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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法概论(第三版)-第3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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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银行转帐结算的概念和原则

    (一)结算的概念货币的体现一般是通过商品交易、劳务供应之间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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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法概论—372—

    调拨进行的,对这种货币的收付行为叫结算。 也就是说,各单位或个人相互之间因商品交易、劳务供应等发生债务的了结和清算,称之为结算。结算分现金结算和转帐非现金结算。银行是结算的中心,现金结算也就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用现金支付债款、了结债务。 转帐结算是通过银行汇款的方式结算,各单位间的经济往来,除了按现金管理规定办法的外,均必须通过银行转帐或银行划拨。 在我国的各单位或个人相互之间所产生的债务绝大多数是通过非现金结算的方式进行的。 因此,转帐结算是银行经常业务之一,银行运用结算这一经济杠杆,可以促进商品经济的发展,支持社会主义建设。列宁早在1918年,就着重指出社会主义国家银行应当集中办理转帐结算。 他说:“银行业务完全集中在国家手里,一切货币、贸易的周转则集中于银行。 普遍办理银行往来帐:逐渐过渡到起初是最大的经济单位,然后是国内所有的经济单位都必须在银行设立往来帐。 现款必须存入银行,汇款只能通过银行办理。”

    ①在我国,国家鼓励开户单位和个人在经济活动中,采取转帐方式进行结算,减少使用现金。(二)结算的原则和结算关系中各方的权利义务1。结算的原则。(1)钱货两清原则。(2)维护收付款双方正当权益的原则。(3)银行不予垫款的原则。2。结算关系中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结算关系通常有付款人、收款人和银行(信用社)三方

    ①《列宁全集》第27卷,人民出版社1958年版,第14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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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72—银行法概论

    面当事人参加。 它们有各自不同的权利和义务。(1)从收款单位来说:有权在按经济合同发货或提供劳务后,委托银行代收款项;托收的款项必须同交付的货物或提供的劳务量相当。(2)从付款单位来说:接到银行付款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核,并表示承付或拒付;其帐户资金数如不足支付货款或劳务费,不足部分作延期付款处理。 发现托收的款数和交付的货物(或劳务费)与经济合同规定不符时,有权向银行提出部分或全部拒付;对拒付商品除鲜、活、易腐物品外,付款单位不得动用,并要妥善保管。(3)从银行方面来说。 ①应依法积极而正确地为结算单位服务,当发生差错时,银行应负责查明和更正,并赔偿有关单位的利息损失;②银行受托以后,应及时通知付款单位进行核实(验货或验单)和准备付款;③到期付款单位未表示拒付者,银行即认为承付,银行从应付款单位帐户中划转款项给收款单位,对合理拒付应该支持,对开理拒付的,应按扣款顺序规定,从付款单位的帐户中扣收货款,并扣收延付款的赔偿金转入收款单位帐户;④发现付款单位动用拒付款的货物,银行有权从付款单位帐户扣收全部货款和延付赔偿金,划转收款单位;⑤对违反结算制度的单位,银行可以拒绝代收支付,并有权改变结算方式,有权给予经济制裁;情节严重者可向人民法院起诉;(6)银行办理结算,必须维护收付双方的正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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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对转帐结算的方式和纪律的规定

    (一)异地结算及其方式异地结算亦称“外埠结算”

    、“埠际结算”

    ,是不在同一城镇或地区各单位相互间划转款项的收付行为。 异地结算办法由银行总行统一制定,其分支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异地结算方式有:托收承付、信用证、汇兑结算、委托收款四种。异地托收承付适用于商品交易和与商品有关的劳务供应,原则性比较强。 异地托收承付的结算方式必须双方签定合同,没有合同的银行不予办理,而是视同协议书,上级调拨令,调拨函。 收款单位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单位收取款项,由双方协商,承认这种结算办理方式。 异地托收承付要具备的条件有:1。

    收付双方要订有符合经济合同法规定的经济合同。2。收付双方信用好,都能遵守合同。3。有货运发运信件。4。

    托收承付要一笔一清。 异地托收承付分电托和邮托两种。 这种方式也适用于同城结算(见异地托收承付结算程序图)。

    异地信用证是付款单位事先将款项交银行,委托银行开信用证,向异地发货,由银行收款,转帐由双方协定。 主要适用于商品交易。异地汇兑结算是付款单位和个人将款项汇给异地单位,是银行和个人的付款方式,分信汇、电汇、票汇三种,没有金额起点的限制。 但信汇自带以后,自己不能带回来,必须由银行转带回来。 票汇的期限是四年,根据申请单位填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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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72—银行法概论

    票汇委托书办理。 票汇的第二年正式汇票。 第三年是结算通知书,汇入银行必须通过汇单和结付通知书方能办理手续。票汇与信汇、电汇相比有更多的优点,持票人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自行汇款,这样就减少资金在途时间,或直接交给销货单位。 汇票不得转让、涂改,有效期为一个月,过期的汇票银行不受理。异地委托收款是由收款单位依收款依据,委托银行把款收回。 办理这种结算比托收承付的优越性强。 这种方式比较简便,付款日期为3-4天,银行不审核合同,发生问题双方自行解决。 异收款分电划和邮划。 银行不审核经济合同,不受金额起点的限制,可以拖欠。 如果单位资金不足,在承付期内解决不了,可推迟五天。地委托异地托收承付结算程序

    (二)同城结算及其方式同城结算亦称“本埠结算”

    ,是同一城镇范围内各单位之间的转帐结算。 同城结算方式不能用于异地。 参加同城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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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法概论—72—

    的双方行、处,必须能够同日记帐。 同城结算方式均规定金额起点,不足起点的收付,由单位使用现金结算。 但对电话费、水、电费等经常低于起点的个别结算,可根据情况适当降低起点。 对各级财政部门,从财政金库拨付款项签发的支票凭证,可不受金额起点的限制。同城结算方式有:托收承付、托收无承付、支票结算、委托银行付款、限额支票等。托收无承付适用于公用事业,是无条件付款,没有承付金,没有商量余地,由单位签定合同。支票结算分现金支票和转帐支票。 现金支票可以代替转帐支票,但转帐支票不能提取现金,适用范围是商品贸易、劳务供应、资金调拨。支票的金额起点原来是10元,现在是30元,灵活掌握到50元。有效期为10天。支票必须有印鉴。支票容易出的问题是逾期支票和因保管不当被盗。委托银行付款就是付款单位委托银行将其帐户中的款转到收款单位。限额支票是付款单位从自己的帐户中将款取出来。 限额支票由银行开。(三)结算纪律的规定目前一些银行违反结算制度规定的情况比较严重。为此,要加强结算管理,保障结算资金的安全可靠。 按照历来的规定,结算纪律有:1。

    凡银行向外发出的结算凭证,必须于当天及时发出,最迟不得迟于次日下午发出;2。

    汇入银行收到结算凭证,必须及时将款项支付给客户,提高当天的进帐率;3。

    汇出、转汇和汇入银行都要按照客户的委托办理结算,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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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72—银行法概论

    证将款项支付给确定的收款人;4。要树立全局和服务观点,加强各行之间的配合和支持,改进结算服务;5。

    凡银行违反结算制度规定和延压、挪用、截留客户的结算资金,要按照每天万分之三赔偿利息。 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当事人、有关领导的经济和行政责任。191年7月国务院在发布的关于整顿商品交易秩序,严格结算纪律的统计中,又再一次强调指出托收承付结算拖欠款扣罚滞纳金措施的实施,使一些地区和企业的资金调转和货款回收速度明显加快。194年10月全国银行结算工作会议上,进一步强调了在市场竞争的形势下,严搞结算纪律、整顿结算秩序的各项措施和要求,为实现银行结算的根本好转而努力。

    三、结算制度的改革——“三票一卡”制度的使用

    (一)结算制度改革的必要性银行结算是商品交换的媒介,是连结资金和经济活动的纽带。 它对减少现金使用,促进商品流通,保证经济的正常活动和健康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为了克服在银行结算上存在的商品交易大量使用现金,“腰缠万贯”进行采购,结算在途时间长,资金占压多的状况;为了纠正结算制度中存在的结算方法不方便、不灵活,结算方式过多,结算手段落后,效率低,行政干预过多,管理薄弱的现象,按照银行结算必须方便、通用、迅速、安全的要求,对现有结算制度和管理办法进行了改革。 通过改革力求使我国结算制度简化手续和结算方式,减少限制条件,发展“三票一卡”信用制度,使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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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算与银行信用、融通资金相结合;同时采用先进手段,加快结算制度,加强结算管理,保证结算资金的安全可靠,保障结算的更好运用,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发展服务。(二)结算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按照1988年8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革银行结算报告的通知精神,我国结算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1。

    放宽开户条件。 为方便、引导多种经济成份的单位和个人开户、办理转帐结算,个体工商户、城镇承包单位和农村承包户、专业户持有营业执照或承包协议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银行或信用社都要允许开立帐户,并下放审批权限,减化手续,为开立的帐户服务和保密。2。

    发展信用支付工具,大力推行使用票据。 票据包括汇票、支票、本票,其中汇票又包括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首先,要改进银行汇票。 所谓银行汇票是银行向客户收妥款项后签发给其持往异地办理转帐或支取现金的票据。 其次,全面推广商业汇票。 所谓商业汇票是收款人或付款人签发,由承兑人承兑,关于到期日向收款人或执票人支付款项的票据。再次,试办银行本票。 所谓银行本票是银行向客户收妥款项后签发给其凭以办理结算的票据。又次,扩大支票使用范围。支票是银行的存款人签发给收款人办理结算或委托开户银行将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票据。 最后,在经济发达、条件较好的城市试办信用卡。 所谓信用卡是非现金结算的一种支付工具,是由银行发行的、专供消费者购买商品和支付费用的一种信用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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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82—银行法概论

    3。

    废止不适当的结算方式,对保留的结算方式进行改进,对托收承付、现行的国内信用证(国际信用证除外)

    、付款委托书、托收无承付、保付支票和省内限额结算等六种结算方式予以取消。 为便利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主动付款和主动收款,保留、改进汇兑和委托收款两种结算方式。 汇兑、保留电汇、信汇,取消信汇自带,委托收款,扩大适用范围,既可以用于异地,也可以用于同城。 凡在银行或信用社开户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各种款项都可以使用这种方式。4。建立清算中心,加速结算手段电子化进程。5。

    完善银行结算管理体制,实行集中统一和分级管理相结合,并适当调高银行办理结算的收费标准。6。

    减少行政性干预与监督,加强法制管理。 为保证客户开户和转帐结算的正常进行,银行要为客户保密,维护客户资金的自主支配权利。 除国家法律规定和国务院授权银行的监督项目以外,其他部门和地方政府委托监督的事项,各银行不予受理,既不代任何单位查询、扣款,也不得停止单位、个人存款的正常支付,坚持依法管理,保证票据的正常使用和流通。

    四、贯彻《票据法》,加强结算管理

    1988年实行的银行结算改革,其初衷是建立以票据为主体的结算制度,要求改进银行汇票,全面推广商业汇票,试办银行本票,扩大支票使用范围,但几年来的实践结果并不理想,各种票据结算业务特别是商业汇票,不很受欢迎。 究其原因,这同我国传统的经济管理体制有关,也同这个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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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法概论—182—

    内票据行为还不规范有关,使得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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