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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文化与现代生活-第10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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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的不是二元价值观,而是多元价值观,他会说:“不论任何问题上,我们必须听取多方面的理由。”我希望今后的父母们、教师们,以及儿童故事的作家和编剧家们,在日常用语,或故事、剧情的编排中,尽可能客观地展现事实,少做评价,尤其要避免做“好”与“坏”二极性的评价,这样将有助于孩子们认知心态的培养。应用认知态度去观事论人,不仅可以减少人与人间的仇视情绪,且能增加社会祥和之气。要改变中国人强烈的权威性格倾向,增强国人认知能力,培养多元价值观的习惯,可能是一个很有效的方法。
      耽溺于自我中心的想法,是根据一些先入之见把自己编织起来封闭于其中,然后就依靠这些先入之见,对人对事加以判断。假想有一位几个孩子的母亲,其中有一个孩子叫小华,喜欢睡懒觉,又好吃,偶尔也扯扯谎。有一天妈妈皮包里的钱不见了,这位母亲马上就根据对小华的印象,武断地说:“一定是小华偷的,因为他的生活都是贼习惯。”爸爸下班回来,把钱从床头柜里找出来,妈妈不会认错,还坚决地说:“小华反正不是什么好东西,这次不偷,下次还是会偷的。”
    要从“耽溺于自我中心的想法”中跳出来,方法之一,是训练“开放思想”,养成改正自己的习惯。对一个权威性格已定了型的人,人类学和文化比较的知识,也许已起不了大作用;但对一个学生,这方面知识的吸收,有助于防止人格向那方面发展。
    《孟子·尽心上》:“桃应问曰:‘舜为天子,陶为士,瞽瞍杀人,则如之何?’孟子曰:‘执之而已矣。然则舜不禁与?’曰:‘夫舜恶得而禁之,夫有所受之也。然则舜如之何?’曰:‘舜视弃天下,犹弃敝也,窃负而逃,遵海滨而处,终身欣(欣)然,乐而忘天下。’”在这一则故事里,实暗藏着两层冲突:一是尊亲与尊国之间的冲突;一是孝道与法律之间的冲突。孟子因视亲亲为最高的价值,所以处理这两层冲突的方式,是维持亲亲的原则,牺牲其他的价值。
    且举一个传统士大夫耽溺于自我中心想法的例子:明末利玛窦来华传教,绘有舆地全图,印送给中国士大夫,因地图所绘,与士大夫一向所想像的不合,于是攻击利玛窦:“近利玛窦以其邪说惑众。……所著舆地全图,及洋渺,直欺人以其目之所不能见,足之以所不能至,无可按验耳,真所谓画之画鬼魅也。毋论其他,且如中国于全图之中,居稍偏西而近于北。试于夜分仰观,北极枢星乃在子分,则中国当居正中,而图置稍西,全属无谓……鸣銮(中国之北)、交趾(中国之南),所见相远,以至于此,焉得谓中国此蕞尔,而居于图之近北?其肆无忌若此。
    蒙坦因说:“让他(学生)知道,承认自己的议论里有错误(虽然除了他外,别人还没有注意到),是一件有见识而且诚实的举动,上面这些正是他所想要的主要品质。固执和爱好争论,是下等的品质,通常只有心情最卑下才会那样。变更主意,改正自己,在极热中时仍然放弃不对的见解,是难能可贵的强者或哲学家的品质。”
第二部分妇女生活的变迁
    妇女生活的变迁,是中国近百年来社会文化变迁的一部分,社会文化变迁过程中的曲折多难,也同样反映在妇女生活的变迁中。
    单就文化变迁方面看,中国在近代大抵是顺着三个步骤在演进:第一,物质文化层次;第二,制度层次;第三,价值层次。这三方面的变迁,形成妇女生活变迁的基本动因:物质文化的变迁,提供了经济的动因,经济动因破坏了原有的家族组织,增加了妇女社会就业机会;制度的变迁,提供了政治的动因,政治动因促使走向民主化,民主化运动为妇女带来社会和政治参与的机会;价值的变迁,提供了思想或观念的动因,思想或观念的动因,激起妇女对自由、平等的强烈要求。
    这些变迁,至今依然还在过渡期中。由于社会文化变迁速度缓慢,妇女生活的变迁达到满意的程度,还有一段相当长的距离。如何加速这方面的变迁?使妇女同胞普遍享受男女平权的待遇,过更合理的生活,是本章探讨的主要问题。
    妇女生活的变迁,是指传统中国的妇女生活转变到现代的过程,今日的妇女问题,差不多都根植于深远的传统之中,为了要探讨这些问题,就不能不对传统中国的妇女生活做一番重点式的了解。
第二部分传统中国的妇女生活(1)
    这里所说的“传统中国”是指从先秦到清末这一段时间的中国。在这长达两千五六百年的时间里,妇女生活也有相当大的变化。不过其变化的方向,与清末以来的变化恰好相反。清末以来是转向开放,传统的妇女生活,却是愈到后代愈封闭。大抵说来,宋代是由宽到严的关键期。
    一、男尊女卑
    在传统中国,男尊女卑一直被认为“天经地义”,不只是男性如此肯定,女性也如此自肯。男尊女卑之说,观念上的来源始于《易传》,如《系辞传》:“天尊地卑,乾坤定矣;卑高以陈,贵贱位矣。”又:“乾,阳物也;坤,阴物也。”又:“乾道成男,坤道成女。”又:“夫乾,天下之至健也。……夫坤,天下之至顺也。”在这里,后世对男女做不同评价的观念,如健、顺,贵、贱,尊、卑等,都已具备。《易传》这样的观念,又是怎么来的?据陈东原的解释,早期乾坤阴阳的观念,并不就是那样的整齐,直等到男性战胜了女性,社会由男性来支配时,这等哲理,才应运而生。这种社会,即所谓宗法社会①。这虽是揣测之词,但这种观念的产生,一定会有它的社会背景。也就是说,男尊女卑的事实,先于男尊女卑的哲理。《系辞传》虽不能确知是什么时代的作品,但从它的内容看,不可能是战国以前的作品。《诗经》最晚的作品,不可能晚于春秋初期,其中已有男女不平等的描写,如《小雅·斯干篇》:“乃生男子,载寝之床,载衣之裳,载弄之璋;其泣,朱芾斯皇,室家君王。乃生女子,载寝之地,载衣之褐,载弄之瓦;无非无仪,惟酒食是议,无父母诒罹。”可见古代男女一生下来,就受到不平等的待遇。由于先有这样的社会事实,先哲遂就这些事实发挥出一套哲理,这套哲理又被认为是圣人所作,因此后世遂无异议。就礼教规定妇人“三从”之说,还可以知道,男尊女卑是绝对的,这个“男”不论是父亲、丈夫、儿子,女子都应该服从。如《仪礼·丧服传》说:“妇人有三从之义,无专用之道,故未嫁从父,既嫁从夫,夫死从子。”根据传统礼教的规定,女子只是男子的附属品,完全没有独立的人格,也没有独立的社会地位,《白虎通》“阴卑不得自专,就阳而成之”②,就正说明了这一点。不但男性这样说,汉代有个女名流曹大家(班昭)也这样说:“夫者,天也;天固不可违,夫固不可离也。”③
    男尊女卑由事实抽离而成哲理,由哲理演变成礼教,如仅属于礼教的范围,它对女子的约束,只是诉诸权威和舆论,礼教的真正精神,是要达到自我的控制,经由自我控制,引导生活去适应文化模式。④一旦礼教演变成法律,那么礼教上自我控制的意义,就转成了法律上的强制规定了。男尊女卑的观念,以及其他种种拘限女性的思想,都是演变成了法律条文,才发生绝对的约束效力。中国的法律完成于唐以后,唐律是第一部完整的法典,根据唐律,如夫背妻逃亡,不加处罚,而且不到一定的年限(三年),妻不可以离异改嫁。相反地,妻背夫逃亡,除加以处罚外,并令听夫嫁或卖。这就是把礼教中的“既嫁从夫”,变为法律上强制的规定。⑤其余法律上类此的明文还很多,盖唐以后的法典,都是依据儒家的礼教所制定。
    二、两性关系
    现在的人,一谈到传统中国的两性关系,很容易联想到孟子所说的“男女授受不亲”之类的话,孟子是战国时代的人,这种观念,在士大夫阶层形成普遍的礼俗,大抵已是在宋以后,汉、唐时代还只是部分的现象,在战国以前,两性关系还是相当自由的。
    由于民国初年新文化运动时代,鲁迅和吴虞等人曾叫出“吃人的礼教”⑥的口号,给人留下一种印象,好像礼教都是很残酷的,其实并不尽然,像《周礼》中就曾有这样的记载:“中春之月,令会男女,于是时也,奔者不禁。”可知在周代,成年男女的自由结合,亦为古礼所许可。《诗传》也说:“三十之男,二十之女,礼未备则不待礼。”这是说,男子到了三十岁,女子到了二十岁,如还没有嫁娶,那么即使礼教规定的那些条件不具备,也就可以结合。
    最足以反映周代两性关系的,是中国最古老的一部诗歌总集《诗经》,尤其是诗经里的《国风》。《国风》大部分都是美妙动人的诗篇,字里行间洋溢着醉人的情愫,表现出年轻男女们健康活泼的生命和自由天真的关系。他们活跃在春光照耀的原野里,在山之巅,在水之滨,纵声高歌,唱出他们的心声。陈虹曾就诗经写了五个短篇:《先民情感的心声》(1~5),将表现男女相悦之情的诗章,选了几个例样,介绍给现代的读者,下面是其中的一个例子⑦:
    原诗《国风·绸缪篇》今译
    绸缪束薪,我的心情好不紧张,
    三星在天,繁星在我的头上灿亮,
    今夕何夕;呵!这是多么美妙的夜晚;
    见此良人,遇到了温文贤良的少年,
    子兮子兮,希望你呀!
    如此良人何!永远保持着柔和的德性。
    绸缪束刍,我的心忐忑地跳着,
    三星在隅,星星在我顶上照着,
    今夕何夕;呵!这是多么快乐的夜晚;
    见此邂逅,和心爱的姑娘会面,
    子兮子兮,希望你哟!
    如此邂逅何。感情专一芳心永不改变。
    绸缪束楚,疏星几点已在东方出现,
    三星在户,相聚的两人肩并着肩,
    今夕何夕;呀!这是多么幸福的夜晚;
    见此粲者,一次邂逅,终身怀念,
    子兮子兮,我和你呀!
    如此粲者何。莫要辜负好时光,
    且将心事尽情诉谈。
    此景此情,即使现代的青年男女,恐怕仍将欣羡不已罢!
第二部分传统中国的妇女生活(2)
    周代的晚期至春秋时代,两性的关系依然是相当自由。据杨筠如的研究,这个时代的两性关系是:1。同姓可以相婚嫁;2。男女可以自由结合;3。妇女贞操问题尚未发生。⑧到了汉代,专制天下已告统一,社会的控制需要加强,于是礼教逐渐发生了功效。班昭的《女诫》七篇,可以说是这个时代的代表作,她首先主张:“夫有再娶之义,妇无二适之文”,三从四德和三纲的观念,她都接受了。因为这是女子现身说法,所以对后世影响很大。不过汉时因去古未远,流风余韵还在,两性关系受礼教的影响依然不深。明显的例子是当时士大夫并不以女子改嫁为非。下面举几个历史上有记载的例子:
    例一:朱买臣尚未显达时,妻子因贫要求离婚再嫁,后来朱买臣发达了,对他的离婚妻子和她的丈夫,仍能给予照顾。
    例二:焦仲卿的妻子,因婆婆不喜欢她,被遣回娘家,就有太守和县令,派人来议婚。
    例三:邓元义的妻子,因与婆婆不睦,被遣回家,后来再嫁给华仲,华仲是位大官,有一天和太太坐车经过大街,恰好被前夫邓元义看到,元义跟同行者说:“此我故妇,非有他过,家夫人遇之实酷,本自相贵。”⑨
    其他的例子尚多,不必细举。从汉到唐,两性关系在礼俗方面没有重大改变。唐代有位女子宋若华,写了一部《女论语》,把女子应遵守的“贞节柔顺”的大道理,阐述得十分透彻,与班昭的《女诫》齐名,因为她大部分用的是很口语化的文字,所以比《女诫》流传更广⑩。这说明严格的女教,业已深入士大夫之家。不过在唐代,两性的离异,仍能保持相当的自由。据《新唐书·公主传》的记载,公主再嫁者,竟有二十三人之多,三嫁者有四人。韩愈在唐朝,是位有名的卫道之士,可是他的女儿就曾两度改嫁。从这些事实,我们可以看出,当时不论是朝廷或士大夫家,把两性离异的问题,看得依旧很宽松。
    宋以后,妇女生活开始了大的转变,有三个因素,促成了这一转变。
    第一,法律发展已经完成,根据礼教制定的法律,不但加强了对妇女生活的控制,且明文规定了男女之间的不平等。依唐律(唐以后历代皆如此),夫对妻的祖父母等,必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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