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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一篇文章声称:国家安全局曾监听美国公民的国际通讯。斯奈德说:“既然公众
都知道了这件事,国家安全局就要解释一下事情的原委。”在国家安全局,斯奈德
听取了有关“三叶草”行动简要汇报。“三叶草”行动进行得非常隐密,即便在该
机构内也只有少数几个人知道。
汇报人告诉斯奈德:“每天,情报员乘火车前往纽约,回到米德堡时带回一大
卷一大卷的磁带。这些磁带都是前一天经由三家电报公司从纽约发往世界各地的电
报拷贝。其中,有关外国驻美机构的电报或看似加密的电报都被进行了电子加工。”
虽然磁带上也有美国公民发往国外的电报,但如汇报人所言:“我们忙于破译那些
真正有价值的电报,因而对此无暇顾及。”他又补充说:“此项工作已在前一年5
月被国防部长下令终止,因为丘奇委员会已开始调查国家安全局。”斯奈德问道:
“是否因为他得知丘奇委员会开始调查此事,国防部长才终止了此项工作呢?”汇
报人回答:“只是因为此项工作并没产生多大价值而已。”
但是,每当斯奈德试图去调查这一行动的背景,如什么时候开始的,批准人是
谁以及进行了多长时间等,他得到的答复总是“我不知道”。汇报人说,只有副局
长路易斯。托德拉博士知晓此秘密,可他已于1974年4 月退休了。
9 月一个周日的下午,斯奈德前去马里兰州肯星顿托德拉的家中拜访。他说:
“显然,托德拉对于向我这样的调查人员吐露此事感到不快。他说他并不担心我会
怎么样,而是担心那个委员会可能在知道情况后干出什么事来。他问我关于‘三叶
草’之事知道多少,我说了我所掌握的情况。他长长地叹了一口气,然后开始讲述
此事,一直谈到傍晚。”
托德拉告诉斯奈德,“三叶草”计划最初源于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时。他说:
“所有的大通信公司都参与了此事。但是,这些公司做这些事情连一文报酬也没拿
到。”当时,有人向这些公司保证说,总统哈里E。杜鲁门和司法部长汤姆。克拉克
知道这个行动并已批准继续进行。但是,直到1973年6 月,在托德拉最后把此事告
知国防部长詹姆斯E。施莱辛格之前,他还不知道此计划已得到了更高层人物的批准。
“就他所知,尽管国家安全局属于国防部,施莱辛格却是惟一知道此事的国防部长。”
托德拉这样说。
就像已被关进监狱在牢房里进行仔悔一样,托德拉概述了这一非法计划,后来
斯奈德把他的话总结如下:在50年代一直选用电报纸带,在纸带上打上孔,然后加
以扫描进行电子信息传送。每天,国家安全局的情报员去取那些留下的一卷卷打孔
纸带,然后带回米德堡。60年代初,电报公司开始使用磁带。虽然这些公司愿意继
续合作,但他们想自己存下这些磁带。这样,国家安全局就得找个地方来对这些公
司的磁带进行复制。1966年,托德拉亲自出面,请中央情报局帮助在纽约租用一间
办公室便于国家安全局进行磁带复制,于是便租用了中央情报局的办公室,一直用
到1973年。托德拉说,1973年,由于中央情报局的律师担心此事不合法,中央情报
局才不再给国家安全局提供地点。后来,国家安全局就自己在曼哈顿找了间办公室。
托德拉回忆说,尽管国家安全局有许多职员知道有一个被称为“三叶草”的计
划,然而在那几年,只有一名级别较低的管理人员一直负责此事并直接向他汇报。
托德拉回忆说,好多年过去了,他没有听到关于“三叶草”的传闻。他说,这一计
划就是这样,不引人关注,年复一年地进行着。
我问,国家安全局是否会利用“三叶草”计划获取的磁带来暗中监视美国公民
的国际通讯?托德拉回答说:“那根本不可能。”他说,一般来讲,国家安全局对
这些内容不感兴趣。但他又说,有几次,国家安全局根据一些美国人的名字来监视
他们的国际通讯内客,但仅此而已,“三叶草”计划就是按照这一准则挑选磁带的。
他特别指出……尼克松政府原想将这一工作转给联邦调查局去做,但他们不愿接手。
我问到国家安全局阅读美国公民的电报是否合法,他说:“这你得去问律师。”
我还说,我本该想到那些电报公司会让人担心。托德拉说,“就是这些电报公
司使我感到不安的。”他说,不管他们在国家安全局的要求下干了什么,那都是出
于爱国。公司一直认定,国家安全局要这些磁带是为了查找外国情报,而这正是国
家安全局的使命。如果美国公民的电报被偷看了,这些公司对此也一无所知。
我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反驳了托德拉。我认为这些公司向政府提供磁带,无论
政府做何用途,他们应该知道他们给政府提供了一种使用手段。他们该为此承担责
任。
我的话惹得托德拉第一次在谈话中大发脾气。他重申,这些公司不应负责任。
他们只是按政府要求去做,政府向他们保证过,这样做对美国的国家安全至关重要。
如丘奇委员会将这些公司的行为披露出去,只会使这些公司陷于一种难堪的境地,
甚至会使它们受到起诉,并且会挫伤、打击美国其他公司与美国情报机构今后合作
的积极性。我告诉他,丘奇委员会还没决定如何处理这件事,如何处理那些卷入此
事的公司。我们友好地道别,但他显然为事态的最终结局担忧。他对政客们的不信
任溢于言表。
托德拉就此事认错道歉之后,斯奈德开始调查:这些电报公司是在什么时候知
道这一计划的?对这一计划了解多少?只有原美国全球无线电公司的一名雇员从一
开始就参与了这项工作。“他说军方曾找到他,要求公司与军方合作,”斯奈德说,
“真该死,他只知道这些。”还有一位国际电话电报公司的负责人,“他来作证时,
身边簇拥着他公司的一群律师。一旦我的问题涉及某人的姓名及职位时,这些律师
就对我的问题提出异议。我对他们说,这是在美国参议院,不是在法庭上。如果他
们还要对我的问题表示反对,我会叫一位参议员来否决他们的反对意见。我说完这
话后,他们就不吭声了。”
委员会起草报告期间,斯奈德反对向公众披露这些公司的名字,但是委员会的
首席律师弗雷德里克。斯沃茨表示反对。他说:“这些公司有责任保护其客户的隐
私。他们的行为应当被揭露。委员会如不将这些公司公布于众,委员会就会成为众
矢之的。在丘奇的压力下,委员会没有考虑国家安全局的强烈反对和委员会中共和
党成员的不满,经过投票,决定将报告公布于众。”
杰拉德。福特总统打电话给丘奇和其他参议员,恳求他们重新考虑此事。但是
丘奇决定将此事追查到底。第二天,国家安全局局长卢。艾伦中将在委员会公开作
证,这在国家安全局是前所未有的。听证室挤满了人,电视摄像机不停地在转。艾
伦面对着委会员所有成员。虽然,丘奇没有提及那些电报公司的名字,但主动提出
了“三叶草”问题。斯奈德说:“在丘奇看来,这一计划是非法的,向公众公开不
会损害国家安全。”但是,在遭到委员会中的参议员巴里。戈德华特和霍华德。贝
克等共和党成员的激烈反对之后,丘奇同意只在秘密听证中再继续有关“三叶草”
的讨论。
在随后的几天里,白宫一直恳求委员会在最终报告中略去任何有关“三叶草”
提法。斯奈德说:“司法部长爱德华。列维公开代表总统亲自请求委员会不要发表
关于‘三叶草’的报告,因为公开这些内容将会损害国家利益。自委员会进行调查
工作以来,这还是第一次。”但是,委员会成员的意见则倾向于披露此事。一想到
多年来美国公民的信件一直移交到情报机构这件事,参议员们就烦恼不已。斯奈德
说:“且不论合法与否,这种事件就不该发生……为什么搞清这些公司的身份就会
涉及国家利益?的确,这份报告会使这些公司难堪,也许会因此被客户起诉,但是
难道因此就不对外公开吗?”
因此委员们通过投票做出决定:不采纳白宫的反对意见,将所有材料公布于众。
斯奈德说:“据我所知,国会委员会以表决的方式决定,不顾总统的反对,发表总
统认为应予以保密的情报,迄今为止,这还是第一次。”
几个月后,1976年3 月,委会员接到通知,国家安全局的一位低级职员发现了
一份和“三叶草”有关的文件,而且这是所发现的第一份文件(委员会的报告是以
听证会的证词为基础,而不是以任何文件为依据的)。斯奈德说:“这份文件提供
了许多原始信息,也使人们对那些公司声称找不到任何‘三叶草’文件的话产生怀
疑。毕竟这些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涉嫌此事至少已达四年之久。”
2000年,斯奈德升任中央情报局总监察长。回忆往事时,他说:“我开始发现
情报机构与私营企业部门的关系还是维持下来了。律师们对此类事情也更加关心,
人们也不再忽视合法性的问题了,而且情报部门与私营企业部门之间也有了书面协
议,并由负责的官员签署。
“我已认识到这次调查从长远看对国家安全局有好处。国家安全局也不希望再
发生类似事件。继丘奇委员会调查之后,国家安全局制定了严格的规章制度,来确
保其行为与现行法律相一致。我个人认为我可以证明,在涉及美国公民通讯方面,
国家安全局一直小心谨慎,无可猜疑。丘奇委员会的调查虽令人不悦并且让国家安
全局工作人员士气低落,但是也促使该机构建立了一套规范的工作程序,在美国法
律范围内开展工作,并把精力放在主要工作上。23年后的今天,我仍对当时的工作
表示满意。”
丘奇委员会调查事件之后,一系列改革随之而来。其中一项就是《外国情报监
视法》的出台。该法首次确定了国家安全局的工作范围,规定像“三叶草”行动那
样未经许可大面积窃取通讯的行为为非法,同时规定随意把美国人列人监视名单的
行为为非法。依据此法,成立了秘密联邦法庭,即外国情报监视法庭。国家安全局
如要监视某位美国公民,或有永久居住权的外国人即持绿卡的人,必须事先得到法
院的批准。为了获得批准,国家安全局官员必须证明,监视对象要么是某外国势力
在美国的代表,要么与间谍或恐怖活动有关。
但是,在美国,这类问题属于联邦调查局的管辖范围。国家安全局很少插手这
种事情。据一名高级信号情报人员讲,因此在国内,国家安全局不把美国人作为监
视目标。他说:“我想说清楚的是,我们不会在国内有意监视身份明确的美国人,
因此,我们也不去法院申请许可,因为这并不是我们的工作……联邦调查局所担心
的是美国国内的间谍。对有恐怖活动嫌疑的外国人也是这样。本。拉登来到美国,
进入美国领土,我们也不去动那家伙。对付那个家伙是联邦调查局的事,因为他是
在美国境内的恐怖分子。因此,在外国情报监视法庭于1999年批准的886 项监听许
可中,大多数都是联邦调查局申请的。”
然而,这种司法上的保护仅仅在美国境内有效。“新法律并不包括那些不在美
国境内的美国人,”这位官员补充说。针对美国境外的美国公民的行动,只须取得
美国司法部长的批准。然而,在海外,被国家安全局盯梢的美国人数量很少。“同
时出现的,可能有五个吧,毫无疑问他们是某些外国势力的代理人,或是恐怖分子,
或是外国政府的官员或雇员。我们不是指简。方达。”
他又补充说:“我们会搞清楚,外国的某个神秘人物是个恐怖分子,并且持有
绿卡或曾在美国居住过一段时间。如果他拿到了绿卡,我们会把他当美国人来对待。
所以,我们追踪的人,一部分不是美国公民而是在美国居住的外国人,只不过他们
已回到了他本国而已。”
另一方面,对在美国的外国人进行秘密监视并不需要外国情报监视法庭的准许,
只需司法部长批准即可,有效期为一年。
确定哪些美国人是监视对象仅仅是问题之一。另外一个问题是:在截获的通讯
中偶然涉及一位美国公民或英美情报网成员国的公民时,应该如何处理?随着技术
的进步,发生这种情况的可能性会越来越大。“网络已经互相渗透,”国家安全局
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