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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我三权,还我油井,我要市场经济,不要市长经济。”这是2003年7月10日我赶到陕北靖边县采访时,看到政府门前墙上贴的标语。与这类似的口号墙上还贴了很多,大部分是投资者要回自己油井的呼声。
再往政府门前一看,一面白色长条幅上用蓝色字写着:“还我财产权,县政府抢走民营企业的油井和财产。”这蓝色的标语在阳光下显得很醒目,在条幅的下面已有几百人围坐着,为了要回被县政府没收的油井,他们已在这里苦苦地静坐了9天。
尽管这是烈日炎炎的夏天,阳光照在他们的脸上看上去显得有些疲倦,但他们焦虑、不安的内心几乎都在呼唤着一个东西:何时能要回自己投资的油井?
“我已在这里等了好几天,却不见他们出来给一个说法,这是我的材料,你给我看看,帮我向上反映一下。”一个凄怆略带发颤的声音打断了我正专注看墙上贴的标语。
我回过头,发现一个老人拄着拐杖站在我的眼前。他头上包着一块白布,深陷的眼睛里显得有些悲哀,那额头上一道道深深的皱纹,仿佛是被苍凉的雨水冲刷成一道道深沟的黄土坡,而他驼着的腰似乎在诉说贫困的生活如同大山一样压得他再也直不起身来。
没等我看完他的材料,一个妇女走过来急切地说:“我的油井已被他们强行收走了,这是我的材料,你看看吧。”随即,静坐的人似乎知道我是记者,一下子有10多人围了上来,不久有上百人围上来向我(记者)诉说他们油井被收回去以后的不幸。
一位康姓投资者的讲述,把我带回到了他们在陕北开采石油的悲欢岁月。陕北石油开采的历史是在1907年打出了中国第一口油井,但从清政府、民国政府到解放以后的开采都不理想。
资源的分散,投入大而产量却很低,导致开采风险大而出现亏损。1958年石油部把延长油矿局下放给陕西省政府管理,1966年陕西省政府又进一步下放给延安地区管理。
一位地质学家这样形容说:陕北油藏是蜂窝状的,好比一块摔得粉碎的玻璃,井井见油,井井不流。
基于对陕北地质构造的认识和对陕北人还没有摆脱贫困的理解,原石油部部长康世恩1986年9月在关于陕北浅油层开发的谈话中指出,陕北有多大,油井有多大,问题在于井井有油,井井不流。克服这个困难,一是政策,二是技术,延长油矿可以变成一个石油公司,统一去搞,作为一个企业允许多层次的承包,一直包到县、镇。
1990年6月7日,康世恩在听取延安地区石油生产情况汇报时指出,你们要依靠群众,用最低的成本拿出那么多的油,这就是老百姓的积极性调动起来了,实践证明这个政策是正确的。
康世恩的建议得到了国务院有关领导的支持。根据国务院的批示,为帮助陕北地区的人们从贫困中摆脱出来,1994年4月13日,由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与陕西省政府签订了一份石油开采协议,这份协议允许陕西省政府与中石油在陕北的长庆油田依法登记并投入开发油田,进行合作开发。
协议要求,为支持陕北地方经济发展,从有资质的长庆石油公司依法登记的勘探范围内划出约500平方公里,由安塞县等6县组织开发;从延长石油公司依法登记的区域内划出约580平方公里,由延安等7市县组织开采。这也是中国惟一把石油开采权下放到地方的举措。
有了这种政策的支持,延安、榆林地区各县成立了15家钻采公司,他们成立时的资金大部分来自银行贷款。这些钻采公司后来大部分陷入亏损,有的面临破产,只剩下一个空架子。眼看这些公司维持不下去,一些县政府开始出台一些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吸引外地投资商进入陕北开采石油,这其中包括一些私营公司。
我找到了一份刊登在1992年9月5日《海南特区报》上靖边县招商引资的广告,标题是“正在开发的大气田欢迎您来投资,我们县委县政府决心抓住气田开发的大好机遇,敞开大门,内引外联,全方位,多层次对外开放”。
受招商的吸引,来自中国各地的投资者纷纷涌向陕北。投资商一般是与县政府签订一个开采协议,有的与县钻采公司联营开发,合同有的是5年、8年,甚至无限期。名义上是联营开采,但实际上县政府不出资,反而投资商打一口井或者占用一平方公里打井,要向县政府交多少钱。
如陕西省靖边县规定,投资商占用一平方公里打油,要向政府交8万元。安寨县开采规定,一口井打出油后要交11万元,这种方式使县政府不承担任何风险只是坐收渔利。到1996年引进外来投资企业开发石油达到了一个高峰,有1500多家公司涌入延安、榆林地区开采,但陕北特殊的地理结构使油层分散,投资商面临着很大的风险。
定边县由于海拔高,它的油层深,要打到2000多米才能出油,一口油井一般投资在250万至300万元之间。有时投入资金打一口井却不出油,这使投资商中出现了三分之一赔钱,三分之一持平,三分之一赚钱。
据地方官方统计,到2000年底引进私人投资者1039家,打出油井4473口,形成原油生产能力100万吨,有效投入资金55。5亿元,上交税收11亿多元,此外还有各种收费。石油给延安、榆林两市带来的财政收入分别占80%和27。8%。一个石油开采商透露,仅靖边县1999年共有油井2000口,投资商打出的每口油井交给地方的扶贫费是2。4万元,赔偿道路费每口井是5000元,仅这一项费用投资商每年就要向当地交7000多万元。
与东南沿海城市相比,陕北仍然是一个贫困地区,没有开发石油之前,这里县政府人员、教师等工资都难以发放,有时一拖就是几个月。靖边县1994年统计的财政收入是500万元,而石油开采后的2000年就达到了2亿多元,随即政府大楼、学校建筑物等拔地而起。
第十二章私营石油公司为何梦破限期无条件撤出 但天有不测风云,1999年国家经贸委等有关部委和陕西省政府,就陕北地区石油开采秩序等情况写成了调查报告,报告指出:“目前陕北地区实际形成了三类不同的石油开采公司,一是具有油气开采资质条件的长庆石油勘探局和延长油矿管理局,二是地方各县成立的钻采公司,三是通过招商引资进入陕北地区从事石油开采的联营公司。”
报告指出,根据《矿产资源法》及相关配套法规,国家对石油资源的勘探、开采、审批实行一级管理,但事实上,陕北部分县在组织石油开采过程中,给相当一部分投资商办理了可直接从事钻采活动的证照,并作为联营企业给予开采油区。
有些县甚至擅自吸引外商从事石油开采,有的虽然采取了挂靠延长油矿管理局,但事实上是各自为政,多不具备石油勘探开发资格。由于是招商引资,结果有740多家联营公司在这一地区开采石油,在靖边、定远两县现有的907口井中,由联营公司直接从事开发的油井占到了95%。报告认为,地方各级政府和部门要坚决停止和纠正允许投资商参与石油开采,严禁未经国务院批准的任何企业和个人从事石油和天然气勘探开发业务,要坚决停止和杜绝越权审批油田及井位的行为。
报告要求,各县钻采公司的联营公司,要依照国家有关法规和国办发的38号文件的规定进行全面清理,并根据联营企业的不同情况分别采取划转、收购、兼并资产入股等多种方式进入陕西延长石油工业集团,实行统一管理,党政司法机关所属参与石油开采活动的联营企业要限期无条件撤出。
这个调查报告上报国务院后,得到了国务院领导的批示:陕北地区是我国石油工业持续发展地区之一,具有重要战略地位,整顿这一地区石油开采秩序,事关生产流通秩序的全局,也是管住源头的重要措施,一定要坚决依法行政,从严整顿。
调查报告虽然传达到陕西省并要求整顿,但不知何种原因,到2000年3月开始,一些县又与投资者签订了更为优惠的开采协议,这进一步地刺激了投资者寻求财富的热情,几百台钻油井机同时启动,开采石油的高潮再次掀起。
这个高潮直到2000年9月,上级检查发现后,当地政府迫于压力才不得不停下来。11月各采油县发出了通知,停止开采新的油井。一位冯姓投资商对我说,通知虽然贴出来了,但投资商已经架好了打井设备,有的已经打下去快到油层,政府官员带着警察把打井设备放倒,驱散了打井人员。
据一个位投资者介绍,停止开采的决定下达后,仅安寨县就有47口打了半截的油井不得不报废,100多个井场荒弃,投资者为此受到的直接经济损失是8000多万元。
接下来各县政府发了许多整顿油井的文件,往往是前面发的文件还没有执行,新的文件又发下来了。前一个月发的文件与后面发的文件又不一样,但这些文件还没有彻底取消投资者的经营权。
这个时候整顿为什么没有取消投资者的经营权?整顿是以什么方式在进行呢?2003年7月16日陕西省经委副主任张怀宇在北京接受我(记者)采访时说,整顿是从1999年5月就开始了,第一阶段的整顿主要是打击黑井、偷炼油、规范原油的开采,做到停止招商引资、停止新打井、停止批井位、统一计划、统一运销、统一税费、统一票据、统一计算。
第二阶段的整顿是,将私营石油公司整合到钻采公司,采取的是先把分散的石油摊子收到一起,派人到到油井与开发商共同管理油井,摸清投资商的开发情况,如一些档案、合同、开采日期、产油量,采取共管,这个办法投资者还能接受,因为他们还是拥有经营权。
陕西省石油化工行业管理办公室副主任殷曰勤说,1239文件是在1999年出台,当时的联营公司比现在要复杂得多,既有党政机关,又有军队,企事业单位参与开发,不同的利益需要不同的办法来处理。
按1239号文件规定,收回油井采取收购、入股、兼并等办法,那么这次整顿能否让私营公司入股呢?殷曰勤说,矿产资源法规定,没有得到国务院批准的私营公司,以及国有法人企业同样不能开采石油,因此没有这样一个资质,私营企业不能入股经营。
至于私营企业获得石油开采资质,申请入股的问题,殷曰勤说,这需要投资商自己去向国家申请,地方政府没有这个义务去做。而投资者质疑的是,县钻采公司也没有资质,为什么允许它入股呢?
一个投资者向我解释这种整顿的奥秘。这是一个精心包装的整顿,能实现1239号文件整顿的某些目标,也使私营公司继续开采石油,还能享有收益权,而地方政府的利益同样能得到实现。
因此,双方虽然签订了共管协议,但投资者还是拥有经营权、收益权等权利,这个说法我在一份2002年3月靖边县油井生产管理共管协议中得到了证实。共管协议关于甲方的责任有条规定:通过积极有效的工作,向乙方提供良好的生产环境,负责协调解决生产管理中的外界纠纷,对乙方举报的滥检查、滥罚款等负责处理。组织技术人员,为油井生产提供技术服务,大力推广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
而共管协议中,乙方的责任有条规定:乙方在共管期间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和其他经济法律责任由乙方独立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所谓的乙方就是与当地政府签订协议从事石油开采的投资商。
这种共管式的整顿,我在采访榆林市副市长王斌时,他解释说:“这种整顿是我们对1239号文件的理解,但理解还不全面,没有彻底解决没有资质公司退出采油的问题。”
第十二章私营石油公司为何梦破风暴向投资商席卷而来(1) 看起来这种整顿还没有使双方的利益受到损害,但一件始料不及的事发生了。2002年9月11日,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报道了陕西吴旗县少数官员非法参与石油开采、炼油的事件,这件事曝光后,对陕西省政府及石油开采县的官员震动很大。
然而吴旗事件背后的矛盾是什么呢?与这个矛盾有些联系的事件,可以从1994年4月13日,陕西省政府与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签订《关于开发陕北地区石油资源的协议》中找到一些解答。协议中有条规定,从长庆局依法登记的工业区勘探范围划出500平方公里,由吴旗、安寨等6县组织开发。
1995年5月24日,吴旗县政府又与长庆局签订了《关于开发吴旗石油资源及有关问题的协议书》。协议规定,长庆局把包括长官庙、庙沟中台吴41井区,面积35。8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