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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心论-第46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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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生
学术著作…伦理学                      伦理学 社会史 人生哲学 返回首页〉学术简历〉讲授课程〉招研计划〉学术著述〉散文杂著〉翻译著作         《良心论》 《底线伦理》 《契约伦理与社会正义》 《道德·上帝与人》                                     
  
第七章 生生   在前面两章中,我们由对义务的敬重心,提示了义务的至上性,由对义务的认识心,提示了义务的普遍性。每个人来到这世界上,都负有他〃无所逃于天地之间〃的义务,但是否能说,他就是为这义务而生的呢?在某种意义上确实是这样,当一个人临终的时候,有什么能比他觉得他履行了他做为一个人的天职更让他感到心安呢?如果他还觉得他已竭力完成了他的特殊使命, 那就更让他感到欣慰了。但是,我们在此可以容易地看出,这是最广义地理解〃义务〃,对一般〃天职〃和特殊〃使命〃的履行虽然涉及到一种形式的义务感,并包含有道德义务的内容,但它也含有另外一些特殊的内容,生命是由所有这些内容,而不是由其中一些成分构成的,所以,我们不能在全部的意义上说人是为义务而生,为道德而生的,相反,我们要说道德是为了生命,为了人的,这也涉及到我们为义务寻求理由和根据的一种努力。 
  义务可以有一种超越的根据,这种超越的根据取何种形态与不同的文化传统有关。但我们现在不想讨论这种根据,而是考虑∶是否人类生活本身就能为人的义务提供充分的根据这里所说的〃充分〃,是指这种论据足以使我们在行动中毫不怀疑,毫不动摇地遵从义务的命令。寻找这种论据也就是寻找理由,寻找理性的证明,这种理由和证明,是可以超越文明和传统的差异而具有一种普遍性的,因为人类的生活就具有一种普遍性。比方说,〃人是合群的动物〃或者说〃人是社会的动物〃,社会性就是人类生活的一种普遍性。在这一基本的普遍性之外,也还有一些涉及到历史和时代的普遍性,我们就可以把所有这些普遍性视作人们义务的根据。 
  我们要注意∶问〃一个人为什么应当履行义务?〃与问〃我为什么要履行义务?〃是有区别的,前者的主语〃一个人〃实际上是指〃每个人〃,就是说,当我们提出这个问题时,已经采取了一种普遍的观点,一种社会的观点。所以,对这个问题的答案我们应当到社会中去寻找,个人义务的根据与制度正义的根据实际上是一致的。至于第二个问题∶〃我为什么要履行义务?〃则在逻辑上后于第一个问题,须在回答了第一个问题之后才能回答。对后一问题的一般回答大概是取这样一种形式∶〃因为你也是一个人,一个有理性的人。〃而在实际的问答中却肯定还要涉及一些特殊的理由,而对第一个问题也就是我们要在这一章中回答的问题,则完全可以采取一种普遍的、超越了自我主体和特殊境遇的观点。 
  很明显,我们对义务根据问题的回答是指向〃生生〃的,即认为个人义务的提出是因为它们和生命的保存和发展有一种根本的联系。 
  这里的〃生生〃是指一种普遍的〃生生〃,社会的〃生生〃,而不是一种自我的〃贵生〃、〃养生〃,也就是说,是要从整个社会的角度考虑使每一生命都能够存在,都能够展开,而不是一种个人的追求和策略。这〃生生〃中的〃生命〃一词按理不应排斥向〃所有有感性的存在〃开放,但是,在此我们还是仅在一种〃一种有理性的存在〃的意义上讨论,即专指〃人的生命〃。 
  我们在〃生生〃这一章探讨了人的义务从哪里来的问题之后,还要在下一章〃为为〃中讨论这负有义务的人向哪里去,即他如何看待人生,看待社会,看待政治,对此,他应采取一种什么基本态度的问题。我们将由此结束对良心的探讨。总之,我们的意旨是∶不仅要使良心与义务联系起来,还要使道德与人生联系起来。 
  人们实际上所持的〃生生〃观念在不同的文明,以及同一文明的不同历史阶段自然有些不同的涵义,它会发生变化,本章的主要任务也就是要试图描述和分析〃生生〃观念在近代中国的嬗变。然而,我们为此却又不能不同时把〃生生〃也作为一种如韦伯所说的理想的分析范畴,赋予它一些在真实的历史范畴中不一定具有的特定含义,这是我们要在这里首先说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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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分析范畴的“生生”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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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心论》 
一、作为分析范畴的〃生生〃概念   我们所理解的,可以作为我们的分析范畴的〃生生〃概念主要有两层含义∶第一是对生命的直接保障,即不伤害生命,不压制生命,使生命有安全感,乃至于能够充分舒展;第二是满足生命的需求,供养生命,使生命能够维持下去,乃至于能够充分享受生命可享有的各种利益。对于人的生存来说,这两个方面都缺一不可,因为我们这里所说的生命不是形而上学意义上的生命,而是实实在在的生存,这生命就好象油灯的一线火焰, 用外力切断或压迫那火绳就将使火焰熄灭,或者奄奄一息;而不及时添油,这生命的火焰也将难以为继,或者只是苟延残喘。 
  〃生生〃的第一层含义,即不伤害生命,不压制生命看起来只是消极和否定性的,但却具有直接的道德意义,也正是因为〃生生〃有这一层含义,所以我们不能把从〃生生〃观念中寻找道德义务的根据理解为一种对道德的目的论,或功利论的解释,因为〃生生〃并不能够被理解为仅仅是经济的供养和欲望的满足,首先还有一个对待人的生命的态度问题,即是不是〃人其人〃,是不是尊重人,是不是只要给一个人提供了锦衣美食就什么事都可以对他做,这一优先的态度问题是不以经济利益和目的欲望为转移的,而具有纯粹道德的意义。所以, 我们对〃生生〃的讨论不能纳入单纯目的论与义务论的对立范畴,〃生生〃不是非道德的目的或功利,另一方面,虽然对生命的态度应当是非功利的,我们又看到生命也决不能离开基本生存资料的供给,而生命的丰富展开和享受还有赖于这种物质资料的充分涌流。为了清晰起见,我们现在就对下面四个有关〃生生〃观念的基本命题做一些进一步的分析和比较。
和谐的〃生生〃观     精进的〃生生〃观
⒈⒈不伤害生命     ⒉⒈不压制生命
⒈⒉满足基本的生存需求 ⒉⒉获得充分的生活享受 
对此,我们有三点说明∶ 
  第一,〃生生〃观不是广义的〃人生〃 观,它只是〃人生〃观的一部分。 是从一个普遍的角度观察的整个社会的〃生生〃。〃人生〃观按理是应该包括〃生生〃观在内的,但在我们的日常使用中,常被狭义地理解为个人的人生观。 如果这样的话,那它又是与〃生生〃观相对而言的了。 
  第二, 所谓〃精进〃 的生生观, 〃精进〃 一词是来自英文〃energism〃。〃energism〃是一种主张人生至善是在于人的各种正常能力的充分发展和实现的伦理学理论,它在西方历史上与自我实现论,完善论(perfectionism)颇为接近,而与快乐主义相对立。但是,在非西方社会的人看来,快乐主义实际上也是支持列在〃精进〃名下的这种〃生生〃 观的,这我们从命题⒉⒉就能清楚地得知。但是,我们觉得,用〃精进〃一词比用〃快乐〃或〃幸福〃来概括这一〃生生〃观,更能表现出这一〃生生〃观精进不息的本质特征,也更具理想色彩。同理,我们用〃和谐〃一词而不用〃基本〃〃保生〃等词来概括命题⒈⒈和⒈⒉,也是为了在更为理想和根本的层次上来展示这一〃生生〃观。 
  第三, 我们不能简单地把〃精进〃的〃生生〃观理解为是〃和谐〃的〃生生〃观的进一步发展,不能简单地认为其中一个是处在较低的阶段,另一个是处在较高的阶段。这两种〃生生〃观与其说是不同阶段的, 不如说是不同形态的,反映了不同文化的不同性格和追求。我们确实看到在具体的命题(⒈⒈与⒉⒈,⒈⒉与⒉⒉)上存在着一种发展关系,但两者在最根本的价值追求即〃和谐〃与〃精进〃的理想层次上是无法分出优劣高下的。而且,这种根本的价值取向,使各自的具体命题(⒈⒈与⒉⒈,⒈⒉与⒉⒉)之间并不是有一种自然的起承转合的关系,而是存在着一种紧张和冲突。要由一种〃生生〃观转变到另一种〃生生〃观,就意味着要在这一根本的价值观念层次上实行某种不无痛苦的转变。 
  以上是几点说明。我们下面打算先不联系具体的历史文化类型来考察两种〃生生〃观,而是专门考察一个上述四个命题,这样,在暂时虚化了根本价值追求对左右两组命题的定向和分离作用之后,我们马上就看到在这四个命题之间存在的紧密联系,我们不妨对这些命题的关系做一种综合的、但也是虚拟的思考∶第一个问题是它们之间是否存在着一种先后次序?这种次序是指应当优先考虑、优先满足的次序。我们说过,〃生生〃有两层含义、第一是对生命的直接保障,这就是上面一行中的两个命题∶〃不伤害生命〃和〃不压制生命〃;对生命的伤害和压制都可以说是人的〃不欲〃,这些行为都是直接针对生命的∶谋杀、残害、禁锢、束缚都将直接造成生命的毁灭、残缺或萎缩,而在这里,对〃伤害生命〃的禁令,显然要优先于对〃压制生命〃的禁令,因为前者对生命的危害比后者来得更为严重和更为迅速。〃生生〃的第二层含义是满足生命的需求,每个活着的人都有其动物性的存在,都有其身体,无论多么清心寡欲,这身体都需要不断补充一定的营养。这种需求也可以说是人的〃欲望〃,但它有基本的和充足的之分,基本的生存欲望即对衣食居住的起码要求,缺乏这些基本资料就意味着人的慢性死亡,所以,这种基本〃欲望〃甚至可以说不是一些道德家所批评的〃欲〃,而是生命的本能,其对象是生命的必需。真正典型的〃欲〃具有一种无限发展的倾向,就象人们日常所说的〃欲望是无底洞〃,但是,不管这欲望多么发展,它还是要以基本的生存资料垫底,所以,对每一个人来说,满足基本的生存需求就自然是更优先的。据此,我们可以说左边的命题分别优先于右边的相应命题,因为它们是更基本的、更直接地关系到人的生死存亡。实际上,我们可以把左边的这组命题称为狭义的、严格的〃生命〃原则,而把右边的这组命题称为〃自由〃原则。 
  从纵的方面来看,第一行〃不伤害生命〃和〃不压制生命〃两个命题与第二行〃满足基本的生存需求〃与〃获得充分的生活享受〃两个命题相比,除了也有不伤害和束缚身体,即把人看作一种有血有肉的动物的意思之外,更有一种把人视为一种完整的、有理性的、有尊严的存在的意味。所以,在考虑这方面的优先性时,我们要联系到人与动物的区别,如果把人仅仅视为动物,那可能确实是求食优先,至于〃不伤害生命〃的要求,甚至不可能在考虑之列,弱肉强食是支配动物界的正常法则,人在脱离动物界前也是遵从这一自然法则的,对生命的直接保障,全凭动物个体的力量、机智和运气。但当人一旦组成社会,使自己脱离了动物界,结束了原先那种无秩序的自然状态,那社会的第一个禁令就将是禁止个人互相间的残杀和伤害,确立社会对其所有成员的保护,结束内部人际关系的无政府状态,平息内部的争斗,这是人类取得的第一个伟大进步。人类在这方面的下一个目标看来是也结束国际间的无政府状态,平息来自外部的争斗。国家与国家之间的战争对生命造成的伤害,并不亚于内乱和暴虐对生命造成的伤害。所以,从人之为人的意义上说,从社会的意义上说,上面的命题是分别优先于下面的相应命题的。 
  那么,是否能使所有这四个命题都获得一种有序性,在它们中间排列出〃1、2、3、4〃的次序呢?这里的关键是命题⒈⒉〃满足基本的生存需求〃是否能够优先于命题⒉⒈〃不压制生命〃。对个人来说,可能持一种〃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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