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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木屋,瑞士的水上建筑和美洲易洛魁人的长形房子。与此同时,村落也开
始形成,通常是一个母系氏族构成一个村落,如氏族人口太多,就分居在相
邻村落。
原始农业和畜牧业的产生、完全定居生活的出现,以及村落的形成,极
大地推动了生产的发展,促进了母系氏族公社的繁荣。当时的实际情况,可
以从世界各地的考古材料中窥见一斑。
在西亚,伊拉克北部的萨威·克米·沙尼达遗址和沙尼达东南的贾尔摩
遗址、巴勒斯坦的耶利哥遗址、小亚细亚的沙塔尔·休于遗址、伊朗的阿里
库什遗址、以及约旦的贝得哈遗址等地,都发现有定居的遗迹。其中贾尔摩
遗址已经是农业村庄,估计有500人居住。耶利哥遗址是一个居民可达2000
人的村落居址,居址围以石墙,有砖建的塔楼高8。15米。从遗址还可看出当
时已有了原始农业和畜牧业。此外,中美洲的墨西哥河谷和坦马利帕斯遗址,
非洲上埃及的法尤姆遗址,欧洲希腊克里特岛的克诺索斯遗址、南斯拉夫的
斯达利塞沃遗址和保加利亚的卡拉诺沃遗址等多处的考古发现都说明,新石
器时代世界上许多地区都已进入了原始农业和畜牧业出现的定居生活阶段,
氏族制度走向其发展顶峰。
我国新石器时代的文化遗址极为丰富,解放以来发现的文化遗址数以千
计,遍布全国各省区。其中,黄河中下游和长江流域是新石器时代文化发达
地区,母系氏族公社较早地进入繁荣阶段。
黄河流域属于新石器时代早期文化的有山西省怀仁县鹅毛口、河北省武
安县磁山、河南省新郑县裴李岗、陕西省华县老宫台、北京市东胡林村等遗
址。黄河流域出现了举世闻名的仰韶文化。仰韶文化因于1921年在河南渑池
县仰韶村发现而得名,在年代上约为公元前5000年到前3000年,至今发现
的仰韶文化遗址约有1000多处,主要有陕西西安半坡、临潼姜寨、宝鸡北首
岭、邠县下孟村、华县元君庙,河南陕县庙底沟、安阳后冈、洛阳王湾、渐
川下王冈等,大多分布在河流两岸适宜发展农业和渔猎的地方。当时人们有
了固定居地,建起了村落,过着定居生活。其中的西安半坡遗址总面积约5
万平方米,位于西安市东郊10余里的浐河之畔,是一处比较完整的母系氏族
公社遗址。半坡遗址中房屋建筑的密集分布和多层叠压,表明人们在此定居
时间很长。根据已发掘区域的房屋数量推测,整个村落同时存在的房屋有100
多座,可住400—500人,是一个大村庄。在半坡遗址的窖内发现厚达18厘
米的腐朽的粟,可见种植面积和收获都有相当数量了。遗址中还发现两座饲
养家畜用的圈栏遗迹,并有猪的骨胳,可见原始畜牧业已经开始。与仰韶文
化同处于母系氏族公社繁荣阶段的还有黄河上游甘肃、青海东部的马家窑文
化,代表遗址在甘肃临洮马家窑。其遗址发现了大量的住房遗迹,反映的当
时的氏族制度发展情况与仰韶文化基本相同。此外,黄河流域下游山东省兖
州县也发现一处早期大汶口文化遗址——王因遗址。
长江流域的新石器时代遗址有浙江余姚县河姆渡、嘉兴县马家浜、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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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县草鞋山、上海崧泽(下层)等处,都处于母系氏族公社发展和走向繁荣
的阶段。其中的河姆渡遗址有四个文化层,下层文化就是距今约7000年前新
石器时代早期的河姆渡文化。遗址发现有大量骨耜和人工栽培的水稻遗物,
还发现大量家猪的上下颚骨,可见当时原始农业和畜牧业都已达到相当的水
平。遗址有大片的木构建筑,是迄今已知最早的干阑式木构建筑。这里出土
的带有榫卯的构件,说明我国古代建筑上的榫卯技术在六七千年以前就已达
到相当高的水平。
除黄河流域和长江流域外,我国发现的新石器时代遗址代表主要还有黑
龙江昂昂溪遗址、江西万年仙人洞遗址,广东英德青塘遗址、南海西樵山遗
址、广西桂林甑皮岩遗址、以及在台湾分布很广的大岔坑文化遗址等多处,
都在不同程度上反映了这一阶段氏族公社的生活和氏族制度的发展情况。
社会关系。原始农业和畜牧业的出现,并未立即产生大规模的社会分工,
母系氏族公社繁荣阶段存在的仍然是简单的自然劳动分工。当时以园艺式农
业为主的刀耕火种的原始农业,主要还是依靠妇女劳动。原始畜牧业出现后,
驯养牲畜也通常由妇女承担。另外,此时已萌芽的一些纺织棉、麻等的原始
家庭手工业也都由妇女负责。总之,妇女在氏族的社会生活中仍起着至关重
要的作用,在社会中的突出地位也得以继续保持和巩固。仰韶文化遗址的墓
葬中,女性墓的随葬品普遍比男性墓的随葬品多。如姜寨墓葬,女的平均每
人有六件多,男的只有四件左右。其中一个十六七岁的女孩墓是随葬品最丰
厚的一个墓葬,有骨管1个,玉石耳坠2个,骨珠8577颗,小石珠12颗,
陶器4件,石刮削器1件。表明当时女子的社会地位是比较高的。
在新石器时代,氏族的集体所有制仍是社会的经济基础。不仅土地、房
屋、舟楫、劳动产品归氏族公有,而且连氏族成员所用的生产工具、武器甚
至日常用具都是公共财产,死后不能由子女继承,必须留在氏族内。墓葬中
的随葬品也只是死者生前的生活用具、装饰品、武器或生产工具。半坡和姜
寨遗址的地窖,密集地分布在房屋之外,有的十多个集中地分布在一个地方
形成地窖群,便反映了当时财产由氏族公有的特征。公社内部还没有产生私
有制,这是与当时的生产力水平相适应的。根据仰韶文化遗址的考古发现,
墓葬中随葬的种类和数量相差不大。半坡遗址发现成年人墓葬174座,其中
有随葬品的为71座,总共有308件,最多的10件,最少的1件,平均4件。
年代稍晚于半坡的大汶口文化早期山东兖州的王因遗址,各墓中的随葬品也
都只是零星几件,虽有数量差别,也不悬殊。表明当时人们的生活水平大体
相仿,人与人的关系是平等的,还看不出剥削的存在,看不出私有财产和阶
级的出现。
②婚姻制度及其影响。随着妇女在公社经济生活中作用的增长,这一时
期的对偶婚已由以前夫妻双方各自住在母亲氏族,丈夫访问妻子的“望门居
住”形式,发展到丈夫住在妻子氏族的“居妇家制”阶段。但由于男子并不
是妻方的氏族成员,仍未断绝同自己母亲氏族的紧密联系,而且对偶家庭很
容易因夫妻任何一方的意愿而离异,因此,此时的对偶婚也还不很牢固。对
偶家庭的经济功能虽有所扩大,却仍远不足以取代氏族公社作为社会基本单
位的地位。
这一时期的墓葬中,至今还未发现夫妻合葬或父子合葬的情况,而母子
合葬的实例却不少,如陕西华县泉护村和山东兖州王因遗址。在姜寨遗址的
一个二次葬瓮棺内,还发现一个30多岁的妇女和三个2—12岁小孩的骨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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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就是母子关系。在陕西华阴横阵村发现的一个大集体埋葬坑内,套有5
—7个二次合葬的小合葬坑,每个小合葬坑各埋了几具至十几具尸骨,人骨
成层安放。这个大集体埋葬坑,可能是全体氏族成员的集体葬坑,小合葬坑
则是同一氏族的几个母系大家族的墓地。这种埋葬习俗显然反映了当时母系
氏族公社按母方血统继承的血缘关系的牢固性。
“居妇家制”对偶婚的实行,进一步巩固和加强了妇女的绝对威望与地
位。从陕西华县元君庙的一个多人合葬墓中发现,有一个女子是一次葬,其
余的男女老少都是二次葬,放在她的两侧。可能是在这女子死时,将同一家
族的死者迁到一块,以她为中心合葬,反映了母系氏族公社繁荣时期妇女在
氏族中的崇高地位。前文提到仰韶文化遗址墓葬中,妇女随葬品比男子随葬
品多的例子,也说明此时妇女在家庭与社会中同男子的关系不再是完全绝对
的平等,妇女实际上成了氏族集体财产的真正支配者。在分析这种情况时,
恩格斯指出:“在共产制家庭经济中,全体或大多数妇女都属于同一氏族,
而男子而属于不同的氏族,这种共产制家庭经济是原始时代到处通行的妇女
①
统治的物质基础……”因此母系氏族公社越走向繁荣,便越呈现着母权制的
社会特征。
③氏族——胞族——部落。母系氏族公社发展到全盛阶段,规模不断扩
大,常常划分为由血缘关系最近的母系亲族组成的若干小氏族,原来的氏族
则成为了胞族。这一时期的氏族制度存在着3个最常见的社会组织结构:氏
族、胞族和部落。氏族之上是若干个氏族组成的胞族,胞族之上是若干个胞
族组成的部落,有些地方甚至还出现了由若干部落组成的部落联盟。
这时的氏族依然是原始公社的经济细胞和基本社会单位,是由母系血统
组成的集体,包括母系氏族公社发展各阶段的共同特征:氏族拥有公共财产,
拥有自己的图腾和氏族名称,拥有全体成年人会议和氏族酋长;氏族禁止族
内通婚,有权收养外氏族或外部落的人作养子,养子和所有氏族成员享有同
等权利;所有的氏族成员享有平等权利和义务,酋长也不例外;氏族成员有
互相援助和血族复仇的习俗。
胞族是部落和氏族的中间环节,由同一部落中的若干氏族组成。通过印
第安人的塞奈卡部落组织可以看到当时胞族的典型形式。该部落分为熊和鹿
两个胞族,熊胞族包括熊、狼、海狸、龟4个氏族,鹿胞族包括鹿、鹬、苍
鹭、鹰4个氏族。他们传说熊和鹿氏族是最初的氏族,其他氏族都是从这两
个氏族分化出来的,因此两个胞族的名称和每一胞族中的第一个氏族名称相
同,同一胞族的各氏族被认为是“兄弟氏族”。这说明,胞族划分为若干小
氏族后,并没有破坏其内部统一。同一胞族内的各氏族之间总是保持着紧密
的社会联系,胞族成员在部落中总是团结互助,一致对外。必要时,胞族甚
至作为一个统一的大集体而采取一致行动。同一胞族内的氏族成员之间禁止
通婚,但每一胞族成员可以同另一胞族中的任何氏族成员婚配。胞族的划分
在欧洲人殖民之前的澳大利亚人和南北美印第安人民族中,在大洋洲、非洲、
东南亚及古代欧洲的一些民族中都存在过,甚至还残存于氏族社会后期至阶
级社会的一些民族之中。
胞族虽然也有社会和宗教方面的职权,但各兄弟氏族的常设联合自治机
构并不是胞族,而是部落。这时的部落已比上一阶段大有发展,不仅拥有部
① 《马恩全集》第21 卷,人民出版社1965 年版,第60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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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名称,还有部落议事会。部落议事会由本部落各氏族的酋长和军事首领组
成,决定部落中的重要事情,保护部落的共同利益。部落权力组织与氏族一
样充满着原始的民主原则,所有部落成员都有权在部落议事会上发表意见,
部落议事会成员的行为必须符合全体部落成员的共同利益,他们必须一起参
加社会劳动,没有凌驾于其他部落成员之上的特权。到母系氏族公社的繁荣
阶段,部落已由早期作用并不明显的氏族共同体变成了公社中普遍的社会权
力单位。尽管如此,这时社会生活中起主要作用的基本单位仍然是氏族,氏
族内部的事情一般都由氏族自己解决,部落主要负责氏族外的事情。但有一
点是共同的,那就是:“部落、氏族及其制度,都是神圣而不可侵犯的,都
是自然所赋予的,个人在感情、思想和行动上始终是无条件服从的……他们
①
还没有脱掉自然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