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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的地方长官和当局合作共事。
6 .只有在需要完成保卫德国部队安全的任务时,德国警察才可以采取自己的
行动.但是,原则上让法国警察执行任务, 由于惯犯或者由于犯了政治罪而被法
国警察逮捕的法国公民可提交给法国法庭并按法国法律判决。
除了这一条之外,任何人都将一视同仁,不管他是哪一国人,只要他暗害德国
部队的成员,或者对德国军事设施进行破坏活动,或者在这方面有所准备或企图均
被视为有罪的。在这种情况下,法国警察应将这些被捕者交出来。
在特殊情况下,高级党卫队长和警察局长同法国警察总书记之间可达成协议。
被捕者由法国警察看守,但可以由熟悉警官案卷的德国警察进行审讯。
审讯可以在法国警察的一个代表出席的情况下,在法国的一个地点举行。
在这种情况下,要么由高级党卫队长和警察局长向法国警察总书记提出要求,
要么由主管司令官向地方警官提出要求。
6 .双方一致认为,高级党卫队长和警察局长不会迫使法国警察当局提出人质
的名字,同时,德国当局在采取报复措施时也绝对不会把由法国警察逮捕的人当作
人质处理。
7 .高级党卫队长和警察局长确信单单一支装备精良和能干的警察和宪兵队伍
就可以保证共同任务的完成。因此对法国的警察和宪兵来说,应加速改组,重新装
备和重新武装。
他对法国警察总书记所呈递给他的计划将会友好地予以审查。
这些方针基本上是以一九四二年七月二十九日德法警察规定在前被占区的合作
为基础的。由于承认法国政府在新占区的独立原则,因此,这些方针使法国警察在
自己范围内行使主权成为可能。为此目的,对于特殊情况一一如果需要的话——可
通过同法国警察总书记的特别协议进行调整。
签字:奥伯格分队长兼警察中将致德国驻巴黎大使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