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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末055-第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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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方周末   2004…06…10 11:06:33 

  □秋风

  现实总是走在法律前面。一般情况下,立法机构只有在一个问题已经造成广泛的不便、引起巨大的争议的时候,才可能考虑对其立法。相应地,司法也总是滞后于社会的急迫需要,对于大量的不当行为,一些法院束手无策,而对于大量在目前看来正常的行为,一些法院却可以根据旧法律予以惩罚,或者给出令人啼笑皆非的赔偿。

  让我们设想另一种法律制度。

  司法可以说是一个社会维系其秩序的枢纽,尽管更为显眼的政治、财富等等遮蔽了它的重要性。但是,假如法官只能机械地适用立法机关颁布的法律条文,则司法活动就会经常性地陷入困境,甚至根本就难以正常运作。

  对于医生向患者索取红包及收取药品、器械销售商的回扣,民众普遍地深恶痛绝。但对这类活动,一般是由医疗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执业医师法》按违纪来处理。浙江省瑞安市人民医院几十名医生收受药品和医疗器械回扣,总额逾百万元。检察机关决定以司法手段来进行处理,却遇到了麻烦。原因在于,检察机关无法认定医生收受回扣是否构成犯罪。

  根据现行刑法,受贿罪分普通受贿罪和商业受贿罪两种。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而“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受上述国有单位委派在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活动的人员等等。而非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则属商业受贿。检察院遇到了难题:国有医院的普通临床医生属于什么身份?收取回扣是否属于受贿?检察院无法定夺,案件处理一时陷入停顿状态。

  刑法专家们也是看法各异,比如,刑法学权威、北京大学刑法学教授陈兴良认为,临床医生开具处方的行为并不属于公务活动范畴,其收受回扣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院长、刑法研究所所长曲新久教授则认为,国有医院和其他国有事业单位一样,都是由政府权力分化而来,从历史的延续性考虑,仍应将这些单位的工作看作公务行为。因此,报社记者采访时接受红包、医生开处方拿回扣等类似行为,均当按受贿罪论处。

  不过,不管看法如何,专家们则普遍地同意,应当对刑法中有关贿赂的条款进行修改。这是我们很熟悉的呼声。不管遇到什么样的问题,人们的第一个反应就是:为什么不赶紧立法。而诚如本案已经显示的,当一部法律制定出来后,人们往往又会发现,法律条文已经不那么“合乎实际”或者过时了。因此,如果司法机关严格地执行法律条文,则有的不当行为不能得到惩罚,比如本案中的那些医生;而有的人得到的损害赔偿却过小,比如,被火车撞死只能得到几百元加上若干粮票的抚恤性补偿金。

  这正是目前的法律体制的困境所在。我们模仿的是欧洲大陆法传统,根据这种法律思想,一切法律只能由立法机构及其它国家权力机构颁布(比如规章),而法官则只能机械地适用这些法律法规,不拥有任何自由裁量权。这样的制度当然有其好处,比如,能够保持法律的一致性,法律看起来也相当确定,什么情况算犯罪,什么情况不算犯罪,写得清清楚楚。

  然而,法律条文尽管可以规定得清楚确定,但现实却不会像白纸黑字那样清楚确定。大量的纠纷恰恰发生在灰色地带,大量的社会活动似乎也不容易跟法律条文的规定完全符合。于是,尽管立法机构非常繁忙,而法官们却仍然时时陷入“无法可依”的尴尬状态。

  道理很简单,现实总是走在法律前面。一般情况下,立法机构只有在一个问题已经造成广泛的不便、引起巨大的争议的时候,才可能考虑对其立法。相应地,司法也总是滞后于社会的急迫需要,对于大量的不当行为,一些法院束手无策,而对于大量在目前看来正常的行为,一些法院却可以根据旧法律予以惩罚,或者给出令人啼笑皆非的赔偿。

  这种判决使司法的正义大打折扣。法律如果让好人遭受惩罚而坏人逃脱惩罚,或者让遭受损害者不能得到充分而及时的赔偿,则人们对于正义的信仰就会逐渐消磨,这个社会的良好秩序就会开始松动。

  因此,一件一件发生在现实中的案件提醒我们,也许该重新思考我们的法律体制,这套体制使法院成为机械适用法律的木偶,不能根据现实的变化灵活地创制出恰当的法律规则。

  让我们设想另一种法律制度,在这里,法官可以对法律条文作出重新解释,或者在不存在相关条文的情况下,根据其对立法意图的探究,通过比照、类比、扩展适用范围等形式,制定出新的法律规则。而其他法院在对同类案件进行审理时,可以拿该判决作为判例直接适用。当然,考虑到法官的素质问题,最初阶段,只有最高法院的法官所作的判决,可以被下级法院直接适用。

  如果是这样的法律体制,则浙江瑞安的医生收取红包和收取回扣案,当不难审理。一件行为是否正当,不在于法律是否有所规定。一件不正当的行为,不能因为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就可以变成正当的。一件行为是否正当,取决于人们的理性判断。在任何一个具有正常理智与情感的人看来,医生收取患者红包,收取药商回扣,都是不正当的。这种行为无论是对患者、对医院的声誉,还是对药商、对医药市场的正常秩序,均构成了显著的损害,因而,这些医生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不管法律条文上是否有所规定。检察院有充分的理由对这样的行为提起诉讼———其实,患者和药商也可以提起诉讼,而法院则有理由惩罚这样的医生。否则,民众就会认为,法院没有尽到恢复正义的职责。一旦法院——最好由较高一级法院——形成这样的判例,其它法院可以适用它。这样,即使不经过复杂的立法程序,司法机关也可以非常有效地遏制红包、回扣等丑恶现象。(作者系九鼎公共事务研究所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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