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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是外在的而非由内时,孟子解释说这是因为本乡长者〃在位故也〃,这个〃位〃就是指一种客观关系。
总之,我们说,告子在此确实是说得有些不妥的,不妥之一是以内、外分别仁、义并不恰当,不妥之二把〃义外〃理解为〃义〃存在于对象那里也不妥当。而究其原因,则在于把不能超越一种自我的观点,不能摆脱仅仅从人我的关系看问题,这样,一看到义不在自我,就以为义在他人了,不看到义不在主体,就以为义在对象了,告子没有看到,义务是存在于一种普遍的人际关系之中,是这种客观关系的应有之义。但是告子的基本方向还是正确的,他不过是想肯定孔、墨都已经肯定的东西而巳。
即便是孟子,他虽然批评〃仁内义外说〃,但他所说的〃仁,人心也,义,人路也〃,不也有〃仁内义外说〃的倾向吗?在这一并列仁义的句子中,〃义〃既非是〃人心〃,岂不也是外在的吗?而且,他对仁、义的特定含义的解释也有接近告子处,如说〃仁之实,事亲是也,义之实,从兄是也〃。⑨那么,孟子批评告子难道只是因为〃好辩〃吗?
当然不是这样。我们若从孟子的整个思想着眼,就会发现此辩含有深意。孟子与告子的争论是在人性论的背景下展开的,告子认为,人性就好象柜柳树,义理就好象杯盘,把人性纳于仁义,就好象用柜柳树来制成杯盘。这样,就有过于强调义从外部对人的规范性和强制性,而忽视人的主体自觉性和自律性的危险。孟子则要鼓舞人的自信心,高扬人的主体性,所以他强调〃仁义礼智,非由外铄我也,我固有之也〃,其宗旨,正如朱子在《孟子集注》中引范氏所言∶〃二章问答,大指略同,皆反复譬喻以晓当世,使明仁义之在内,则知人之性善,而皆可以为尧舜矣。〃⑩而在其它一些地方,正如我们上面所见,孟子并不否认〃义〃也有客观的一面,孟子把〃义〃视为〃人之正路〃,说士必须〃居仁由义〃,赋予〃义〃以明确的内容,如〃非其有而取之非义也〃,〃未有义而后其君者〃,皆可见其对义务客观性质和内容的承认。但若涉及根本,则孟子当然又认为〃仁义礼智根于心〃。
不过,我们在此并不想涉及心、性、天等更高层次的义理根据的问题,而只想顺便指出,孟子不仅仁义并提,而且使义内化,从而使〃义〃字又有了一种新涵义即〃义务心〃。这样,〃义〃一字就不仅含有我们前面所说的客观的〃义务〃〃义理〃的意思,也含有主观的〃义务心〃〃义务感〃的意思。在〃四端说〃中,这〃义务心〃就是〃羞恶之心〃(在此,甚至最明白可见的客观之〃礼〃也内化为〃恭敬之心〃,这是我们很不容易理解的)。我们下面就要来谈这一〃义务心〃,这也是我们从良心论的角度所必须谈的。
我们现在再回到《释名》所给出的对〃义〃字的解释∶〃义者,宜也、裁制事物使合宜也。〃〃宜〃实际就是〃理〃,而裁制事物使之合〃宜〃合〃理〃的则是〃心〃,是〃心〃在裁制事物,决定行为,但它并非凭空决定,而是必须使之合〃理〃。所以,〃义〃字也可以说同时包括有客观之〃义务〃〃义理〃和主观之〃义务心〃双重含义,但最主要、最优先的当然还是客观的〃义理〃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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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义务的敬重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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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敬义
三、对义务的敬重心
前己述,〃义〃可分为两层意思∶一是从事上论,〃义〃指客观的义务、义理;二是就心上论,〃义〃指主观的义务心、责任感。而我们现在来看这义务心,又可将其再区分为两个层面∶一是对义务的理性认识,或径直说是对义理的认识,在此,使之向现代社会转化的关键是首先采取一种普遍的道德观点,我们将在后面探讨这个问题;二是对义务的一种情感态度,在此,最值得向现代社会中的人们推荐的是一种对义务的敬重心,我们现在就来讨论。
孟子把义务心阐述为一种〃羞恶之心〃,朱子《四书章句集注》解释说∶〃羞,耻己之不善也。恶,憎人之不善也。〃我们要注意这是在〃四端说〃中的解释∶孟子实际是把良心之端分析为四∶恻隐之心为仁、羞恶之心为义、辞让或恭敬之心为礼、是非之心为智。〃义〃在内化的同时也缩小了其原来的蕴含,〃义〃不再具有〃人之正路〃或〃正当〃的广义,而是〃羞恶〃或〃恶恶〃的狭义,主要是一种类似于〃耻〃的感情,若扩大其意思,也可以说〃善善恶恶〃,即把〃择善〃的正面意思也包括进来, 也就是说在〃善恶〃之间进行抉择,但这与作为〃是非之心〃的〃智〃又似有重叠之嫌。〃智〃也是〃辨是非,别可否〃。后来朱子说〃义如利刀相似〃、〃义主收敛〃、〃义字如一横剑相似,凡事物到前,便两分去〃、 〃义之在心,乃是决裂果断者也。〃11
这些说法,都是讲的一种裁断抉择。这说法看来跟〃义〃的本字〃宜〃原有〃杀〃的意思有些关联,是〃杀〃意的一种隐蔽的流衍。至今我们仍在用的〃舍生取义〃、〃慷慨就义〃等成语中也存有一种肃杀、凛然的气息,表示着刚决果断而赴死、殉节的意思。所以,要说〃义〃和〃智〃有区别的话,区别也许就在〃义〃主要指对我自身行为的选择,且所裁所决的〃是非〃常常是〃大是大非〃,是处在紧要关头,甚至生死关头的裁决。
这种对〃义务心〃的解释彰显了人的主体性,尤其突出了主体的意志抉择作用,无疑是很有意义的。但我们不可忘记∶这一〃义务心〃只是四端之一, 它在被内化时其蕴含也缩小了,〃礼〃分走了〃恭敬〃之意,〃智〃分走了一般的〃是非之心〃,而作为道德行为动力之源的〃恻隐之心〃,则为〃仁〃所涵有。〃仁〃并且可以作为一个总称,包括心之四德,而〃义〃却不能包〃仁〃,也不能包括其它二德,这样,它作为〃义务心〃实际上就不是全面的。〃义 〃从心上论,若偏于感情的理解,则是〃羞恶〃,若偏于意志的理解,则是〃裁断〃,而尤其是指斩钉截铁地〃禁邪辟恶〃,〃宁死不为〃。
〃羞恶〃和〃去恶〃先都得知道什么是〃恶〃,什么是〃正〃,这种〃知道〃就必须诉诸原则、义理,然而,我们在此且不谈在〃羞恶〃之前就应有的对义理的认识,而是谈在这种认识之前就应有的一种对义务的〃敬重〃之情,这种敬重涉及到对人在世界上的地位的恰当估计。我们还有必要指出,把〃义务心〃单纯理解为〃裁断〃并不是没有一种导向非理性的抉择伦理学的危险的。如果把〃裁制决断〃推到极端, 就可能把人置于或者太自傲,自我期许太高,或者太绝望,类似于〃垂死挣扎〃的地位,12而这两者都不是对人的处境、本性和使命的恰当描述。
所以,我们想转而看对〃义务心〃的另一种解释,这种解释是由康德所提出的。〃义务心〃概念在康德那里是这样引入的∶康德先从道德评价的角度出发, 认为世上除了〃善良意志〃之外,没有绝对的、无条件的、本身即好的东西。然而,在人那里,这一〃善良意志〃实际就是〃义务心〃,因为,人并非上帝,并不可能从心所欲,任意挥洒都是〃正当行为〃,〃全善之举〃,人心中还有许许多多的欲望、喜好,这些欲望、喜好都可能对真正的道德行为构成障碍和限制,正因为在人心里有这些障碍和限制,〃正当〃也就要变成〃应当〃,对人构成命令,构成义务,而非生性所自然,心灵所本悦,这并非是说义务与人性就没有相合处,而是说,只要有那怕一丝不合,从原则的普遍性着眼,也就必须以绝对命令的形式表现,必须作为义务向人们提出,说〃你勿……〃〃你应当……〃,而非说〃吾欲……〃〃吾悦……〃。人必须克服自己的种种主观障碍和限制,摆脱喜好和欲望,而纯然出自对义务的敬重而行动。这一对义务的敬重也就是〃义务心〃,只有纯然出自义务心的正当行为才是不仅合法,也合乎道德的行为,只有这样的行为才具有道德的价值。
可见,〃义务心〃就是内心对义务的敬重和推崇,从一个行为者的角度看,就是一事当前,不问自己的一切欲望、喜好和利益,而只问∶〃这是否是我的义务?〃只要是我的义务,我就必须履行,否则就予搁置。在我的心里,义务的份量最重,义务优先,义务第一,打个比方说,义务如军令,而〃军令如山倒〃,在义务面前,其它一切理由都要让路。康德解释说,这种对义务的〃敬重〃虽然是情感,但不是受外来影响的情感,而是由纯理的概念自己养成的,所以与爱悦与恐惧等外界原因引起的情感不同。
那么,这敬重意味着什么呢?敬重的对象实际上是什么呢?它是怎样产生,又具有怎样的意义呢?这敬重首先意味着贬抑我们的自负心。人的全部好恶都可以说是〃利己心〃,这种利己心又可分为两种∶一是对自己的过度钟爱,即自私,一种是认为自己有立法权力,而把自身看作是无须受制约的,即自负。在纯粹的实践理性看来,自私原是人的天性,甚至在道德法则之前就巳发生于我们心中,所以它只把自私加以规范、加以限制,使之与道德法则相符合,然而对于自负,它却要完全将之压制下来。我们只有贬抑自身,才能唤起我们的敬重心来。但这并不意味着敬重心只是消极的、否定的,因为贬抑的同时就是高扬,在贬抑感性和好恶的同时,就高扬了理性和法则。
所以,对义务的敬重也就是对道德法则的敬重,当道德法则的表象在我们心中出现的同时,我们也就产生出一种对法则的敬重之情。对法则的理性认识和敬重之情是相伴而行的,一种潜在的敬重总是与法则的表象结合在一起,如影随形,所以说,敬重是一种纯粹由理性产生的感情,而不是如恐惧与爱悦一样是由外界原因产生的感情。道德法则直接唤起我们的敬重心, 它本身就是我们的敬重心产生的原因,我们对道德法则的敬重是它在我们的心灵上产生的效果。虽然道德法则何以能直接唤起我们的敬重心并不为我们所知,但我们清楚地知道,不是说因为我们敬重法则,法则才普遍有效,而是因为法则普遍有效,我们才敬重它。我们由此也可看出,客观、普遍的道德法则是第一位的,而主观的敬重之情是第二位的,虽然〃敬重〃是康德唯一一种在道德上推崇的感情。
敬重总是只施于人而永不施于物。敬重是对人的德性的尊敬而非对人的才能的惊羡。敬重远非一种快乐的情感,但却最少痛苦。这就象我们的先人所说的∶尽自己的义务并非是为了自己得到快乐,甚至不是为了别人的快乐(有时从这义务得利的并非是我们喜欢的人),而是为了使自己〃心安〃。 我们履行了我们的义务,我们才感到安心。13
〃心安〃是比〃心悦〃更基本的一种状态,然而,它也因此更不可缺少,更具有普遍性。我可以没有〃欣悦〃和〃快乐〃而生活,我甚至可能不想去追求它,然而,我却不能没有〃心安〃而生活,〃不安〃就必然导致我要去改变自己的生活。所以,〃心安〃实在比〃心悦〃有更大的道德推动力,它也有助于防止在追求〃心悦〃中使不道德的行为偷偷溜进来。因此,把〃义务心〃解释为一种〃悦义之心〃是有危险的,敬重所带来的正面心理状态则至多是〃心安〃,而不是〃心悦〃。
对道德法则的敬重心乃是唯一的,无可怀疑的道德动机,正是通过敬重,客观的道德法则才成为我们内心主观的行为准则、成为直接的行为动机。敬重是一种使普遍法则变为个人行为准则的一种〃道德关切〃(Interesse)。而〃动机〃〃准则〃〃关切〃这三个概念,都只能施用于有限的存在者上,因为它们全都以一个存在者的狭窄天性为其先决条件,这些概念不能够用在神的意志上。
这就又回到了我们前面所说的∶谈到义务,就离不开人,谈到义务就意味着有限制要突破,有障碍要克服,而这些限制和障碍就来自人的感性存在。人不是神,人不能生来就自然而然、满心愉悦地实行道德法则,这法则并非他的本性法则。人通过艰苦的努力,不懈的坚持,工夫纯熟之后,也许会使敬重转为爱好,但对法则纯粹和完全的爱悦总仍然是人可望不可及的一个目标。所以,康德对那〃传染了许多人的单纯的道德热狂〃不以为然,批评那设想自己意向完全纯洁之后所达到的〃圣域〃谬想。那些人满以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