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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迁伏尔加第五节敦多克达什的改革-第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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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敦多克达什执政期间,做了民族改革的许多基础工作。
    他从提高汗国民族精神开始,努力革除汗国人民的惰性,加强民族教育,增强民族素质,改造民族心理,提高民族自强意识,提高民族道德修养水平,发展经济,改善牧民生活,颁布法律。敦多克达什这些成功的做法,使民族克服了自身的弱点,逐步走上了自立自强的道路,才使后代做出了回归祖国的伟大事业。
    敦多克达什受命于危难之际,当时部落人民生活日趋困难,民族精神普遍下降,道德文化素质卑琐不堪;一百多年前的《卫拉特法典》有的条文已经不能适应新的历史条件。经过他的治理,土尔扈特人民的政治状况、生活习惯、社会风气、宗教信仰等方面都发生了许多变化;而另一方面,他又暗中和祖国的清政府及西藏达赖喇嘛联系,时刻准备着带领全民族回归祖国。
    而当时改革的历史背景是,敦多克达什上台后,俄国政府为了控制他和土尔扈特汗国各部落,采取了许多令人发指的高压政策。继1741年8月俄国扣押了他心爱的二儿子做人质,1744年10月又限制他的祖母达尔玛巴拉的自由,“不准她到准噶尔去,强迫她迁往俄国的沃罗涅什,用以防止她策动敦多克达什返回祖邦中国。”(帕里莫夫著,许淑明译《卡尔梅克族在俄国境内时期的历史概况》第53页,新疆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
    女沙皇不但侮辱他个人,而且还侮辱汗国人民。1738年,敦多克奥木巴的二女儿阿其格,因其夫反对父亲的独裁被处死,她未参与,幸免于难。1742年,其后母贾恩把她弄到莫斯科,强迫她受东正教洗礼,给她改教名娜杰日达。她的不幸,得到了部落人民的同情。俄国政府想借此,用一个俄国官员娶她为妻,以控制土尔扈特部落。为此,敦多克达什向俄国交涉,要求俄国恢复阿其格的婚姻自由、人身自由和信仰自由,俄国外交委员会虽然放弃了俄国官员娶阿其格的打算,却一直软禁她在东正教堂中做修女。汗国人民为此义愤填膺,敦多克达什力劝人民把这种侮辱牢记心中。
俄国政府为了分化瓦解土尔扈特汗国的人民,竟然强迫土尔扈特汗国人民,不准收留本民族信仰东正教和受过东正教洗礼的人,这部分人只容许俄国收留,沙皇政府还给每人发30卢布予以奖励,以便俄国政府直接控制这部分土尔扈特人。敦多克达什为了使这部分人回到本民族内部,下令:“凡在捕鱼场、养鱼场(出外做工的土尔扈特人受俄国老板胁迫信仰了东正教的人)等处做工的土尔扈特汗国人,一概到部落集中。”(诺伏列托夫著《卡尔梅克人》第34页,中国民族研究所,《厄鲁特蒙古历史译丛》,第四集,1985年版)在人烟稀少的伏尔加河中下游,土尔扈特汗国人民是主要的劳动力,他们回归汗国,渔业主、盐业主、作坊主等业将受到很大的损失。业主们请求政府不要放走土尔扈特人,沙俄政府竟然扣下了传达敦多克达什命令的人。而工人们还是一传十、十传百,知道了这个命令,看清了俄国政府妄图分裂土尔扈特部落的阴谋,都很快自动回到了汗国,逐步改信藏传佛教。
    面对沙俄政府的高压政策,土尔扈特汗国的人民确定了今后发展的方向,要看到民族落后与不足,要完成回归祖国的事业,首先最紧迫的任务就是改革。敦多克达什按照人民的意愿,用法律的形式,对部落进行了改革,这就是土尔扈特人民历史上著名的《敦多克达什补充法规》。俄国学者戈尔斯通斯基于1880年题名《卡尔梅克汗敦多克达什时代为伏尔加河的卡尔梅克族编订的法规》。敦多克达什改革的具体措施是:
    1、政治改革:针对部落中的懒散作风,对办事不能好好地完成任务的人作出规定:对不完成任务者,则击颧骨6下;针对部落有的大小台吉说话不算数、失信于民的情况,规定“违背誓言者则击颧骨30下,罚15戈比;而劳动人民犯此错误,只罚10戈比,击颧骨5下(帕里莫夫著,许淑明译《卡尔梅克人在俄国境内时期的历史概况》第56页,新疆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为了刹住王爷和宰桑们傲慢无礼和限制他们对部下的为所欲为,规定了王爷和宰桑们应向全体老百姓执行政策和法规,并维护其尊严。若王爷和宰桑们在搜捕时随意而又无理地和衙役及牧民争吵,或者在供给大车时和牧民发生口角而被打死,则不罚衙役和牧民的款。因这种行为不符合王爷和宰桑的身份,亦是自作自受。这种改革提高了民族上层人士的思想素质和政治素质。
    2、教育改革:喇嘛要努力学习科学和文化,并且视其致力于科学文化的程度和取得成就予以奖赏和尊重。另规定,贵族子弟不肯学习蒙古文化科学知识,则向其父罚3岁马1口,仍然送其子向老师请教。若知名人士子弟不肯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则向其父罚3岁口的绵羊1只或30戈比,并且由其父送老师处求学。若普通牧民子弟不肯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则向其父罚15戈比。以上三种人如不改正,则按盗窃罪处之,直至交出其子送老师处接受教育为止。如果某个人的儿子在15岁前仍未就学,那就向其课以重罚3个“九”。
    3、经济改革:敦多克达什执政以后,致力发展部落的生产,并且以种种理由拒绝向沙俄政府交纳赋税,以便支付部落子弟巨大的教育经费。敦多克达什让游手好闲的青年擀毡、织毯、洗肠,部落开工厂、办商队、建渔场,设法补助教育开支的不足。1752年敦多克达什下令,从渔场、盐场、作坊回来的土尔扈特汗国人不向任何一个外国人偿还债务,因为土尔扈特汗国青壮年的血汗和工作足以补偿任何债务。并且规定,受雇于俄国渔场、盐场、作坊的人在渔汛前,必须全部回到汗国,尽管渔业主们抱怨,为了发展部落的经济,还是全部召回了生产大军。
    4、道德风俗改革:规定了僧侣须不爱色、 不酗酒,违背都要课以大量的牲畜惩罚。若某僧结婚,则令其离婚;如不弃妻,则不准进寺庙,直至履行离婚手续为止,如实在不离婚,则贬入纳税阶层。对旅行的人若某个兀鲁思的人不留夜宿,则向其课收3岁的母马1匹;若无子女的妇人不留夜宿,违者则向其课罚坎肩1件;倘若狡辩,则令其发誓。所有的族人都应登记夜宿者的姓名,否则次日邻人丢失了牲畜则留夜宿者应交出3岁的口马1匹,并送交台吉管理的帐篷。
    5、法律改革:规定暗藏盗贼,击颧骨50下,罚4岁口的骆驼1头。作伪证,当众剥去衣服,并鞭笞50下。盗窃罚击颧骨50下,戴木枷1个月,双颊烙印记;重犯盗窃罪,同样处之;三犯盗窃罪,则卖到克里木或库班。出征作战时,接到命令,立即出征,逾期不到者,王公罚1个“九”,名人罚5只大牲畜,平民罚3岁牛1头。对于作战逃归者则加倍惩罚。对于擅自攻打敌人失利、抢夺战利品、玩忽职守者都要受罚,对有功者予以奖励。在司法制度中,要求执法者必须公正无私,如有所偏袒,人们可当众耻笑和羞辱之;再犯,同样处之;三犯则停止其审判职务。
    敦多克达什的改革,改造了民族的文化心理,提高了民族上层领导的素质,改善了民族的文化结构,使全民族的青少年都有了文化,使他们政治思想意识、精神文化意识、道德修养和科学教养的各个方面都有所提高,对祖国有了向心力,为整个民族回归祖国打下了坚实的组织基础和思想基础。通过改革使民族的领导层有了为祖国、为民族、为时代担负重任的责任感,以法律作为改革的依据,为实现民族的进步扫清了思想障碍和精神障碍。敦多克达什的改革是行之有效的,抑制了俄国政府对汗国人民的思想渗透、政治压迫和经济剥削,使民族政治上得以自立自强。但同时也应该看到,这次改革是有局限性的,它毕竟是在俄国政府对部落加强渗透和高压控制下进行的,必然有俄国政府专制的烙印,如作战的法律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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