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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知录-顾炎武(清)-第96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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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百拜“百拜”字出《乐记》。古人之拜如今之鞠躬,故通计一席之间,宾主交拜近至于百。注云:“壹献,士饮酒之礼,百拜以喻多”是也。若平礼止是一拜、再拜,即人臣于君亦止再拜,《孟子》:“以君命将之,再拜稽首而受”是也。礼至未世而繁,自唐以下即有四拜。《大明会典》:“四拜者,百官见东宫亲王之礼。见其父母亦行四拜礼。其徐官长及亲戚朋友相见止行两拜礼。”是四拜唯于父母得行之。今人书状,动称百拜何也?
  古人未有四拜之礼,唐李涪《刊误》曰:“夫郊天祭地止于再拜,其礼至重,尚不可加。”今代妇谒姑章,其拜必四,详其所自,初则再拜,次则跪献衣服、文史,承其筐筐,则跪而受之,常于此际授受多误,故四拜相属耳。
  《战国策》:苏秦路过洛阳,“嫂蛇行匍伏,四拜,自跪而谢”。此四拜之始,盖因谢罪而加拜,非礼之常也。
  今人上父母书用百拜,亦为无理。若以古人之拜乎,则古人必稽首然後为敬,而百拜仅宾主一日之礼,非所施于父母;若以今人之拜乎,则天子止于五拜,而又安得百也?此二者过犹不及,明知其不然而书之,此以伪事其亲也。
  洪武三年,上谕中书省臣曰:“今人书札多称顿首再拜百拜,皆非实礼。其定为仪式,令人遵守。”于是礼部定仪,凡致书于尊者称“端肃奉书”,答则称“端肃奉复”;敌己者称“奉书”、“奉复”;上之与下称“书寄”、“书答”;卑幼与尊长则曰“家书敬复”;尊长与卑幼则曰“书付某人”。
  ○九顿首三拜九顿首出《春秋传》;然申包胥元是“三顿首”,未尝九也。杜注:“《无衣》三章,章三顿首。”每顿首必三,此亡国之余,情至迫切,而变其平日之礼者也,七日夜哭于邻国之庭,古人有此礼乎?七日哭也,九顿首也,皆亡国之礼也,不可通用也。
  韩之战,秦获晋侯,晋大夫三拜稽首。古但有再拜稽首,无三拜也。申包胥之九顿首,晋大夫之三拜也。
  《楚语》:“椒举遇蔡声子,降三拜,纳其乘马。”亦亡人之礼也。
  《周书·宣帝纪》:“诏诸应拜者皆以三拜成礼。”後代变而弥增,则有四拜。不知天元自拟上帝,凡冕服之类十二者皆增为二十四,而笞棰人亦以百二十为度,名曰“天杖”,然未有四拜。
  ○东向坐古人之坐以东向为尊,故宗庙之祭,太祖之位东向。即交际之礼,亦宾东向而主人西向。
  《新序》:“楚昭奚恤为东面之坛一,秦使者至,昭奚恤曰:‘君客也,请就上位’”是也。《史记·赵奢传》言:“括东向而朝军吏。”《田单传》言:“引卒东乡坐,师事之。”《淮阴侯传》言:“得广武君,东乡坐,西乡对,师事之。”《王陵传》言:“项王东乡坐陵母。”《周勃传》言:“每召诸生说士,东乡坐,责之趣为我语。”《田传》言:“召客饮,坐其兄盖侯南乡,自坐东乡,以为汉相尊,不可以兄故私挠。”《南越传》言:“王太後置酒,汉使者皆东乡。”《汉书·盖宽饶传》言:“许伯请之,乃往,从西阶上,东乡特坐。”《楼护传》言:“王邑父事护。时请召宾客,邑居樽下,称贱子,上寿。坐者百数,皆离席伏。护独东向正坐,字谓邑曰:‘公子贵如何?’”《後汉书·邓禹传》言:“显宗即位,以禹先帝元功,拜为太傅,进见东向。”《桓荣传》言:“乘舆尝幸太常府,令荣坐东面,天子亲自执业。”
  此皆东向之见于史者。《曲礼》:“主人就东阶,客就西阶。”自西阶而升,故东乡;自东阶而升,故西乡。而南乡特其旁位,如庙中之昭,故田以处盖侯也。
  《孝文纪》:“西乡让者三,南乡让者再。”注:“宾主位东西面,君臣位南北面。”是时群臣至代邪上议,则代王为主人,故西乡。
  《旧唐书》:卢简求子汝弼为河东节度副使,“府有龙泉亭,简求节制时,手书诗一章在亭之西壁。汝弼复为亚帅,每亭中燕集,未尝居宾位西向,俯首而已。”是唐人亦以东向为宾位也。
  ○坐古人席地而坐,西汉尚然。《汉书·隽不疑传》:“登堂坐定,不疑据地曰:‘窃伏海滨,闻暴公子威名旧矣。’”是也。
  古人之坐皆以两膝著席,有所敬,引身而起,则为长跪矣。《史记·范唯传》言:“秦王踢而请”,“秦王复跽”。而褚先生补《梁孝王世家》:“帝与梁王俱侍坐太後前,大後谓帝曰:‘吾闻殷道亲亲,周道尊尊,其义一也。’帝跪席举身曰:‘诺。’”是也。《礼记》:“坐”皆训“跪”,《三国志》注引《高士传》言:“管宁尝坐一木榻,积五十馀年,未尝箕股其榻上,当膝处皆穿,”以此。
  ○土炕北人以上为床,而空其下以发火,谓之炕。古书不载。
  《左传》:“宋寺人柳炽炭于位,将至则去之,”《新序》:“宛春谓卫灵公曰:‘君衣狐裘,坐熊席,奥隅有灶。’”《汉书·苏武传》:“凿地为坎,置カ火。”是盖近之,而非炕也。《旧唐书·东夷高丽传》:“冬月皆作长坑,下然偏火以取暖。”此即今之上炕也,但作“坑”字。
  《水经注》:“士垠县有观鸡寺,寺内有大堂甚高,广可容千僧。下悉结石为之,上加涂暨,基内疏通,枝经脉散。基侧室外四出暴火,炎势内流,一堂尽温。”此今人暖房之制,形容尽之矣。
  ○冠服《汉书·五行志》曰:“风俗狂慢,变节易度,则为剽轻奇怪之服,故有服妖。”余所见五六十年服饰之变亦已多矣,故录其所闻以视後人焉。
  《豫章漫钞》曰:“今人所戴小帽以六瓣合缝,下缀以檐如詹。阎宪副闳谓予言,亦太祖所制,若曰‘六合一统’云尔。杨维桢廉夫以方中见太祖,问其制,对曰:‘四方平定中。’上喜,令士人皆得戴之。商文毅用自编民,亦以此中见。”《太康县志》曰:“国初时,衣衫褶前七後八。弘治间,上长下短,褶多。正德初,上短,下长三分之一,士夫多中停。冠则平顶,高尺余,士夫不减八九寸。嘉靖初,服上长下短,似宏治时。市井少年帽尖长,俗云边鼓帽。弘治问,妇女衣衫仅掩裙腰,富者用罗缎纱绢织金彩。通袖裙,用金彩膝衤阑。髻高寸余。正德间,衣衫渐大,裙褶渐多,衫唯用金彩补子,髻渐高。嘉靖初,衣衫大至膝,裙短褶少,髻高如官帽,皆铁丝胎,高六七寸,口周回尺二三寸余。”
  《内丘县志》曰:“万历初,童子发长犹总角,年二十余始戴网。天启间,则十五六便戴网,不使有总角之仪矣。万历初,庶民穿卷ヒ,儒生穿双脸鞋,非乡先生首戴忠靖冠者不得穿厢边云头履。至近日,而门快舆皂无非云履,医卜星相莫不方中,又有晋巾、唐巾、乐天巾、东坡巾者。先年,妇人非受封不敢戴梁冠、披红袍,系拖带,今富者皆服之,又或著百花袍,不知创自何人。万历间,辽东兴冶服,五彩炫烂,不三十年而遭屠戮,兹花袍几二十年矣,服之不'1234',身之灾也。兵荒之咎,其能免与!”
  ○衩衣《通鉴》:“唐僖宗乾符元年,王凝、崔彦昭同举进上,凝先及第,尝衩衣见彦昭。”衩,楚懈反。《广雅》:“梢衤吉衽谓之衤贵衩,一曰衤衣。”李义山诗:“芙蓉作裙衩。”又曰:“裙衩芙蓉小。”
  ○对襟衣《大祖实录》:“洪武二十六年三月,禁官民步卒人等服对襟衣。惟骑马许服,以便于乘马故也。其不应服而服者罪之。”今之罩甲即对襟衣也。《戒庵漫笔》云:“罩甲之制,比甲稍长,比袄减短。正德间,创自武宗。近日士大夫有服者。”按《说文》:“无袂衣谓之衤。”赵宦光曰:“半臂衣也。武士谓之蔽甲,方俗谓之披袄。小者曰背子。”即此制也,《魏志·杨阜传》:“阜尝见明帝著帽披缥绞半袖,问帝曰:‘此于礼何法服也?’”则当时已有此制。○左衽宋周必大《二老堂诗话》云:“陈益为奉使金国属官,过滹沱光武庙,见塑像左衽。”岳珂《程史》云:“至涟水,宣圣殿像左衽。泗洲塔院设五百应真像,或塑或刻,皆左衽。”此制盖金人为之,迄于明初而未尽除。其见于《实录》者,永乐八年抚安山东给事中王释之奏,宣德七年河南彰德府林县训导杜本之奏,正统十三年山西绛县训导张斡之奏,屡奉明旨而未即改正。
  《丧大记》:“小敛大敛,祭服不倒,皆左衽。”注:“左衽,社乡左,反生时也。”正义曰:“衽,衣襟也。生乡右,左手解,抽带便也。死则襟乡左,示不复解也。”
  ○行┮《诗》:“邪幅在下。”笺云:“邪幅,如今行滕也。逼束其胜,自足至膝。”《左传》:“带裳幅舄。”注同。亦作“Τ”。《礼记》:“Τ屡著綦。”《释名》:“Τ所以自逼束,今谓之行┮,言以裹脚,可以跳腾轻便也。”《战国策》:“苏秦赢┮负书担囊。”《吴志》:“吕蒙为兵作绛衣行。”《旧唐书》:“德宗入骆谷,值霖雨,道涂险滑,卫士多亡归朱Г。东川节度使李叔明之子升及郭子仪之子曙、令狐彰之子建等六人,恐有好人危乘舆,相与啮臂为盟。著行┮钉鞋,更上马,以至梁州,它人皆不得近。及还京师,上皆以为禁卫将军,宠遇甚厚。”
  古人之袜大抵以皮为之。《春秋左氏传》注曰:“古者臣见君解袜,既解袜,则露其邪幅,而人得见之,《采菽》之诗所以为咏。今之村民往往行┮而不袜者,古人之遗制也。吴贺邵为人美容止,坐常著袜希见其足。”则汉魏之世不袜而见足者多矣。
  ○乐府乐府是官署之名。其官有令,有音监,有游徼。《汉书·张放传》:“使大奴骏等四十余人,群党盛兵弩,白昼人乐府,攻射官寺。”《霍光传》:“奏昌邑王,大行在前殿发乐府乐器。”《续汉书·律历志》:“元帝时,郎中京房知五声之音,六十律之数,上使太子太傅韦玄成、谏议大夫章杂试间房于乐府。”是也。後人乃以乐府所采之诗即名之曰“乐府”,误矣,曰“古乐府”尤误。○寺寺字自古至今凡三变。三代以上,凡言寺者皆奄竖之名,《周礼》:“寺人”注:“寺之言侍也。”《诗》云“寺人孟子”,《易》之“阍寺”,《诗》之“妇寺”,《左传》:“寺人貂”,“寺人披”、“寺人孟张”、“寺人惠墙、伊戾”、“寺人柳”、“寺人罗”,皆此也。自秦以宦者任外廷之职,而官舍通谓之寺。
  汉人以太常、光禄勋、卫尉、太仆、廷尉、大鸿胪、宗正、大司农、少府为九寺。又变而浮屠之居,亦谓之寺矣。
  ○省十三布政使司,今人谓之十三省者,沿元之旧而误称之也。元时为行中书省者十一:曰辽阳等处,日镇东,曰陕西等处,曰四川等处,曰河南江北等处,曰云南等处,曰江浙等处,曰江西等处,曰湖广等处,曰甘肃等处,日岭北等处。国初沿元制,立行中书省。洪武七年,以京畿、应天等府直隶六部,改行中书省为布政使司,今当称十三布政使司,不当称省。
  ○官受杖撞郎之事始于汉明,後代因之,有杖属官之法。曹公性严,椽属公事往往加杖。宋刘道锡为广州刺史,杖治中苟齐文垂死。魏刘仁之监作晋阳城,杖前殷州刺史裴珍、并州刺史王绰。隋文帝诏诸司论属官罪,有律轻情重者,听于律外斟酌决杖。燕荣为幽州总管,元宏嗣除长史,惧辱,固辞。上知之,敕荣曰:“弘嗣杖十已上罪皆奏闻。”荣忿曰:“竖子何敢弄我!”乃遣弘嗣监纳仓粟,扬得一糠一批皆罚之,每笞不满十,然一日中或至三数。杜子美《送高三十五诗》:“脱身簿尉中,始与捶楚辞。”唐时自簿尉以上即不加捶楚,优于南北朝多矣。《黄氏日钞》:“读韩文公《赠张公曹诗》云:‘判司卑官不堪说,未免捶楚尘埃间。’然则唐之判司,簿尉类然与?”然唐人之待卑官虽严,而卑官犹得以自申其法,如刘仁轨为陈仓尉,擅杀折冲都尉鲁宁是也。我朝判司簿尉以待新进士,而管库监当不以辱之,视唐重矣。乃近日上官苦役苛责甚于奴仆,官之辱,法之屈也,此事关系世道。
  唐自兵兴以後,杖决之行即不止于簿尉。张镐杖杀豪州刺史闾丘晓,严武杖杀梓州刺史章彝,韩皋杖杀安吉令孙,柳仲郢杖杀南郑令权奕。刘晏为观察,自刺史六品以下得杖而後奏,则著之于令矣,《宋史》:“理宗淳佑二年三月,诏今後州县官有罪,帅司毋辄加杖责。”
  《晋书·王传》:“为司徒左西属。檬以此职有谴则应受杖,固辞;诏为停罚,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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