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谍心不死-第5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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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收回对草案的意见。
    1971年4 月对日国家安全局对联邦调查局取得了一次战术上的胜利。中央情报
局曾要求在南越驻华盛顿大使馆安装窃听装置,遭到古维拉的拒绝,他的拒绝被美
国总检察长驳回。
               为垄断而斗争
    一、商业市场的密码系统60年代末,国家安全局在美国国内遇到了竞争对手。
为了制止计算机犯罪,特别是伪造支票犯罪,美国IBM 公司编制了代号为“奥菲尔”
的长度为128 比特的密钥。
    世界商业市场上出现的可靠而又难以破译的密码系统,使国家安全局的人员感
到不安。安全局的人员同IBM 的代表进行了谈判,IBM 最终同意将“奥菲尔”密钥
缩短到56比特,并且只对部分控制器加密。后来将该加密系统上报到国家标准局,
又由标准局转到国家安全局,就其可靠性征求意见,并得到安全局认可,最终成为
美国的信息加密标准。如果安全局专家没有把握解读这种密码的方法,它就不会给
予认可,因此,安全局的专家参与了IBM 公司研究开发机器的某些关键部分,以便
减少不必要的可靠性,从而缩短密钥的长度。大约在这一时期,斯坦福大学有两名
与国家安全局无关的学者季菲和莱尔曼,在了解了“奥菲尔”密钥之后表示,完全
可以设计一架有几百万微系统的计算机,每个微系统可以在1 秒钟内核对“奥菲尔”
的几百万组密钥。为了破译一组密钥,需要20个小时。在价格方面,每一个微系统
约值10美元,建造这种专用计算机总共需2000万美元左右。
    二、对科技的监督如果说同IBM 比较容易达成协议,那么要同科学界合作就比
较复杂了。国家安全局曾企图垄断密码学方面的所有研究经费。国家科学基金的分
配部门同意将所有密码学领域的科学成果都送到国安全局进行检测。基金的领导人
还说:对国家安全局专家的意见尽管不一定必须执行,但也应该给予重视。
    由于国家安全局和国内密码科学领域的专家相互配合不够,1978年曾发生过令
安全局感到遗憾的事件。
    在美国赛德市,以尼克莱为首的专家组研制了一种语言加密的加密器。这一发
明不属于密码学而是属于语音的技术保护,是封闭通信通道而不是沿通道传输。信
息按着频率的频谱传输,而频谱的频率由发射机和接收机同步选择。发明者找到了
专利局,得到的回答是一纸“保密令”,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如果泄密则要处2 年
监禁或者1 万美元罚款。
    随后,这家公司通过新闻媒介对安全局的政策提出抗议,并指责安全局不允许
保护美国公民的隐私权,企图用保密的办法将尼克莱的发明权获为己有。这一事件
无疑给安全局带来不利的影响,它影响到安全局在科学家中的声誉,今后安全局将
难以请求他们协助开展某些研究工作。
    为了应付这一局面,安全局邀请美国科学界对话,并要求加强对密码学研究工
作的监督。由于在报刊上公开进行了宣传,在有关人士中成立了自愿监察体制。现
在有关密码学领域的研究资料如要公开发表,按照国家安全局的要求,学者们应主
动送安全局审查。如果内容有碍保密,不宜公开,则作者都能自愿放弃公开发表的
权利。如果国家安全局同科学家意见发生分歧,则由权威专家组成的5 人特别小组
仲裁。小组成员由国家安全局局长和总统科学事务顾问共同任命。
    1978年,国家科学基金主席建议国家安全局设立自己的基金,数量为2 -3 百
万美元,国家科学基金将参与密码研究工作的财务管理。最后的决定是密码研究人
员需先向国家科学基金申请。如果国家安全局对其课题有兴趣,则研究人员可以在
国家科学基金和国家安全局基金中选择资金来源。
              无线电间谍和立法
    60年代和70年代,由于特殊用途的无线电技术手段的发展,使美国的法律同国
家安全局的工作产生抵触。国家安全局的职能差不多在四分之一世纪中始终处于保
密状态,不可能摆在其他国家机关面前进行讨论。但是有一部分工作要在美国国内
进行,这些工作不可能处于监督之外。
    1976年为了补救法律上出现的问题,美国国会审查了关于“使用技术手段进行
窃听”的法律草案。1978年,在卡特总统当政时,这项法律正式生效。70年代末期,
美国国内出现两种意见。一部分人认为,国家安全局和联邦调查局所进行的特殊形
式的工作(搜查,窃听等)应经过一定的审批程序,而另外一部分人认为特殊勤务
部门在对付其他国家时,其活动不应受到限制。为了调和两种意见,成立了联邦秘
密法院。其主要任务是划分对付外国的侦察活动和对美国公民监督活动的界线。做
到这一点是十分困难的。第一,窃听包含了窃听美国国内通信线路,从而要受“使
用技术手段窃听法”的管辖。根据该法要求,首先确定对象是否属于外国间谍或者
是其代理人,窃听的通信线路是否是他们利用的线路。第二,问题所以复杂化,在
于所有外国使馆和代办处内都有美国公民工作。当然按照lpes年的法律,如果他们
接受外国政府的任务,从事破坏活动,或者所窃听的情报同美国安全利益有关时,
还是允许对他们进行窃听。
    尽管秘密法院的任务具有保密性,但是法院在处理一些问题时甚至连本身也遭
到不信任。因为这关系到在外国使馆和他们租用的美国通信线路上截取情报。例如,
前苏联大使馆同前苏联驻联合国使团之间的通信线路就属于这一类。对其监听需经
美国总检察长批准,因为这些线路是可能引起麻烦的信息源。
    重要的是当美国公民一离开美国国境就会失去法律保护,而受到国家安全局的
监督。
    1981年国家安全局的权力得到扩展。首先进入外国驻美大使馆建筑物的审批权
由总统转给总检察长。其次,国家安全局可以拒绝帮助联邦调查局破译犯罪分子之
间信件往来中使用的密码。
    应该指出,法律规定严格禁止将带有密码程序的软件向美国境外输出。欧洲的
做法与美国有所差异,他们允许向国外用户提供加密水平较低的产品。在美国国内
只允许销售国家安全局在必要时能够破译的加密软件和设备。当然可以理解,美国
特殊勤务部门使用的加密方法是完备的,他们不会愿意在国内推广和普及。
    但是叨年代初,在美国广泛推广了由美国人齐莫曼开发的一种叫“绝佳隐蔽术”
的加密软件。该软件已有数万个用户,但谁也没有说这一加密程序可以破译。美国
政府对齐莫曼进行了起诉,政府的不满是可以理解的,因为国家安全局自己也无力
对付“绝佳隐蔽术”。
                新的方向
    80年代和叨年代初,前苏联和西方国家间的政治关系趋向缓和。为此,美国、
英国和其他西方国家的领导认为应该重新审定情报工作的方向及力量的配置。世界
上出现的新情况大大提高了搜集世界上其他国家和地区情报的必要性。
    但是,在叨年代初,对已经解体的苏联,首先是俄罗斯领土的监控仍然是美国
国家安全局的主要任务,因为在地球的这个地区有着巨大的核潜力。
    1990年,为了在条件改变的情况下保存自己的预算,国家安全局不得不改变自
己的工作方式。国家安全局决定把搜集经济情报放在优先地位,军事情报不再占据
情报搜集的首位。国家安全局关注的目标是美国和同盟国,是那些有银行、贸易和
工业公司在世界市场上同美国的同行竞争的国家。

             英美暗中监视全世界
                 晨歌
    间谍卫星拦截系统(ECHEIDH )是美国、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和新西兰于
1948年签署的一项秘密协议而建成的,其分布在全球的秘密监听站已静悄悄地运作
了几十年,随时窃听着全世界各国角落的电话、传真和电子邮件等信号情报。
    这一系统如同一个巨大的真空吸尘器,吸收着全球各个地面卫星发射站的电子
通讯信号,通过超级计算机“辞典”和人工智能处理设备,以及先进的语音识别技
术和“关键词”文本搜索程序对各种信号情报进行着分类整理和输送。
    英国一家媒体披露,最大的一个秘密监听站在英格兰约克郡的高沼,由英美两
国共同控制,站内至少有25个圆球状建筑,每个建筑物里都装有用于截获某个特定
的电子通信目标的高技术天线。其他一些监听站主要分布在英国康沃尔的莫文斯顿,
美国的舒格格罗夫、弗吉尼亚、华盛顿的亚基马,波多黎各的萨瓦纳塞卡,加拿大
的利特里姆,新西兰的怀霍波,以及澳大利亚的杰拉尔顿。1997年,新西兰一家电
视公司潜入怀霍波地区,拍摄了秘密监听站的照片。那个站看上去“空空荡荡,由
此进一步证实了窃听的信号是被自动的从新西兰转送到美国和英国的这种猜测”。
    按座次排列,在这个系统中美国是头号大老板,英国第二,其他国家包括后来
加入的日本、韩国等协议国成员只能享受“第三方”的待遇,即他们必须向美输送
情报,而分享他国情报的机会很少。
    长期以来,间谍卫星拦截系统的秘密一直被掩盖着。布莱尔政府的要员在回答
记者对此的提问时声称,“有关英、美、加等国之间定期进行信号情报交流的说法
是无稽之谈”。
    然而,1999年5 月 22 日,澳大利亚防御信号理事会(DSD 相当于英国政府通
讯总部GCHQ)主席马丁·布莱迪在“9 个网络的周日节目”中透露:澳大利亚定期
通过印度洋、太平洋上空的卫星截取和侦听传真、电话和互联网上的通讯信号,所
获的信号情报按照“秘密协定”的规定,经计算机筛选查出“关键词”后,再将有
价值的信息,转发到设定在英国切尔滕纳姆的GCHQ和美国马里兰州的国家安全局
(NSA )。尽管布莱迪先生不愿讨论详细情况,但他还是证实了DSD “的确与英美
等协议国的信号情报部门进行合作”,以“确保国家利益和政策得到他国的尊重”
的情况。而加拿大和新西兰的两位已退休的信号情报官员听到布莱迪的话后说,
“不仅如此,同盟国之间在相互交换对方公民的秘密信息的同时,为了表示对伙伴
国家的‘优惠’,有时在未经批准的惰况下也对他国公民进行窃听。”
    加拿大通讯安全局(CSE )的前情报官麦克·弗罗斯特透露,1983年,英国政
府通讯总部要求加拿大通讯安全局,对撒切尔政府的两位要员进行窃听。他说,当
时 GCHQ 驻加拿大的联络官告诉他的CSE 的上司:撒切尔夫人询问,加通讯安全局
能否帮助她查明她的两位内阁大臣“是否在合身份的位置上讲话”一事。弗罗斯特
的同事弗兰克·鲍曼被派往伦敦,他的提箱中有一台特别的接收机。鲍曼使用英国
同行提供的频率,在加拿大驻伦敦的高级专员处,对英内阁大臣的电话交谈进行了
窃听,完成任务后,鲍曼把录音带交给了 GCHQ 。
    1994年,麦克·弗罗斯特在他出版《间谍世界》一书中说,鲍曼始终没有透露
被他窃听的两位内阁大臣的身份。
    梅杰任职期间,在回答议会的询问时,指责弗罗斯特的话是“无稽之谈”,但
弗罗斯特坚信鲍曼不会撒谎。1990年从CSE 退休的弗罗斯特说,自已也曾执行过类
似的任务,以作为给美国国家安全局的“恩惠”;另外,加拿大也从法国和挪威购
买过信号情报机构侦听的信息,尽管法国和挪威不是协议国成员。
    近年来,欧洲议会对间谍卫星监听系统在经济谍报战中所起的作用十分关注。
3 年前,欧盟的安全专家们发现,美国家安全局已经对欧盟卢森堡办公室中,欧盟
官员工作联络用的电子邮件进行拦截窃密。
    1993年,美国家安全局窃听了巴西官员与法国THOMOSON-CSF 公司之间的电话,
发现该公司企图通过行贿,弄到一笔140 万美元的交易,以便为亚马逊雨林工程建
造环境监测系统。美方将窃听的信息当做筹码,最终让美国的防护承包商得到了这
笔买卖。
    尽管有人说,美国家安全局必须向国家安全法庭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对某些美
国公民进行窃听,如果无意中偶然窃听到了不该被窃听公民的通讯信号,必须将其
毁掉。然而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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