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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知录-顾炎武(清)-第6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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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屈子自序其生年月日,不及时。吕才《禄命书》亦止言年月日,不及时。
  古无所谓时。凡言时若《尧典》之“四时”,《左氏传》之“三时”皆谓春夏秋冬也。故士文伯对晋侯,以岁、时、日、月、星、辰谓之六物。《荀子》曰:“积微,月不胜日,时不胜月,岁不胜时。”亦谓春夏秋冬也。自汉以下,历法渐密,于是以一日分为十二时。盖不知始于何人,而至今遵用不废。
  一日之中所以分纪其时者,曰日中,曰昼日,曰日昃,见于《易》;曰“东方未明”,曰“会朝”,曰“日之方中”,曰“昏”,曰“夕”,曰“宵”,见于《诗》;曰“昧爽”,曰“朝”,曰“日中昃”,见于《书》;曰“朝时”,曰“日中”,曰“夕时”,曰“鸡初鸣”,曰“旦”,曰“质明”,曰“大听”,曰“晏朝”,曰“昏”,曰“日出”,曰“日侧”,曰“见日”,曰“逮日”,见于《礼》;曰“鸡鸣”,曰“日中”,曰“昼”,曰“日下昃”,曰“日旰”,曰“日入”,曰“夜”,曰“夜中”。见于《春秋传》,曰“晁”,日“薄暮”,曰“黄昏”,见于《楚辞》。纪昼则用日,《史记·项羽纪人项王乃西从萧晨击汉军,而东至彭城,日中大破汉军。《吕後纪》:八月庚申旦,平阳侯见相国产计事,日时,遂击产,《彭越传》:旦日,日出十余人後,後者至日中。《淮南王安传》:旦受沼,日食时上,《汉书·五行志人日中时食,从东北,过半哺时复;哺时食从西北,日下晡时复。《武五子昌邑王传》:夜漏未尽一刻,以火发书。其日中贺发,晡时至定陶,《东方朔传》:微行,以夜漏下十刻乃出,旦明人山下是也,纪夜则用星,《诗》之言“三星在天”,“三星在隅”,“三星在户”,《春秋传》之言“降娄中而旦”是也。不辨星则分言其夜曰“夜中”曰“夜半”,曰“夜乡晨”是也。分言其夜而不详,于是有五分其夜,而言甲、乙、丙、丁、戊者。《周礼·司寐氏》“掌夜时”注:“夜时谓夜晚早,若今甲乙至戊。”
  们又书·西域传》杜饮曰:“斥侯士五分,夜击刁斗自守。”《天文志》:“本始元年四月壬戊,甲夜;地节元年正月戊午,乙夜;六月戊戌,甲夜。”《三国志·曹爽传》:“自甲夜至五鼓,爽乃投刀于地。”《晋书·赵上伦传》:“期四月三日丙夜一筹,以鼓声为应”是也,五分其夜而不详,于是有言漏上几刻者。《五行志》:“晨漏未尽三刻,有两月重见。”又云:“漏上四刻半,乃颇有光。”《礼仪志》:“夜漏未尽七刻,钟呜受贺。”《东方朔传》:“微行以夜,漏上十刻西出。”《上尊传》:“漏上十门刻行临到。”《外戚传》:“昼漏上十刻而崩。”又云:“夜漏上五刻,持儿与舜会东交掖门。”自《南北史》以上皆然。故《素问》曰:“一日一夜,五分之。”《隋志》曰:“昼有朝有禺,有中有晡,有夕夜,有甲乙丙丁戊,而无十二时之目也。”唯《历书》云:“鸡三号卒明,抚十二节卒于丑”,而下文却云:“朔旦冬至正北”,又云“正北正西正南正东“,不直言子西午卯。《汉书·五行志》言“日加辰已”,又言“时加未”,《翼奉传》言“日加申”,又言“时加卯”。《王莽传》:“天文郎按┉于前,日时加某,莽旋席随斗柄而坐。”而《吴越春秋》亦云:“今日甲子,时加于巳。”《固髀经》亦有加卯、加西之言。若纪事之文,无用此者。《左氏传》:“卜楚丘曰:‘日之数十,故有十时。’”而杜元凯注则以为十二时,虽不立十二支之目,然其日夜半者即今之所谓子也,鸡鸣者丑也,平旦者寅也,日出者卯也,食时者辰也,隅中者巳也,日中者午也,日失者未也,晡时者申也,日入者百也,黄昏者戌也,人定者亥也。一日分为十二,始见于此,考之《史记·天官书》曰:“旦至食,食至曰失,日失至,至下,下讪至日人。《素问·藏气法时论》有曰“夜半”,曰“平旦”,曰“日出”,曰“日中”,曰“日失”.曰“下脯”。《吴越春秋》有曰“时加日出”,“时加鸡鸣”,“时加日失”,“时加禺中”,则此十二名古有之矣。《史记·孝景纪》:“五月丙戌,地动。其蚤食时,复动。”《汉书·武五子广陵王晋传》:“奏酒,至鸡鸣时罢。”《王莽传》:“以鸡鸣为时。”《後汉书·隗嚣传》:“至昏时遂溃围。”《齐武王传》:“至食时,赐陈溃。”《耿升传》:“人定时,步果引去。”《来歙传》:“臣夜人定後,为何人所贼伤?”《窦武传》:“自旦至食时,兵降略尽。”《皇甫嵩传》:“夜勒兵,鸡鸣,驰赴其陈。战至哺时,大破之。”《晋书·戴洋传》:“永昌元年四月庚辰,禺中时,有大风起自东南,折木。”《宋书·符瑞志》:“延康元年九月十日,黄昏时,月蚀,荧惑过。人定时,荧惑出营室,宿羽林。”皆用此十二时。
  《淮南子》“日出于阳谷,浴于咸池,拂于扶桑,是谓晨明。登于扶桑之上,爱始将行,是谓フ明,至于曲阿,是谓朝明。临于曾泉,是谓早食。次于桑野,是谓宴食。臻于衡阳,是谓禹中,对于昆吾,是谓正中。靡于鸟次,是谓小迁。至于悲谷,是谓晡时。回于女纪,是谓大迁。经于泉隅,是谓高春。顿于连石,是谓下春,爱止羡和,爰息六螭,是谓悬车。薄于虞泉,是谓黄昏。渝于蒙谷,是谓定昏。”按此自晨明至定昏为十五时,而卜楚卜以为十时。未知今之所谓十二时者,自何人定之也。
  《素问》中有言岁甲子者,有言寅时者,皆後人伪撰入之也。
  ○年月朔日子今人谓日,多曰日子。日者,初一,初二之类是也。子者,甲子、乙丑之类是也。《周礼·职内》注曰:“若言某月某日某甲诏书,或言甲,或言子,一也。”《文选。陈琳·檄吴将校部曲文》“年月朔日子”,李周翰注:“日子,发檄时也。”汉人未有称夜半为子时者,误矣,古人文字,年月之下必系以朔,必言朔之第几日,而又系之干支,故曰朔日子也。如鲁相瑛《孔子庙碑》云:“元嘉三年三月丙子朔,甘七日王寅”,又云“永兴元年六月甲辰朔,十八日辛酉”。史晨《孔子庙碑》云“建宁二年三月癸卯朔,七日己酉”。樊毅《复华下民租碑》云“光和二年十二月庚午朔,十三日壬午是也。此日子之称所自起。若史家之文,则有子而无日,《春秋》是也然在朔言朔,在晦言晦,而“旁死魄”、“哉生明”之文见于《尚书》,则有兼日而书者矣。
  《宋书·礼志》“年月朔日甲子,尚书令某甲下”,此古文移之式也,陈琳檄文但省一“甲”字耳。
  《南史》:“刘之遴与张缵等参校古本《汉书》,称永平十六年五月二十一日已酉,郎班固,而今本无上书年月日子。”《隋书》袁充上表称:“宝历之元改元仁寿,岁月日子,还共诞圣之时。”
  时有十二,而但称“子”,犹之干支有六十,而但称“甲子”也。
  汉人之文,有即朔之日而必重书一日者。广汉太守沈子据《绵竹江堰碑》云:“嘉平五年五月辛酉朔,一日辛酉。”《绥民校尉熊君碑》云:“建安计一年十回月丙寅朔,一日丙寅。”此则繁而无用,不若後人之简矣。
  ○年号当从实书正统之论,始于习凿齿,不过帝汉而伪魏、吴二国耳。自编年之书出,而疑于年号之无所从,而其论乃纷坛矣。夫年号与正朔自不相关,故周平王四十九年,而孔子则书之为鲁隐公之元年、何也,《春秋》,鲁史也,据其国之人所称而书之,故元年也。晋之《乘》存,则必以是年为鄂侯之二年矣。楚之《杌》存,则必以是年为武王之十九年矣。观《左传·文公十七年》:郑子家与晋韩宣子书曰:“寡君即位三年”,而其下文曰“十二年”,“十四年”,“十五年”,则自称其国之年也。《襄公二十二年》少正公孙侨对晋之辞曰:“在晋先君悼公九年,我寡君于是即位”,而其下文遂曰“我二年”,“我四年”,则两称其国之年也,故如《三国志》则汉人传中自用汉年号,魏人传中自用魏年号,吴人传中自用吴年号。推之南北朝。五代、辽、金并各自用其年号,此之谓从实。且王莽篡汉,而班固作传,其于始建国、天凤、地皇之号,一一用以纪年,盖不得不以纪年,非帝之也。後人作书,乃以编年为一大事,而论世之学疏矣。
  《春秋传》亦有用他国之年者。齐襄公之二年,叟阝瞒伐齐,注云:“鲁桓公之十六年。”僖之四年,子然卒;简之元年,士子孔卒,注云:“郑僖四年,鲁襄六年,郑简元年,鲁襄八年。”
  汉时诸侯王得自称元年。《汉书·诸侯王表》:“楚王戊二十一年,孝景三年”,“楚王延寿三十二年,地节元年”之类是也。《淮南·天文训》:“淮南元年冬,太一在丙子。”谓淮南王安始立之年也。注者不达,乃曰淮南王作书之元年,又曰淮南工僭号,此为未读《史记人们又书》者矣。赵明诚《金石录》有《楚钟铭》“惟王五十六祀”之论,正同此类。
  又考汉时不独王也,即列侯于其国中亦得自称元年。《史记·高祖功臣侯年表》:“高祖六年,平阳懿侯曹参元年”;“孝惠六年,靖侯元年”;“孝文後四年,简侯奇元年”是也。吕氏《考古图·周阳侯钅复铭》曰:“周阳侯家铜三习钅复,容五斗,重十八斤六两。侯治五年五月国铸第四。”《文选·魏都赋》刘良往:“文昌殿前有钟。其铭曰:惟魏四年,岁次丙申,龙次大火,五月丙寅,作蕤宾钟。”魏四年者,曹操为魏公之四年,汉献帝之建安二十一年也。《元史·顺帝纪》:至正二十八年,乃明洪武元年也。直书二十八年”。自是以下,书日“後一年”,曰“又一年,四月丙戌,帝殂于应昌”,是时明太祖即位三年,而犹书元主曰“帝”,且不以明朝之年号加之,深得史法。疑此出于圣裁,不独宋、王二分之能守古法也。
  英宗命儒臣修《续通鉴纲目》,亦书“元顺帝至正二十七年”.不书“吴元年”。
  ○史书一年两号古时人主改元,并从下诏之日为始,未尝追改以前之月日也。《魏志·三少帝纪》上书“嘉平六年十月庚寅”,下书“正元元子十月壬辰”,《吴志·三嗣主传》上书“‘太平三年十月己卯”,下书“永安元年十月壬午”。《晋书·武帝纪》上书“魏咸熙三年十一月”,下书“泰始元年十二月景寅”。《宋书“武帝纪》上书“晋元熙二年六月甲子”,下书“永初元年六月丁卯”。《文帝纪》上书“景平二年八月丙申”,下书“元嘉元年八月丁酉”。《明帝纪》上书“永光元年十二月庚申朔”,下书“泰始元年十二月丙寅”。《唐书·高宗纪》上书“显庆六年二月乙未”,下书“龙朔元年三月丙申朔”。《中宗纪》上书“神龙三年九月庚子”,下书“景龙元年九月甲辰”。《睿宗纪》上书“景龙四年七月己巳”,下书“景云元年七月己巳”,《玄宗纪》上书“先天二年十二月庚寅朔”,下书“开元元年十二月己亥”。韩文公《顺宗实录》上书“贞元二十一年八月庚子”,下书“永贞元年八月辛丑”。若此之类,并是据实而书。至司马温公作《通鉴》,患其棼错,乃创新例,必取末後一号冠诸春正月之前,当时已有识之者。
  《春秋·定公元年》不书正月,杜氏曰:“公即位在六月,故正义曰公未即位,必不改元。而于春夏即称元年者,未改之日必承前君之年,于是春夏当名此年为昭公三十三年。及六月,既改之後方以元年纪事。及史官定策,须有一统,不可半年从前,半年从後,虽则年初亦统此岁,故入年即称元年也。”汉魏以来,虽于秋冬改元,史于春夏即以元年冠之,是有因于古也。按温公《通鉴》是用此例,然有不可通者。《春秋》于昭公三十三年之春而即书“定公元年”者,昭公已薨于上年之十二月矣。若汉献帝延康元年十月始禅于魏,而正月之初,汉帝尚存,即加以魏文黄初之号,则非《春秋》之义矣。岂有旧君尚在,当时之人皆禀其正朔,而後之为史者顾乃追夺之乎!
  史家变乱年号,始自《隋书》:大业十二年十一月景辰,唐公人京师,辛酉,遥尊帝为太上皇,立代王侑为帝,改元义宁。而下即书云:“二年三月,右屯卫将军字文化及等作乱,上崩于温室。”按此大业十三年,炀帝在江都,而蒙以代王长安之号,甚为无理。作史者唐臣,不得不尔。然于《炀帝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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