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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周末 2004…11…18 12:24:02
方舟评论
□秋风
11月4日,深圳市政府三届138次常务会议专门审议并原则通过了《深圳市行业协会民间化工作实施方案》。根据这一方案,在2004年底前,首先实现组织“民间化”,所有国家机关公职人员必须辞去所担任的协会职务,协会办公场所、财务建账独立。2005年上半年,实现运作机制“民间化”,选举、重大决策、内部纠纷调处都由协会自主决定,协会逐步承接和行使政府部门转移、委托的职能。
显而易见,深圳行业协会改革的目标就是民间化。这意味着,这种改革就是要回归行业协会的本来面目。
由政府来规划行业协会的改革和发展,这本身就说明了:我们现有的大多数行业协会,不是真正的自治性组织。它们大多由原来行政性行业管理机构翻牌而来,或者是现在仍然行使着行业主管职责的行政机构派生出来的,专门用于分流人员、安排离退休人员的所谓事业单位。广东省统计,2003年8月底,全省共有合法行业协会878个,由政府组建超过半数,只有61个是企业自发成立的。
这类颇具背景的行业协会的权力,是自上而下强加的。其会长、秘书长们往往是原来的什么副部长、副局长。他们的权威不是来自其道德号召力和高超的经营才能,不是来自行业内部的普遍认同,而是由行政权力转化而来,或由行政权力的“魔杖”点化而成。
从法律上看,这些协会处于权力与市场的中间地带。一方面,协会与行政机构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对于行业内企业具有一定强制力;另一方面,它们又不属于行政序列,因而不受相关法规和伦理的约束。结果,协会往往蜕化为内部人依靠出售权力———甚至仅仅是权力的影子———聚敛钱财的工具。企业虽抱怨不已,但顾忌其权力网络,而无可奈何。
行会协会就是这样被坏了名声了。与此形成鲜明对比,在温州,活跃着数百个行业协会或商会。它们大多是自下而上自发地形成的,从一开始就是为增进行业内企业的利益而成立的。因而,它们不可能超脱于企业之外,也不可能高居于企业之上,它们就存在于企业中间。代表本行业与政府打交道,与外界打交道,更重要的是,确立同行业企业之间的交往规则。这些协会的领导人也是自下而上涌现出来的。他们的权力(或者不如叫职责)来自他们企业的规模和自身的道德号召力,而且,他们对会员企业的权力是非常有限的。他们不大容易滥用自己的权力。
这些完全民间化的行业协会的成功经验,给改革现有官办及半官办协会指出了一个方向,那就是民间化,让企业家真正实现自我治理。改革的过程应当是行政权力收缩的过程,政府应当把协会的创建、组织、管理,完全交给企业家,让企业家自我组织、自我治理。
根据这一原则,不阻止企业家在现有协会之外另行创建行会,打破一个行业由一家行业协会独家垄断的局面,为企业家创建自治性协会提供空间,是非常重要的。同时民间化就必然意味着,不能赋予任何一个行会以某一行业内的垄断权,原因很简单:它是民间的。只要不人为设置垄断,则通过竞争,自然会形成能为企业所接受的自治性行会。
被接受的行业自治性组织,可以替代政府的部分管制职能,而这可为改变政府权力过大的弊端创造条件。健全的市场秩序离不开管制,但并非所有的管制都需政府机构来强制实施。在市场中,大量的管制应当是自愿性管制。如果存在自治性的行业协会进行自愿性管制,政府的管制范围就可大大缩小,从而节约政府运作成本。比如,完全可以由行业协会制定和执行行业安全、卫生、质量控制标准。事实上,由于面临信息局限,政府机构在这方面不可能做得比自治性行业协会更好。
行业自治性组织的发育,不光有利于行业自治,更有益于中国商人整体素质的提高。只有在自治性群体中,人们才有可能遵守道德规范和职业伦理,反过来,这又可以为健全的市场和法治秩序提供基础。当下中国商人在人们心目中的整体道德形象之所以不怎么好,与其缺乏自治性组织网络的约束有很大关系。一个又一个自治性协会,给他们一个自新的机会和环境,显然有利于中国商人形成和遵守职业伦理。这是中国社会道德重建的重要内容。
同时,一个正常社会总需要企业家在商业之外发挥更大作用。传统中国商人在慈善事业、公益事业、教育事业、文化事业中扮演了重要角色,此即所谓儒商精神,而那些活跃在这些领域的企业家,总是以商会或行会为依托。自治性行业协会可以使优秀的企业家借助同业的力量,更有效地服务于社会。此类行会也可为企业家提供扩大影响力、培养治理技艺的机会,从而使其有可能进入更为广泛的治理领域,运用企业家的创新精神和成本-收益意识,提高整个社会的治理水平。
创建时间:2005…3…17 上一页 目录页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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