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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训与惩罚-第39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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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心组接的规训脱制,至少在原则上如此。     
  从其现状和看得见的效果考虑,监狱立即被视为刑事司法的重大失败而遭到指责。很奇怪的是,监禁的历史并没有按照人们所设想的下述编年时序发展:先是确立一种拘留刑罚,然后是承认它的失败;然后逐渐产生一些改造方案,似乎最终形成了比较有条理的教养技术定义;然后是实施这种方案;最后是承认它的成功或失败。实际上,这些情况都重叠在一起,或者说是以完全不同的次序排列。正如教养技术的方案是伴随着惩罚性拘留的原则同时产生的,对于监狱及其各种措施的批评也早在同一时间(182一1845年)就出现了。这些批评体现在一些习惯性的说法中——这些说法延续至今,除了数字之外,几乎毫无变化。     
  监狱并没有降低犯罪率。虽然监狱扩大、增多或受到改遣,但犯罪和罪犯的数量依然如故,甚至还增多了:“在法国,人们统计大约有108000人是公然与社会为敌的。人们可使用的镇压手段有:断头台、铁项圈、三艘囚犯船、19个中央监狱、86个司法监狱、362个拘留所、2800个区级监狱以及各警察所的2238个囚室。但是,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犯罪数字并没有下降,……惯犯的数量不是在减少而是在增加”(博爱报),1842年2月10日)。     
  拘留造成了累犯。蹲过监狱的人比以前更有可能重入监狱。囚犯中的前囚犯比例很高。从中央监狱出去的人有38%被再次判刑,有33%被送上囚犯船(这个数字是德·罗什福科(G.deRochefoucauld]于1831年12月2日辩论刑法典改革问题时提供的,见《议会档案》,I-XXll,209一210)。1828到1834年,在近35000名被判重刑的人中,有大约7400名是累犯(即4.7:1),在ZO多万教养犯或轻微违法者中,近3500o人是累犯(6:1),总计起来,每5.8名被定罪者中就有一名累犯(DucPetiaux,1837,自276页起)。1831年,在2174名被定为累犯的人中,有350人出自囚犯船,1682人出自中央监狱,142人出自四个实行与中央监狱相同制度的劳改监狱(Ducpetiaux,同上)。在七月王朝期间,这种情况变得更加严重。m35年判刑的7223人中有1486人是累犯;1839年判刑的7858人中有1749人是累犯;1844年判刑的7195人中有1821人是累犯。鲁斯(I。OOS)监狱的980名囚犯中有570名累犯,默伦(Melun)监狱的1008名囚犯中有745名累犯(Ferrus,363一367)。监狱非但没有放出改造好的人,反而把大批危险的过失犯散布到居民中:“每年有7000人被交还给社会,……他们是散布在社会的7000个犯罪或腐化根源。我们只要想一想,这批人在不断扩大,他们就在我们周围生活和走动,时刻伺机作乱,利用社会的每一次危机来一试身手,那么我们怎么能对这种局面无动于衷呢?”(博象和托克维尔,22一23)。     
  监狱必然制造过失犯。这是它强加给囚犯的生存状态所决定的。无论他们是否被单独囚禁,也无论他们是否做无用的工作(他们将因此而找不到工作),总而言之,都没有把他们“考虑成社会中的人,这是要创造一种非自然的、无用的、危险的生存状态”。监狱应该教育囚犯,但是,一种以有理性的人为对象的教育体制怎么能把逆自然本性而运作当作自己的目标呢?(I.UC。{,l,127,130)。由于监狱对囚犯实行强制性限制,这也会造成过失犯。监狱是执行法律、教育人尊重法律的机构,但是它的全部运作都具有滥用权力的形式。监狱管理专横跋扈:“犯人所怀有的冤屈感是造成其桀骜不驯性格的原因之一。当他看到自己因不公正而受苦——而这不是出于法律的规定,他就会逐渐习惯于对周围的一切忿忿然。他会把任何政府人员都看成刽子手。他不再认为自己有罪。他诅咒司法本身”(BigotPr6ameneu)。看守人员腐朽,畏缩,低效:“一千到一千五百名犯人在三十到四十名监管人员的监视下生活。后者只有依赖告密者才能维持住某种程度的安全,也就是说必须依赖他们自己所精心散播的腐败。这些看守是什么人呢?退伍士兵,没有受过专业训练的人。由他们组成看守歹徒的行业”(《博爱报}),1842年3月)。监狱利用刑罚劳动进行剥削,而这种劳动在现有条件下不具有任何教养性质:“对于奴隶贸易人们会义愤填膺,口诛笔伐。但是,我们的囚犯不也像奴隶一样被承包人卖掉,被工厂生买走吗?……雌道这就是我们教育犯人诚实正直的方法吗?难道这些可恶的剥削榜样不会使他们更加道德败坏吗?”侣’     
  监狱造成甚至鼓励了一种过失犯环境的形成。在这种环境中,过失犯称充道弟,讲究义气,论资排辈,形成等级,随时准备支援和教唆任何未来的犯罪行动:“社会禁止二十人以上的结社……但是它自身却在中央监狱里建立了二百名犯人、五百名犯人,一千五百名犯人的社团。这些监狱是特地为他们建设的。社会为了给他们创造更大的便利,把监狱分成车间、院子、宿舍、餐厅,让他们能够聚在一起。……社会还在全法国增加这种社团,凡是有监狱的地方就有一个社团,……从而形成了许多反社会俱乐部”(MOre。uChrlS’O-phe,     
  7)。在这些俱乐部里进行着对少年初犯的教育:“他发自内心的第一个愿望将是向更机灵的长者学习如何逃避法律的严惩。第一课将学习以社会为敌的盗贼的严密逻辑。在我们的监狱中引以为荣的道德是告密和窥视。在他心中唤起的第一种激情将是年轻心灵对这牢笼中必然产生的怪物——写出来会达污笔墨——的惊骇。……从此,他就断绝了把他同社会联系起来的一切”(法国大众年鉴》,49一56)。福歇把监狱称作“犯罪兵营”。     
  获释犯人的处境必然使他们成为累犯。他们受到警察的监视。他们只能住在指定地点,或禁止到其它地方。“他们离开监狱时持有一份证件,无论到哪里都要出示它。上面写着他们的服刑判决”(Barb6Marbois,17)。刑满释放犯难以找到工作,只得过流浪生活,这是造成累犯的最常见的因素。《判决公报》以及工人的报纸经常提到这类案例:如鲁昂的一个曾犯盗窃罪的工人,受到警察监视因盗窃而再次被捕,没有律师为他辩护。他在法庭上为自己辩护,讲述自己的生活情况,解释他在离开监狱被迫住在指定地点后无法重操镀金工旧业的原因——因为他是刑满释放犯无论走到哪里都遭到回绝,而警察又不允许他到别处找工作。他无法离开普昂,而在这种可怕的监护之下又无以为生,只能坐以待毙。他曾到市政厅要求工作,获得了在公墓的八天工作,每天挣十四个苏(法国钱币):“但是”,他说,“我年轻力壮,能吃能喝,五个苏一磅的面包,我每天能吃两磅多。我用十四个苏怎么能填饱肚子、换洗衣服和找到住处?我是被逼到绝境的,我希望重新做一个正直的人,但是监护使我重陷不幸。我开始憎恶一切。这时我遇到勒迈特。他也是个穷人。我们为生活所迫而重新产生偷窃的邪念。”     
  最后一点,监狱把犯人家庭抛进贫困深渊从而制造了过失犯:“这种制度把一家之长送进监狱,也就使母亲一天天陷于贫困,使儿童被遗弃,使整个家庭被迫流浪乞讨。犯罪也就因此而滋生”。     
  应该指出,这种一成不变的批评总是沿着两个方向,或者认为监狱的改造作用不充分,教养技术仍很原始粗糙,或者认为监狱力图成为改造场所,但失去了惩罚的威力(11),真正的教养技术应该是严厉的qZ’,监狱是一种双重经济失误:直接的失误是它的内在代价太高,间接的失误是它没有消除过失犯罪ql3)。对这些批评从来只有一种不变的回应:重新强调教养技术的不变原则。在一个半世纪中,监狱总是被当作本身的补救办法:不断强化教养技术,以此作为克服其不断失败的唯一手段;贯彻教养目标,以此作为克服其不可行性的唯一方法。     
  可以作为结论性的事实是,最近几个星期的犯人暴动”被归咎为1945年提出的改革实际上从未生效,因此人们必须恢复监狱的基本原则。人们至今仍期待着这些原则产生美妙的结果。但是对这些原则人们太熟悉了:在过去的一百五十年间,它们构成了关于良好健全的“教养条件”的七条普遍准则。     
  1.刑事拘留应该以改造人的行为举止为其基本职能:“以改造犯人为刑罚的主要宗旨,这是一条神圣的原则。该原则在科学领域,尤其是在立法领域正式出现乃是最近的事情”(“布鲁塞尔教养会议”,1847年)。1945年5月的阿莫尔委员会(Amormission)亦步亦趋地重申:“剥夺自由的刑罚以改造犯人和使犯人重返社会为主要宗旨。”这就是改造原则。     
  2.对犯人的隔离,至少是对犯人的空间安置,应该根据其行为所受到的刑罚,但首先应根据年龄、思想态度、将使用的改造技术、改造的阶段。“在设法改变犯人性格中外在的和道德的重大缺陷时,必须考虑他们堕落扭曲的程度及其改造的难易程度”(1850年2月)。1945年的提法是:“关押刑期为一年之内的犯人的教养机构对过失犯的空间安置应根据性别、个性和堕落程度。”这是分类原则。     
  3.应该根据犯人的特点、进步或退步表现来调节刑罚。“因为刑罚的主要目的是改造犯人,因此应使确实改恶从善的犯人获得自由”(I。"oas,1838)。1945年的提法是:“实行一种分级渐进的制度,……根据犯人的态度和进步程度来调节对待犯人的方式。这种制度包括从单独禁闭到半自由的整个范围。……假释的恩惠扩大到适用于一切有期监禁刑罚。”这是刑罚调节原则。     
  4.劳动应该是改造犯人和使犯人逐渐社会化的基本要素之一。犯人劳动“不应被视为一种附加因素,似乎是刑罚的加重,而应被视为一种减轻痛苦的因素,因而是犯人不可剥夺之物。”它应该能使犯人学会和从事一门手艺,能给犯人及其家庭提供一个收入来源(DucPetiaux,1857)。1945年的提法是:“所有的法定囚犯都必须工作。……任何囚犯都不得被强制无所事事。”这是工作义务权利原则。     
  5.对囚犯的教育,对于当局来说,既是有利于社会的必要措施,又是囚犯的义务。“教育本身就可以是一种教养手段。教养监禁问题是一个教育问题”(-ucas,1838)。1945年的提法是:“囚犯所受的待遇,除了不得男女混杂外,……应该主要是对他进行一般教育和职业教育,使他改过自新。”这是教养教育原则。     
  6.监狱体制应该至少部分地受到一批专业人员的监督和管理。这些人应具有作为教育者所应有的道德品质和业务能力。1850年费鲁就监狱医疗问题指出:“这对于一切形式的监禁都是有价值的补充,……没有人比医生更能获得犯人的信任,能更好地了解他们的性格,能在减轻他们的病痛时更有效地影响他们的精神状态,而且能够以恰当的方式给予谴责或鼓励。”1945年的提法是:“在每一个教养机构中,都应有一种社会和医疗一心理服务。”这是拘留的专业监管原则。     
  7.监禁结束后应有监督和帮助措施,直至获释犯人彻底恢复正常生活。犯人离开监狱后不仅应受到监督,“而且他应得到帮助和扶持”(Boulet&Benquot)。1945年的提法是:“为了促使犯人恢复正常生活,在监禁之时和之后应给他们以帮助。”这是辅助制度原则。     
  斗转星移,一个多世纪以来,同样的基本命题逐字逐句地得到重申。它们一再出现在每一次新的、来之不易的、最终被接受的改革主张中。而这种改革始终是不尽人意的。同样的或几乎一模一样的语言也能从其他的“富有成效”的改革时期找到:18世纪末和“社会保卫运动”(movementofso-ciadefence)以及最近几年犯人暴动时期。     
  因此,人们不应该把监狱的发展、它的失败和它在某种程度上获得成功的改革看作是三个前后相继的阶段,而应该认为这是一个同时包容这几个方面的体制。这个体制在历史上是强加在法律对自由的剥夺上的。这个体制包含着四种因素:监狱附加的纪律因素——这是“至上权力”因素;对某种客观现实、某种技术、某种教养“理性原则”的生产——这是辅助认识因素;实际上对某种必须用监狱加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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