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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应将大办发展中间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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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商业银行的负债业务之一——吸收公众存款及其规定
一、吸收公众存款是商业银行负债业务的重要内容
存款是银行接受客户存入资金,存款人可以随时或按约定时间支取款项的一种信用业务,即银行对存款人的一种以货币表示的债务。 存款是商业银行负债的主体,一般占其总负债量的70%左右。 我国按存款对象划分,分为企事业单位存款、居民个人储蓄存款、财政性存款和同业存款;按存款的期限划分,分为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定活两便存款。(一)银行吸收企事业单位存款的规定企事业单位的现金必须存入银行。 企事业单位存款主要形式是支票存款。 存款人在银行开立使用支票办理结算的帐户。 存款人(单位)存入现金时使用缴款单,提取现金或进行转帐结算时签发现金支票或转帐支票以及其他结算凭证。支票存款在我国又称为结算户存款。 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开户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除按规定的范围可使用现金外,应当通过开户行进行转帐结算。 企事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帐户,只供本单位业务经营范围内的资金收付,不准出租、出借或者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 银行若发现企事业单位有违反财经纪律的收付,或利用帐户进行非法活动,按不同性质,区别处理,银行可停止其收付活动,取缔非法帐户,并报有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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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银行开展个人储蓄存款的规定储蓄是指个人将属于其所有的人民币或外币存入储蓄机构,储蓄机构开具存折或存单,作为凭证,个人凭存折或存单可以支取存款本金和利息,储蓄机构依照规定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活动。 储蓄存款是居民个人为积蓄货币和取得利息收入而存入银行的款项。 储蓄是货币积累和储藏手段职能的具体运用,是储户把货币权暂时让渡给银行的一种信用行为,也是居民个人与银行之间发生的一种信用关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公款以个人名义转为储蓄存款。 195年以来,商业银行在坚持“存款立行、优化服务”的思想指导下,储蓄存款额增长很快。工商银行截止195年8月4日储蓄存款已突破800亿元,中国银行截至195年7月份储蓄存款已突破200亿元,而农业银行截至195年7月31日金融系统储蓄存款余额也已突破1万亿元,取得了可喜的成果。商业银行的储蓄业务种类繁多,主要包括以下四类:1。人民币储蓄业务。(1)活期储蓄存款。 活期储蓄存款是可以随时存取,比较灵活的一种储蓄方式。 活期储蓄存款帐户的开立不需要他人介绍或保证,从一元起存,多存不限,但利息比定期储蓄低。 储户凭存折存取款,存折不能流通、转让或透支。 由于活期储蓄户头分散,每户数额较少,所以可以成为银行较稳定的资金来源。(2)定期储蓄存款。 定期储蓄存款是一种可以一次或多次存入,并约定存款期限,到期或按期支取本金和利息的储蓄。 按存取方式不同,可划分为整存整取、零存整取、存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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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息、整存零取等四种方式。 相比之下,定期储蓄的利率要高于活期储蓄。 支取时使用存折或存单,同样,存折或存单不具有流通性。(3)定活两便储蓄存款。 定活两便储蓄存款兼有定期储蓄存款和活期储蓄存款特点,是一种存期不定、利率不定、数额不定的存单储蓄存款。 其帐户不使用支票,存单只作为提款的凭证,不能流通转让,且该帐户都有一个基本期限。 一般是存期不满三个月不计息;超过三个月不足六个月的,按三个月定期存款利率计息;超过六个月不足一年的,按六个月定期存款利率计息;满一年以上的,按一年定期存款利率计息。 这种存款比较灵活,可以随时支取,同时也可以获得相当的利息,适用于金融市场比较发达、信用趋于证券化的国家。(4)华侨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5)大额可转让定期储蓄存单。 大额可转让定期储蓄存单的存单面额、存期档次多,供储户的选择余地大。 大额可转让定期储蓄存单500元起存,多存不限。 存单面额有50元、100元、200元、500元、100元、500元等多种。最长期限为一年,最短期限为三个月,并采用不分段计息,逾期部分不计息,且不得提前支取,但可以办理转让。 由于利率优惠,档次多,所以很受储户的欢迎。(6)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开办的其他种类的储蓄存款。2。外币储蓄业务。经我国外币管理部门批准,储蓄机构可以办理下列外币储蓄业务:(1)活期储蓄存款;(2)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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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开办的其他种类的外币储蓄存款。根据规定,办理外币储蓄业务,存款本金和利息应用外币支付。3。
定期储蓄存款到期自动转存业务。储蓄机构在办理定期储蓄存款时,根据储户的意愿,可以同时为储户办理定期储蓄存款到期自动转存业务。4。
个人住房储蓄业务。根据国家住房改革的有关政策和实际需要,经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批准,储蓄机构可以办理个人住房储蓄业务。对商业银行来说,要坚定“储蓄存款第一,储蓄存款立行”的思想,首先,必须破除两种不正确的观点,一是认为市场疲软,是储蓄存款增加过多造成的,主张收缩储蓄,刺激消费;二是认为储蓄存款利率倒挂,会造成亏损,得不偿失,不愿抓储蓄。 这两种观点都是片面的,不足为取的。 其次,要建立一个具有我国商业银行特色的储蓄存款体系,依靠原来储蓄存款网点遍布全国每个角落,历史长,信誉高,设施比较先进的优势,不断开拓新的市场,全方位启动,多渠道吸储。再次,建立起一个规范的、合理的储蓄运行机制。宏观方面,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货币政策、储蓄政策、利率政策,要按规定预提准备金、备付金、风险金,同时要充分发挥稽核、监察、财会等综合部门的作用,强化内部检查、监督控制,防止差错事故和违法违章案件的发生;并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存贷比例,长短期贷款比例,流动资金和固定资金贷款比例,把负债经营的风险减少到最低限度,以保证贷款的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 在微观方面,要完善储蓄承包,改革内部分配制度;完善储蓄规章制度,提高各级储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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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的管理水平;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改善一线储蓄人员生活、工作条件;创造良好的内、外部环境,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又次,应当加强储蓄存款的成本核算。 克服储蓄存款经营目的的盲目性、规模的局限性和利益驱动机制的片面性,并防止储蓄存款成本的过快增长。 为此,要牢固树立“储存必盈利”的思想,建立起切实可行的资金管理体系,完善储蓄成本考核制度,实行银行系统内部资金商品化制度,从根本上改变全行吃资金“大锅饭”的局面。 最后,还要适应形势的变化,适时开发新储种,推进电脑化建设。(三)对存款人保护的规定商业银行是经营货币的特殊企业,主要通过吸收公众存款筹集资金开展业务。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商业银行属于高负债,有风险的行业,其业务涉及了千家万户,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是各国商业银行法和银行监管的基本宗旨。 我国《商业银行法》充分体现了对存款人保护的原则,不仅在总则中作了规定,而且还以专章规定了对存款人保护的内容。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 这是对存款人保护的原则性规定。《商业银行法》对存款人保护的具体内容如下:1。对储蓄存款人的保护。《商业银行法》规定了储蓄存款的基本原则,即: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 这是宪法关于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为公民合法财产所有权规定的具体表现。 这一原则赋于存款人较大权利,即存款自由,存款有息。 商业银行为了保证存款人实现上述权利应履行下列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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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1)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存款利率,并予以公告。(2)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交存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 存款准备金是指商业银行吸收的存款不能全部贷出,必须保留一部分现金作为准备,以备存款人提取,但所留的现金准备并不能留在商业银行自己的金库里,必须按照中央银行规定的比率向中央银行缴存存款准备金。 这样在中央银行的参与下,通过存款准备金这一物质基础来保障存款人取款自由。(3)
商业银行应当保证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 以上三项规定保障存款人取款自由,存款有息的权利的实现。 除此之外,商业银行还应履行为存款人保密的义务。 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单位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单位或个人查询,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还有为了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在商业银行规定的法律责任中,对损害存款人利益的行为,规定了追究其经济、民事、行政的责任。为了保护存款人的利益,还必须克服银行和非银行的混业经营,坚持分业经营管理的原则,因为混业经营使短期资金长期运用,加大了商业银行的经营风险,不利于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当商业银行经营不善发生信用危机,乃至于破产时,存款人的利益面临巨大危胁,为此,我国《商业银行法》作了“接管”的规定,作了“破产清算”的规定。 这无疑对存款人的利益是一种保护。 但为了更有利地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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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许多市场经济国家通用的做法,还可以建立起雇方或行业性的存款人保护制度。这一方面可以保护单个存款人的利益,另一方面还可以促进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
二、保值储蓄的规定
(一)保值储蓄的概念和内容的实质1。保值储蓄的概念。保值储蓄即保证储户3年期及以上期限的储蓄存款所得利息不低于实际物价上升幅度,这是用经济办法吸收储蓄存款的新尝试。2。保值储蓄内容的实质。保值储蓄是在我国出现通货膨胀的情况下举办的一种特殊储蓄。根据国务院的决定,中国人民银行从1988年9月10日起在全国城乡开办人民币长期保值储蓄。 它是指3年、5年、8年的城乡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在储蓄期满时,银行除按规定利率支付利息外,还要把存款期间物价上涨幅度与利率的差数补给储户,使储户的全部收益不低于存款存入时的实际币值。 也就是不管物价上涨、货币贬值多少,储户本金的价值将给予保全,但不再付给实际利息。 当然在物价上涨率小于利率时,银行要按利率付利,这时储户拿到了利率大于物价上涨率部分的实际利息,不过此时保值储蓄的意义已经消失了,实质上已转成为普通储蓄。 为存款本金保值,不再支付利息,这就是保值储蓄的实质。为什么不能规定在保本的基础上再给储户支付利息呢?
因为:(1)银行无力支付那么多利息。 银行按照保值原则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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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储蓄存款已经出现存贷款利率倒挂现象。 如果在保值之外再支付利息,则银行自然要发生更多的亏损,这是银行难以长期支撑的。(2)在通货膨胀比较严重的情况下,参加保值储蓄虽然只能保值,但较之于货币放在家里或购物保值均要优越得多。 所以,银行开办保值储蓄,很快就受到群众的理解和欢迎。(二)保值贴补率的计算方法中国人民银行1989年12月12日发布并从190年开始按月公布了关于人民币长期保值储蓄的存款贴补率。 这种贴补率是根据国家统计局统计的社会商品零售和服务项目价格总指数计算的。 保值储蓄是与物价挂钩的,物价上涨,贴补率就要上涨,物价下降,贴补率就要下降,他们之间成正比。例如:从1988年第三季度至1989年第三季度,物价变动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1988年三、四季度和1989年第一季度,物价上升很猛,参照当时的物价指数计算的贴补率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