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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答: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无代理权而以本人的名义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但是有足以使第三人相信其
有代理权的事实和理由的,该民事法律行为的后果由本人承担。
构成表见代理应具备以下条件:
(1)行为人没有代理权,却以本人的名义为民事行为。
(2)客观上有足以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
(3)相对人主观上无过错。
(4)行为人与相对人所为的民事行为具备生效要件。
2.农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答:
农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公民、集体对集体所有的土地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土地进行占用、使
用、收益的权利。
农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包括农地承包经营人的权利和义务。
其权利主要有:(1)土地的使用收益权。(2)投资补偿权。在农地承包经营权消灭后,承包人
对于土地的投资尚未收回的,有权要求发包人给予补偿。
其义务主要有:(1)支付承包费。(2)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目的及方法合理使用
土地。(3)在农地承包权消灭时,应将土地返还给发包人。
3.人格权与身份权的区别。答:
(1)取得原因不同。自然人基于出生取得人格权,法人及其他组织基于依法成立的事实而取得;
身份权基于特定身份而产生。
(2)权利性质不同。人格权纯为权利,而身份权中包含义务成分。人格权纯为支配权,而身份权
包含支配权、请求权等成分。
(3)利益归属不同。人格权的利益只属于权利人自身;而有些身份权如亲权更主要是为了相对人
的利益。
(4)权利期限不同。人格权无期限,而身份权以特定身份的存在为存续的前提。
4.债的附随义务的类型。答:
(1)注意义务。债务人应尽善良管理人或者如同处理自己的事务一样的注意。
(2)告知和通知义务。当事人对于有关对方当事人利益的重大事项负有通报的义务。
(3)照顾义务。
(4)协助义务。依照诚实信用原则,债务人的履行需要债权人的协助时,债权人即负有协助履行
的义务。
(5)保密义务。对于涉及一方利益的尚不为人公知的信息,他方负有保密义务。
(6)不作为义务。具体情况根据债的内容和性质决定。
5.继承权平等原则。 答:
继承权平等原则是我国民法平等原则在继承法中的反映。
其主要表现为:
(1)继承权男女平等。
(2)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继承权平等。
(3)养子女与亲生子女继承权平等。
(4)儿媳与女婿在继承上的权利平等。
(5)同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遗产的权利平等。
6。物权与债权在主体、客体和内容方面的区别。 答:物权,是权利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民事权利。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1)从主体上看,物权的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不特定;而债权的主体双方都是特定的。
(2)从客体上看:物权的客体是特定的独立之物,不包括行为;而债权的客体可以是物,也可是行为等。
(3)从内容上看,物权人对自己的财产得依法直接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不需要借助于他人的行为就可以实现自己的权利。而债权人的权利主要表现为要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
7。委托合同的法律特征。答:(1)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办理委托事务,委托人承担受托人办理委托事务的法律后果。
(2)委托合同可以为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3)委托合同具有人身属性,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外,受托人应亲自完成委托事务。
(4)委托合同是诺成性合同,双务合同。
8。专利权人的权利。 答:专利权人的权利有:
(1)在专利权的有效期内,专利权人对其所获得的专利有制造、销售专利产品,使用专利方法的权利。
(2)订立实施许可合同的权利。
(3)转让权。专利权人有权转让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
(4)报酬权或受奖权。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设计人有权得到报酬或奖励。
(5)署名权与标记权。
(6)专利权人有权利放弃自己的专利权。
9。遗赠与遗赠扶养协议的区别。 答:遗赠是指遗嘱人用遗嘱将其个人财产于其死后赠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国家或集体组织的继承制度;遗嘱扶养协议是受扶养人与扶养人之间关于扶养人承担受扶养人的生养死葬的义务,受扶养人将财产遗赠给扶养人的协议。
其区别如下:(1)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而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法律行为。
(2)遗赠是死后生效行为,遗赠扶养协议是生前生效与死后生效行为的结合。
(3)遗赠的受遗赠人不必一定是有行为能力人,而遗赠扶养协议的扶养人必须是有行为能力人。
(4)遗赠是无偿的,而遗赠扶养协议是有偿的。
10。法人的人格权。 答:法人的人格权是法人具有法律上的独立人格所必须享有的民事权利。
法人主要享有以下的人格权:
(1)名称权,是指法人依法享有决定、使用和改变自己名称的权利。
法人的名称是法人相互区别的“符号”,法人以自己的名称参加民事活动。
(2)名誉权,是指法人享有自己的名誉的权利。
法人的名誉是社会对法人的信用、生产或销售的商品的质量、服务态度、工作状况、对社会的贡献等的总评价。
11、用益物权的法律特征。答:、用益物权是从所有权分离出来的他物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的物使用和收益的权利。(2分)
(1)用益物权是对所有权的行使有所限制的权利;用益物权人的权利也受到一定的限制,所以用益物权也称为限制物权。(1分)
(2)用益物权是非所有人基于法律、合同或其他合法途径而取得的权利,是对他人的财物享有的直接支配权。(1分)
(3)用益物权是从所有权的权能分离出来的相对独立的他物权。(1分)
(4)用益权人依法取得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1分)
12、区分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的法律意义。 答:区分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的法律意义在于:
(1)当事人的责任不同。有偿合同,债务人的责任较重;无偿合同,债务人的责任较轻。(1分)
(2)主体资格的要求不同。有偿合同的缔约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1分)而对于一些单纯获得利益的无偿合同,原则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可以订立。(1分)
(3)在不当得利者转让财产时,善意第三人的返还责任不同。(1分)在有偿合同,第三人原则上对于原则所有人不负返还责任;(1分)而在无偿合同,原则上第三人应将无偿取得的财物返还给所有人。(1分)
13、商标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答:商标权人的主要权利有:
(1)使用权,即商标权对自己注册的商标在法定范围内的专有使用权;(1分)
(2)转让权,指商标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按一定方式将商标权转让给他人;(1分)
(3)许可权,指商标注册人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该注册商标的权利。(1分)
商标权人的义务有:
(1)遵守法律的义务;(1分)
(2)保证产品质量的义务;(1分)
(3)缴纳费用的义务,包括取得和使用注册商标所规定的各项费用。(1分)
14、我国法律规定的免除民事责任的条件有哪些? 答:免除民事责任,是指不履行合同或法律规定的义务,致使他人财产、人身权利受到损害的人,由于有不可归责之事由,法律规定可以不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1分)
(1)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它包括自然灾害和某些社会现象。(2分)
(2)受害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1分)
(3)正当防卫,是指行为人在公共利益或自己与他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为保护合法权益,对违法行为人采取的正确、适当的防卫措施,而使之遭受财产或人身上的不利后果。(1分)
(4)紧急避险,是指行为人在遭到紧急危难的情况下,为避免或救护一个较大的合法权益使之不受损害,不得已而对某一较小的利益所致的损害。(1分)
15、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
答: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死亡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继承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的制度。(1分)
转继承是指被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则割之前死亡,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由他的合法继承人继承的制度。(1分)
(1)转继承与代位继承发生的事实根据不同。转继承是基于继承人后于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而发生的。(1分)而代位继承则是基于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而发生。(1分)
(2)转继承与代位继承的继承人的范围不同。转继承人是被继承人的一切法定继承人。而代位继承人只能是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1分)
(3)转继承与代位继承适用的范围不可。代位继承只能适用于法定继承。而转继承既可以适用于法定继承,也可以适用于遗嘱继承。(1分)
16、物权法定原则的内容
答 1)物权种类法定,即物权类型除法律明确规定外,不得由当事人任意创设。2)物权内容法定,即由法律直接规定各种物权的权能,即是说物权主体的权利义务之内容由法律明确规定,禁止创设新的权能,禁止超越法律规定行使物权。 3)物权的公示方式法定,即法律明确规定物权存在或移转应当采用的公示方法,非以法定公示方式,物权行为无效或者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4)物权的设立与变动方式法定,即由法律直接规定各种物权创设和变动的方式,非以法律规定的方式不产生物权设立或变动的法律效果。5)物权的效力法定,即物权的法律效力由法律直接规定,不得由当事人随意创设。如抵押权实现是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先登记的先于后登记的,都没有登记的,按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债权比例清偿。
17、 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区别
答 1)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虽同为物之支配权,但两者对物进行支配的主要方面有所不同。 2)用益物权具有独立性,担保物权则具有从属性。 3)占有在权利行使中的地位不同。 用益物权的行使须以占有标的物为前提,否则无法对标的物进行使用收益。担保物权的行使则不以直接占有标的物为前提。可以直接占有,也可以不直接占有标的物,只要从法律上明确对标的物享有担保物权即可。4)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用益物权不具有。 5)权利实现的时间不同。用益物权的同时性,无时间间隔;担保物权的异时性,有间隔。 6)权利设立目的不同。用益物权的设立是以实现对标的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而担保物权的设立是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
18、 物权行为理论的基本内容
答 1)分离原则(答独立性也可),是指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相互分离而独立存在。 2)抽象原则(答无因性也可),是指债权行为的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不能导致物权行为的当然无效和撤销。3)形式主义原则(或称公示要件主义原则),是指交付或登记是物权行为成立的形式要件,唯物权移转的意思表示与交付或登记之结合,才能成立物权行为。 4、 与物权相比较,债权的特征是什么?
答 1)债权为相对权(答对人权也可)2)债权为请求权 3)债权具有相容性(1分)与平等性:与物权比较,债权不具有排他效力和优先效力,表现出债权在效力上具有相容性与平等性两个特征。债权的相容性是指债权不具有排他效力,即在同一标的上可同时并存数个债权。债权的平等性是指数个债权人对于同一个债务人先后发生数个普通债权时,其效力一律平等,不因其成立先后而有效力上的优劣之分。 4)不宜永存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