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第三十五条 权证行权采用现金方式结算的,投资者行权时,按行使价格与行权日标的证券结算价格及行权费用之差价,收取现金。
前款中的标的证券结算价格,为行权日前五个交易日标的证券收盘价的中位数。
第三十六条 权证行权采用证券给付方式结算的,认购权证的持有人行权时,应支付依行权价格及标的证券数量计算的价款,并获得标的证券;认沽权证的持有人行权时,应交付标的证券,并获得依行权价格及标的证券数量计算的价款。
第三十七条 采用现金结算方式行权且权证在行权期满时为价内权证的,未行权的权证持有人在权证期满的次一交易日自动获得现金差价。
采用证券给付结算方式行权且权证在行权期满时为价内权证的,代为办理权证行权的本所会员应在权证期满前的5个交易日提醒未行权的权证持有人及时行权,或按事先约定代为行权。
第三十八条 权证交易佣金、费用等,参照在本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的标准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发行人应当遵守本办法及本所相关规定,接受本所的日常监管,违反规定的,本所视情节轻重给予惩戒。
第四十条 发行人应聘任一名证券事务代表作为发行人与本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专职负责权证信息披露等事务。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含义如下:
(一) 标的证券:发行人承诺按约定条件向权证持有人购买或出售的证券。
(二) 认购权证:发行人发行的,约定持有人在规定期间内或特定到期日,有权按约定价格向发行人购买标的证券的有价证券。
(三) 认沽权证:发行人发行的,约定持有人在规定期间内或特定到期日,有权按约定价格向发行人出售标的证券的有价证券。
(四) 行权:权证持有人要求发行人按照约定时间、价格和方式履行权证约定的义务。
(五) 行权价格:发行人发行权证时所约定的,权证持有人向发行人购买或出售标的证券的价格。
(六) 行权比例:一份权证可以购买或出售的标的证券数量。
(七) 证券给付结算方式:指权证持有人行权时,发行人有义务按照行权价格向权证持有人出售或购买标的证券。
(八) 现金结算方式:指权证持有人行权时,发行人按照约定向权证持有人支付行权价格与标的证券结算价格之间的差额。
(九) 价内权证:指权证持有人行权时,权证行权价格与行权费用之和低于标的证券结算价格的认购权证;或者行权费用与标的证券结算价格之和低于权证行权价格的认沽权证。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经本所理事会通过,报中国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