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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确定或有租金付款额的基础;
②续租或购买选择权及调整租金条款的存在及其期限;
③租赁协议作出的限制,如对股利、新的债务和新的承租的限制。
出租人财务报表中的租赁…融资租赁
28.出租人应在其资产负债表中确认已用于融资租赁的资产,并按等于该项租赁投资净额的金额将其列作应收款。
29.在融资租赁中,与法律所有权相关的所有风险和报酬,实质上已被出租人转移,因此,出租人应将应收租金视为对其投资及服务的补偿和回报,作为本金收回和财务收益处理。
29A.出租人在洽谈和安排租赁时,经常会发生初始直接费用。这类初始直接费用包括诸如佣金、律师费以及由洽谈和安排租赁直接引致的增量内部费用等项目。对于融资租赁,这些初始直接费用包括在融资租赁应收款的初始计量中,并冲减租赁期内所确认的收益金额。(28…29A为改进建议稿)
30.财务收益的确认,应基于反映出租人在融资租赁中未收回投资净额上所产生的固定期间回报率的方式。
31.出租人应按系统而合理的基础将财务收益分摊于租赁期。收益的分摊应基于反映出租人在融资租赁中未收回投资净额上所产生的固定期间回报率的方式。与会计期间有关、但不包括服务成本的租赁付款,应冲减租赁投资总额,既减少本金,也减少未实现财务收益。
32.对用于计算出租人租赁投资总额的预计未经担保的残值,应定期审核。如预计未经担保的残值在减少,则应修正租赁期内的收益分摊方式,已入账金额的减少应立即确认。
33.(改进建议稿已将此段删除)
34.制造商或经销商出租人应按照实体在立即销售时所遵循的政策,将销售利润或亏损计入当期收益。如人为地用低利率报价,则销售利润应限于采用商业利率时所能得到的利润。制造商或经销商出租人发生的与洽谈和安排租赁有关的费用,应于租赁开始时确认为收益表中的一项费用。
35.制造商或经销商常常提供顾客购买或者租赁一项资产的选择权。制造商或经销商出租人的融资租赁资产,会产生两种收益:
(1)相当于按扣除所有适用的数量折扣或商业折扣的正常售价现销出租资产所形成的利润或亏损;
(2)租赁期间的财务收益。
36.制造商或经销商出租人在融资租赁期开始时记录的销售收入,应为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如按商业利率计算的、应归出租人的最低租赁付款的现值比该资产公允价值小,则为该现值。在租赁期开始时确认的销售成本,等于租赁资产的成本(如成本不同于账面金额时,则为账面金额)减去未经担保的残值的现值后的余额。销售收入与销售成本间的差额,即为销售利润,这部分利润应按企业遵循的销售政策予以确认。
37.为了吸引顾客,制造商或经销商出租人有时会人为地用低利率报价。使用这种低利率的结果,将使交易形成的总收益中的超额部分在销售时就被确认。如人为地引用低利率,销售利润应限于采用商业利率时所能得到的利润。
38.制造商或经销商出租人发生的与洽谈和安排租赁有关的费用,在租赁期开始时确认为费用,因为它们主要与制造商或经销商赚取的销售利润有关。(改进)
39.除按《国际会计准则第32号一金融工具:披露和列报》的要求外,承租人应对融资租赁作如下披露:
(1)在资产负债表日租赁投资总额与应收最低租赁付款的现值之间进行调节。此外,企业应于以下期间披露资产负债表日租赁投资总额和应收租赁付款额的现值:
①不迟于一年;
②迟于一年但不迟于五年;
③迟于五年;
(2)未实现的财务收益;
(3)应计作出租人收益的未经担保的残值;
(4)不可收回的应收最低租赁付款的累计准备;
(5)在收益中确认的或有租金;
(6)出租人重大租赁条款的一般说明。
40.作为增长的标志,披露扣除会计期间增加的新业务方面的未实现收益以及已撤消租赁的相关金额后的总投资额,也常常是有用的。
出租人财务报表中的租赁…经营租赁
41.出租人应按资产的性质,在其资产负债表上列示用作经营租赁的资产。
42.经营租赁形成的租赁收益应按直线法在租赁期内确认为收益,除非另有一种系统化方法更能代表从租赁资产中获取的利益递减的时间形态。
43.赚取租赁收益时发生的费用(包括折旧费),应确认为费用。租赁收益(不包括提供保险和维护等服务的收入)应在租赁期内按直线法确认,即使收入的实际收取方式不是这样,除非另有一种系统化方法更能代表从租赁资产获取的利益递减的时间形态。
44.出租人在洽谈和安排经营租赁时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计入租赁资产的账面价值,并在租赁期内按照与租赁收益相同的基础确认为费用。初始直接费用包括佣金、律师费以及那些由洽谈和安排租赁所直接引致的增量内部费用。(41…44段为改进建议稿)
45.租赁资产的折旧,应采用与出租人的类似资产通常所采用的折旧政策相一致的政策;折旧费应按《国际会计准则第4号一折旧会计》和《国际会计准则第16号一固定资产》规定的基础计算。
46.为确定一项租赁资产是否已减值,也就是说,何时才能认定从该资产上将获得的预期未来经济利益小于其账面金额,企业应运用有关资产减值的国际会计准则,该准则为以下方面作出了若干要求:企业应如何检查其资产的账面金额;如何确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何时应确认减值损失或转记减值损失。
47.制造商或经销商出租人在经营租赁时并不确认销售利润,因为这不能等同于销售。
48.除按《国际会计准则第32号一金融工具:披露和列报》的要求外,出租人应对融资租赁作如下披露:
(1)每类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的账面总金额、累积折旧额、累计减值损失:
①当期在收益中确认的折旧费;
②当期在收益确认的减值损失;
③当期转记收益的减值损失;
(2)在以下期间,以总额披露不可撤消经营租赁下的未来最低租赁付款:
①不迟于一年;
②迟于一年但不迟于五年;
③迟于五年;
(3)在收益中确认的或有租全总额;
(4)出租人重大租赁条款的一般说明。
售后租回交易
49.售后租回交易,是指卖主将一项资产出售后又将这项资产租赁回来。租赁付款和售价通常是相互关联的,因为它们是以一揽子方式进行谈判的。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依所涉及的租赁类型而定。
5O.如售后租回交易形成一项融资租赁,销售收入超过账面金额的部分,不应立即在卖主兼出租人的财务报表中确认为收益,而是将其递延并分摊于整个租赁期。
51.如租回是一项融资租赁,这种交易是出租人提供资金给承租人并以资产作为担保的一种方式。由于这个原因,把销售收入超过账面金额的部分作为收益是不恰当的。这项超出金额应予递延并分摊于整个租赁期。
52.如售后租回交易形成一项经营租赁,而且交易明显是按公允价值达成的,则利润或损失应立即予以确认。如售价低于公允价值,则利润或损失应立即予以确认;但若损失将由低于市价的未来租赁付款补偿时.则应将其递延,并按租赁付款比例摊于预计的资产使用期限内。如售价高于公允价值,其高出公允价值的部分应予递延,并在预计的资产使用期限内摊销。
53.如租回是一项经营租赁,并且租赁付款和售价是按公允价值确定的,则实际上就是一项正常的销售,任何利润或损失应立即予以确认。
54.对经营租赁,在售后租回交易发生时,如果公允价值低于资产的账面金额,则相当于公允价值和账面金额之间差额的损失,应立即予以确认。
55.对融资租赁,无需作这种调整;但发生减值时,则为例外。在出现减值的情况下,应按有关资产减值的国际会计准则,将资产的账面金额减记至可收回金额。
56.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披露要求,同样适用于售后租回交易。根据有关对重大租赁条款作出的说明规定,应当披露售后租回协议或条款的特殊规定。
57.售后租回交易可能符合《国际会计准则第8号一当期净损益、重大错误和会计政策变更》第16段的单独披露标准。
过渡性规定
58.鼓励但不要来追溯运用本准则。如不追溯运用本准则,则以前存在的融资租赁余额应视为已由出租人确定,从而应按本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生效日期
59.本准则对报告期自1999年1月1日或以后日期开始的财务报表有效。
59A.对第3、11至11C、28至29A、33、34、38以及第41至44段的修改,对报告期自2003年1月1日或以后日期开始的年度财务报表有效。鼓励提前采用。如果提前采用对财务报表产生影响,则实体应披露这一事实。(改进建议稿)
60.本准则取代1982年批准的《国际会计准则第17号一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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