余额与现行所得税税率计算的应交所得税,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或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科目。
    2。如果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金额较大,经批准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分期平均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各期计算交纳所得税时,应按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当期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待转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部分,借记本科目,按当期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待转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与现行所得税税率计算的应交所得税,或按当期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待转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在抵减当期亏损后的余额与现行所得税税率计算的应交所得税金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小企业接受捐赠的资产价值中需要在以后年度结转的部分。

    2301长期借款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入的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项借款。
    二、小企业借入的长期借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归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小企业所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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